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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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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20xx]59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农合运行实际,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特制定2013年度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构成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由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防范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三、基金筹集
1、筹资标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每人60元,中央、省和区级财政共补助28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参合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2、参合对象:本区范围内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失地农民以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区的外地农民等,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乡镇、村(居)参加新农合。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2013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
3、时间要求:参合农户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缴纳参合金。
四、基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2、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支出专户,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审批、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
3、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金连同中央、省、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收入专户。
五、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院。
Ⅱ类:在区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区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和省属二级医院;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区级医院;20xx年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
省外新农合定点医院比照Ⅳ类确定补偿比例。
六、住院补偿
(一)一般住院补偿(不含意外伤害、住院分娩)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水平、可报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品种的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等指标计算结果,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在省内五类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为:
医疗机构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乡镇卫生院 区级医院 市一、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省外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补偿比例 85% 80% 70% 70% 55%
其中:①“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增加10个百分点。②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的报销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③省外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区外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4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第2页

;Ⅴ类医院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④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包括:区外新农合协议定点医院、区外二级及以上医院、区外乡镇卫生院和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⑤任何情况下,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不得超过85%。⑥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由区合管中心测算确定,不足150元,按150元计算。
2、多次住院起付线计算。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3、非协议定点医院住院补偿。参合患者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在协议定点医院及时结报的,按上表中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急诊等情况按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补偿,起付线最低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保底补偿和大病保险。
4、保底补偿。对一般疾病住院的不同额度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即:住院医药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按照按病种付费规定执行):
费用段 5万元以下 5-10万元间 10万元以上
保底补偿比例 45% 50% 60%
对于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后,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
5、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累计各项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按民政部门规定执行,并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二次补偿。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四)住院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按保底补偿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责任认定。对有责任人的各种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负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伤害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而负伤住院,申请补偿者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无责任人的五保户意外伤害,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2、申报材料。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者须提供住院材料(医药费用发票、清单、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诊治医院公章);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的重大外伤,还须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经区合管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后,予以补偿。意外伤害结报截止时间为发生意外伤害出院的参合年度内。
3、补偿标准。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以及后续住院,后遗症、并发症住院,其住院医药费用按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40%比例补偿,封顶线2万元。
4、加强公示。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补偿费用的50%补偿,年度封顶线为20xx元,每年12月份在当地建制乡镇卫生院累计结报一次。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其中活动性肺结核必须在区疾控中心就诊,方可结报,按结核病项目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予以报销。
2、特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该病必须使用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参合农户内家庭成员数乘以50元,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治疗费”列入门诊补偿封顶线内,其它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实施方案》(潜卫办〔20xx〕159号)文件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范围:1、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均纳入新农合住院、门诊和慢性病补偿范围。《目录》外药品费用一律不予补偿。2、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按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等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128号文件)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50%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潜合医字〔20xx〕11号)文件执行。3、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在本院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原则上二甲以上)所做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补偿范围。已得到门诊统筹补偿的,不得重复补偿。
(二)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一般疾病住院参合患者(不含意外伤害患者),可凭住院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或其它医保补偿后的余额,按保底补偿执行。
(三)安装假肢和助听器补偿。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区卫生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潜卫人 〔20xx〕179号)和考评办法执行。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定补和住院总额预算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即时垫付结报制度,积极在条件成熟的省市协议定点医院开展及时垫付结报制度。严禁分解住院、分解费用,对住院期间,门诊检查、药品费用或二次分解住院费用,按发生费用扣减医院垫付金。恶性肿瘤病人,不需申报慢性病:在区内医院放化疗,必须按照住院管理和结算;在区外定点医院放化疗,直接在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五)按病种付费管理。区合管中心按照省统一要求,针对我区试点情况,认真测算,可适当扩大试点医院范围、扩大试点病种范围,对病种的定额补助,实行动态调控。
(六)门诊、住院诊察费。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区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卫农[20xx]61号)文件执行,参合农民在区外医院门诊诊查费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大病保险。对住院参合农民(不包括意外伤害、住院分娩、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合格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再分段进行补偿,补偿金按照住院补偿封顶线计算。
自付费用段 起付线 2万—10万元 10万元以上
补偿比例 2万 40% 60%
(八)结报材料、时间。住院补偿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发票、清单,出院小结(记录)。对大额住院费用病例或有疑点病例,须进行调查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结报,大额补偿金尽可能打卡发放。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结报补偿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元月10日。
本方案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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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参合对象和规定。凡户口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者退出。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的,可以同时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出生当年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复原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个人缴费标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50元),补偿比例7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0%。

5.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外地住院

外出务工农民原则上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0739-8237098)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经治医师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不报告登记或未经核实批准的不予补偿。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 门诊统筹补偿形式

1.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普通门诊限在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和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镇专职审核员或县合管办申请补偿。

(二)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普通门诊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配至农民个人帐户,以户为单位在年度内限额使用。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镇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村(居)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

(三)特殊门诊补偿

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四)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五)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居)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其它基本费用取消。

(七)门诊统筹补充规定

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居)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跨镇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没有定点村(居)卫生室的村(居)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近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镇卫生院统筹安排。

四、工作经费

凡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9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6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10月31日到11月15日完成任务的村(居)按0.5元/人计提工作经费,11月15日后完成任务的不计提工作经费。要求票款同步,凡只缴款未交参合人员花名册、票据者一律不予认可完成任务和兑现工作经费。

五、绩效考核

1.截止2013年11月30日,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加2分、1分,此项加分最高分别不超过10分、5分;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2分、1分,扣完本项工作基本分为止。

2.凡提前1个月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分别加2分、0.5分,以此类推。对率先完成任务的三个工作片给予以通报表扬并相应予以加绩效考核分1分。

3.新农合票据由各驻村(居)干部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字领取, 11月31日镇里将对新农合收据进行统一销票,凡丢失票据者,每少1本分别扣工作片、村(居)2分、4分。

六、工作要求

所有参合人员必须资料准确齐全,要求各村(居)认真核对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xx〕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 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 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 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基金审计;
7. 区物价局:负责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8. 区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9. 区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四、经办机构
(八)设立黄山市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 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 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九)各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由镇政府分管领导、镇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局指导。主要职责:
1. 在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自筹基金,转拨参合农民补偿款;
2. 受区合管局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 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
4. 负责所在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五、参加对象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区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六、筹资与管理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发给《合作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第2页

疗证》后,即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区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组成。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交纳20元。
(十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或由农户直接到镇经办机构缴纳。
(十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后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十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团体、个人、镇、村集体经济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该资金用于补助合作医疗基金。
(十六)由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十七)镇合管站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镇经办机构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十八)合作医疗基金均用于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助、门诊费用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根据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偿内容。
七、补偿范围与标准
(十九)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十)补偿范围
1. 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 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等十种疾病。在区外医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不予补偿。
3. 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康复就医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区合管局同意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其他不予补偿的项目。
5. 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以上按60本文 %计入可补偿费用。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8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10元∕床日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二十一)补偿标准
1. 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住院费用在规定的起付线以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起付线以内自付)(见下表),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按规定核算后不足医药费用总额30%的按30%补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区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个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参合者年度累计医疗补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0元(包括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分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单位:元)
医院 类别
镇卫生院
区级 定点医院
区外协议 定点医院
区外非协议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
100
300
500
600
补偿比例
300元以下
30%
60%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以下
40%
300元以上
70%
1万元以上
60%
1万元以上
50%
2. 门诊治疗费用: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钱,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每年度每户最多补偿不超过每户人均15元的总额;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xx元。
3. 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次补偿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4.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
5.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在祁门县公立蛇伤医疗机构住院,参照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标准补偿。因精神病在市二院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
八、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二十二)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十三)转诊转院、急诊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要转往区外医院就医者,应在首诊医院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区级医院审核,报区合管局同意;参合人员因急重症疾病住区外医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四)外出期间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急诊住区外医院(含务工、探亲等外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五)门诊统筹就医:普通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执行;慢性病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六)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经所住医疗机构审核确定为正常分娩后,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生育证、身份证、收费收据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定点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区合管局结算。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 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应直接将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专用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上报区合管局,经区合管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参合者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后,其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上报,原件交参合者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对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2. 区合管局每月将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直接汇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合管局另行制定。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就诊管理
(二十八)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九)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奖惩及其他
(三十)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局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十三)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区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
(三十四)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组织安排当年未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
(三十五)本方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屯政办〔20xx〕71号)同时废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56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xx〕197号),为做好我乡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村20xx年参合人数不低于20xx年度参合人数。全乡参合人数在20xx年基础上增加653人(各村需完成参合人数见附件1)。
(二)20xx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20xx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参合筹资对象
(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重复参保。
三、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xx本文 年筹资标准为1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四、参合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农村居民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
(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在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补助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金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办和计生站要进行资助对象相互核准确认,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20xx年10月30日前报乡卫生院,做到不重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xx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对在外务工及散居等农村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做到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
在筹资过程中,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加”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参合资金,严禁虚报参合人数。各村委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农业人口数,应参合人数、实际参合人数,民政、计生部门资助人数,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信。
(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标据。
(五)确保资金入库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镇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加强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在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项目规范》(普卫办〔20xx〕160号)的要求,全力做好参合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严格执行筹资工作旬报制,确保工作落实
为准确掌握全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情况,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各村从20xx年10月开始直到筹资结束,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填报《××自治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进度统计表》。
(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第2页

)科学合制定补偿方案
20xx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后,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科学合理的制定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一是20xx年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限额30000元;二是20xx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三是统筹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四是适当提高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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