问题线索处置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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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交通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正确、快速、有效的救援和应急机制,根据石垭子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中电投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中电投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水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中电投集团公司以及中水公司(金元集团贵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监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垭子水电站的车辆、驾驶员、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在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快速反应、迅速抢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做到正确判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充分做好通信、交通、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造成交通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来源:
1、路面情况:冰雪路面、湿滑路面、乡村路面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气候环境:狂风暴雨、大雾弥漫、酷暑炎热、冰寒严冬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地理环境:高原山区、连续弯道、狭窄车道、山体滑坡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4、设备因素:未及时消缺、保养不达要求、修理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5、生理因素: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视力欠佳、听力不济、年高迟钝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6、违规运输:超载、超高、超长、装载重心偏离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7、操作因素:超速行驶、弯道超车、占道行驶、麻痹驾驶、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8、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交通事故。
3.2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后果
(1)给驾驶员及司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2)给家属亲友造成心灵创伤;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交通事故分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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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方案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有效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xx〕x号)、《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xx处非办〔xx〕x号)、《关于开展xx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xx处非办〔xx〕x号)、《关于印发xx年xx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xx〕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压实责任,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疏堵结合,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防范预警、风险排查、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规范一批、关停一批、打击一批,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我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防范预警。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对重点领域、异常情况,加强风险研判和防范预警。高度关注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重点领域。人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及时掌握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的人员、地点、资金、运作、社会评价等基本情况。重点把握巨额可疑资金交易、巨额转移资金、批量处置资产、不能及时兑现本息、重大负面事件等异常情况。
(二)切实加强风险排查。县直各部门要对重点领域“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风险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各乡镇要加强配合。
重点领域: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私募股权投资;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p2p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电子商务、租赁行业;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等企业。
工作重点:
1.严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点查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和暴力追债。被查机构应提供近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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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以危急事件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重点,以全力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为核心,以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现场应急处理能力,减轻伤员痛苦,保障伤员生命,将危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方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电投集团公司以及中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和《石垭子水电站运行规程》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石垭子水电站生产现场管辖范围内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本方案可以独立使用也可结合本站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使用。
2事件特征
2.1危险性分析
2.1.1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过程中,缺少电气危险警告标志。
2.1.2检修、检查或操作过程中忽视安全措施。
2.1.3电气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玩忽职守。
2.1.4非电气人员或其它用电人员缺乏电气安全常识,乱接错接电源,易造成触电人身伤亡事故。
2.2事故类型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类型有:因电弧烧伤或电击伤造成人身伤害或人身死亡。
2.3事故发生的区域及地点触电人身伤亡事故易发生在电器设备检修维护的作业场所包括:配电室、配电站和临时搭接电源的地方。
2.4事故发生的季节该事故四季均有发生。特别是雷雨天气进行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容易引发触电人身伤亡事故。
2.5危害程度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时,由于电流通过人体和发生电弧,往往使人体烧伤,心脏、呼吸机能和神经系统受伤,严重时将致使呼吸停止,心脏活动停顿造成死亡。
2.6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2.6.1无人监护情况下从事电气作业;
2.6.2没有挂接地线即进行检修工作;
2.6.3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
2.6.4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2.6.5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佳;
2.6.6电气设备检修未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2.6.7作业人员在未切断电源或作好安全措施的电气设备上工作;
2.6.8电气设备检修时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2.6.9作业现场私自乱接临时电源;
2.6.10安全距离不足违章蛮干,有可能误撞带电设备;
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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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我县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县土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长期存在的实际,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规范用地秩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摸清全县闲置和低效用地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总结清理处置经验,构建防治闲置用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开展拉网式集中清理,不留死角和遗漏,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
(四)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清理范围、方法和认定标准
(一)清理范围。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用地。
(二)清理方法。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以宗地为单位,掌握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三)认定标准。认定闲置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用地:
(1)未经县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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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区成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组,负责区直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及乡镇办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领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具体负责协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各乡镇办相应成立领导组,负责本乡镇办医疗纠纷处置的领导工作。
区综治办加强对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将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治考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民政部门按照《xx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公安部门移送的尸体,同时做好遗体的处理工作。必要时,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新闻管理部门依法按照管理程序,加强对新闻媒体关于医疗纠纷报道的管理。
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接待并处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来信、来电、来访,做好来访人员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医疗纠纷现场人员的劝导说服工作,积极维护好公共秩序,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协助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医疗纠纷的宣传报道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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