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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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背 景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市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全市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xxx市距昆明主城区28公里,是通往滇西8个地(州)市的交通要道,是云南省主要的钢铁、盐磷化工基地和重要的旅游观光、疗养度假胜地。20xx年,全市总面积1301平方公里,辖7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96个村(居)委会,474个村(居)民小组,户籍人口26.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6万人。
二、目的与目标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市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不低于上一年度,使全市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三、原 则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原则,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其余用于大病补偿。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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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xx〕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 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 查看全文>>>0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20xx]59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农合运行实际,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特制定2013年度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构成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由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防范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三、基金筹集 1、筹资标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每人60元,中央、省和区级财政共补助28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参合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2、参合对象:本区范围内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失地农民以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区的外地农民等,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乡镇、村(居)参加新农合。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2013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 3、时间要求:参合农户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缴纳参合金。 四、基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2、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支出专户,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审批、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 3、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金连同中央、省、区财 查看全文>>>07
设备安全大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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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庆市安办发电〔2015〕32号)、《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xxxxxx电〔2015〕16号)精神,坚决遏制近期石化、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电梯等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事故多发苗头,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三大战役”和“三项行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行动,延伸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有效遏制电梯、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
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学校、医院、商场、宾馆、车站以及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用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公园、景区、游乐场等场所运营的大型游乐设施,石油化工领域及涉氨制冷企业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三、检查内容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严厉打击惩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使用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或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未经检验的;借用和挂靠资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活动,开工前未进行施工告知的或生产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特种设备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或非法用工的;重大隐患瞒报、不报,以及隐瞒、谎报、拖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充装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或者未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不按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
(一)共性检查内容
1.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省、市安委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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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xx〕68号)和云南省20xx年第三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培训会议精神及《临沧市合管办关于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临合管办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第五条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发改、人事、监察、审计、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公安、扶贫、计生、教育、劳保、广电、食药监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具体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县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县合管办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组织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 第七条 县合管委内设督查办公室,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监督全县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户口在本县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但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除外),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第九 查看全文>>>09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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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x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区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150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因各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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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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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xx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参保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19]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xx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
1.个人缴费。xx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2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级财政对区县级补助135元;县级财政配套45元。
3.特殊群体补助。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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