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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超期检讨,2024案件超期检讨范文

篇一:合同效力有关案例

合同效力相关案件分析

1、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哈尔滨市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发油田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xx)民提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xx1222】

【裁判摘要】

泰来公司系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依照约定泰来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需事先向大庆递交书面报告并经中油股份公司统一,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而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允许京德顺公司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事先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事后未经大庆公司追认,且大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泰来公司的委托行为,《委托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京德顺公司所称《委托开发合同》有效的申请理由,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xx)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0xx1019】

【裁判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并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所以当事人双方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xx)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xx0421】

【裁判摘要】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委托管理协议算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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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 对xx县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惩治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也发生了变化。我们对近年来xx县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以及特点和原因进行了一次调查分析,以期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1版权所有 一、近年来xx县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1年以来,xx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0件52人。其中: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贿案5件5人,受贿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1、行业、系统内窝案串案多,个别犯罪向群体性犯罪演变。有相互关联的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工作人员、单位内部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呈上升趋势。2001年查处县印刷厂会计、出纳等2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和gt镇主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二起;2002年查处县st公司经理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3年查处le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4年查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等7人贪污、受贿窝案一起;2005年查处茅贡乡、zc镇国土所所长等5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和县能源办副主任、县农业局草地站副站长、as镇农牧站站长等4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二起。 2、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热点行业,并向不被关注的其他行业漫延。职务犯罪的高发部门仍然集中在医药、建筑、人事、国土等行业和部门。五年来共查处发生在这些热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共21件21人,占立案总数的42。不被人们所关注的农业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所上升,2005年有4件4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立案查处。 3、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在我们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由于具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从而使案件的发案机率更低,取证更难。二是犯罪嫌疑人更加善于伪装自己,做表面文章,往往在大肆作案的同时,还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4、被查 查看全文>>>
浅议办好交办信访案件的途径与效果 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窗口”行业,是联系社会的纽带。处理好领导机关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件是“窗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纽带的联系作用更加紧密的重保证。近年来,在处理领导机关交办案件的实践中,我们采取上下联动,积极疏导,综合化解,分析查找成因,掌握一手资料,强化办理措施等有效途径,使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一好两满意”的良好结果。即交办领导满意,信访群众满意,社会效果好。 一、分析成因,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做好领导机关交办信访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群体利益的调整,众多矛盾焦点日益突出,从而使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工作难度不断提升。特别是领导机关的领导批办给人民法院的案件的日益增多,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面对此类案件的查处,首先是要分析成因,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寻求做好交办案件工作的有效途径。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形成领导机关交办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是引发领导交办案件的首要原因。中华民族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很长的国度,人治历史悠久,权大于法的观念在一些公民头脑中根深蒂固。普遍认为法院是受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管的,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寻求法律保护,而是采取自认为以权压法的形式求助于领导机关,形成信访交办。如我院在判决罗天辉诉丁志才合伙退伙纠纷一案中,判决被告丁志才承担败诉责任。而丁不服,而导致判决还在上诉期内丁志才不按程序上诉,而是信访于领导机关,领导批示由法院处理。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法律解释,可上访人固执地认为领导已批示由法院处理,就由法院处理,而拒不上诉,以致贻误上诉期,形成申诉案件。 二是领导机关的领导个人主观倾向和法律知识水平的限制,使信访群众投机信访。信访群众在信访中的事实与理由是千篇一律的以自己的利益为轴心,而领导机关的领导看到的信访件只是单方面“言辞恳切”的陈述,大部分不是事实的全部或真实事实,从而导致领导个人在批示或答复信访人时答复不当,引导不当,使信访人对领导机关的领导产生信任度和依赖感,认为领导说的全是对的,答复的都是合法正确的,法院应该遵照办理,从而为法院正确解决信访案件增加了难度。如**农行诉**县蚕桑公司职工借款合同还款纠纷案件中,蚕桑公司部分职工借款收购蚕茧,到期未还而被起诉,法院连诉书副本还 查看全文>>>

第一条 、为在我县建立统一指挥、行动迅速、协调有序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应急机制,确保遇到药械突发案件时,我局各科室能协调联动,快速反应,妥善处理,有效控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对突发的涉案品种多、涉案货值大、涉案区域广、有重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重、特大药械案件适用本预案。包括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发案件。 第三条、我局成立突发案件应急指挥部,胡立明局长任总指挥,冯自会副局长任副指挥长。下设应急行动队,冯自会副局长兼任队长,稽查科和市场科全体执法人员为成员。 全体执法人员要听从指挥和调度,招之即来,快速出击。办公室人员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第四条、建立完善的信息接收报告系统,保证全天候通迅畅通,随时接受上级指令,受理群众举报。当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急队要立即行动,及时报告总指挥长和副指挥长。 第五条、遇到涉及本县以外的案件或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赢得领导和配合,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 第六条、加强与公安、纠风、新闻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平时要定期与公安、纠风、工商、技术监督、新闻等单位进行沟通,并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和畅通的联络渠道。遇到突发案件时,与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严明纪律。对遇突发事件时,不服从指挥调度、行动迟缓、敷衍推诿的以及发现重大事件或案件隐匿不报、延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预案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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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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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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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及时、有效地搜集和掌握违纪案件线索,是查办违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长期困扰各级纪委办案的一个难题。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主动出击,多渠道、多角度地培养发现搜集案件线索的能力。

一是举办培训班。请有关专家和办案能手,就如何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拓宽案源渠道,提高成案率等内容,为基层纪检干部授课。培养主动收集纠风、执法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在检查、巡视工作中发现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纪问题。

二是以老带新培养新手。要把一些新进的同志和新上任的基层纪委书记,安排与有经验的同志一道办案,在实践中培养挖掘案中案线索,扩大查办案件成果的能力。

三是要拓宽案源渠道。1、从信访中筛选案源。对收到的举报信,都要从举报内容、署名形式、动机目的等方面深入分析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调查的着眼点,从而获取有价值的线索。2、从办案中发现和搜集新的案件线索。在办案时我们不能死死抓住现成的线索不放,而要举一反三。3、从共享信息中捕获案件线索。一方面,要多留心现实生活中一些有用的价值线索。另一方面要加强同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4、从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根据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问题相对集中的领域和部门,主动出击,积极排查案件线索,分门别类进行处理。5、从下访座谈中了解案源。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到村、组和基层单位,有针对性地走访群众,走访结束后,从老百姓的言谈、抱怨中去分析、归纳,从而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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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

实习了大半年了,跟着主任和赵律办了不少案子,可惜每个案子都只经历了零星的几个阶段,所以我想好好总结一下,作为以后办案的参考,不定期更新。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 、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 查看全文>>>

/ 近来媒体关于“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可谓连篇累牍,沸沸扬扬。先有关于北京首起“性骚扰”案的聚焦,接着传来武汉“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胜诉的消息。社会大众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这种事件上,相关人士暗自兴奋不已。 “性骚扰”在我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一个话语表述也是“洋务运动”的结果。它大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与女性特别相关的、与女性私生活安宁权相关的、与女性身体权或性尊严相关的。“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当然,逻辑意义男人也可能被“性骚扰”,但在当今这个男权强势社会里,它还不构成一个值得法律关注的普遍问题。 “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下列因素相勾连:1)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2)社会经济发展,传媒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私隐问题,追求轰动效应;3)法治时代下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誉换名声。 “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调制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的保护方式。宪法确认和体现包括性安宁和性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和支配身体自由的人身权,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损害;第二,的保护方式。刑法禁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的保护方式。民法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 对“性骚扰”问题的处理手段通常可化约为财产补偿的办法。因为,如果要侵害人公开说明、赔礼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誉”;也不能允许受害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让受害人去反“骚扰”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让受害人去怒掴侵害人几个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个身体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气,如果这样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权利或尊严是一个体现了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和内心感受的东西,举例说,同样一个猥亵动作,会使某个人觉得受到了极大侮辱,恨不得将受侮处象古代传说的那样切去以正清白,对另外一个人来说,她会觉得无所谓,或者有所谓也很快可以用“恶狗咬了”一类的理由迅速缓解自己的不快。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在规定财产补偿时,便在“漫天要价”或“得不偿失”之间确定了一个中性补偿标准。 关于“性骚扰”问题,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适当地规定“骚扰”的 查看全文>>>

办理了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颇有些感触,亦对法官的判案思路颇不以为然,在此撰写此文,以与同好作经验教训之交流。

案情很简单:四川a建筑劳务公司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下面又有若干项目部,某项目部欠原告16万余元材料款,项目部经理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没有盖项目部公章。现该分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该项目部经理不知所踪。原告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材料款。

a公司老总是父亲多年老朋友,所以这个案子就由我来办理。a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一个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了,在跟我交流这个案子的代理思路的时候,他认为按照“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这个思路来打这个官司比较合适。

我分析了案情,认为如果按照该老律师的思路来打这官司的话,必败无疑。因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都得由公司、企业来承担。项目部作为a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个管理部门,其对外民事行为的后果将由分公司,并最终由a公司来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出具欠条的人是项目部的负责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是代表着项目部的。因此,我认为不能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这场诉讼。

鉴于北京分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项目部的负责人不知所踪(因为该负责人与分公司实际上就是挂靠关系,如果能找到他,则该笔材料欠款最终会着落在他的头上),我决定利用应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证据取证上的困难,来一个彻底的不认帐!即:a公司没有欠原告的钱。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所确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都必须提供证据进行支持,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而原告现在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的最主要证据就是那张项目部负责人出具的欠条。如果能把这张欠条的证明力给打掉,这官司自然就胜利了。

我跟一、二审法官在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运用上的重大分歧也突出表现在这里!

在庭审质证中,我指出:原告提供的欠条其真实性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该欠条是谁所出具,落款的人名是否是北京分公司的员工名字,以及即使有这个名字的员工,怎么证明这个欠条就是该员工所写。。。。。这些都是原告应该证明的事实。概括来说,就是我对这张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应该进一步举证来证明上述事实。而在这张欠条上落款的该项目部负责人早已不知所踪,原告是几乎不可能完成这些举证责任的。如果不能举证,则原告必然败诉。

一审法官完全忽略了我的这些置关重要的、直接关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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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的通知》和分行《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结合支行实际,认真组织全员对《方案》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全员风险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全员牢固树立起防范风险和案件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将工作重心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主动出击前移。对全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细节入手,各部门深入机构网点防范案件和经营风险上找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促进了案件防控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年年以来,支行党委高度视案件防控工作,充分依靠员工的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结合实际工作查找问题,重点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剔旧补新,使制度与实际工作相符;对内管内控、工作落实和业务流程等层面存在屡查屡犯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分类汇总,通过查找基础管理工作中深层次的问题和漏洞,剖析根源,制定方案及时整改。 1.年初全行员工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1194份,(支行行长与分管行长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分管副行长与部门、机构网点负责人签订、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案件防控责书)实行分管责任,使案件防控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2.认真落实《关于在全省建行开展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建鄂函[xx年]231号的通知精神,在支行开展了全方位对员工不良行排查工作,以提高员工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的能力,对员工不良行为排查率为100%。 3.认真传达案件防控工作动态及上级文件,根据支行机构网点分散特点,xx年年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转发案件防控工作动态及上级等文件,以部门、机构网点为单位组织员工学习传达,提高了全体员工案件防控意识。 4.条线管理部门深入机构网点搞好案件防控及整改,促进整改工作落实。为了加强基层机构关键环节操作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全面提高网点工作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防止出现因“管理疲劳”产生的操作风险和案件,条线部门、机构网点负责人加强积分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员工现场积分,xx年年至今全行员工违规行为137人次,共积分201分。 二、案件防控具体做法 认真贯彻落实省分行《关于在全省建行开展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的通知》(建鄂函[xx年]231号)文件精神,我行结合实际,全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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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超期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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