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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逃跑护士检讨

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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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因精神病人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秩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和压力的同时,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名,精神病负担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2倍,占我国疾病负担的20。对此,如何规避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产生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降低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反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的安全有序就是要达到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全团结的局面。但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刑案),却与人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是相反的。
所谓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案是指患有精神疾病者由于其意识、感知、行为、思维、记忆、情感或智能等方面发生异常状态,存在障碍,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其特征如下:
(一)突发性。大多数精神病人引发刑案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施加了危害行为。例如2005年4月17日,平利兴隆镇一梁姓精神病人,胡乱窜至一农户院里,用弯刀将正在筛黄豆的一老汉从后脖砍断,尸首分离,惨不忍睹。抓获后,经作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
(二)破坏性。精神病人引发刑案破坏性,既有有形的一面,也有无形的一面。前者具体到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心理上难以弥合的创伤。后者则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心理产生恐慌。
(三)法定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以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由于精神病人的家庭或监护人管束无力,精神病人引发刑案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不负刑事责任”或“不予处罚”,而法律也没有具体条文对其家属或监护人不严加看管和医疗的惩戒规定,这对现今进行的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冲击。
二、精神病人引发刑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有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一些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年老体弱,对精神病患者无力看管,致使其长期游荡在外。如前面所提到的平利兴隆梁姓精神病患者,与他七十多岁的父亲共同生活,其父根本无力控制这一远近皆知的“武疯子”。
二是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昂贵,令有的家庭无力负担,对精神病人听之任之,推向社会。如2005年4月19日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西街农民周超,手提1尺多长西瓜刀,将东街小学一名上二年级的男生残杀。就因周在20岁时因多次找不到工作便得了精神病,为治病,其母把积攒10年的8000元花光,但病情仍不见好,家里再也拿不出为其治疗的钱了,导致悲剧发生。 
三是社会管理不到位。一些有危害公共安全倾向的精神病人游荡在外,哪一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职权不清,责任不明,防范措施不到位,使之引发出恶性案件。例如2004年2月27日,湖南衡阳市11岁的李阳带着两岁妹妹李瑶在玩耍。忽然,一个蓬头垢面的男子举一根粗木棍,向两个孩子头部狠狠砸去,李瑶当场死亡,李阳两天之后不治身亡。案发后不久,警方将凶手制服。经司法鉴定后,凶手杨胜利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建议长期监护治疗。然而,该杨已在当地一个桥洞下住了4年多,用石头、木棍先后打伤10余人却无法管理。[3]无独有偶,2005年10月2日,西安市一精神病人乘司机不备,将一公交车开走,狂奔1公里,后与一农用车相撞,幸亏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减少引发刑案,才能为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是政府民政部门没有专项救助资金对精神病患者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精神病人防范管理,民政部门没有专项救助资金,治疗只能由其家属承担,这也使一些精神病患者治不好也治不了。尽管刑法第十八条有“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对于基础设施落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县级财政保证人员工资发放就很困难,当地政府也就无力再拿出钱来对其“强制医疗”了。
三、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防止利用精神病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要保证精神病人不被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他人利用,首先就要对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其游荡于社会,避免被他人教唆、怂恿危害社会。
2、对精神病人应严格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存在病史的细致了解,导致在侦查阶段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就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如2005年4月2日家住广西象州县寺村镇上山村的10岁男孩阿明被邻居莫某用棍子打成重伤,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莫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在批捕阶段,黄某被作精神疾病鉴定,符合“精神分裂症”临床诊断,鉴于正处发病期,检察机关遂作出不批捕决定。[4]
3、应将精神病院作为社会福利机构,取消收费项目。精神病人游荡在社会,就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心理恐慌,甚至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公共财物、公益性设施带来毁坏。建议通过发动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将精神病院作为医治和管理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机构,来降低因精神病人而威胁公共安全的风险。
4、加强基层组织、居委会(社区)对精神病患者的清查和防治工作。通过开展一些健康向上的文化(文艺)活动,陶冶其情操,缓解工作生活带来的心理压力。定期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回访工作。
5、提高对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护能力。校园场所的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稳定,因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群的保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出积极作用。《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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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诉信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为建立健全法院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日前,京口区法院对本院当前信访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针对涉诉信访的特点、原因,特别是当前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当前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1、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上访增幅较快。2004年1月至11月,我院共接待群众申诉、投诉性来访324人次,总量与去年基本持平。但呈现出越级上访增幅较快的新特点,仅进京上访就达7人次,同比上升了50。

2、信访老户痼疾不化,闹访、缠访和暴力上访呈上升趋势。一些上访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非法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

3、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信访工作压力增大。此类信访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涉农纠纷等领域。

4、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增多、交办力度不断加大。中央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将一些越级上访的案件直接交基层法院办理。今年来,共接受交办信访案件13件。

二、当前涉诉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涉农案件矛盾加大。少数村民小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的随意性较大,或将村集体的土地、资产低价发包,或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调整原承包土地,或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等。

三、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1、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十分重要职能。

2、信访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信访人员在与政府、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政府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的不利判决。

3、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平,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能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矛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矛盾转移到法院。

4、对个别上访人员一味迁就,上访人尝到了甜头后,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还到处怂恿其他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

此外,极少数法官因审判作风不够严谨,工作疏忽也引起了少数当事人的反感。

四、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

2、加强调解,注重疏导,做好判前判中判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上访。

3、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做好初信初访接待处理工作。对初访案件,法院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得推诿、延误时机。对在办案件或者未经复查的已结案件,初次来信来访的,一律由原审判部门直接处理,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待来访者或给来信者复函;全面推行原审承办人法律释明制度,凡裁判生效后一年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原审承办人负责法律释明工作,并要填写《释明情况反馈表》交立案庭。

4、构建科学、合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申诉复查制度,在立案时建立申诉程序告知制度,复查中要强化公开性和公正性,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和合议制度,每个驳回的案件都要有服判息诉工作记录。二是完善信访工作会办商办制度。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联系,全面建立同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会办、协办制度和定期联络制度,形成“法院管稳定,地方管稳控”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三是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涉诉信访,特别是重大信访事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通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5、保护合法上访,防范控制无理上访,打击惩处违法上访。对合法上访的,应当依法纠正。对于无理上访,应当加强教育说服和防范控制。对于违法上访的,不能一味迁就,应当依法打击惩处。

浅谈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险源及防范对策


浅谈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险源及防范对策

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以来,我接触到了养护工作中经常面对的一些职业危险源,养护职工担负着公路的日常养护维修、保障公路畅通的重要任务,具有野外露天作业、点多线长、工作面分散、劳动强度较大等特点,因此其职业危害也有别于其他工种。而如何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职业危害的发生,更是需要特别注意和谨慎对待的。

高速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公路养护职工的作业场所处在维持通车的高速公路上,车流量大,车速快,重型货车比例高,尤其是部分养护作业必须占道施工,致使公路养护职工发生车祸的几率较大。二是环境危害:高速公路经常面临一些恶劣天气条件灾害,如大雾、大风、雨雪、雾霾等,易对养护职工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同时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沥青、水泥粉尘、汽车尾气污染等有毒物质而易产生职业性疾病。

针对这些危险源,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维护养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一是实行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目前,国家已经公布多项国家标准,为公路养护职工职业危害的预防提供了科学依据。作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切实保障本单位职工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其注重其雇佣民工的安全保护。

二是加强职业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主要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管理,要求公路养护职工在上路作业时要穿标志服,戴标志帽,在作业现场按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不得在公路上休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路段和雨、雪、雾天作业时,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管理。应尽可能避免在灾害性天气上路作业,如无法避免,应做到集体上路作业,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相互救助,降低伤害程度。

三是使用劳动防护产品和安全的机械设备。首先,劳保防护用品要结合生产需要,教育职工在作业中正确穿着和使用防护用品。其次,要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以降低公路养护职工的劳动强度,并对职工进行上岗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当使用造成人身伤害。

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涉及诸多领域,需要相关人员认真对待,积极努力,保障养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高速公路的畅通。

有关中层干部交流“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有关中层干部交流“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干部交流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已经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循环轨道,而中层干部交流工作因其固有的特性,成为干部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当前,导致中层干部交流“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位思想社会偏见影响比较深,导致中层干部交流难。从部门领导干部层面来看,有的思想不重视,抱“无所谓”的态度,认为中层干部交流不交流无关大局;有的本位思想严重,不愿意交流优秀、年轻、有潜力、用得顺手的干部,怕影响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有的心胸狭窄,把政绩平平、难以胜任或“看不顺眼”的干部推荐出来交流,想“甩包袱”;有的怕工作难度大,怕得罪人,拉不下“面子”;也有的怕交流进来的干部占了位置,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提拔使用。从被交流干部本身来看,有的长期在一个单位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不愿交流到新的环境;有的条件好的单位的干部,贪图安逸,不愿交流到条件艰苦的单位;有的担心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一切都要重新开始,怕难以胜任,影响今后的发展。从社会公众角度来看,有的人误认为干部是犯了错误、能力水平低,或在原单位“混”不下去了才被交流的,特别是一些从机关到基层、从“热点”岗位到“冷门”岗位、从比较“安逸”的部门到矛盾复杂、困难重重部门接受锻炼的干部,往往被怀疑是被组织“发配”的,从而影响了中层干部交流的积极性。二是部门待遇岗位技能差别比较大,导致中层干部交流难。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事业人员,虽然执行的工资标准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能差异,造成了事实上的分配差异。中层干部交流必然涉及干部的切身利益,有的担心交流后,收入水平会降低,晋级晋职会受到影响,导致中层干部向收入高的单位交流易,向收入低的单位交流难。同时,由于中层干部岗位一般专业性都比较强,对政策把握、业务要求都比较高,而且相当一部分中层干部都是专业出身,是某一方面的行家里手,加之中层干部交流的区域性限制,一般难以找到对口或相近的专业岗位,客观上制约了中层干部的交流。如果专业型中层干部交流过于频繁,也容易使一些技术性部门的工作受到影响,形成工作脱节。三是制度滞后管理缺失调节能力比较弱,导致中层干部交流难。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对干部交流工作明确了政策性规定,但总体而言,比较原则,特别是在中层干部交流方面缺少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一些地方虽然也相应出台了中层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但相对而言缺少规范性、系统性,一些规定还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不能适应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层干部交流面临的体制、机制性实际问题。例如:行政岗位与事业岗位之间如何实现双向流动,不同的职称与职位设置之间如何实现互评互聘,条管部门与块管部门之间如何实现人才的流动整合,不同的岗位之间如何实现职级、职称、待遇的有效调节,等等,都是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少数组织人事部门也存在“重交流轻管理”的现象,对交流干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教育机制不够健全,跟踪培养和交流保障措施跟不上,从而影响了中层干部交流工作的健康开展,加大了中层干部交流的难度。中层干部,上承领导,下启一般工作人员,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管理链上的重要枢纽和中间环节。中层干部交流是对中层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人才配置,培养锻炼,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做好新形势下中层干部交流工作,可以更好地增强中层干部的本领,更大限度地发挥中层干部的潜能,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中层干部交流的良好环境。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是搞好中层干部交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多渠道宣传中层干部交流的重要意义,引导领导干部养成大局意识、容人之量,教育中层干部树立服从意识、奉献精神,要使全社会消除误解,形成共识,理解和支持中层干部交流工作,为广大中层干部施展才华、开拓进取、干事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2、健全交流制度,全面形成中层干部交流的政策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立健全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交流的目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减少随意性,每年都要组织1-2次中层干部交流工作,使之正常化。要把中层干部交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与公务员制度的执行、干部的升降、奖惩、回避等结合起来,形成中层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同时,要建立跟踪培养制度,促进交流干部在实践中健康成长。3、实施分类指导,不断增强中层干部交流的质量效果。中层岗位千差万别,中层干部个性迥异,交流目的各有侧重,对中层干部交流在实行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必须根据交流指向,进行分类指导,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多形式的有序交流。一是实施锻炼型交流。根据有发展潜力、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的知识特点、能力状况和岗位需要,通过置换的办法,腾出相应岗位,进行横向交流,为他们提供多岗位锻炼的机会,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丰富人生阅历,更好地提高适应环境、把握全局、应对复杂局面的应变能力和工作能力,为走向成熟、快速成长奠定基础。二是实施任期型交流。针对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比较长的中层干部,明确必须交流的任职期限,定期组织交流,打破因职能关系建立起来的“小圈子”、“利益共同体”,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三是实施结构型交流。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专业对口、岗位相适、身份相符、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对因性格、知识、健康等因素不适应岗位需要、发展要求的适时进行调整交流,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四是实施指令型交流。结合年度考评情况,对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中层干部进行指定交流,增强中层干部的危机意识,消除工作惰性,提高工作效能。五是实施整顿型交流。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岗位、服务窗口,实行一次举报查实,就地免职交流的原则,彻底摒弃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解决“肠梗阻”的痼疾,为群众、为社会构建起优质、高效、便捷、畅通的服务平台。六是实施回避型交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规定,对应当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的对象进行交流,保证中层干部行使职权的公正、公平性。4、科学合理交流,切实保证中层干部交流工作平稳有序。能不能科学有效、合理规范地进行交流,直接关系到中层干部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关系到中层干部交流能否正常有序进行。要不断创新中层干部交流工作举措,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流环境,在制定交流方案、确定交流对象时,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不搞平衡照顾、变相提拔,更不能以交流为名打击报复,借交流之机拉帮结派,排斥异己。不搞简单地搬“人头”,要立足岗位实际,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中层干部的特点、意愿等因素,尽量向工作需要加强的部门交流,向业务相近的部门交流,向个人擅长的岗位交流。要防止简单凭借学历、年龄或任职年限“划杠子”、搞“一刀切”,防止“体内循环”,以部门间轮岗代替中层干部交流,杜绝调不出、派不进的现象,更要防止片面追求中层干部交流的“大手笔”,把中层干部交流变成“形象工程”。领导干部要克服“媚下”的心态,不宜帮交流干部说情,甚至提出过高的任职条件,为中层干部交流设置障碍。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交流干部详细介绍调进单位的性质、特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加强跟踪考察,随时了解他们的情况,及时帮助指点提醒;对不服从交流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就地免职、降职或撤职,确保交流干部心情舒畅,工作顺利。

浅谈经济案件查处中的几点体会


浅谈经济案件查处中的几点体会

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经济类案件占有相对较大的比例,而经济案件又是大、要案中查处相对较多的,要做好经济类案件的检查工作,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做到手到擒来。笔者就经济类案件的查处工作谈谈个人肤浅的体会。
一、突出外围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第一步就是信访初核。每当出现属经济类信访举报件时,首先要做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该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在确定其真实性的基础上,就举报反映的问题中的“含金量”进行外围调查。
第一,查找与之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2004年我县纪委在查处某局级主要领导一案中,首先就其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核,但进展缓慢,收效慎微,当时社会上的舆论较大。县纪委主要领导顶住压力,当即立断,组织精干的调查组实施外围调查。采取迂回的办法,对其原任职的统计局进行财务检查。发现在其担任统计局局长期间,骗取上级房屋修理费拨款,通过农调队的帐户,在往来科目中转移资金4万元组织私分。针对这一情况,为扩大战果,调查组根据领导的指示,对其在调离统计局前四年的财务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设有三套帐,在每套帐上都出现会议费支出有异常的情况,调查组适时的展开外围调查,发现了该单位利用餐费发票在会议费中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组织私分和请客送礼的违纪事实。
第二,查找近年执纪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在查办经济类案件中,有部分违纪违法人员抱着侥幸的心理蒙混过关,心里总是想着,你能查出我的问题是你的本事。查不出问题就是我应该得到的“报酬”。笔者在2003年带领办案组就查处这样一个案件。县农业局下属一个畜医站站长吴某,在2002年被检察机关以贪污本单位银行存款利息被立案侦察,2003年案件移送县纪委进行组织处理时,我们对该处理结论进行认真分析,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发现其有挪用国家专项资金为个人搞商业保险问题,调查组通过组织程序查阅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发现吴某利用国家扶持该乡的畜牧草场事业费1.2万元为个人搞保险的违纪行为。在铁的事实面前,吴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加重了对其的纪律处分。
第三,查找相关的知情人,使案件检查少走弯路。首先在不影响案件检查和保密基础止,先圈定知情人,对其晓知以理,动之以情,讲明政策,做好说服动员工作,消除思想顾虑。2004年在查办统计局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案件中,我们就是采取先做好该单位的知情人刘某的思想工作,并将违法违纪的严重性,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和抗拒组织调查的利害关系讲明,采取异地谈话的方式经过2天2夜的较量,刘某终于交出了原单位领导利用餐费发票套取现金4万余元私设小金库的记录本,为案件的突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周密(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布署,步步为营
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之后,要主动出击,查封单位的所有财务资料和帐册,组织财务知识较熟悉的同志进行帐册的查阅,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查帐也是同样的道理。首先要摸清该单位的主要收入和支出的资金运作情况,在清查帐务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发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帐外收支两抵”,其特点是每笔帐外收支之间相互独立,互不牵连,而调查人员每次只能发现一个局部。2002年在一次案件检查中,发现一基层工商所收取某企业“赞助费”3000元。用于小车用油,帐外收支两抵无余额。随后又发现该单位收取另家企业2000元用于请客送礼,同样是帐外收支两抵无余额。
二是“转移支付”。其特点是本应由甲方负担的支出费用转移给乙方支付。如在2001年我县纪委在查处原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肖某一案件中,就出现本应由计划委员会支付的招待费、差旅费、职工福利费等近3万余元拿到项目单位白水门水库管理所支付。结果形成“双赢”局面,作为县计委,既消化了不合理支出,又免去了经手“小金库”带来的麻烦,作为白水门水库管理所,“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你计委会给我单位立项目,多争取项目经费就行,这样做既留下了人情,又为今后的项目工程留下了“后路”。
三是“一所二制”。其特点是工作人员的编制在单位,工作时间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中。被派出的机构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和会计独立核算单位。就采取用个人银行存折来运作所需费用的收支。如2004年我们在查处城建局下属的质监站时,发现该单位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签署一份合同,双方派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员。合同规定所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在收取的工程监理费中列支。双方商定,采取用银行存折将收取的监理费存入银行的运作方法,经费开支分月结算一次,4:6分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收取监理费30多万元在单位帐外运作。
四是“移花接木”。如在2003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检查中,某中学将2003年收取的补课费、资料费等3万余元,不入学校的财务帐,但又怕被作为“小金库”来查处,于是学校成立了一个“学生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委员会”的成员张某“掌握”这笔资金,而实际情况是代为保管,经费去向主要是学校财务帐上不能开支的花销。等到我们检查时已支付近2万元。“学生家长委员会”实际上是他们修筑的一道防火墙,采取的一种移花接木的方式,万一有关部门进行追查,他们把责任推给“学生家长委员会”。
三、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针对经济类案件中存在案情复杂,作案人员防查意识强,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加强执纪执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案途径。2004年在查处城建局领导一案中,就充分显现出检察机关和公安经侦的办案优势,成功的突破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以外的其他人员,为该案的突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涉法上访的成因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xx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xx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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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强奸,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五)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信访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信访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信访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信访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涉法上访是信访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信访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信访工作制度,以致使信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内部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信访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信访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信访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信访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信访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信访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七)健全完善信访条例。以明确信访职责、信访行为为重点,突出信访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信访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信访工作的各方面,增强信访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信访接待。(八)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系统内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内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访部门与群众之间要建立起一个横向联系、纵向交叉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使其制度化,形式灵活多样化,形成一个有效办理信访案件的运行机制。在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中,仅仅抓好以上工作是不够的。但笔者认为要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至少要抓好以上几项工作。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只有把派出所做大、做强、做实,才能夺取公安工作的主动权,顺应派出所工作客观发展的要求。
一、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防范网络相对松散。农村地区的安全防范网络建设主要由派出所、××*指导下的村级义务联防队来承担。目前,由于基本待遇无法解决,大部分自然村的义务巡逻处于停滞状态。城市的情况要比农村好,基本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防范网络,但群防群治基础仍十分薄弱。就专门保卫力量而言,一些特困、亏损企业保卫组织名存实亡,一些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本没有保卫力量,群防群治工作在这些地方失去了依托。就居民小区而言,由于物业管理不到位,村院巡逻、楼栋守护落空,即使成立了义务巡逻队、义务调解会等组织,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开展工作。
(二)重要阵地控制存在疏漏。从目前情况看,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一些重要阵地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现实斗争服务的作用难以发挥。从一些宾馆、旅社发生的刑事案件分析,除了流窜犯罪的不确定性外,身份证查验、楼层守护和从业人员识别能力等控制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案件证据难以获取,线索无法查证,特别是废旧收购站、典当行管理的失控,致使罪犯销赃渠道无法堵截。
(三)基层内务管理比较薄弱。虽然人口信息已录入微机,但是部分派出所仍然没有入四级网,实现信息共享,为现实斗争和治安管理服务的作用不大。一些基层单位值班登记和接处警登记底数不清,登记不齐,台帐较乱。
(四)重业务工作轻群众基础。把管理工作当作单纯的公安业务,没有很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方法、方式上未发生明显转变。
(五)人口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存在漏洞。××人口管理有失控现象,××人口管理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特别是取消暂住证收费后,只注重服务,不注重管理,有的暂住人口无有效证件也可办理暂住证。有的地方出租房屋管理失控,致使其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二、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派出所民警对基层基础工作认识上有偏差。部分民警在思想上还存有“重打击、轻防范”、“重业务工作,轻群众基础”等旧观念,认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不明显,存有急功近利的观念,基层民警成天忙忙活活的,注重打击破案,查处案件,觉着出成绩,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人口调查、管理防范和群众工作,造成了基础工作弱化和“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二是部分民警群众意识树的不牢。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的不够好,只注重自身执法,没有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三是部分民警因循守()旧,缺乏开拓创新意识。总是凭老经验、老方法来工作,浮在面上,不深入实际,将基层基础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割裂开来,认为基层基础工作是簿、表、报、册方面的建设,应付检查的多,为现实斗争服务的少。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派出所普遍存在的警力不足、装备滞后的现象。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和装备滞后的现象,有的还比较突出。“大机关,小基层”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尤其是派出所警力多则××人,少则××人,再加上装备缺乏,办案经费无保障,很难应付复杂的治安局面。这些问题既在客观上制约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不同程度地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指导管理工作乏力。多年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防范”的观念束缚了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的思想和行为,基层基础工作受到“冷遇”和弱化,在实际中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主管部门抓得多,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少,基层基础工作出现随意性;开会布置多,逐项落实少,基层基础工作流于形式;浮在面上多,深入实际少。有的派出所长人为地把基层基础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割裂开来,将其作为突击任务来抓,集中时间罗列数据、整理资料、抓点典型应付上级检查。这种受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不良思想影响的现象在调查中并不少见。三是民警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当前,一线警力不仅相对偏少,而且素质偏低,一些基层民警不懂得基础基础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有的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和公安事业发展的需要。有的民警群众观念淡薄,不能深入群众。
三、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广大民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清当前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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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工作现实需要出发,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在创新中弘扬群众路线、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等优良传统,坚决摒弃“重打轻防”、“重业务、轻群众”的旧观念,能够严以律己,勇于奉献,甘于吃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派出所工作做扎实。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要充分认识派出所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确立派出所以管理、防范为主要任务,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改革和调整派出所的工作方式、运作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控制辖区的治安能力。要适应公安机关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能力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和优势,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立足辖区,稳固基础,扎根群众,保一方平安。
(三)切实解决好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的问题。要在经费和用人机制上对派出所给以倾斜,使派出所能够高速、高效的运转,关键时刻能拉得出、冲的上、打的赢。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素质。政策既定,人是关键因素。要以人为本,要向素质要警力。民警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民警的形象,民警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警民关系和公安工作的成败。一枝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必须进行全员培训学习,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开展岗位练兵,练好基本功,使民警学会做基础工作,成为既擅长打击又精通防范的多面手,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坚决唱响“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主旋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好驾护好航。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浅谈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对策思考


 
现在有不少的乡镇干部家住城里,有些干部“早上去乡镇,下班回城里,来回车接送”,群众称他们为“走读官”。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据调查了解,乡镇干部大部分异地有房子,我县沿江乡镇领导干部“走读”问题比较严重,群众反映,许多乡镇干部虽然工作在农村,但心在城里,想找乡镇干部办点事很不容易。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乡镇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具有直接性、群众性和实践性的特点。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说到底是作风问题,如果任其蔓延不解决,将严重影响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阻碍农村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那么如何解开这个问题的症结,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本文试就有关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成因分析
乡镇干部“走读”现象可以说是由来已久,起于9O年代初,时间久、数量多,农村干部群众对此反映也比较强烈。各地领导机关多年来也曾抓过这个问题,但为什么成效不明显呢?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思想认识上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一致,找不准解决问题的症结,决心不够大。有的认为,现在是信息社会,交通发达,来去方便,干部没有必要吃住在农村;有的认为,乡镇干部长年奉献在农村,把家安在城里,来回上下班也情有可愿;有的认为,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涉及干部及其家属、子女的实际问题,怕影响乡镇干部队伍的稳定等等。因此,有些领导同志对这个问题不想抓、不敢抓,在整治“走读”现象时,瞻前顾后,心慈手软。二是一些乡镇干部群众观念淡薄。他们摆不正自己的“公仆”位置,做工作不走,不愿深入基层和群众,做事情想问题,不是考虑基层和群众的利益,不考虑自身的行为在群众中的不良影响,并认为乡镇干部做“走读官”是应该的,是按时上下班,把密切联系群众置之度外。三是少数干部贪图安逸。工作不求进取,生活追求享受,不安心在基层工作,认为工作在乡镇已经很辛苦了,以致下班时间一到,就往城里家中跑。有的干部还说“我不要什么职务,只要调到城里工作,就是打开水、扫地我也干”。
(二)从客观环境上看,乡镇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交通、通信条件改善。现在不仅公路便捷,通信发达,而且社会车辆多,通信工具多,乡镇干部上下班乘车返城,快的只要十多分钟时间,慢的也只需半个多小时,即使没有公车和自备车,有的可以乘公交车返城。乡镇晚上有些急事,也能较快返回。二是城乡差别仍比较明显。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干部经济收入的增加,使不少干部把家安在城区,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有的还为家属就业和子女在城区读书创造条件。三是干部交流力度加大。近几年来,由于干部上下交流和乡镇之间横向交流逐渐增加,打破了以往干部土生土长和以本地为主的状况。再加上乡镇撤扩并后机关工作人员比小乡镇时人数大大增多,乡镇机关内部的住宿条件相对受到限制。
(三)从具体措施上看,主要体现在:一是思想教育不够。对乡镇干部出现的“走读”问题,由于认识上不到位,导致对乡镇干部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宗旨观念、群众观念、艰苦创业精神的系统教育,使一些乡镇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与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不相适应。二是落实制度针对性不强。近几年来,虽然各级党委重视解决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制订了一些相关制度,但往往是原则要求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一些原有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制度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上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全,导致部分乡镇干部“走读”习以为常,不良作风得以蔓延。
二、充分认识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负面影响
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存在,是与乡镇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不相称的,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影响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一)削弱了乡镇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其表现:首先是脱离群众,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保持与人民群众的亲密感情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基本保证。要增进同群众的感情,乡镇干部必须主动接近群众,主动了解群众,主动亲近群众,而乡镇干部居住城里,进城下乡公车接送,迎来送往,工作粗线条,服务打“欠条”,难怪有的群众说“乡镇干部住得越远,农民心离得越远”;其次是作风不实,影响工作抓落实。实行周五工作制,工作时间本来就少,再加上乡镇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一些干部工作应付多、参加会议多,难以“沉”下去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走读”又为一些干部工作浮在上面提供了土壤,导致日常工作一般号召多,深入实际具体指导少,使一些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无法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第三是情况不清,影响一些苗头性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由于乡镇干部时间和精力受到牵制,不下去搞调查、摸实情,不了解社情民意,久而久之,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容易使农村一些矛盾逐步恶化。
(二)制约了乡镇干部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表现在扎根乡镇思想淡化。乡镇干部“走读”,搞居住城镇化,工作机关化,主观上造成了在乡镇工作的临时观念,工作短期行为,只想早一天回城,无法树立扎根农村、奉献农村的思想;工作能力弱化。由于缺乏深入群众搞调查研究,不善于发现和总结群众的首创精神,工作上不依靠群众,结果是处理问题靠拍脑袋,抓工作以点到为止,时间一长,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得不到锻炼成长;个人功利主义强化。助长了一些乡镇干部讲实惠、图乐意的思想,容易导致享乐主义不良作风的滋长。有的为了追求近期效应,不惜劳民伤财,盲目决策,喜欢做表面文章,搞所谓的“形象工程”等。
(三)助长了不正之风。一些乡镇干部“走读”,不仅要安排公车按时接送,而且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内部领导之间和一般干部之间接送用车的安排还要讲攀比,增加经费开支,增加群众负担。部分乡镇“走读”干部,平时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上下班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对机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严,久而久之,影响了乡镇机关干部的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的干部为到城里买房,调动配偶、子女到城区工作和读书,不惜手段,利用手中权力搞关系,谋取私利;有的干部为追求排场、比阔气,甚至贪污受贿,腐化堕落。
三、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对策措施
大量事实表明,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是由多种主客观因素逐渐累积形成的社会现象,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是生活上住城区还是住乡镇问题,而关键的是要解决心留问题,变“走读”为“住读”。我们必须按照江泽民同志“”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一起抓,方能奏效。
(一)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干部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搞好思想教育,提高对乡镇干部“走读”危害性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干部的作风问题。一是着眼于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乡镇干部思想教育,增强他们宗旨观念和乡镇工作的责任感,使他们明了“走读”的负面影响。二是着眼于提高乡镇干部思想素质。解决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归根到底在于改进乡镇干部的作风。乡镇干部的作风如何,当前主要体现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体现在与群众的关系上,体现在能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上。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要立足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乡镇干部,特别要增强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并增强带领农民群众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本领,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着眼于加强乡镇干部的艰苦奋斗教育。要教育广大干部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精神,树立起正确的苦乐观,发扬不畏艰难、顽强奋斗的献身精神,保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以脚踏实地、艰苦朴素的态度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四是着眼于强化公仆意识教育。教育乡镇干部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服务的关系,积极思考如何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虚心向群众求教,善于发现新生事物,推广群众先进经验,努力树立起勤政为民的公仆形象。
(二)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改进乡镇干部作风。
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不能像有些内地省份那样搞“人走家搬”和“要么搬家、要么挪位”的“一刀切”办法。实际上,乡镇干部再要恢复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那样吃住全部在乡镇,客观条件已不可能。因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一种切实可行而又能持之以恒的长效制度,真正以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言行。实践中我们主要作了以下探索:一是建立乡镇干部住宿制度。合理安排乡镇机关干部晚上在乡镇住宿的时间,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至少有三个晚上住在乡镇,其他干部每周至少有两个晚上住在乡镇。离城区较近、暂无住宿条件的乡镇,在保证有三分之一干部住宿的情况下,允许在晚上9时后安排班车送干部回家住宿。二是建立“夜学、夜议、夜谈、夜访”制度。“四夜”制度主要是解决晚上留下来干什么的问题。“夜学”,就是利用晚上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乡镇干部开展学理论、学科技、学法律、学文化等活动;“夜议”,就是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利用晚上时间,有重点地开展分析民情,剖析问题,解决疑难,进行决策等活动;“夜谈”,就是乡镇领导干部利用晚上时间,对自己分管的机关中层和一般干部或邀请村、企业干部和群众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情况,沟通思想,解难释惑;“夜访”,就是要结合机关干部联村、联厂、联户等工作,利用晚上时间定期到各村、企业和农户家中进行上门访谈,对访谈了解的情况、访谈对象提出的问题等都要详细地记录在《民情》上。同时,规定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分片听取机关干部访谈情况汇报。三是进一步完善双休日办公制度。双休日期间,按机关作息时间,乡镇党委、政府要各有一名班子成员当班负责,各职能办公室均有一名负责同志或经办人员值班,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提供其他有关服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作。四是进一步健全驻村联村联企联户制度。建立乡镇干部和村双向选择,责、权、利明确的驻村联村制度,以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对联村工作的自觉性,调动机关干部的联村积极性。驻村联村工作必须达到情况明,底子清,联系紧,工作实,效果好的要求,具体做到五个必到:村召开两委会、党员会必到,村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必到,布置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必到,村开展重要经济活动必到,干部要求解决重要问题必到;三个熟悉:熟悉所联村的基本情况,熟悉村里的每个党员干部,熟悉工农业大户、贫困户及村治安重点人员。通过驻村联村工作,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工作延伸到村,将乡镇干部的工作延伸到村,做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到村,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及时解决在村。规定乡镇党政班子成员要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分管片区联村干部会议,交流情况,分析民情,解决难题,指导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遇急、难、险、灾等重大事件必到现场制度。在乡镇出现群体性事件、灾难险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性问题时,乡镇主管和分管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借故不到,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六是进一步加强夜间

值班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值班人数,明确值班责任。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要带头率先值班,保证每次夜间值班有一名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当班负责,各职能办公室均有一名同志值班。实行轮流值班制,以保证值班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三)强化监督管理,促使乡镇干部行为规范。
组织、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干部监督和管理,严格干部考核,严肃组织纪律,促使乡镇干部行为规范。一是把“走读”的情况与年度考核挂起钩来。组织部门要将乡镇干部的“走读”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挂起钩来,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二是要加大对乡镇领导干部管理力度。把乡镇领导干部“走读”现象作为规范干部从政行为,强化廉洁自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公车管理,禁止公车私用,严格按这些规定办事。组织部门在干部考核中,要将这些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三是对“走读”情况严重的,要就地免职。要严肃组织纪律,对那些把组织纪律当耳边风,屡教不改的“走读”领导干部,特别是因“走读”贻误突发性事件处理时机,酿成过错或事故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不得易地为官。四是加强督促。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乡镇干部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突击抽查,发现不在岗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诫勉谈话和公开曝光。
(四)实行激励机制,使乡镇干部能住得安心
组织部门对乡镇干部要实行激励机制,调动干部积极性,确保干部安心工作,让乡镇干部住的下来,住得安心,住有所为,住有所获。一是严格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县委组织部要规定对乡镇干部住镇住村、值班情况要进行详细记载,与工资福利、提拔奖惩挂钩。同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对安心住读、勤政为民、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调整到重要的工作岗位或提拔、推荐使用。二是解决乡镇干部的后顾之忧。对领导干部配偶的工作调动、子女就读等给予优先照顾。应该说,家在城里的乡镇干部,自己辛苦不说,家顾不上,诸多不便自不在话下。还有那些在乡镇的干部,孩子就学和就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解决乡镇干部的实际困难,使乡镇干部住得安心、舒心。
总之,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关键的是解决心留问题,变“走读”为“住读”,党政“一把手”在“住读”问题上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还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改善环境,丰富生活,解决乡镇干部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干部安下心来,帮助村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基层政权才能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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