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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检讨,2024侵犯隐私的检讨范文

到6月底,上海将为全市1329家网吧的11万台电脑安装一套全新的监控软件。通过这套软件,管理人员可在办公室里对网吧里任意一台电脑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人浏览受限制的网页(比如黄色网站),工作人员可以马上通过技术手段对这类网页进行屏蔽,从而有效过滤网上的不良信息。(《东方早报》4月28日) 但是,以过滤不良信息和限制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为目的的这套软件,还未安装完毕就遭遇了争议。 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但可能侵犯到隐私权。如果网吧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网络管理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做法还是比较合理的。网吧是一个特殊的场合,它是公众娱乐场所,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行政机关有职责对这样的公共场所进行管理。 两位专家,一位是私法学者,一位是公法学者,他们从各自学术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有他们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见解并不全面,并没有综合考虑公法与私法的相关问题。 这件事情应从公民权利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上看,之所以发生争议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在进行博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寻找一个平衡点或在两者中谁优先考虑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管理人员对电脑进行监控的行为已经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可否认,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但是,公民上网并不仅仅浏览网页,写信、聊天等等都是在一台电脑位所占的狭小空间进行,这些人也不愿他人知晓其写信、聊天的内容,这明显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对其进行监控便是窥其隐私。其次,如果网吧工作人仅仅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并不能作为对侵犯隐私权的免责,这只是涉及知情权的问题,网吧只是让公民知情而已。而隐私权的放弃要基于公民个人的自愿,格式合同的强制条款不能剥夺公民的隐私权,格式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正如我们住酒店,酒店不能说提示了房间有监控设备就可以免除其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所以,问题还不在于进行监控的行为有无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是说这种限制有无正当理由。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特别是网吧这种公开场所,黄色等有害信息的传播极为频繁,危害之广、之烈,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毒害,已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关系到许多人的切 查看全文>>>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有三类. 本文探讨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以及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由于在此诉讼中需要论证受害理由的成立(也即实质性审查),因而特别探讨了实质性审查中的比例原则。此文对比例原则(已成为欧盟的习惯法,参阅共同体法院在1976年第116号案件)作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从而系统并深入地阐述了德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程序问题。

一、 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共有三类, 即: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和特设机关监督制。其中特设机关监督制是指有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等监督制度。这类制度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以德国为杰出代表。德国的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联邦总统,参议院 并列,以防权力功能的失调 。因它是在行使宪法司法之中来推动法律进步的,所以宪法法院不仅是一级法院,而且是其它法院所难以代替的.它是按宪法的原则对国家权利进行国家法治式的控制,以保护宪法并使宪法适合新的现实。这种地位并不是其它的机构人员枵腹从公,以增加其机构的功能所能代替的。德国宪法法院应在国家的宪法机构中行使其终审判决权,同时也应涉及国家的政治领导及国家意志形成的领域。因为后者也是宪法规范的范围。它的主要功能应体现在保护宪法上。保护宪法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 保护宪法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 这是由于国家相对于公民的地位的绝对优势,因而法制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符合宪法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侵犯。宪法法院通过审查具体的法律的宪法性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方面 保护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这种保护往往是指对国家宪法机构之间宪法性争端的解决。具体地说,在国家层面上,有德国议会与联邦政府在权利与义务交叉时的争端,联邦政府与州之间关系的争端以及法规与规章司法复审。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是有区别的,行政法院是除宪法性争议之外所有涉及公法的争议,尤其是对行政行为表示异议的案件。

二、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

就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而言。宪法法院在宪法的范围中来审查被指控的国家法规及地方法规和各地区机关之间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指控侵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各种申诉。它的判决不受制于其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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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开始一段非常刻苦铭心自我检讨的计划,这段计划。将对我的人生有一个重大的转变。所以这是我人生中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我现在要非常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个错误是什么呢?为什么需要我自己非常深刻的去认识呢?去反省呢?当然。这不是一个一般的错误。 接下来。我需要描述一下我犯过的这个非常深刻的错误。因为这对我的反省过程和检讨是非常重要的。那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在那几声轻轻的乌鸦的提醒下。我想着她。想着她在干嘛呢?是在唱歌呢。还是聊天呢。还是在语音呢。还是在打字呢。还是有人泡着她呢。我很矛盾。很犹豫着。我发誓。如果有人泡她的话。我会非常的。绝对的。超级的。吃醋的。谢谢。

所以,在那非常的。绝对的。超级的矛盾的情绪下。我选择了去做一件事。但是这件事。则是对我接下来的路。一个重要的事。因为我犯错了。犯了一个超级的无敌的天大的错误。我选择了想去了解她。接近她。想知道她现在在这个时间段内所干的一切的事。所在她身上所发生的一切事。于是。我在抱着无比的好奇心和强烈的欲望下。我在网络上游荡着。搜索着。一切可以能让我。被我。所利用的信息。在我正在一头雾水的情况下。准备关掉ie。灰心绝望。伤心的情况下。忽然看到了一个关于qq语音间谍的程序。我抱着一切希望去看了一下。发现。这个程序是可以下载的。(下载过程省略)。在打开后。一头雾水的。非常郁闷的。迷茫的看着这个所谓的语音间谍。于是我决定。开始乱点。乱用。在使用了一番后。我发现。我还不能完全熟悉的使用这个程序。于是灰心了。心里暗不爽的关掉了这个程序。在n分钟后。我发现。我还是不能放弃对这份机会的争取和努力。于是我又打开了它。结果发现。我还是不能使用。在超级灰心的状态下。我又选择了放弃它的想法。可是。就是在这种。矛盾的心态下。我反复的打开。关掉。打开关掉。。在一个超级偶然。凑合。神奇的情况下。我居然成功的应用了这个东西。抱着还是非常不信和好奇的状态下。我打开了接受语音。超级惊讶的发现。真的可以听到对方的语音。

于是。总结了前面使用失败原因的前提下。同时静静的听着某个人的语音。发现了某个人正在和人语音中似的。(中间环节省略)。 在模糊的情况下,我貌似听到了类似我也喜欢你啊 好可爱啊 等等等的一类的话。然后心情超级郁闷。为什么某个人老是不跟我说话。不弹我语音叫我哄她睡觉。等等等。

于是我很生气,我对她大吼了几声。在接下来。发生了很多不可言语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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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6月底,上海将为全市1329家网吧的11万台电脑安装一套全新的监控软件。通过这套软件,管理人员可在办公室里对网吧里任意一台电脑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人浏览受限制的网页(比如黄色网站),工作人员可以马上通过技术手段对这类网页进行屏蔽,从而有效过滤网上的不良信息。(《东方早报》4月28日) 但是,以过滤不良信息和限制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为目的的这套软件,还未安装完毕就遭遇了争议。 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但可能侵犯到隐私权。如果网吧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网络管理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做法还是比较合理的。网吧是一个特殊的场合,它是公众娱乐场所,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行政机关有职责对这样的公共场所进行管理。 两位专家,一位是私法学者,一位是公法学者,他们从各自学术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有他们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见解并不全面,并没有综合考虑公法与私法的相关问题。 这件事情应从公民权利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上看,之所以发生争议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在进行博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寻找一个平衡点或在两者中谁优先考虑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管理人员对电脑进行监控的行为已经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可否认,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但是,公民上网并不仅仅浏览网页,写信、聊天等等都是在一台电脑位所占的狭小空间进行,这些人也不愿他人知晓其写信、聊天的内容,这明显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对其进行监控便是窥其隐私。其次,如果网吧工作人仅仅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并不能作为对侵犯隐私权的免责,这只是涉及知情权的问题,网吧只是让公民知情而已。而隐私权的放弃要基于公民个人的自愿,格式合同的强制条款不能剥夺公民的隐私权,格式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正如我们住酒店,酒店不能说提示了房间有监控设备就可以免除其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所以,问题还不在于进行监控的行为有无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是说这种限制有无正当理由。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特别是网吧这种公开场所,黄色等有害信息的传播极为频繁,危害之广、之烈,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毒害,已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关 查看全文>>>

一、说教材

1.本课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

“隐私和隐私权”是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五课“隐私受保护”中第一框题的内容。在此之前,通过对第三、第四课的学习,学生们已经了解了人格尊严权中的几项具体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方面的知识,了解法律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某些规定,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通过本框的学习能使学生进一步体会到人格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为下一课“尊重和维护隐私权”做好铺垫。因此本课承前启后,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2.学习与能力目标要求

(1)知识目标

①使学生掌握隐私的含义,隐私权的内容。

②能够澄清隐私即丑事的错误观念。

③知道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予以明确的保护。

(2)能力目标

能够自主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教材和生活中的相关案例,正确判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使学生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具有隐私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3.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隐私的含义,隐私权的内容。

教学难点:保护隐私的必要性,隐私权的含义与内容。

我确立教学重点、难点的依据主要有三点:

(1) 针对学生对个人隐私认识上的偏差:由于长期受封建观念的影响,有许多人总是认为“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错误地把隐私等同于丑事、不光彩的事。正确认识个人隐私,从而保护个人隐私,对学生成长十分必要。

(2) 针对学生隐私经常受到侵犯的事实:在我们身边经常有老师私拆学生信件,父母偷看子女信件、日记的现象,尽管出于善意,但却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学习隐私的内容,有助于学生积极维护个人隐私权。

(3) 针对学生经常侵犯他人隐私的现实:由于对个人隐私认识不够,学生侵犯他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较为普遍。尊重他人的隐私,体现了一个人的文明素养、法律素质和道德境界,每个学生都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

二、说教法

1.讨论式教学

针对学生在隐私方面的模糊认识,设置相关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引导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提高学生的隐私意识,从而也有利于学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2.情境式教学

在讲述保护隐私的必要性这部分内容时,我主要采取了情境教学法,设置一些侵害个人隐私的情境,然后让学生来推测、想象事件的结果,最后教师进行归纳说明,从而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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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的面子不可侵犯》读后感

无意中看了王开东老师的博客《小孩子的面子不可侵犯》后,内心感慨颇多。王老师说:不少人认为小孩子是小人,可以逗他玩,反正他小,不懂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面子。其实,小孩子的心灵就像草叶上的露珠,一不小心摔下来,就是粉身碎骨。很多家长很爱孩子,对孩子无微不至,但却未必知道尊重孩子,懂得呵护孩子的心灵,给孩子面子。

小孩子的心灵是脆弱的,很多大人眼里的小事,对孩子来说,可以就是天大的事。玩具坏了,就是天塌下来了。小兔兔死了,就是世界末日来了。面子渗透到了中国人的灵魂和骨子里,最后进入中国人的基因,小孩子也爱面子,也不例外。他叙述了发生在他身上的一件小事,让他内心煎熬了许久许久,尽管年龄渐长,尽管父亲离世,对父亲,怨恨早已不在,但一个完美快乐的童年就这么夭折了。就如他说:孩子的心灵,是小溪的流水,悠悠的,平和的,无力的,但他们又是那么敏感,脆弱,真的要好好呵护,不可粗心大意。

读了他的这篇文章,内心的共鸣让我久久不能平静。我也曾是个敏感的女子,那时的父亲是严厉的,对我学习要求严而又严,每天早晨天不亮还要带着我和弟弟晨跑,翻单杠。那时的我怀揣着对文学的梦想,特别喜欢看小说和诗歌,这在父亲看来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那样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干着最无用的事情。

于是我只能在学校偷偷的看,书是肯定不能带回家的,那就只能有求于别的伙伴带回,于是时间一长,在小伙伴们的地位越来越渺小,就这样再加上内心的煎熬让我一点儿也没有面子,因为我总是有求于他们,还要躲过父亲严厉的目光,童年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慢慢长大。尽管现在父亲变得越来越慈祥,我的孩子还经常掳掳姥爷的胡子,我也早已摆脱了那种心底的煎熬,但内心深处对这件事的纠结一直在持续,当然可能还是期待有更美好的童年吧。

王老师的文字让我想起了《变形记》里的一位主人公,他的名字我早已不能记起,但对那位伟大的父亲我却时时不能忘怀。他一次次拒绝记者到他工作地方探望拍照,为的只是不想让儿子看见他的工作环境那么差,怕孩子看见内心会有负担。

变形记想把他的苦与累展现出来,可以博得更多的同情与尊重,但那一位顶天立地的汉子,却丝毫也不答应!虽位在底层,但活的有尊严,有骨气,很是敬佩,他的孩子是自由快活的,虽然条件艰苦,但内心不会有那么多童年里不该承受的重量。就如去了他那里的城里少年,不想离开他那里一样,因为在这里是被尊重的。

是呀!引用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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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是我们在网络上的信息却时常被人贩卖了,背后蕴含着危险。那么关于网络信息隐私安全的演讲稿怎么写呢?下面是由范文资讯网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信息隐私安全的演讲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网络信息隐私安全的演讲稿(一)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有关网络安全的演讲,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互联网,精彩而危险的世界。

网络世界,一个精彩的世界。但是精彩的背后蕴含着危险。大家可否想过,你的qq号被盗可能是病毒的祸你的系统被劫持,可能是流氓犯的错;你的网银被盗,可能是钓鱼网站干的事,你的数据不见,甭说了,八成是黑客干的。大家一直以来,都对黑客有一份“特殊化的感情”,认为说所有的黑客都 是非常厉害的,要不然怎么会让电脑中病毒呢?

既然有黑客,那么一定有安全人员的存在,在这网络 世界的背后,进行着怎样一场“对决”,那么今天,我就以安全人员的身份来带大家走进这网络世界的安全领域。

我的演讲分为这五个版块:什么叫网络安全、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网络安全的现状、如何防范网络安全、打造一个和谐网络。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我们这里所讲的“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呢,就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网络安全的具体含义就是用户(个人、企业等)希望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

同时,网络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

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尔勒曾经说过,“谁掌握领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将拥有整个世界。”美国过去总统克林顿也说过,“今后的时代,控制世界的国家将不是靠军事,而是信息能力走在前面的国家。”从此可见掌握网络是何等的重要,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从中体现出来

这里有一些美国fbi的数据:据美国fbi统计,美国每年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而全球平均每20秒钟就发生一起internet计算机侵入事件。

在internet/intranet的大量应用中,internet/intranet安全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事实上,资源共享和安全历来是一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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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受贿,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被武汉某报称为“女张二江”,并“确认”收受贿赂8万元。在监狱服刑的尹冬桂委托丈夫将该报告上法庭。4月24日,这宗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新京报》4月30日) 此案的一审的结果给媒体以强烈的示范意义,一是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注意报道用词,对未决的案件不能使用确定性的词语,造成“媒体审判”;二是要避免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即使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隐私权,随意披露隐私就涉嫌侵权。 但是,笔者也注意到,一位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张二江”是湖北乃至全国对男女关系问题的特殊代用语,含有贬义,武汉某报报道的标题本身就涉及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属人格权利的一部分,不容侵犯,而报道的内容极少提及刑事案件的审判,更着重于尹冬桂的个人生活问题”。因此,这两篇报道从标题到内容均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笔者认为,这位法官就本案中尹冬桂的隐私权的说法并不妥当。 对于官员来说,由于其执行公务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公权力本质是民众权利所让渡,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官员的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有限制的,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民众对于官员的隐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充分的知情权。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尽管说是个人隐私,但是因为涉及官员的品德,而官员的品德关系到民众能否放心将权力托付于该官员,关系到托付后官员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官员的品德方面的隐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要受限制的。因此,官员对于自身生活作风问题并不享有隐私权,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仅限于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事情。 从对本案的相关报道来,如果仅以《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和《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6年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两个标题及里面的有关尹冬桂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内容,就判断媒体侵犯了尹的隐私权是不妥的。否则,张二江也完全可以就他本人与107个女人的故事被媒体披露而打隐私权被侵犯的官司了。当然,如果报道里披露了涉及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则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媒体侵犯了尹冬桂的隐私权,尽管媒体也可能披露了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涉嫌侵犯其隐私权。但这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的披露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 查看全文>>>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违反电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广告法行为”,不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和其他不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按本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及相关电视、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发布者改正;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第五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属于广告主的,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利用广播、电视、电视、报纸、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或者显示屏广告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 (二)利用店堂广告的,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 (三)利用印刷品广告发布,1000份以上的,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不足1000份或者属于利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 (四)利用其他媒介发布的,比照以上最相类似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条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罚款5000元; (二)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难以区别的,罚款3000元;有消费者误解后果的,罚款5000元; (三)其他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消费者难以辨认的,罚款3000元; 第七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提供伪造或者涂改证明文件,已经发布广告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属于国家机关的,处5万元罚款;其他的,处3万元罚款。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按前项标准的60%罚款。 (三)有其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形,已经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八条 伪 查看全文>>>

通过学习体会到:少年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教育、管理、应对处理的各个环节。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犯工作具有重大意义。《通知》主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通知》对各地教育、公安、团组织、妇联组织在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强调了四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共同为中小学生构建一张安全保护网。 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统一。《通知》首先强调要通过加强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通过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女学生的教育,使其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常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统一,可以更好的内外结合,保护少年儿童免受侵犯。 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相对于教师,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更了解自己的孩子,更容易发现孩子的一些异常表现。《通知》特别指出,要加强家校联系,提醒家长多和孩子相处交流,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为了能更好的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犯,我们可以由以下几点具体认识: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少年儿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清醒认识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害工作的重大意义。 必须清醒认识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的思想、侥幸的心理、松懈的作风,始终坚持底线思维、红线意识、零容忍,坚决打击,严惩不贷,深入扎实地抓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要进一步重视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切实加强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安排部署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加强内部管理,对性侵害少年儿童案件严防范 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加强内部管理是抓好预防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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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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