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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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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做好全镇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资金筹集及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核对、录入、确认等重点工作,特制定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合人口覆盖率99%以上,力争全覆盖;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核对确认准确率100%,电话信息采集准确率100%(每户至少有一个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强化互助共济机制,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鼓励参合人员购买补充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减轻患病负担。

二、工作要求

(一)资金筹集

1.应参合对象:本镇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对象外,其他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缓刑等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应参合对象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费,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参合必须以户为单位,其家庭不能选择性个人参合。

长期外出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随父母在务工地就学的学生,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可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参加务工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如仍自愿参加我县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须自觉遵守转诊转院规定。按照自愿参加原则,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充商业保险。

2.筹资标准:2017年筹资标准人均63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各级财政补助470元。

3.筹资方式:个人参合资金筹集仍采用专项筹集的方法,各村(居)要创新筹资工作方式,收缴形式可以多样化,不拘一格、因地制宜地组织进行,可采取集中设点收缴,也可采取入户收缴。

(二)操作步骤

1.县医保中心:

先期制作分村的《筹资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一)电子版,在筹资开始前分发到各镇人社所,筹资结束后期将各镇确认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数据与2017年人员信息库身份证号进行比对,比对认可的数据确定为有效参合数据。

2.镇人社所:

①在筹资开始前将县统一下发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打印分发到各村(居),帮助各村(居)建立基本的软件运行环境,指导各村(居)在《筹资明细表》上完成人员参合的操作方法。

②筹资结束后将经过各村(居)确认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回收并校验数据准确性,校验内容包括:回收的《筹资明细表》是否是县下发的原始版本;“新农合”列是否参合和“未参合原因”之间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村(居)收费票据的总额与明细表统计数据是否一致。通过校验后,镇村(居)共同对《筹资明细表》电子版进行加密,各存一份电子档备查。

③完成本镇新增人员的资料审核和录入工作。对各村(居)上缴的《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及相关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录入并设为参保;审核未通过的,将名单及资料退回相关村(居)委会,重新收集相关材料后进行再次录入。

④配合镇财政所做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的请领、使用和缴销工作。

⑤向辖区内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敬老院发放《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规定摘录》,敬老院负责人在回执上签字后存档备查。

⑥协同配合县人寿保险公司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充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3.村(居)委会:

①落实专人负责将下发的《筹资明细表》纸质档进行分组,分发到包组干部。

②根据《筹资明细表》纸质档核实每户信息(有无漏落、差错、是否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否有免交对象、是否死亡、人员去向、固定电话或手机等)。如有免交对象(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三峡移民、优抚对象、退职职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建档立卡低收入户)遗漏的,按普通人员由个人缴纳参合金,或由相关部门以现金形式代缴参合金。

③核实无误后收取参合金,开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并在交款人一栏内写明该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当场将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给农户保存,其他联用于结算。

④缴费完成后,向农户发放《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规定摘录》,农户在回执上签字后存档备查。在《筹资明细表》纸质档中“新农合”一栏注明参合标记,同时在下发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中维护“新农合”、“未参合原因”、“固定电话”、“手机”、“补充保险”及“适龄妇女险”。具体操作要求见《筹资明细表维护说明》(附件三)。

若农户中所有人都属于免交对象的,需专题发放《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规定摘录》,农户在回执上签字后存档备查。

⑤筹资明细表中没有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的,经办人员必须索取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18位)或户口簿复印件,审核相关信息确认属应参合对象的,可收缴其参合费用并在《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附表二)中登记相关信息(如不能提供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应查明原因,属遗失的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各村将《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附表二)以及相关材料一并上缴镇人社所进行信息录入。

⑥筹资工作结束并经汇总审核后,各村(居)将《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附件二)、新参合人员本人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及其《票款结报手册》缴销登记统计表一并上交。各村(居)要仔细进行复核,做到《筹资明细表》、《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两表相加后的参合人数与筹资工作汇总统计表相一致;个人缴费人数与专用票据有效缴费数据和已缴入镇财政专户的个人参合金相吻合;各村(居)相关材料经主要领导最终审核无误后,移交到镇人社所进行参合信息材料的存档。

(三)时间部署

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从2016年11月2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11月25日至11月30日)。镇制定下发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筹资工作动员会议,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设立宣传栏、悬挂布标、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筹资政策,做到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动员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合。

2.基金收缴及信息审核录入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村(居)组织收取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并登记造册,给农户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缴费专用收据。各村(居)要落实专人负责《筹资明细表》电子版的录入工作,录入完成交镇人社所进行校验,镇人社所校验通过后必须于12月10日前将电子版上交到县医保中心。

3.《筹资明细表》电子版比对确认阶段(12月11日-12月15日)。县医保中心根据各镇提供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在2016年人员数据库中比对确认2017年参合人员。

4.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增人员录入阶段(12月15日-12月31日)。镇人社所要将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及信息变更人员完成录入。

新增人员参合卡制发自2017年1月开始,县医保中心负责新增人员参合卡制作,镇人社所及时领回并发放至各村(居),各村(居)要及时将参合卡发放至新增参合人员手中,要编制发放清单,领取参合卡的人员要在清单上签字,确保新增人员都能及时领到参合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领卡的,凭参合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县人社局社保大厅38号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三、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各村(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镇领导包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层层落实目标任务。镇人社所要精心组织、制定计划,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2.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横幅、黑板报、公开信等多形式、多途径、深层次的广泛宣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结报比例、结报程序、门诊即看即报方法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参合积极性,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参合率。

宣传形式和要求:(1)镇政府所在地、每个行政村要悬挂张贴宣传标语。(2)筹资期间镇村广播每天至少宣传3次,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流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3)各医疗单位制作宣传版面不少于2块;各村(居)公共服务中心、各卫生室设立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宣传内容:(1)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实施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方针、政策及《**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2)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知识;(3)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转诊规定、大病保险);(4)参合农民的权利、义务、报销范围和程序、补偿范围及比例等;(5)筹资办法及标准。

3.认真培训。镇财政所和镇人社所组织对村(居)进行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等知识和基本信息核对、参合金收取、票据领用和缴销等筹资方法的培训,以便向广大农民宣传和做好具体工作。

4.组织筹资。各村(居)要组织力量突击做好筹资工作,要按照镇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个人参合金的收缴工作。除参军、上大学等户口已迁出县外及已死亡的以外,其他2016年的参合人员必须全部续保,对2016年未参合人员要逐个核实信息,动员参合,确保达到应参人员全覆盖的目标。筹资期间镇财政所、人社所等部门都要深入基层加强督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筹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5.部门协作。镇宣传、组织、卫生、财政、民政、农经、人社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细致的做好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和相关工作。

6.筹资奖励。筹资结束后,镇对各村(居)合作医疗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与奖励。序时完成2017年参合指标的:(1)按每个参合人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以参合率99%为基数,每降低1个百分点补助标准下浮0.1元。(2)根据参合率大于99%、信息采集准确率100%、票据上缴及时率100%、资金到账及时率100%等指标综合评定,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奖金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以上奖励发放至各村(居),由各村(居)进行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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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请大家参阅!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xx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参保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19]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xx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

1.个人缴费。xx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2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级财政对区县级补助135元;县级财政配套45元。

3.特殊群体补助。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4.资金拨付。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xx]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中、小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得重复参保。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规定,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xx地税[2017]229号)执行。

(五)待遇保障。

1.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大病、门诊特(慢)病及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

2.待遇水平。统筹考虑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xx年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点向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注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政策衔接。

上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标准。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因病住院仍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医院70%(县级公立医院75%);三级医院65%。参保居民住院及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兜底报销)比例应不低于3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为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14万元。

转诊转院、转市外就医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分级诊疗实施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黄人社秘[xx]29号)规定执行。

(2)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参保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3)完善门诊统筹。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年度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4)意外伤害补偿。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3.建立激励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县财政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注重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控制在合理的结余水平,并切实推进内控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绩效。

(二)经办管理服务。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办规程,简便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做到经办规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效能。县财政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实际情况,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严格规范协议机构的服务行为;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

(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要求,完善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全面落实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和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减少基金支出风险和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对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省、市、区县间的情况和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证件号、身份状态、参保情况、联系方式等基本数据,并按省、市民生办要求做好社情民意调查数据报送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要将民生工程标识广泛应用于宣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栏、宣传条幅、医保经办网站、服务窗口等各种宣传载体和场所,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提高宣传的有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xx县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xx县政府《关于转发xx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在xx县及时启动和推行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相关政策,结合xx县城镇下岗职工实际,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发挥政府部门和城镇下岗职工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xx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二、目标任务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及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核算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筹资水平。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年筹资水平按: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年筹资60元,其他城镇下岗职工年筹资160元确定。(二)缴费标准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共有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f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h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合计g元),共计z元。2、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城镇下岗职工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h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k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合计z元),共计f元。3、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贴10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地、县(市)财政补助30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城镇退休职工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f(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h元,xx区财政补助合计g元,县财政补助合计j元),共计z元。4、属于低保对象或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5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地、县(市)财政补助5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城镇下岗职工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f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g元,xx区财政补助合计h元,县财政补助合计j元),共计z元。凡属参加xx县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的七月份起开始享受。xx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完成筹资工作任务,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年度起,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年**0元,农村五保户、失独家庭成员、伤残退伍军人等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局资助解决;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过医疗救助由民政补贴每人30元;对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过财政补贴每人10元。

二、工作目标

1、20**年度全乡参保率完成县分配任务。

2、20**年10月31日前完成20**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收缴工作任务,并将基金上解乡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3、20**年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资料的核对、录入,录入差错率≤1‰。

4、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分户和资料上报工作。

三、参保对象及有关参保规定

(一)参保对象

凡户口在本乡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有关参保规定

1、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保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2、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务工地、学校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外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不再在本乡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3、父亲或母亲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以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凭社会抚养费缴纳收据)、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0天的,自缴费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复员退伍军人可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2个月内补办参保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8日—10月31日,宣传发动、收缴个人参保资金、基金入库阶段。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1.召开全乡筹资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安排20**年度筹资工作。

2.各村、组层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

(二)收缴农民个人参保资金,注册登记。

1.以户为单位收缴个人参保资金,开具专用收费收据。

2.收缴个人参保资金的同时,进行注册登记。

(三)基金入库

各村在10月31日前将所收个人参保基金上解到乡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二阶段:核对、录入阶段,待县开通系统后,由乡安排表录入。

1.对20**年参保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录入;

2.以村为单位将20**年参保登记表装订成册,做为原始资料备查。

第三阶段:12月**日—30日,考核阶段。

20**年12月30日前对照工作方案中的考核机制对医保工作进行考核。

五、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乡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马仪任顾问,易小武同志任组长,阳祝会、卢本武、孙敬文、郭勇(常务)、周敏、周海波、奉永生、尹华章任副组长,陈美辉、胡碧云、王玲花、陈荷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立片长和指导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联包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我乡医保工作。

(二)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村要把筹资工作作为关心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件大事来抓。20**年度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0元,筹资工作目标确定完成县分配任务。各村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筹资工作力度。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领村民小组长有序的完成筹资任务。

(三)强化措施,确保完成筹资工作任务

各村要按照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宣传方式要多样化。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筹资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确保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严禁未经农民同意强行代扣代缴、垫资代缴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确保基金安全,村干部代收的个人基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上缴乡财政所,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四)明确责任,确保基础工作规范到位

参保资料的核对、录入等工作是保证新农合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方便农民就医和领取补助。因此,在完成筹资任务的同时,各村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将纳入各村筹资工作考核内容。村干部在收取个人参保资金时必须分户开具专用收费收据,收据填写要规范,一户一票,收据上列出全部参保人员名单,注明收款时间、金额,收款人签全名,收据联当即交农户保管。要安排专人对参保资料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录入,确保录入计算机人数、实际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三统一,确保参保农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属性、家庭住址等参保信息完整、准确,与户籍资料一致;乡财政所对新农合个人参保资金的收付要按规定入账。

(五)票据管理

各村须在20**年12月底将所领票据全部上交至乡财政所,逾期未交的村,则该项工作年终绩效文明考核分为零,且扣除所得新农合工作经费。

(六)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查检查

20**年10月**日以前完成任务的,按每人7.5元提取工作经费, 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按每人4.5元提取工作经费,20**年11月20日前完成的按每人3元提取工作经费,参保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文明考核分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文明分1分。实行基金收缴和信息录入综合排名,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20**年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奖励200元/村。全年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年终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整合工作,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医疗救助精准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六政〔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完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理顺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大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力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的整合,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健发展。

201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区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目录范围、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的“六个统一”;建立全区统一的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筹资渠道、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的“四个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稳妥有序。在区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一个政策、一个步调、稳妥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统一要求,整体划转。把人员、基金、信息数据和财务资产移交作为整合移交工作的重点,按照“人随事走,先审后交、账目清楚,信息完整、系统正常”的要求,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在规定时限内整体划转移交人社部门。

(三)有序衔接,双轨运行,逐步并轨。整合移交期间,保持现有政策体系、待遇标准不变,保持原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保持管理服务水平不降,确保2017年实施全区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四)明确职责,严肃纪律,阳光操作。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严格执行财经、人事、编制纪律等有关规定,交接程序做到规范透明,确保基金、财务、信息数据安全,确保机构人员按时移交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理顺管理体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规程,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2.实现制度统一。统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政府补助标准变化等,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动态调整。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协议管理。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完善协议内容,强化协议管理,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实现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协议管理的统一。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分级核算,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4.加强经办管理。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建设要求,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在坚持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前提下,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核系统的运用。完善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2.建立正常筹资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可利用历年结余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3.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以xx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

4.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统一招标方式,遴选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三)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1.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2.合理制定医疗救助标准。按照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的原则,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适当提高。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3.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区财政配套、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探索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切块,与财政资金进行配套,进一步壮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对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支出实施精准救助。

四、工作安排

(一)机构职能整合。按xx年x月x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时间节点,将区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农合工作职能划转到区人社部门。将区卫计部门从事新农合经办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入区人社部门,在此基础上,组建新的经办机构。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二)审计移交。由区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对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启动以来的基金收支、相关经费使用以及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三)财务移交。根据区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结果,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的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账簿和印鉴等以及经办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等相关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相关基金专户、收入支出账户。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四)数据移交。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涉及的原始资料、档案材料、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五)系统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两定”机构联网。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六)制度整合。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区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协调有关交接事宜。整合移交期间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界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医疗保障配套补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卫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针对城乡居民关心关注的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居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核查长效机制,保证医疗保障对象和待遇的真实准确,维护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交接工作结束前,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资产等全部冻结。交接期间,保持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稳定,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政策不变、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借交接之机调整人员和变相发放、转移资产及基金。对违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以村居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98%,参合资金上划率达100%,全面准确完成城乡居民参合基础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筹资对象及标准

本镇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长期居住在本镇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居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鼓励家长为预期在2017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以上级实际下达数为准。

三、筹资方式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工作由镇包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班子共同负责,采取入户征收、定点征收等多种形式,按照县合医办印发的《xx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征收,由行政村(居委会)开具《xx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实行一户一票制。做到“边宣传、边审核、边登记、边收费”,落实好“五个到位”,即宣传发动到位、资金收缴到位、筹资收据开具到位、信息登记录入到位、参合率完成到位。

四、相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每人150元,由县民政局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二)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三)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一半参合资金。

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分别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将人员花名册下达至各村(居),各村(居)根据人员花名册,免收其参合资金;并在《xx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注明清楚。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的“缴款收据”由各村(居)统一开具一份即可,并附资助对象花名册,统一报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核后录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并注明户属性质。

对于参合人员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补助对象的,为防止重复缴费,其个人参合费用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合医办(财政分局)共同负责核对录入。此类参合人员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并要注明是计生家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独(双)女户、独男户家庭性质以参合缴费时间段为准,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

五、筹资步骤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x日结束。筹资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制定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镇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居)筹资及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的相关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安排。

(二)组织筹资阶段(x年x月x日至x月x日)

1、落实人员,明确责任。镇、村(居)干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分片分组进村入户,开展筹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合。

2、认真做好筹资收费和信息登记工作。

(1)镇、村(居)干部要从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领取本村(居)人员基础信息表,连同《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逐户收缴,对2017年参合的要在信息表中标注,对新参合人员要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填写。2周岁以后的居民均可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合人员,如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参合的,不要单独立户,以免影响就诊报销,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2)2017年1月1日前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时间为准),尚未入户的新生儿,应作为家庭成员先参合,随后办理入户手续,未起名的先登记为xx之子(女)。

(3)2017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保,凭婴儿出生证、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xx县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则上在婴儿出生90天以内办结,财政分局每月汇总后统一将参保资金缴纳至医保资金财政专户。办理人携带缴费收据及相关证件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科办理系统登记录入手续。新生儿父母为城镇职工医保的,连同父母任一方身份信息一并录入系统,以方便新生儿就医补偿。

(4)当年出生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5)收费时必须做到“户不漏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除外)。

(6)登记时要认真核对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患者就诊一律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参合登记表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要按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认真填写,杜绝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参合登记表上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存在误差等现象的发生,避免给参合患者的就医补偿带来不便。各村(居)对基础信息表上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参合信息发现错误的,在筹资时及时予以更正。

3、参合资金及时入库,确保资金安全。各村(居)要定期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及时上缴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镇合医办(财政分局)汇总审核,筹资结束后连同利息一次性上缴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款凭证复印两份交xx镇合医办。严禁个人参合资金直接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参合人员信息录入修改阶段(xx年x月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及时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将本村(居)参合信息准确录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联合各村(居)要对录入的各村(居)参合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参合信息录入准确无误。若录入有误要及时加以修改,确保来年参合人能及时就诊。参合人员信息以录入系统为准,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对于筹资期间漏(错)参合的(含新生儿),要及时做好缴费、补录工作。

各村居筹资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按不低于98%的参合率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参合资金全部划入xx镇财政分局账户。

(四)参合人员信息统计汇总、审核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款收据、参合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乡镇合医办(财政分局),且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参合登记表、票据登记金额、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资金数额一致,镇合医办(财政分局)统一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各村(居)参合人员信息以各村(居)上报花名册为准,认真审核上报人员信息,杜绝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如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由各行政村(居)具体责任人负责。

六、奖惩措施

(一)完成任务90%以上的按照完成任务人口数给予人均2元工作经费,完成100%的按人均3元奖励工作经费。按时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人数人均10元给予奖励。

(二)提前完成任务的通报表扬一次,奖励一个月绩效8工资。

(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社区(村)通报表扬一次,对完成进度缓慢的视情况随时调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一次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的,扣发村居所有工作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以上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村居,奖惩包括所有工作人员。

(四)工作结束以后,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8000元,5000元。所得奖金50%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50%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镇、村(居)两级干部的筹资积极性,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责任到人,将筹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资工作任务。镇财政、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资助对象要认真核实,确保资助对象参合信息真实准确,有助于上级财政及时足额落实其个人参合资金。

(二)严把政策,广泛宣传。镇、村(居)干部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必须要求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和户口人数,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筹资标准,更不得搭车收费。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村居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缴款收据,防止出现收据填写内容与参合人员或信息录入情况不一致现象。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剩余的或填错的专用缴款收据、已开具的缴款收据存根以及参合信息登记表等一并清理、核实、汇总后交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查保存。因管理不善,出现票据遗失的,将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居)收取的城乡居民个人参合资金,要及时划转到xx财政分局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若出现参合居民已缴纳参合金,但因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上缴,导致错过当年筹资时间而无法参合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其当年因病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加强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各村居要及时了解辖区内筹资动态及存在的问题,筹资期间,联系村(居)的镇领导将分赴各村(居)督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深入农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村居,将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某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某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xx〕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xx〕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xx〕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要注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衔接。
六、工作要求
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xx年4月22日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安全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国家、省、市、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的基本原则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符合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

(一) 坚持属地管理、规范操作原则;

(二) 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施救原则;

(三) 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四) 坚持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五)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二、救助实行各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现保险补偿,搞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对象认定、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并报县民局审核。

(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1、医疗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九)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定严格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一)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原因住院治疗,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或报销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四)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

4、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不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项目不予报销,不予报销项目按卫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1、 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是指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类别为救助对象缴纳全部或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保参合)年度费用。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内给予全额救助。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基本住院救助。基本住院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三类对象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实行起付线救助制度,一次性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纪要》(**府专议〔2018〕62号)精神,精神病患者在**县精神病康复中心治疗,按每住院一个月给予救助500元(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在其他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对象身份按相应比例救助。

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对象,病种按当年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5、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个类别的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审核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

(一)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家属代为申请)

(2)身份证、户口册(含家庭成员)复印件等户籍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其他部门给予医疗补助的证明材料。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原件所在部门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身份已明确民政救助(补助)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对象,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正在享受民政救助(补助)的证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提供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员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后的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资料。

(5)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患者,需提供重特大疾病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居住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下达不符合救助的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救助对象的就医资料、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材料,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医疗救助计算基数,按认定的救助对象类别,明确的救助比例,根据救助病种计算得出最终救助金额。医疗救助的审批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医疗救助申请对象。

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2、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申请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对象。对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二)“一站式”即时结算要求。县民政部门应将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明细名单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进行数据更新,确保“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

由县新农合办代审代付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按季度预拨;县级新农合办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审批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提交民政局确认,并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3、特殊对象 “绿色通道”。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民政部门直接申请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临时急难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

1、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县级财政、民政、卫计、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2、 申请对象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医疗救助的,不得实施救助,已获取救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救助资金。

3、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不经调查核实,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严格处理。

4、在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麦抗旱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小麦抗旱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

根据中央、省、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财政紧急拨付抗旱资金,对我镇小麦抗旱浇水给予补助。针对当前我镇持续发展的旱情,为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依照20xx年中央、省、市、区财政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资金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抗旱工作实际,突出抗旱重点,实行科学指导,本着便民高效、集中连片、有效抗旱的原则。坚持抗旱保麦,实行分类管理,努力扩大抗旱保麦面积,确保有水浇条件的麦能增产,轻旱麦田不减产,重旱麦田少减产。

二、补贴原则和补贴方式

对各级下拨的抗旱浇水补助资金,各村社区要统筹安排

使用,以扩大浇水面积。要从有利于调动广人农民抗旱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抗旱效果出发,坚持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助方式,统一组织实施,确保抗旱资金使用科学、合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小麦抗旱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小麦抗旱浇水、追肥和划锄镇压、喷施抗旱剂等补助。补贴的范围,由各村社区根据抗旱保麦的重点区域,对农民实行浇水、追肥、划锄、镇压等麦田管理实行补助,补贴标准按每亩10元。

四、补贴程序及办法

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详细工作计划,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准确及时地将抗旱补贴资金发放到种麦农民手中,确保小麦抗旱措施的落实。

(一)补助发放方式。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各村社区实际情况,由各村社区确定具体的补助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二)补助资金兑现到户。对抗旱浇水和镇压划锄、追肥面积,要严格按照登记造册、村委会核实、镇村抽查确认、受益农户签字、张榜公示五个环节进行实施。

(三)抗旱浇水措施落实到田。要按照“浇水追肥,保苗促根;镇压划锄,保墒增温”的技术要点,因地施策、因时施策、因苗施策,加强分类指导,综合运用肥水,大力推进科学抗旱,确保抗旱浇水措施在3月l上旬实施完。

五、保障措施

小麦抗早浇水关系夏粮丰收,关系粮食供给稳定,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各村社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高发重视,迅速行动,强化措施,细化方案,切实做到责任到人、面积到户,务必确保抗旱浇水和镇压划锄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一)抓好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迅速、准确地将政府抗旱保麦补助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落实抗旱浇水面积和各项措施。各村社区要根据抗旱保麦面积和各级分配的资金数额,认真分析旱情、水源状况,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麦田浇水、划锄、镇压,要将抗旱任务和资金,层层分解,细化到户、到地块。

(三)严肃工作纪律。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包地块的办法,加强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抗旱补贴政策和办法,严禁弄虚作假。对因工作失误,引发农民不满,影响抗早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镇政府组织财政、农业部门将对各村社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抗旱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抗旱救灾资金,要坚持登记造册,完备手续,规范建立镇村资金使用管理档案,随时接受各级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实施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项目资金实施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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