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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实施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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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责任目标,根据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要求,现就我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平安**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1、完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执行新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2017]10号文件,在继续实施医前,医中救助的同时,新增了救助对象和提高了救助标准。新增救助对象。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参加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提高救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合参保资金的10%提高到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由原来的60%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

2、做好医前、医中的救助工作:及时地做好困难群众的医前、医中救助工作,并不断完善大病救助的程序和手续,做到“年终再予以核销,多退少补”。

3、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完善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等程序,简化审批的手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方便性。医疗救助资金按季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的规范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做到一户一档。

四、工作要求

在实施工作中,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审核、审批两榜公布,做到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政策、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一言堂,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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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

二、整合内容

(一)统一管理体制。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整合制度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四)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探索建立缴费与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五)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保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有目录,按照省、市级统一调整原则,调整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支付范围和支付方式。

(六)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同等对待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医保“一卡通”。

(七)统一基金管理。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合并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基金缺口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统一的财会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全面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建立和完善基金的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县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属地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承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推动社会保障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中的应用。

(三)完善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基金管理水平,防止控费简单化,避免形成总额包干。建立健全医保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监管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推进医保诊疗实时智能监控和审核,公开诊疗程序,规范诊疗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五)创新医保管理。探索建立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行政管理与专业研究相结合的医疗保险社会治理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运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医疗服务社会评价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管办分开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解读政策(xx年xx月)。广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改革工作,解读政策,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二)机构整合,清资核产(xx年x月—x月)。对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职能、人员进行整合,将新农合资产、信息进行清理,统一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制定政策,加强衔接(xx年xx月)。制定城乡居民医保配套政策,落实经办机构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配置。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经办服务的衔接工作。

(四)资金审计,信息对接(xx年xx月)。对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全面审计。加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做好全省统一开发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推动社会保障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就医购药、即时结算等方面的应用。

(五)规范服务,启动实施(xx年xx月—xx年xx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统一经办服务规程,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个人权益记录、医疗待遇审核、费用结算、稽核内控和基金收支管理等各项工作。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五、职责分工

县改革办:加强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跟踪指导、督办检查和考核评估。

县编办: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职能整合方案及机构编制配置方案。

县发改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教育机构提供在校学生(含幼儿)入学和毕业等信息,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参保登记及代收费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信息;资助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县财政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缴纳)的征缴工作;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相关经费;拟订基金亏空解决方案,并将补充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监管及资产移交工作。

县人社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的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改造完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新制度的实施、解释、宣传工作。

县卫计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职能、人员、各类资产及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等移交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县食药监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的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精准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精准扶贫对象的基础信息。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推进工作,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医保改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启动、同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统筹推进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抓主体责任、抓统筹协调、抓督查落实、抓机制建设、抓改革成效、抓成果巩固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明确工作项目及责任主体、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确保按省、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事关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在整合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确保人员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本文 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第2页

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一)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屯政办〔20xx〕38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定额救助对照表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x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区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150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xx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xx版)〉的通知》(xx卫农〔xxx〕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起付线原因未能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的认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区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市、区县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将作为省级以上医疗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区县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整合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民政医疗救助项目和具体服务,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会,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和筹款能力,打造慈善品牌。探索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引导慈善资金为困难群众购买补充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帮助困难群众寻求慈善帮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的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xx〕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 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 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 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基金审计;
7. 区物价局:负责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8. 区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9. 区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四、经办机构
(八)设立黄山市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 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 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九)各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由镇政府分管领导、镇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局指导。主要职责:
1. 在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自筹基金,转拨参合农民补偿款;
2. 受区合管局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 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
4. 负责所在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五、参加对象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区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六、筹资与管理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发给《合作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第2页

疗证》后,即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区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组成。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交纳20元。
(十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或由农户直接到镇经办机构缴纳。
(十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后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十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团体、个人、镇、村集体经济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该资金用于补助合作医疗基金。
(十六)由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十七)镇合管站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镇经办机构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十八)合作医疗基金均用于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助、门诊费用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根据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偿内容。
七、补偿范围与标准
(十九)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十)补偿范围
1. 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 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等十种疾病。在区外医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不予补偿。
3. 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康复就医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区合管局同意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其他不予补偿的项目。
5. 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以上按60本文 %计入可补偿费用。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8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10元∕床日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二十一)补偿标准
1. 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住院费用在规定的起付线以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起付线以内自付)(见下表),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按规定核算后不足医药费用总额30%的按30%补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区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个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参合者年度累计医疗补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0元(包括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分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单位:元)
医院 类别
镇卫生院
区级 定点医院
区外协议 定点医院
区外非协议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
100
300
500
600
补偿比例
300元以下
30%
60%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以下
40%
300元以上
70%
1万元以上
60%
1万元以上
50%
2. 门诊治疗费用: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钱,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每年度每户最多补偿不超过每户人均15元的总额;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xx元。
3. 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次补偿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4.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
5.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在祁门县公立蛇伤医疗机构住院,参照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标准补偿。因精神病在市二院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
八、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二十二)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十三)转诊转院、急诊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要转往区外医院就医者,应在首诊医院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区级医院审核,报区合管局同意;参合人员因急重症疾病住区外医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四)外出期间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急诊住区外医院(含务工、探亲等外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五)门诊统筹就医:普通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执行;慢性病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六)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经所住医疗机构审核确定为正常分娩后,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生育证、身份证、收费收据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定点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区合管局结算。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 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应直接将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专用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上报区合管局,经区合管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参合者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后,其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上报,原件交参合者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对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2. 区合管局每月将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直接汇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合管局另行制定。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就诊管理
(二十八)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九)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奖惩及其他
(三十)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局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十三)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区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
(三十四)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组织安排当年未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
(三十五)本方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屯政办〔20xx〕71号)同时废止。

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


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提高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市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6—2020年)》,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起多层次、全覆盖、科学合理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努力实现县级综合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全覆盖。提高县妇幼保健、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功能对应、双方自愿、尊重历史的原则,明确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对口支援关系,并加强宏观协调,统筹安排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

2.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要求,以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为重点,以全面建设远程医疗系统和提高远程医疗使用率为突破口,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3.注重实效。围绕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将阶段性和长远性目标有机结合,实现按需支援,有计划地加强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三、工作任务

未来五年,我县对口支援工作将实现3个100%: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覆盖率达100%;贫困乡镇中心卫生院对口支援覆盖率达100%;二级乙等医院对口支援覆盖率达100%。

(一)县级综合医院对口支援。

根据省、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由**市人民医院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支援医院每年至少同时派驻5名医务人员到受援医院工作。

(二)贫困中心卫生院对口支援。

根据省、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由自贡市卫生计生系统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县**镇中心卫生院、**县**乡中心卫生院、**县**乡中心卫生院、**县**镇中心卫生院、**县**乡中心卫生院、**县**镇中心卫生院,每年至少向受援中心卫生院派驻1名医务人员。

(三)疾控、卫监和妇幼对口支援。

1.疾控对口支援: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由自贡市疾控中心对口支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至少派驻1名医疗卫生人员到受援单位。

2.卫生监督对口支援: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由自贡市卫监支队对口支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每年至少派驻1名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到受援单位。

3、妇幼对口支援:具体待市卫计委发文确定后执行。

(四)乡卫生院(或分院)对口支援。

根据我县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需求,由县卫生计生局统筹安排辖区内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卫生院,实现对口支援全覆盖。

1、县人民医院:对口支援安靖乡卫生院、烈太乡卫生院、民建彝族乡卫生院,共计3个。

2、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口支援**乡卫生院、附城乡卫生院,共计2个。

(五)其它。

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监大队根据乡卫生院工作需要,分别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此外,个别既往关系维持较好的,且双方愿意继续支援的,仍可续签对口支援协议报我局备案。

四、帮扶内容和形式

在既往开展实物捐赠、进修培训、巡回医疗、驻点帮扶等基础上积极开展以下帮扶。

(一)托管帮扶。

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要结合工作实际,选择互利共赢、能够取得实效的对口支援形式。可采取医联体、医疗集团、增挂“分院”牌子等形式,带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全面提高。充分发挥支援医院区域医、教、研中心作用,实现支援双方管理、人才、技术、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顺利实施。

(二)实时远程帮扶。

积极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在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之间建立稳定的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关系。支援医院要帮助县人民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确保适时可用,双方要扩展远程会诊使用范围,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预约、远程监护、远程手术指导、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信息共享等远程医学活动。开展远程指导和驻点帮扶相结合试点,市级医院副高以上职称内科医师在下派当年累计远程教学时间达50小时或远程会诊累计达50人次(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可缩短下派时间1个月。

(三)人员驻点帮扶。

县级医疗机构,要有计划派出医疗卫生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广泛开展坐诊、会诊、手术、讲座和义诊。三级综合医院支援县人民医院每年至少同时安排5名医务人员驻点帮扶,市级疾控、监督等机构对口支援每年至少安排1名医疗卫生人员驻点帮扶。各支援单位应按照受援医院需求下派医务人员,选派时可兼顾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需求。若两者有冲突,应优先满足受援方需求,未满足受援需求、仅满足职称晋升需求的下派人员不得计入下派任务数(不发放对口支援补助),派驻人员至少半年方可轮换。

(四)输出技术和管理团队。

支援医院要结合自身专科、学科特长,以派出团队、科室对科室和担任特色科室首席专家等方式带动受援医院专科诊疗水平发展。支援双方要确定具体的技术协作项目,重点要帮助受援单位独立开展适宜新技术、新业务,建设一批特色专科、重点专科,培养一批骨干人才和科室带头人。双方要互派管理人员到对方单位管理岗位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任职,把支援单位成熟的管理经验输出到受援单位,重点帮助受援单位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五)重点科室建设。

城市三级医院获得国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科室,要帮助受援县级医院建设相应的临床专科,并指导县级医院结对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

(六)其他。

对乡卫生院(或分院)进行对口帮扶。县妇幼保健院要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对各医疗机构妇幼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各医疗构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现场执法带教和案例评析等方式开展支援帮扶,增强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全县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全县对口支援帮扶关系;统筹安排辖区内对口支援工作,确定年度支援计划,制定本县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负责辖区内对口支援的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估工作。

成立“**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卫生计生局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医政科教中医股,负责协调全县对口支援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向市卫计委汇报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

1.支援单位。要结合受援单位的需求,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对受援单位开展帮扶。建立激励机制,保证医师派驻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并给予生活补贴。对对口支援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及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降级聘用或不再聘用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口支援医务人员下派期间,派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

2.受援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对口支援工作。为下派人员提供安全、便利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要加强派驻人员管理,及时考核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工作量、医德医风、连续工作时间(以病历文书记录为依据)、病员群众反映、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并反馈支援单位。受援单位可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下派人员适当补贴。

(三)争取财政投入。

省级财政为对口支援工作安排配套经费,用于省卫计委确定的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生活交通等补助。县卫生计生局将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配套经费,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作为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予以财政保障。

(四)加强监督考核。

县卫生计生局将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并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复查、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挂钩。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时提供对口支援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6月25日之前将下一阶段派驻人员名单报我局,由我局统一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并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便于群众就医和监督。

(五)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对口支援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提升社会认同感。要大力表彰对口支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行业新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整合工作,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医疗救助精准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六政〔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完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理顺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大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力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的整合,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健发展。

201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区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目录范围、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的“六个统一”;建立全区统一的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筹资渠道、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的“四个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稳妥有序。在区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一个政策、一个步调、稳妥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统一要求,整体划转。把人员、基金、信息数据和财务资产移交作为整合移交工作的重点,按照“人随事走,先审后交、账目清楚,信息完整、系统正常”的要求,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在规定时限内整体划转移交人社部门。

(三)有序衔接,双轨运行,逐步并轨。整合移交期间,保持现有政策体系、待遇标准不变,保持原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保持管理服务水平不降,确保2017年实施全区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四)明确职责,严肃纪律,阳光操作。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严格执行财经、人事、编制纪律等有关规定,交接程序做到规范透明,确保基金、财务、信息数据安全,确保机构人员按时移交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理顺管理体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规程,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2.实现制度统一。统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政府补助标准变化等,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动态调整。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协议管理。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完善协议内容,强化协议管理,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实现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协议管理的统一。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分级核算,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4.加强经办管理。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建设要求,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在坚持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前提下,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核系统的运用。完善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2.建立正常筹资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可利用历年结余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3.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以xx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

4.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统一招标方式,遴选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三)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1.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2.合理制定医疗救助标准。按照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的原则,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适当提高。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3.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区财政配套、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探索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切块,与财政资金进行配套,进一步壮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对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支出实施精准救助。

四、工作安排

(一)机构职能整合。按xx年x月x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时间节点,将区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农合工作职能划转到区人社部门。将区卫计部门从事新农合经办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入区人社部门,在此基础上,组建新的经办机构。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二)审计移交。由区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对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启动以来的基金收支、相关经费使用以及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三)财务移交。根据区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结果,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的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账簿和印鉴等以及经办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等相关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相关基金专户、收入支出账户。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四)数据移交。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涉及的原始资料、档案材料、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五)系统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两定”机构联网。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六)制度整合。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区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协调有关交接事宜。整合移交期间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界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医疗保障配套补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卫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针对城乡居民关心关注的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居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核查长效机制,保证医疗保障对象和待遇的真实准确,维护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交接工作结束前,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资产等全部冻结。交接期间,保持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稳定,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政策不变、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借交接之机调整人员和变相发放、转移资产及基金。对违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以村居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98%,参合资金上划率达100%,全面准确完成城乡居民参合基础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筹资对象及标准

本镇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长期居住在本镇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居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鼓励家长为预期在2017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以上级实际下达数为准。

三、筹资方式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工作由镇包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班子共同负责,采取入户征收、定点征收等多种形式,按照县合医办印发的《xx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征收,由行政村(居委会)开具《xx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实行一户一票制。做到“边宣传、边审核、边登记、边收费”,落实好“五个到位”,即宣传发动到位、资金收缴到位、筹资收据开具到位、信息登记录入到位、参合率完成到位。

四、相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每人150元,由县民政局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二)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三)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一半参合资金。

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分别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将人员花名册下达至各村(居),各村(居)根据人员花名册,免收其参合资金;并在《xx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注明清楚。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的“缴款收据”由各村(居)统一开具一份即可,并附资助对象花名册,统一报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核后录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并注明户属性质。

对于参合人员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补助对象的,为防止重复缴费,其个人参合费用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合医办(财政分局)共同负责核对录入。此类参合人员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并要注明是计生家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独(双)女户、独男户家庭性质以参合缴费时间段为准,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

五、筹资步骤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x日结束。筹资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制定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镇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居)筹资及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的相关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安排。

(二)组织筹资阶段(x年x月x日至x月x日)

1、落实人员,明确责任。镇、村(居)干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分片分组进村入户,开展筹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合。

2、认真做好筹资收费和信息登记工作。

(1)镇、村(居)干部要从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领取本村(居)人员基础信息表,连同《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逐户收缴,对2017年参合的要在信息表中标注,对新参合人员要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填写。2周岁以后的居民均可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合人员,如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参合的,不要单独立户,以免影响就诊报销,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2)2017年1月1日前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时间为准),尚未入户的新生儿,应作为家庭成员先参合,随后办理入户手续,未起名的先登记为xx之子(女)。

(3)2017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保,凭婴儿出生证、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xx县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则上在婴儿出生90天以内办结,财政分局每月汇总后统一将参保资金缴纳至医保资金财政专户。办理人携带缴费收据及相关证件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科办理系统登记录入手续。新生儿父母为城镇职工医保的,连同父母任一方身份信息一并录入系统,以方便新生儿就医补偿。

(4)当年出生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5)收费时必须做到“户不漏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除外)。

(6)登记时要认真核对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患者就诊一律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参合登记表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要按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认真填写,杜绝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参合登记表上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存在误差等现象的发生,避免给参合患者的就医补偿带来不便。各村(居)对基础信息表上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参合信息发现错误的,在筹资时及时予以更正。

3、参合资金及时入库,确保资金安全。各村(居)要定期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及时上缴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镇合医办(财政分局)汇总审核,筹资结束后连同利息一次性上缴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款凭证复印两份交xx镇合医办。严禁个人参合资金直接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参合人员信息录入修改阶段(xx年x月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及时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将本村(居)参合信息准确录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联合各村(居)要对录入的各村(居)参合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参合信息录入准确无误。若录入有误要及时加以修改,确保来年参合人能及时就诊。参合人员信息以录入系统为准,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对于筹资期间漏(错)参合的(含新生儿),要及时做好缴费、补录工作。

各村居筹资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按不低于98%的参合率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参合资金全部划入xx镇财政分局账户。

(四)参合人员信息统计汇总、审核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款收据、参合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乡镇合医办(财政分局),且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参合登记表、票据登记金额、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资金数额一致,镇合医办(财政分局)统一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各村(居)参合人员信息以各村(居)上报花名册为准,认真审核上报人员信息,杜绝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如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由各行政村(居)具体责任人负责。

六、奖惩措施

(一)完成任务90%以上的按照完成任务人口数给予人均2元工作经费,完成100%的按人均3元奖励工作经费。按时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人数人均10元给予奖励。

(二)提前完成任务的通报表扬一次,奖励一个月绩效8工资。

(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社区(村)通报表扬一次,对完成进度缓慢的视情况随时调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一次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的,扣发村居所有工作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以上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村居,奖惩包括所有工作人员。

(四)工作结束以后,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8000元,5000元。所得奖金50%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50%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镇、村(居)两级干部的筹资积极性,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责任到人,将筹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资工作任务。镇财政、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资助对象要认真核实,确保资助对象参合信息真实准确,有助于上级财政及时足额落实其个人参合资金。

(二)严把政策,广泛宣传。镇、村(居)干部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必须要求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和户口人数,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筹资标准,更不得搭车收费。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村居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缴款收据,防止出现收据填写内容与参合人员或信息录入情况不一致现象。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剩余的或填错的专用缴款收据、已开具的缴款收据存根以及参合信息登记表等一并清理、核实、汇总后交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查保存。因管理不善,出现票据遗失的,将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居)收取的城乡居民个人参合资金,要及时划转到xx财政分局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若出现参合居民已缴纳参合金,但因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上缴,导致错过当年筹资时间而无法参合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其当年因病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加强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各村居要及时了解辖区内筹资动态及存在的问题,筹资期间,联系村(居)的镇领导将分赴各村(居)督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深入农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村居,将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县城乡划分实施方案


县城乡划分实施方案县城乡划分实施方案
一、城乡划分目的和要求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城镇化水平,制定城乡划分代码。
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具体业务由各乡镇统计业务人员联合村、居委会人员按照《城乡划分基层操作手册》要求操作办理。[第1文章- 找范文,到第1]
二、城乡划分对象
针对**县境内所管辖镇、乡以及乡镇的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的实际建筑情况划分城乡属性。
三、城乡划分内容
划分城乡代码以现有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委会、村委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镇是指在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县市辖区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
(一)县城所在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城乡划分实施步骤
(一)成立城乡划分领导小组
由于城乡划分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和业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培训
领导小组组织乡镇主要业务人员在6月底前进行业务培训,乡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培训到村、居委会。
(三)操作划分城乡代码
1、由县统计局与民政等部门衔接,6月25日前准确编制好2016年全县各乡镇到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代码(12位)。
2、由乡镇组织村、居委会人员及相关人员根据当地区域建设实际情况划分城乡代码:在2016年各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县统计局提供)后面增加2位相应的城乡属性代码。2016年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不变,如乡镇认为需要调整,由各乡镇报统计局认可后再作调整。
(四)上报时间
各乡镇认真进行复查审核后,于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县统计局,县统计局审核后于7月15日将城乡转换资料和城乡划分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件前报州统计局。县城乡划分实施方案

城乡垃圾整治实施方案


城乡垃圾整治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城乡垃圾整治实施方案供大家参阅!

按照《xxxx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清除城乡垃圾整治旅游环境方案》的整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清除城乡垃圾整治旅游环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将我镇环境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经研究,由分管领导牵头,联络员负责各村(居)委会做具体工作落实,在镇域内集中开展大规模环境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县相关工作要求,对于城乡生活垃圾乱堆乱倒重点区域,进行彻底清理清扫,并及时通报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形成长态化工作督查机制,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刷写标语、固定横幅、镇村会议,农村酒席场合等积极宣传,在全镇8村1社区、相关驻镇单位广泛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全镇广大群众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干部捡拾垃圾活动,做出表率,带领群众自发地成为维护环境卫生的重要力量。

三、 主要工作任务

1、社区和街道:江镇社区包括集镇街道人口集中,因此承担了全镇约三分之一城乡生活垃圾清理整治任务,要集中资金和力量,对于嘉陵江沿河生活垃圾堆积池、白水江车站铁路沿线垃圾堆放点、原白水江老街垃圾堆放点3处垃圾聚集地进行重点清理,并协调铲车、挖机等大型机械参与到垃圾清理与环境整治工作中,对可见白色垃圾予以清理。

2、各村委会: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有碍观瞻的区域和旅游景点进行集中环境清理整治。如林家山村对于居民安置点附近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大沙坝村对白杨沟沿线的垃圾进行转运和掩埋,以及药水洞旅游景点环境进行彻底整治;权力村组织力量对于走马湾安置点附近堆积的建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另外还有铁佛寺、梁家湾、封家坝等村组织人力对原先堆积和新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清扫清理。

3、重点项目工程:对于正在建设的权力村通村水泥路工程,由于工程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机车零件等固体垃圾,要求进行集中整理整治,并对于村委会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必要机械援助。

4、其他污染源监管:对于容易产生污染源的企业和单位,如农业养殖合作社、镇村卫生所积极进行环保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广泛宣传,对于确实存在污染行为的,联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和整顿。

四、 加强检查考核

把环境整治做为考核村两委和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垃圾清理、环境整治不是阶段性工作,不是安排一时,完成一阵,活动结束,大功告成,我镇已把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到村委工作考核和干部工作考核内容之中,督促引导村委和包村干部负起责任,建立建全环境维护的长效机制,让我镇的环境保护工作成为常态化。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医疗设备实施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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