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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的形式,2024演讲稿的形式范文

形式主义的表现

【学习总结(1)】

形式主义的表现主要在哪些方面

一、用哗众取宠代替实事求是;二、用投机取巧代替实干苦干;三、用粗枝大叶代替一丝不苟;四、用走马观花代替深入实际;五、用僚草应付代替严谨作风;六、用高喊口号代替实际工作;七、用三心二意代替全心全意;八、用虚张声势代替雷厉风行;九、用欺上瞒下代替求真务实;十、用表面文章代替表里如一。形式主义的主要根源是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和官本位思想。

1、弄虚作假,不求实效。形式主义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弄虚作假、作表面文章,以赢得上级肯定和领导满意。有的单位开展大型活动,既不认真领会上级指示精神,也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为寻求轰动效应,在准备工作不充分匆匆忙忙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层层鼓动、全面铺开,重形式、轻实效;有的抓工作,满足于开会,领导强调了,要求也提了,至于工作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则全然不闻不问,只做上篇文章、忽视下篇文章;有的哗众取宠,欺上瞒下。[由整理]

2、好大喜功,欺上瞒下。有的在领导面前,不报实情、不讲真话,报喜藏忧,讲成绩夸夸其谈,长篇大论,讲问题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有的一味取悦领导,把领导的喜好做为行事的准则,更有甚者当本单位发生事

事故案件时,首先思考的是对个人升迁的影响,不是严肃查处,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而是在要不要上报、怎样上报上挖空心思,想方设法把客观的、偶然的因素强调的多一些,把主观因素讲少一些,以减轻或推卸职责。

3、脱离实际,照搬照套。有的把上级的指示当教条,不吃透主要精神,不注重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而是照本宣科,机械地照搬照套。有的抓工作,片面认为想到就是做到、能写就是会做,计划措施很周密,却不注重深入实际抓落实。凡此种种,表面热热闹闹、兴师动众,实际效果却不明显。为了美好的明天

【学习总结(2)】

形式主义的表现及其克服对策

摘要: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不仅仅浪费宝贵资源、贻误发展时机,而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务必下大气力防止和克服。为了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在认清形式主义的内涵的基础上,需要深入认识形式主义产生的根源和表现,由此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的对策。非主流符号

关键词:形式主义;防止;克服;对策

一、形式主义的内涵及产生根源

1。形式主义的内涵。毛主席以前指出:形式主义是一种幼稚的、低级的、庸俗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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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功能上划分,可分为五种。 1、“使人知”演讲。这是一种以传达信息、阐明事理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它的目的在于使人知道、明白。如美学家朱光潜的演讲《谈作文》,讲了作文前的准备、文章体裁、构思、选材等,使听众明白了作文的基本知识。它的特点是知识性强,语言准确。 2、“使人信”演讲。这种演讲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信赖、相信。它从“使人知”演讲发展而来。如恽代英的演讲《怎样才是好人》,不仅告知人们哪些人不是好人,也提出了三条衡量好人的标准,通过一系列的道理论述,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旧观念。它的特点是观点独到、正确,论据翔实、确凿,论证合理、严密。 3、“使人激”演讲。这种演讲意在使听众激动起来,在思想感情上与你产生共鸣,从而欢呼、雀跃。如美国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在林肯纪念堂前的演说》,用他的几个“梦想”激发广大的黑人听众的自尊感、自强感,激励他们为“生而平等”而奋斗。 4、“使人动”演讲。这比“使人激”演讲进了一步,它可使听众产生一种欲与演讲者一起行动的想法。法国前总统戴高乐在二战期间的英国伦敦作的演讲《告法国人民书》,号召法国人民行动起来,投身反法西斯的行列。它的特点是鼓动性强,多以号召、呼吁式的语言结尾。 5、“使人乐”演讲。这是一种以活跃气氛、调节情绪,使人快乐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多以幽默、笑话或调侃为材料,一般常出现在喜庆的场合。这种演讲的事例很多,人们大都能听到。它的特点是材料幽默,语言诙谐。 第二,从表达形式上划分,可分为三种类型。 1、命题演讲,即由别人拟定题目或演讲范围,并经过准备后所做的演讲。它包含两种形式:全命题演讲和半命题演讲。全命题演讲的题目一般是由演讲组织部门来确定的。某单位搞“让雷锋精神在岗位上闪光”主题演讲,为了让演讲员各有侧重,分别拟了《把爱送到每个顾客的心坎上》、《练好本领,为民服务》、《从一点一滴做起》三个题目,给了三个演讲者,要求以此组织材料,准备演讲。半命题演讲指演讲者根据演讲活动组织单位限定的范围,自己拟定题目进行的演讲。1986年,中央电视台和《演讲与口才》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十城市青少年演讲邀请赛”命题演讲即是以“四有教育”为范围,具体题目自拟。命题演讲的特点是:主题鲜明、针对性强、内容稳定、结构完整。 2、即兴演讲,即演讲者在事先无准备的情况下就眼前场面、情境、事物、人物临时起兴 查看全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余松林

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司法独立 实现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 (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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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念及司法理念 如果单从字面进行阐释,理念可以作理想、信念的理解,也可以作原理、观念的理解。可见,在不同的语境中,理念的含义会有所不同。本文的主旨是对现代司法理念进行探讨, 而司法是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中的理念的解释应取后者。 司法理念可以作司法原理、司法观念的理解,那么其是否可以和传统的法理学理论对接呢?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是对法律意识的发展和深化。 按照通说,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相互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将司法理念与法律意识的内涵作一比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理念也就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①由此可见,司法理念所包含的司法原理、司法观念分别属于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的范畴。由于司法观念的不稳定性,对其研究势必需要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本文主要是从司法原理的角度对司法理念展开探讨,因此下文中的司法理念是作狭义的理解的。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系统成熟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司法理念的变革作为先导,否则司法改革将会因为自身的随意性而不得不经常停下来做制度上的修补。 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但是要使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能够自觉的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要有成熟的司法理念作为“信仰”的基础。

二、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司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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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账外资产的成因、形式及税务处理

一个企业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他的再生产过程应当是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在规模不断扩张、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同时,对外报表却是长期亏损或微利。通过稽查,我们发现这些企业的实有资产与账面资产严重不符,即形成所谓的账外资产(包括现金、实物和债权等有形资产),正是这些账外资产为企业偷税提供了可能。下面就账外资产的成因、形式及税务处理谈几点看法。

一、账外资产的成因

企业账外资产的形成可以说是多种原因导致,比如说为了逃避注册资本时的验资费虚假注资隐瞒实收资本,以及收发货物计量不准确等原因。但是,导致形成账外资产的常见原因是为偷逃税金所致。

一是虚列支出,虚列支出直接导致成本费用加大,应税所得额减少,偷逃所得税。同时如果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增大进项税额,减少应纳增值税。

二是隐瞒应税收入。企业利用无票收入部分进行收入不计账或少计账,以此达到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目的。

三是接受现金捐赠不入账,以期偷逃所得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维持并且扩大再生产,那么,由于虚列支出或隐瞒收入的资金则须又投入到再生产之中,很显然,这些没有来源的资金部分就会形成账外资产。

二、账外资产的表现形式

企业由于偷逃税行为而行成的账外资产最初为货币资金,当又投入到再生产时,就会存在于各个生产和流通环节,表现为不同的资金形态。1、账外固定资产。多表现为新上的固定资产如设备、厂房、土地不在账目上反映。2、存货溢余。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原材料等货物,在实际盘点时实际数量大于账面数量。3、虚假应付账款。主要表现是企业账面上的“应付账款”大于实际对应客户的“应付账款”,而实际上已用账外资金部分和全部偿付,原因是企业按约定期限偿付债务时,账面资金没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支付。另一种情况最常见的是“其它应付款”,企业为防止出现虚假应付款而引起的风险,多采取虚拟人名或以股东及经营者的身份,做为应付款的对方,并根据账外现金情况转为企业账内资金重新进入现金流转。4、隐瞒账户。即将账外的货币资金存放于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户,或存放在个人储蓄账户之中。5、盘亏。盘亏做为账外资产存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比如产成品出售后不计收入,一方面是产成品盘亏,而另一方面则是收入的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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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自首犯的认定及其处理内容显示中自首犯的认定及其处理 自首制度,又称自首减免制度或自首从宽制度,因其成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轻罪可以免除处罚,故该制度是刑法处罚时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制度对于瓦解犯罪势力、案件侦破和改造罪犯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笔者将就自首犯的认定和处理谈一谈自己的浅显看法。 一、自首犯的认定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况: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一般自首”。对这一点的理解,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自己主动、直接地投案,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其中包括两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作了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解释了应当视为投案自首的几种情况,下面分别探讨: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并不逃跑,或逃跑后有改过自新、接受惩罚之意,而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自首行为,此条规定自首并不严格要求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而是扩展到向上述所列举的三种情况,即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也视为投案自首。但这里应注意不能做扩大解释,即犯罪嫌疑人如果投案的对象不是上述三种机关或个人,也不是司法机关,那么,不能认定其为自首。 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是对自首的行为方式作出了扩大的解释。犯罪分子如果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不能或不方便亲自投案的,也可以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方式完成投案自首。对这一规定的理 查看全文>>>

吕为锟

一、 法人制度和法人制度理论的关系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从1896年颁布、19xx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系统、完整的法人制度以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纷纷效仿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制定单行的法律和条例建立法人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制度形成了不同的法人制度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相对较晚,法人制度理论研究工作滞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典,但是都没有成功。(注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维持,缺乏法人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直到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专章规定以后,我国才开始建立法人制度,距今仅有十七年的历史。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称为“民营企业”,同国营企业一样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属于哪一类法人?如何进行管理?传统法人制度理论不能作出正确地回答,《民法通则》不能予以调整。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新经济组织可以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纳入事业法人管理体系,由人事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又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国有特征,前边加上“民办”二字,显然不合乎逻辑。学者们众说纷纭,雾里看花。1998年3月我国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xx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注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指出“与民事主体问题相关联的还有法人分类,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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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的具体表现(一)

反对形式主义是一个严肃的政治课题,反对形式主义,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但是,近年来,中央虽三令五申,形式主义却屡禁不止,日渐猖獗,呈横行之势,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带来了恶劣影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形式主义不除,后患无穷。反对形式主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肃的政治课题。

一、当前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

形式主义流弊,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并且时常改头换面,乔装打扮,招摇过市。当前常见的有:

1、理论学习,装潢门面。把学习理论当成包装自己的一种手段,不是为了武装头脑而是为了武装嘴巴,既不联系思想实际也不联系工作实际,学而不思,学而不信,学而不行。

2、讲话撰文,空洞无物。作报告写文章,装腔拿调,八股习气浓重,夸夸其谈,洋洋洒洒,尽说些大话、套话、空话,言之无物,了无新意,满篇“思想泡沫”。

3、文山会海,远离实际。整天沉湎于文山会海,全靠开会议发文件指导工作,无论什么重要的事,似乎只要开了会发了文,就可以万事大吉、心安理得,使领导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4、名星作派,虚荣浮躁。热衷于在传媒上抛头露面,追求报上有名、电视有影、广播有声,忙于各种剪彩和迎来送往,缺乏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和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敬业精神。

5、刮风跟风,照搬照套。喜欢刮风跟风,闻风而动,见风行事,一个新东西出来,自己还没有完全弄明白,就照猫画虎,照搬照套,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

6、空喊,爱鼓虚劲。打着更新观念、解放思想的旗号,空喊些不切实际的所谓“新思路”、“新举措”之类的高调,乱定异想天开的目标,干打雷,不下雨,工作一阵风,结果一场空。

7、虚张声势,华而不实。热衷于造声势、搞花架子,追求表面的轰轰热热、热热闹闹,实际工作没做多少,汇报起来却头头是道、经验一套一套,其实只是停留在纸上、墙上、嘴上。

8、弄虚作假,自欺欺人。为炫耀所谓“政绩”,不惜采用各种掩人耳目、瞒天过海的手法,欺骗领导,欺骗群众,欺骗自己,明明是白偏说成是黑,明明是东偏说成是西,明明是事故偏要包装成事迹,很多问题被掩盖着,一旦爆发,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

9、急功近利,哗众取宠。考虑问题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出发,而是立足于树“个人形象”、搞“面子工程”、制造“轰动效应”,不顾客观条件,干出一些劳民伤财的傻事蠢事。10、取悦领导,投其所好。善于观察领导脸色,研究领导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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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烧龙虾球的做法及其关键 辽宁韦公远/文 红烧龙虾球是用淡水小龙虾尾部连肉带壳烹制而成,因其咸菜造型美观、色泽红亮、虾肉鲜嫩、麻辣味浓而为食客称道。虽然制作此菜从选料到烹制并不繁琐复杂,但真正要做到质优味美也并非易事。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制作此菜的经验,将制法及其关键介绍给大家。 原料:淡水鲜活小龙虾1000g,红油50g,料酒15g,蚝油10g,玫瑰露酒10g,生抽王10g,白糖sg,蒜泥辣椒酱25g,干辣椒节15g,花椒20粒,蒜末、姜末、葱花、精盐、鸡精、味精、大红浙醋、白胡椒粉、湿淀粉各适量,色拉油750g(约耗50g)。 做法:1.先将龙虾的两把钳子拔下另作它用,将虾身刷洗干净后,再带肉拔下尾部,抽去沙肠,洗净纳碗,用玫瑰露酒、精盐码味。 2.炒锅置火上,入色拉油烧至四成热,下入龙虾滑至色红且成球状时,起锅倒入漏勺内控油。 3.锅留底油,投入花椒粒、干辣椒节、姜米、蒜末等煸炒出香味,续下辣椒酱炒出红油,烹入料酒,掺入适量鲜汤,烧沸后用漏勺捞出料渣,然后调入白糖、生抽王、大红浙醋、鸡精粉、蚝油等,再放入龙虾球,烧约5min后,调入味精,勾薄芡,淋红油,颠翻均匀后撒入葱花,起锅装盘即成。 一、选料宜精 1.龙虾必须选择鲜活的,忌用死龙虾。因龙虾含有大量的组氨酸,当龙虾死后,这些组氨酸会很快变成有毒的物质,人食用后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 2.淡水龙虾有红壳与青壳之分。因青壳龙虾壳薄、肉嫩且出肉率高,故烹制此菜宜选用青壳龙虾。 3.切忌不能选用被工业废水污染过的龙虾。因这种龙虾既会影响食客的身体健康,烹制咸菜后又有一股“柴油”味,影响菜品的质量。那么怎样辨别是被污染过的龙虾呢?笔者的经验是:( )一闻,把龙虾拿来闻一闻,如果有“柴油”味,便说明这龙虾被污染了;二看,看看龙虾的胸、腹部是否有大量的黑色污垢,若有,则龙虾肯定已被严重污染了。实践证明:没有被污染的龙虾,精神好且腹部呈青白色。 4.龙虾应选择大小均匀的,这样烹制龙虾时才能受热均匀,成熟一致。 二、洗涤要净 红烧龙虾是一道带壳烹制的菜肴,因龙虾壳上带有大量的污物和细菌,故洗涤龙虾必须认真仔细。具体方法是:先将龙虾头部去掉,从尾部抽出沙线,然后放入清水盆中搓洗_遍,再用牙刷将龙虾腹部逐一 查看全文>>>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有三类. 本文探讨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以及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由于在此诉讼中需要论证受害理由的成立(也即实质性审查),因而特别探讨了实质性审查中的比例原则。此文对比例原则(已成为欧盟的习惯法,参阅共同体法院在1976年第116号案件)作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从而系统并深入地阐述了德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程序问题。

一、 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共有三类, 即: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和特设机关监督制。其中特设机关监督制是指有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等监督制度。这类制度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以德国为杰出代表。德国的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联邦总统,参议院 并列,以防权力功能的失调 。因它是在行使宪法司法之中来推动法律进步的,所以宪法法院不仅是一级法院,而且是其它法院所难以代替的.它是按宪法的原则对国家权利进行国家法治式的控制,以保护宪法并使宪法适合新的现实。这种地位并不是其它的机构人员枵腹从公,以增加其机构的功能所能代替的。德国宪法法院应在国家的宪法机构中行使其终审判决权,同时也应涉及国家的政治领导及国家意志形成的领域。因为后者也是宪法规范的范围。它的主要功能应体现在保护宪法上。保护宪法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 保护宪法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 这是由于国家相对于公民的地位的绝对优势,因而法制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符合宪法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侵犯。宪法法院通过审查具体的法律的宪法性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方面 保护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这种保护往往是指对国家宪法机构之间宪法性争端的解决。具体地说,在国家层面上,有德国议会与联邦政府在权利与义务交叉时的争端,联邦政府与州之间关系的争端以及法规与规章司法复审。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是有区别的,行政法院是除宪法性争议之外所有涉及公法的争议,尤其是对行政行为表示异议的案件。

二、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

就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而言。宪法法院在宪法的范围中来审查被指控的国家法规及地方法规和各地区机关之间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指控侵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各种申诉。它的判决不受制于其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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