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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0629 【实施日期】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

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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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

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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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我所今年上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高规格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社区矫正 、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排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建设街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今年上半年,我所还积极开展了基层矛排工作站的组建和“六统一”调委会的检查验收工作,促进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开展。全年,我办事处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7起,调处率100%,成功率100%。

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办事处“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办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月 例会时间,每月安排1—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每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法制报告会,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办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法制宣传4场次,受教育人数518。

四、深入摸排,落实帮教措施

按照区局的部署,我所于今年 六 月份,分别开展了 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司法所 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干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 排查中,共排查刑释解教人员8名,已帮教8名,最大限度的防止了脱管漏管。通过排查,我所的帮教工作量成倍增加,任务繁重,为扎实做好帮教工作, ,做到了逐人衔接,逐人立卷,定期帮教,合理安置,使帮教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齐抓共管,参予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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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税务所建设的几点措施

作为征收一线的基层税务所是地税系统的最基层单位,所有税收工作都必须依靠税务所来完成。一线的地税干部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地税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继续深化的情况下,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圆满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就必须加强基层税务所建设。

20xx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市局提出的“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关键之年。局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解放思想、加快转变、夯实基础、依法行政”为我地税系统各项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此外落实“加快五个转变”是我们的重中之重,是我们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基层税务所目前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

1、收入为主,管理为次。许多税务干部片面地认为只要每年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就可以,因而忽视了税收管理工作,造成税收任务和征管“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2、执法力度不足,法制观念不强。对滞纳金的加收与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在部分纳税户身上难以实现。个别税务干部只注重实体法而忽视了程序法,如在实施处罚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或没有填写相关文书等,导致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

3、税源需拓宽,偷漏税现象尚存。由于基层力量薄弱,征管不到位,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偷漏税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同时又由于近几年税收计划增幅较高,有效税源相对不足,欠税现象比较普遍,给组织收入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4、部分税务干部凭经验办税,忽视了自身学习,在工作中造成被动局面,妨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5、行风问题仍然存在。个别税务干部执法不廉,人情税、关系税、吃拿卡要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个别税务干部服务意识差,特权思想严重,在纳税人心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二、加强基层税务所建设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1、以人为本,提高基层地税干部素质。包括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关、地位观、利益观。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需要,重点学好涉税法律知识。要充分发挥基层所长的模范带头作用。作为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要起到承上启下。积极工作,身先士卒、恪尽职守,以自己的言行教育和说服周围的同志,以达到整体前进的目的。在学习中坚持按需施教、因岗施教、因人施教。使全体地税干部在学中干、干中学,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真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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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方案

为各种突发性灾害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根据我镇具体实际,现就推进我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我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等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镇政府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镇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各村(居)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村(居)要按照镇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地震等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发生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

三、功能设置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以下

9种基本功能:

一是应急避难指挥中心。应充分利用各类广场、公园、体育场等办公用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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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 查看全文>>>

供电所建设十一五规划

文章标题:供电所建设十一五规划

供电所建设“十一五”规划 为切实加强供电所建设,全面提升供电所管理水平,促进电力营销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县电力局供电所建设“十一五”规划》。[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一、编制依据和原则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1.1.2国家电网公司《农村供电所规划化管理标准》、《供电所规划化管理考核办法》、以及有关供电所营销、线损、安全和规范化服务的办法和规定。

1.1.3集团公司《关于深入开展规范化供电所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地电办发[20xx]8号)、《规范化供电所必备条件》、《规范供电所验收标准》(**电办发[20xx]48号)。

1.1.4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供电所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电发[20xx]39号)[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1.2编制原则

本规划编制遵循“立足现状,适度超前,纵横比较,分步实施”的原则。

1.2.1立足现状:规划的编制立足于**县电力局供电所现实状况。

1.2.2适度超前:考虑发展的因素,本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与任务适度超前。

1.2.3纵横比较:规划既与过去作纵向比较,又与电力系统同行业进行横向比较。

1.2.4分步实施:各项措施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现状和建设环境

2.1、供电所现状

截止20xx年底,我局共有20个供电所,担负着全县17个乡镇250个行政村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任务。

2.1.120xx年以来,按照集团公司的安排,现局组织开展规划化供电所创建活动,建立完善了组织管理体系,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截至目前,已命名规范化供电所4个,占总数20,10个供电所通过验收,尚未命名。

2.1.2供电所安全组织体系逐步完善,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已经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日趋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工作票制度等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执行较好,每月按计划进行停电检修。供电所按照要求配备了个人和公用安全工器具,能按期进行试验,有专门库房存放。

2.1.3县局所辖区域内,共有10kv馈路*条,线路*km,配电变压器*kva/*台,低压线路*km。

供电所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安全运行和维护检修按规定进行,备品备件基本按要求配备。20xx年底,10kv线路完好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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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校车暂行管理办法精选》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对网友有用。

为了提高效能,降低公务用运营成本,保障行车安全,规范小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调度 (一)学校公务用小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 (二)学校公务用小车只用于学校各项公务活动和各种突发事件。 (三)学校正校级领导(在岗或继续留用)采用专车接送上下班及公务活动用车,副校级领导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延长退休的校领导上下班及公务活动用车采用搭配用车。 (四)学校领导乘坐公务用车原则上应事前告知党政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直接用车,出车必须在出车前向党政办公室小车调度人员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便于统一调度使用。 (五)如遇各种紧急突发事件,可由校领导、安全稳定部门、党政办公室、值班人员直接调度值班小车,事后补办有关用车手续。正常公务用车,未经办公室调度,小车驾驶员不得出车,否则视为私自用车。私自用车由驾驶员自费承担以下费用: 里程费(xx元/公里)、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六)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仅限于z市辖区范围内,省外公务活动不得乘坐学校公务车。特殊情况需要派车,须经学校校长审批。 二、安全管理 (七)驾驶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人,爱岗敬业,服从调度和管理,遵守保密制度,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管、保养及年检等各项工作。在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出车返回后及时入库,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八)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驶,禁止私自用车和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擅自出车而引发交通事故,均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按一次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经济上的处罚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驾驶员所驾驶的小车如果在公务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小车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前不能出车;公务用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驾驶员相应的处罚。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出现场交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年度内驾驶员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且直接费用单次在xxxx元以上的,扣发其年终安全奖,同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xx%,取消当(学)年考核的评优资格。 (十)驾驶 查看全文>>>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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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树立为公司经营和效益服务的思想意识,使专职司机的管理、服务、安全、职责等各项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车辆成本消耗,并使专职司机的奖惩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小车车辆管理实行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执行总裁三级管理制度。

一、专职司机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专职小车司机(系指为公司领导开公务车的专职驾驶员,以下简称“专职司机”),是在公司总裁办统一领导下,承担着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用车任务的人员。

岗位职责:

1、承担主管领导业务活动用车任务。

2、承担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正、副)、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总裁所安排的业务用车任务。

3、爱护车辆设施,严格遵守一日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认真检查制度,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正常行使。

4、对所驾车辆技术状况了如指掌,及时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以保证车辆使用合法有效。

5、严格遵守各项车辆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认真、如实填写相关出车记录,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工作。

6、车辆的日常维护、清洁工作。出车前后,须做好保养、加油、车辆内外的清洁与卫生等工作。

7、努力提高驾驶水平,注意节约油料,降低车辆消耗。

工作要求:

1、爱岗敬业,提高“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意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2、注重礼仪和礼表。穿着整齐大方,干净利落,工作时间不得穿短裤、拖鞋、背心上岗。有重要外事活动时,应着西装、打领带。

3、热情为公司领导服务,一切以领导满意为宗旨。对领导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应全力以赴完成。一切工作都要在保证领导业务活动用车的前提下进行。

4、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为领导开车的专职司机要谦虚谨慎,严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不泄露领导谈话内容。任何与领导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领导车辆。

5、严格遵守各项劳动制度、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出车,不应以任何主、客观理由拒绝执行小车班长和总裁办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除身体条件外)。

8、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得发生无故延误工作的现象;不得与不得无故刁难乘客或与乘车人员发生任何纠纷。

9、严禁以车谋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外借,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

10、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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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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