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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自首犯的认定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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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自首犯的认定及其处理内容显示中自首犯的认定及其处理

自首制度,又称自首减免制度或自首从宽制度,因其成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轻罪可以免除处罚,故该制度是刑法处罚时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制度对于瓦解犯罪势力、案件侦破和改造罪犯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笔者将就自首犯的认定和处理谈一谈自己的浅显看法。
一、自首犯的认定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况: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一般自首”。对这一点的理解,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自己主动、直接地投案,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其中包括两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作了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解释了应当视为投案自首的几种情况,下面分别探讨: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并不逃跑,或逃跑后有改过自新、接受惩罚之意,而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自首行为,此条规定自首并不严格要求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而是扩展到向上述所列举的三种情况,即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也视为投案自首。但这里应注意不能做扩大解释,即犯罪嫌疑人如果投案的对象不是上述三种机关或个人,也不是司法机关,那么,不能认定其为自首。
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是对自首的行为方式作出了扩大的解释。犯罪分子如果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不能或不方便亲自投案的,也可以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方式完成投案自首。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电信投案能够得以构成自动投案的前提,必须是因犯罪分子自身有病、有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这些客观情况而不能或不方便亲自投案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自行投案,则不能视为其符合自首对“自动投案”的要求,也就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这一解释,犯罪嫌疑人并不在案,只是受到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盘问、教育后,即主动交代其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因形迹可疑而受到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的盘问、教育后,出于自动投案心理或出于恐惧,认为自己的罪行已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掌握的心理而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实际上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并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则犯罪分子的行为即符合刑法对自首的条件要求,应视为自动投案。
第四、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此点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并无悔罪表示,而是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但其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又实施了自动向司法机关、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行为。这一解释的规定只是对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规定的重复,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投案……”。
第五、犯罪嫌疑人确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情况作出了解释。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准备自动去投案,但没有完成投案行为,而是在投案的半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但只要查实其确实是准备去投案,即可认定其符合自首规定的自动投案。
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视为自首。对这一解释应注意,由亲友送去投案,应理解为由亲友陪同,如果是亲友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第一(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主要情节已经清楚了,即使其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述不实,或没有供述,也应认为其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不要求其一定准确地供述其主观犯罪心理,即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应作狭义解释,即仅指客观犯罪事实,而不包括主观犯罪心理。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是否准确地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理,并不影响其自首的构成。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代自己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才能认定其为自首。因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有时并不能彻底查清犯罪,这就会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分子定罪和量刑,因此,只有犯罪嫌疑人全部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其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才能体现自首的真正意义,才能认定其为自首。
第四、犯罪嫌疑人在投案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以后的供述中,推翻原供,否认或部分否认犯罪。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所作的虚假供述不符合自首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条件要求,也就不能对其认定自首。但如果犯罪分子思想上有反复,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否定或推翻了自己的罪行,经过批评、教育后,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其为自首。
(二)刑法规定了“以自首论”的三种情况,即“特别自首”,犯罪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以上的规定的理解,应是犯罪的人在侦查、审判以及宣判后正在服刑的过程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里的“其他罪行”应理解为“其他种类的罪行”,即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其罪行不同种类的罪行。而以上三种人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但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属于自首。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之规定,对以上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必须正确区分自首和坦白的界限。二者具有某些共同之处,如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犯罪人在归案后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人都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是从宽情节等。同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如:自首是在自动归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而坦白则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比坦白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而坦白则是酌定的从宽情节,前者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等。
二、自首犯的处理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了解到,自首的构成需具备三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即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具体说来,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自首从宽在量刑中的适用,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从宽在量刑中体现为三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这是两可性规定,怎么理解呢?一方面原则上要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可以”是非硬性规定,具有灵活性,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允许人民法院依职权根据情况酌情适用。从司法实践经验看,以下情况可以作为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1)犯罪之前即预谋犯罪后投案,妄图钻法律的空子;(2)犯罪之后,犯罪嫌疑人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罪行,以掩人耳目,企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3)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实属法不容恕;(4)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并畏罪潜逃,在钱尽粮绝,自知难逃法网、走投无路时不得已投案自首的;(5)虽投案自首,但是态度极为恶劣,经反复教育仍无济于事的;(6)虽有自首情节,但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的。
(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是自首从宽处罚的第二序位的具体处罚原则,是对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特别规定。对这种情况,“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什么是犯罪较轻呢?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以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作为划分罪之轻重的标准;二是主张以法定刑或犯罪性质作为划分较轻之罪或较重之罪的标准。大多数学者赞同第一种主张,并提出将实际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视为较轻之罪,反之属较重之罪。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合理可行的。理由:(1)从刑法对人的效力规定来看,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和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也说明我国刑法把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罪轻、罪重的标准。(2)从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来看,也表明了立法者对于较重之罪和较轻之罪的看法。《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这说明,我国立法者是倾向于把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标准。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考虑自首的原因或动机、罪行交待是否彻底,悔罪表现等。
(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重大立功表现”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首得到“应当减轻成免除处罚”的唯一前提条件。要准确把握这个从宽处理幅度,笔者认为必须弄清“重大立功”和“应当”的涵义。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检举揭发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证据;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立功有一般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之分。根据1998年5月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况: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应当”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量刑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笔者认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属于命令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就是通常说的“令行”,即应该这样行为,法律设定的是积极行为的义务。立法中常用“应当”或“必须”等来表述这种绝对的、硬性的法律规定,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依法遵照执行,否则便是违法的。因此,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的,也要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应考虑免除处罚。
(四)关于适用自首从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现行刑法典大幅度扩大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无疑是在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中面临刑事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增多,而破案率不甚理想这一现实状况,立法者大胆地承认自首从宽对提高破案率、降低隐案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等积极作用,并以期提高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取得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更新刑事执法观念,认真执行自首从宽之规定,其意义重大。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
首先,要转变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仍较严峻,其根本好转,不能光靠每年的几项专场“严打”,要讲究同犯罪作斗争的艺术,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该看到自首从宽所带来的积极作用,看到犯罪分子自首给国家带来好处远远大于其从自首从宽中得到的“优待”。
其次,要严格执法,不让自首从宽流于形式。在立案阶段要做好自首材料的记载与入卷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做好自首的认定工作。“自首应减刑,常为狡猾被告所利用”,所以说,自首的认定至关重要。
最后,在量刑中坚持依法办事,做到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因现行刑法典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办案中会遇到种种阻力。当严重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特别是发生命案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害人亲属便千方百计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或直接干扰司法活动、故意激起民愤。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司法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不能为了满足被害方的不合理的要求,而损害国家的利益。我们要理性地对待民愤,掺杂着非理性因素的民愤是不能取代法官理性的司法判断和理性的法律。因此,一方面要认真做好被害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法办事,树立执法公正取信于民的思想。自首从宽的正确适用,不仅有利于减少重刑,特别是死刑的适用,而且更能体现人权保护与社会保障的统一。
对自首犯正确的认定和处理,能够更好地瓦解犯罪势力,感召和激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减少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还有利于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功能,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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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中毒的紧急处理


急性中毒的紧急处理

张春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误食、误吸或接触某些物质,这些有毒物质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粘膜等进入人体后,在一定条件下与体液、组织相互作用,损害组织,破坏神经及体液的调节机能,使正常生理功能发生严重障碍,引起一系列代谢紊乱,甚至危及生命,这一过程称为"中毒"。大量毒物在短时间内侵入机体,或虽然毒物的侵入量不大但机体对此毒物较敏感,常在几分钟、几小时至几十个小时内发生明显的中毒症状,如不及时抢救,严重者可致死,称为"急性中毒"。

中毒,尤其是急性中毒,来势猛、发展快,一旦发生,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医生 应以认真负责的精神,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抓住主要矛盾,及时合理地用药抢救。

1、威胁生命问题的紧急处理:

中毒的急救顺序

1、维护生命、保持生命体征平稳;

2、尽快明确毒物及其进入途径、进入量,并迅速切断毒物源,设法清除已停留于机体而尚未吸收的毒物,收集必要的毒物标本备查,后者对有可能涉及法律纠纷的中毒事故尤为重要。

3、迅速消除威胁机体生命的毒效应。

4、及时正确使用特效解毒治疗。

5、综合治疗,对症处理,防治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6、警惕迟发毒效应,并作早期防治处理。

以上程序的先后可根据施救时的病情和具体情况而定。如患者已呼吸及(或)心跳停止,紧急 心肺复苏即应先于清除毒物。剧毒气体中毒(如光气、H2S等)即使呼吸、心跳停止,也应迅速将患者脱离毒物污染区后进行心肺复苏,因为维持生命体征与切除毒源、清除毒物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因果,所以要随机应变,而不拘泥于陈规。

急救评估计划

毒物的范围极广,实际上多数物质当大量进入人体后均有潜在的毒性因此要详细列出所有可能致毒的物质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中毒病人订出评估计划是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应用临床方面的有关资料和毒物的药物动力学知识,在即使无充分所需资料情况下,迅速通过症状分析,对中毒物质进行推测性鉴别。

在进行急救处理时,首先要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下列各项在评估中毒病例时应予考虑:

1、毒物的特性和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2、毒物的化学特性;

3、剂量是否致死;

4、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口服、注射或是通过皮肤、肺及胃肠道吸收);

5、毒物可否被去除(通过催吐或中和剂);

6、毒物的吸收动力学及体内分布情况;

7、吸收及或发生作用的时间中,呕吐及洗胃能否奏效,有无对抗剂;

8、活性炭是否有效;

9、毒物损伤的器官及储存部位(在脂肪蓄积或血浆蛋白结合),器官受损程度及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方法;

10、中毒药物代谢后的产物是否对人体有害;

11、毒物排泄动力学(1)。毒物排泄途径(粪尿及经肺肝胆或其他系统排泄)2.导泻及加速排泄毒物方法(如利尿、酸化尿液、碱化尿液、透析等)是否有效;

12、实验室的作用

(1)、有无专门试验测试毒物水平;

(2)、何种试验可评估中毒病人的临床情况,哪些试验可随访器官损伤过程;

13、哪些是和中毒并存的问题(损伤、感染、高热等)。

通过以上的评估,就可以对中毒患者的病情及诊治,预后做到心中有数,再进行下一步的治疗。

2、中毒的早期处理

(一)、维护生命体征:一旦病员中毒,必须检查病人的生命体征,并根据需要加以维护。因为许多药物和毒物的作用均可抑制呼吸中枢,所以要严密观察病员的呼吸节律和深度。此外,维持血压,防止休克及监测心脏节律也极重要。对已有心律失常者应予鉴别及治疗。偶尔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也可危及生命。

(二)、现场急救,迅速切除毒源

1、凡有毒气体或经有毒环境污染而致中毒者,均应迅速使患者脱离中毒现场,置于通风良好的地方,松开衣领、腰带,并注意保暖。

2、体表污染者应脱除污染衣物(包括手表、戒指、短裤等),以淋浇方式对体表(包括眼)污染区进行清洗。清洗液可根据毒物性质作适当选择,并以微温为宜。一般毒物冲洗不少于30分钟,氢氟酸易通透皮肤和腐蚀皮肤,污染部位应立即用大量水或2%碳酸氢钠液或氨水彻底冲洗,外涂1%氢化可的松油膏。

3、眼内溅入毒物用白开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不少于15-20分钟。

4、对毒蛇咬伤者,限制活动,在有伤口肢体的上端用止血带缚扎,以减少毒液的吸收。15-30分钟放松一次,以防止肢体缺血坏死。可用吸引器吸除毒液,或局部清创去毒,送经医院用抗蛇毒药。

5、在急救同时,应立即尽力对毒物进行鉴别。向病人或陪伴者仔细询问毒物接触史:病员服用过何种毒物,有无遗留下的药瓶或药袋,工作中接触何种毒物及具体接触情况如化学物(药物或毒物)的种类、剂量、接触时间等,有无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生活或工作的人有无同样疾病发生。

6、根据中毒症状分析,鉴别未知毒物。寻服用大剂量毒物的病例在可能条件下,可采用逆转症状的治疗方法。当考虑应用透析治疗药物中毒时,中毒药物的识别和类别的鉴别相当重要。

(三)、清除胃肠道尚未被吸收的毒物。

1、润滑剂:腐蚀性毒物不宜催吐或洗胃,可喝生牛奶或鸡蛋清等润滑剂,以便稀释、结合毒物,防止吸收,保护胃粘膜。

2、催吐:患者神志清醒且能合作者可催吐,但吞服腐蚀性毒物者,催吐可引起食管、胃出血或穿孔,不应催吐。吞服汽油、煤油者不能催吐,以免发生吸入性肺炎。处于昏迷、惊厥状态者不宜催吐。催吐时每次喝温水300-500ml,用压舌板、手指、羽毛等刺激咽后壁或舌根引起呕吐。或采用硫酸铜0.25-0.5g/次,溶于1000-2000ml水中口服,可刺激胃粘膜感受器,反射性引起呕吐。若15-30分钟仍不呕吐,可按半量再服一次。特殊情况可用去水吗啡、吐根碱催吐。

3、洗胃:

(1)、洗胃是抢救口服毒物中毒的有效方法之一。服入毒物后不管有无症状或病情轻重均应及时洗胃,以减少毒物吸收,为进一步抢救提供时间保证。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1)、服毒时间过长:服毒4-6小时内洗胃效果最好。但服毒量大,或某些毒物使胃蠕动减慢,或撮入时胃已有食物存在,超过6小时洗胃仍能清除大量毒物,故应选择。

2)、昏迷患者:不宜洗胃,但服用量大或毒性大时,可用加气囊的气管插管,以免灌洗液进入气管。

3)、惊厥患者:不宜洗胃。

4)、腐蚀性食物:吞咽后作用时间较长,洗胃可引起穿孔。

5)、石油蒸馏产品:汽油、煤油等,由于表面张力低,蒸汽压高,洗胃易引起咽下性肺炎。

6)、食管静脉曲张、心脏病患者:不宜洗胃。

(2)、洗胃液的选择:必要时洗胃前服用或洗胃后加入相应的解毒药。中毒物质不明时,可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洗胃。腐蚀性毒物中毒,保护剂可用生牛奶、蛋清、米汤、植物油等,但不能洗胃。

1)、有机磷中毒:应用2%碳酸氢钠溶液洗胃,但敌百虫禁用。

2)、生物碱、蕈类中毒:可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但硫磷忌使用。

3)、饮入脂溶性毒物:如汽油、煤油等,可用液体石蜡150-200ml,使其溶解而不被吸收,然后洗胃。

(3)、洗胃方法:患者取左侧卧位,头低位并转向一侧,以免洗液流入气管内。插入胃管时必须避免误入气管。必要时可先插入带气囊的气管插管,胃管涂以润滑油,由口腔向下插入45-50cm左右。昏迷者可用开口器协助。如能抽出胃液,或以注射器向胃管注入少量气体时,听诊器于剑突下能听到气泡声,则可确定在胃内,然后洗胃。

(4)、洗胃的并发症及防治:

1)、误入气管;

2)、上消化道出血;

3)、急性胃扩张;

4)、胃穿孔:机械性损伤或洗液量过大;

5)、吸入性肺炎;

6)、水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钾血症多见;

7)、肺水肿:可因水中毒、毒物作用所致;

8)、急性胰腺炎:由于洗胃液刺激胰液分泌旺盛,Oddi括约肌痉挛,胰腺管内压力增高,通透性增强,胰液外溢所致;

9)、心跳呼吸骤停:可因咽喉部粘膜受刺激,迷走神经兴奋,喉痉挛,反射性造成窒息或心搏骤停;

10)、急性左心衰。

由于洗胃可出现以上种种并发症,故洗胃过程中要密切观察病员意识、呼吸、心律、血压,有无泡沫样痰,有无腹部膨隆、腹痛、腹肌紧张、反跳痛及肠鸣音消失,吸出液中有无鲜血,控制洗胃液的进出平衡,一般洗胃中每次进胃量控制在250-300ml,最多不超过450-500ml。防止"多灌少排","少灌多吸"。通常以目测洗胃液澄清、无味为止,必要时可采取胃液中毒物 含量来判断效果。

4、剖腹胃造瘘术洗胃:其指征为:

1)、反复插管失败而又必须迅速清除胃中毒物。

2)、饱食后插管过程中,喷射性呕吐致食物阻塞气道 ,一时清除不净。

3)、胃扩张或有胃穿孔先兆。

5、活性炭吸附:催吐或洗胃后,用活性炭20-30g加在200ml温水中经口服或由胃管灌入。活性炭可吸附苯巴比妥、洋地黄甙或茶碱等,但不能吸附氰化物、腐蚀剂、汽油、酒精、铅盐及铁剂等。

6、导泻:可用硫酸钠或硫酸镁15-30g加水200ml,也可用20%甘露醇100ml导泻。肾功差、昏迷者忌用硫酸镁,心力衰竭者忌用硫酸钠。

(四)、促进已吸收的毒物排出

1、利尿、改变尿液ph值:强力利尿剂的并发症有水中毒、肺水肿、脑水肿及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等,对肾功不全、老年患者用利尿剂要谨慎,碳酸氢钠促进尿液碱化,如苯巴比妥、水杨酸盐离子化而自尿液排出。

2、吸氧:如一氧化碳中毒时使用。

3、血液净化:

a透析疗法:血液透析(HD),腹膜透析(pD)

b吸附疗法:血液灌洗(Hp)

c血浆交换等(E)。

三、中毒的进一步处理

(一)、清除威胁生命的毒效应:维持循环、呼吸等生命功能的治疗措施极其重要。除前面已提到的危及生命的心跳骤停、呼吸终止和休克等,必须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和抗休克处理外,严重的心律失常、脑水肿、肺水肿、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功能衰竭、DIC和急性肾功衰,也常威胁患者的生命,应优先处理,及早控制,以便使患者的生命体征处于稳定状态,有利于进一步抢救治疗。

(二)、解毒治疗

1、一般解毒剂:即通用解毒剂,如活性炭等。但解毒效能不强,在紧急情况下或含毒成分不明确时可使用。

2、特殊解毒剂:如阿托品用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乌头类生物碱、拟胆碱药和锑剂等中毒,却忌用于次氯酸钠中毒;解磷定用于有机磷却忌用于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新斯的明、毒扁豆碱可拮抗一般的抗胆碱药中毒,却不用于治疗有机磷中毒。镁中毒可用钙拮抗,但钙中毒用镁盐却无效。

1)、要注意剂量适当,

2)、该急的要急,该稳的要稳: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中毒,解毒药要急用快止,但汞中毒用硫基络合剂就要稳,过分积极反而加剧汞对肾脏的毒害作用。

3)解毒剂一般宜抓紧时机、早期使用。

介绍几种药物中毒的特殊解毒药

1、重金属中毒的解毒药:

此类药多为螯合剂,常用的有氨羧螯合剂和巯基螯合剂。

⑴、依地酸二钠钙:用于治疗铅、镉、锰、铜、锌、钴的中毒,是最常用的氨羧螯合剂,可与多种重金属结合成稳定的金属螯合物而排除体外。用法:0.25——0.5g 肌肉注射,每天2次;或1g加入5%GS250——500ml中静脉滴注,1次/天,连用3天,停药3——4为一疗程,可重复使用2——4个疗程。

⑵、二巯丙醇:用于治疗汞、砷、锑、铋、镉、铬、镍的中毒,该药含有活性的巯基,进入体内后与某些金属形成 无度的等稳定的可溶的巯基螯合物随尿液排除体外。且可夺获已经与酶结合的重金属,使该酶恢复活性,从而解毒。急性砷中毒的治疗剂量为:第1——2天,每次用2——3mg/kg,每4——6小时深部肌肉注射1次;第3——10天则为每天深部肌肉注射2次。严重肝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慎用。

⒉、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解毒药:

小剂量亚甲蓝(美蓝)可使高铁血红蛋白还原成正常的血红蛋白。用于治疗亚硝酸盐、苯氨、硝基苯等的中毒。用法:美蓝(每支20mg/2ml)1——2mg//kg稀释后静脉缓慢推注,必要时30分钟后重复半量;维生素C也具有较强的还原作用,可用于轻症的高铁血红蛋白血症,3——5g/天,静脉滴注。

3、氰化物中毒的解毒药:

一般用亚硝酸盐-硫代硫酸钠疗法。用法:立即给予亚硝酸异戊脂1支(0.2ml),放于纱布内捏碎,立即吸入,随后用3%的亚硝酸钠溶液10ml稀释后缓慢静脉推注,后再用25%的硫代硫酸钠溶液50ml稀释后缓慢静脉推注。

4、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解毒药:

阿托品、氯解磷定或解磷定、盐酸戊乙奎醚(长托宁)等

5、有机氟杀虫剂(氟乙酰氨)的解毒药:

乙酰氨,2.5——5.0g/次,深部肌肉注射,每天2——4次,连续用5——7天。

6、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中毒的解毒药:

用乙酰半胱氨酸进行解毒,150mg/kg静注5min,后50mg/kg滴4h,余16h100mg/kg静滴;

7、异烟肼中毒:

用维生素B6200——300mg/天,加入液体中静脉滴注

8、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中毒:

A、安定类:氟马西尼(flumazenil) 0.2mg缓慢静脉注射,需要时重复注射,总量可达2mg。

B、阿片类、海洛因 :纳络酮 0.4——0.8mg,必要时重复,可至10——20 mg。

(三)、对症治疗:有许多急性中毒并无特殊解毒方法,对症治疗可帮助危重病人渡过难关,重要器官得以保护,功能得到恢复。

1、中毒应急期的治疗:主要针对昏迷、中枢抑制、抽搐、脑水肿、肺水肿、呼吸衰竭、休克、心律失常、消化道出血、急性肝肾损害或过高热等。但要注意用药忌宜和剂量适当。如一般中毒性肺水肿均不宜使用吗啡,而中毒性脑水肿和肺水肿均可于短期内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有机磷农药抽搐时可用大剂量巴比妥类药,但除草剂五氯酚钠中毒却忌用;冬眠疗法宜用于五氯酚钠中毒的过高热,却慎用于有机磷和四乙基铅中毒的镇静和抗惊厥治疗。美解眠用于巴比妥类药中毒时要密切观察,病人有睫毛反射即可停药,以免过量引起惊厥。

2、恢复期对症治疗:主要针对后遗或后续症状作一般对症处理,同时适当予以支持疗法。如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供给营养,防止感染等。

(四)、防止迟发毒作用:

某些毒物有迟发毒效应,有的可由此致死。如有机磷可有尺发性心脏损害,百草枯中毒出现迟发肺损害;有机锡和溴甲烷中毒在经过一段"假愈期"后易出现迟发脑水肿,苍耳中毒可发生中毒性肝病及中枢神经的严重损害。对这类具迟发性毒作用的急性中毒,一般应延长观察和治疗时间,并严密观测其迟发性毒作用,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对提高这类中毒的抢救成功率,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师德师风的论文


中共中央about加强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主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加强主义道德建设,当前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笔者认为,在当前所存在的管理混乱、政令不畅、法制疲软、腐败滋生、罪恶肆掠、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等现象一时难以扼制,行业不正之风无行不入,渴求理性、正义和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势下,把倡导和实践教育公正作为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规范师德行为,提高师德水平和端正教育行业风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教育伦学范畴和师德行为的角度,对教育公正作肤浅论述。
一、教育公正是师德的重要范畴
公正是人类的始终追求。在教育关系中实现公正,历来是教育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竭力倡导的价值目标和籍以发挥著述的传统领域。就我国而论,从孔圣人主张有教无类的教育公正思想算起,也有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但略感意外的是:何谓公正?何谓教育公正?人们总是一语带过,包括现在已出版的众多伦理学辞书,均未列入条目正面予以阐释。
据笔者对中外有关公正思想史资料的审视认为,公正是指一种关系状态。尽管人们对公正的领悟,感觉和判断在不同时代、不同人群中会有不同,但构成公正的要素却为人们所公认。即:平等是公正的基本原则;相同的情况同样对待是公正的示例(也称公式);现实的价值取向、道德标准是衡量公正的尺度或具体内容。所谓教育公正,就是公正的根本要求在教育关系或教育过程中的实现。
教育公正在概念上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公正,是指教育关系中的公正。其基本内容,诸如教育制度的公正、教育立法与司法的公正,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合理,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平等与机会均等等等。狭义的教育公正,则是指教育活动中的公正。其中,教师(泛指教师,教育职员和教学论文辅助人员)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个学生,是教育公正的最基本内容。
教育的公正是师德的重要范畴。范畴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用以把握事物、现象及其本质特性、方面和关系的普遍本质的概念。是人们借以把握事物本质的钥匙。教育公正概括和反映师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对教师的根本要求,是教师必备的品质素养。教育公正作为师德的重要范畴,能在教师内心形成一种公正的价值信念,一种明确的公正的正义要求,能对教师行为公正性的判断、选择、评价和自觉调整起到指导,影响和驱动作用。教师道德体系中不可缺少教育公正,师德建设中不可忽视教育公正。
二、教育公正的内容和要求
教育公正作为教师的一种美德,根源于教师教育劳动这种特定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关系。教育公正的内容和要求既有较强的继承性、稳定性,但同时又受到现实历史条件、教育制度、教育职业劳动目的和道德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具有不论学生出生贫富、一律公正平等对待善良愿望,但由于教育制度不利于
劳动者阶级的子弟,教育劳动的目的是培养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因而教师的公正始终受到限制。
在主义条件下,主义教育事业的人民性、主义教育制度的正义性和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不仅为教师实践教育公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教育行业的实际,笔者以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实践教育公正,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尊重学生人格和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教师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不同相貌、不同性别、不同族、不同籍贯、不同出生、不同智力、不同个性、不同关系的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偏心、不偏爱、不偏袒、不歧视身心有缺陷的学生或后进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刻薄、粗俗的语言讽刺、挖苦、嘲笑和打击学生,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与学生要建立起一种平等民主与合作的关系,要经常与学生和学生集体平等交换意见,采纳他们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我决定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我的教育教学行为。

心灵关怀的前提:了解学生的心灵

教师对于学生思想和情感的影响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心灵的成长和发育。然而,许多教师至今却还并未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以致于对学生心灵的关怀一直以来漠然而无知,由此所引起的心灵伤害也就断然不可避免了。在学生遭受的伤害中,体罚是表面的,而心罚所受到的伤害则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
事实上,许多教师行为偏差,也正是由于不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而造成的。以人为本,以人的身心素质为本,这不仅是教育的出发点,而且也是教育的最终归宿,对此,任何人都是不能忽略或轻视的,否则,就无真正的教育效果可言!因此,从心灵关注的角度来看,儿童的心灵具有可塑性,同时也是一颗脆弱的心灵,一颗向上的心灵,一颗善于学习的心灵。所以教育的效果,并不在于教育内容本身的正确与否,而主要在教育内容与教育方式是否贴近和符合受教育者的身心实际。同时,符合儿童身心实际的教育,又首先是建立在对儿童年龄特征的尊重与了解基础之上的,要关注学生心灵的成长,要使教师真正具有一种富有实效的教育行为,教师就必须认真研究和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与年龄特征,并以此作为教育的起点。

心灵关怀的策略:掌握教育的方式与艺术

心灵关怀在了解了学生心灵发育的特点之后,还应注意掌握一些具体的教育方式与艺术,这是教育怎样更好地防止教育伤害,避免无意伤害,根除有意伤害的又一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学生心灵成长的道路上,需要教师的辅助,教师对学生的帮助要得体,爱学生,还要会爱学生。爱,不仅仅只是一种付出和给予,它包含了丰富的内涵和灵巧的艺术,爱是奉献,爱也是理解;爱可以通过满意而传达,爱同样也可以通过不满意而流露;做为教师,就要体察学生心灵的变化,学会附耳细说,学会正面暗示。教师的评价性语言,其意义对于学生而言,不是终生的,也是短期内难以忘怀的,无意伤害是无心的结果,但无心之过变有过,归根到底,还是与教师的素质有关。

同事的沟通:掌握教育教学的管理艺术

作为教务处主任,应该多与同事沟通,确立同事间的感情,充份发挥他们的桥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工作。
通过师德师风的学习,我从中领会了许多许多。现将从教17年来的个人师德师风情况总结如下:
在政治思想方面,本人长期坚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专业思想牢固,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在与家长联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方法、措施,在交往中不收礼、不吃请、不叫家长办事,不进行有偿家教,赢得了广大学生家长的普遍赞许。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师德师风所包含的内容,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四有新人。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其中在业务素质,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要求老师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
新时代的师德师风是与传统的标准揉在一起的。对教师的要求:平易近人、严中带慈、公平待人、勤奋好学。严厉并不是苛刻,老师也是有七情六欲的,但不能把学生当作发泄的对象,这不是教育学生。我觉得传统中的师德师风与新时期的师德师风都应该是一样的,但现在存在的区别在于:师生关系的变化。以前的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但现在则要求教师对学生也应尊重,这是个进步。因此,新时代的教师在关爱和严格要求学生上要提出新的标准。

本人还存在的问题:

工作中遇到困难有时有任其自然的松懈思想。在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对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能力有待提高,因此解决学生的思想上的问题常常不能得心应手。

今后的改进方向:

要更进一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以及xx同志xxxx的理论精神,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不要遇难而退,要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在管理方面,努力学习理论知识,把自己的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红烧龙虾球的做法及其关键


红烧龙虾球的做法及其关键

辽宁韦公远/文

红烧龙虾球是用淡水小龙虾尾部连肉带壳烹制而成,因其咸菜造型美观、色泽红亮、虾肉鲜嫩、麻辣味浓而为食客称道。虽然制作此菜从选料到烹制并不繁琐复杂,但真正要做到质优味美也并非易事。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制作此菜的经验,将制法及其关键介绍给大家。

原料:淡水鲜活小龙虾1000g,红油50g,料酒15g,蚝油10g,玫瑰露酒10g,生抽王10g,白糖Sg,蒜泥辣椒酱25g,干辣椒节15g,花椒20粒,蒜末、姜末、葱花、精盐、鸡精、味精、大红浙醋、白胡椒粉、湿淀粉各适量,色拉油750g(约耗50g)。

做法:1.先将龙虾的两把钳子拔下另作它用,将虾身刷洗干净后,再带肉拔下尾部,抽去沙肠,洗净纳碗,用玫瑰露酒、精盐码味。

2.炒锅置火上,入色拉油烧至四成热,下入龙虾滑至色红且成球状时,起锅倒入漏勺内控油。

3.锅留底油,投入花椒粒、干辣椒节、姜米、蒜末等煸炒出香味,续下辣椒酱炒出红油,烹入料酒,掺入适量鲜汤,烧沸后用漏勺捞出料渣,然后调入白糖、生抽王、大红浙醋、鸡精粉、蚝油等,再放入龙虾球,烧约5min后,调入味精,勾薄芡,淋红油,颠翻均匀后撒入葱花,起锅装盘即成。

一、选料宜精

1.龙虾必须选择鲜活的,忌用死龙虾。因龙虾含有大量的组氨酸,当龙虾死后,这些组氨酸会很快变成有毒的物质,人食用后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

2.淡水龙虾有红壳与青壳之分。因青壳龙虾壳薄、肉嫩且出肉率高,故烹制此菜宜选用青壳龙虾。

3.切忌不能选用被工业废水污染过的龙虾。因这种龙虾既会影响食客的身体健康,烹制咸菜后又有一股“柴油”味,影响菜品的质量。那么怎样辨别是被污染过的龙虾呢?笔者的经验是:( )一闻,把龙虾拿来闻一闻,如果有“柴油”味,便说明这龙虾被污染了;二看,看看龙虾的胸、腹部是否有大量的黑色污垢,若有,则龙虾肯定已被严重污染了。实践证明:没有被污染的龙虾,精神好且腹部呈青白色。

4.龙虾应选择大小均匀的,这样烹制龙虾时才能受热均匀,成熟一致。

二、洗涤要净

红烧龙虾是一道带壳烹制的菜肴,因龙虾壳上带有大量的污物和细菌,故洗涤龙虾必须认真仔细。具体方法是:先将龙虾头部去掉,从尾部抽出沙线,然后放入清水盆中搓洗_遍,再用牙刷将龙虾腹部逐一刷净,最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三、操作要领

1.烹制前应先把龙虾用玫瑰露酒、精盐码味约10min。码味时间不能太长或太短,太长鲜味易渗出,导致咸菜鲜味不足,甚至造成虾肉变老;太短则龙虾的基本味不足。

2.码味后的龙虾应先滑油后烧制。这是因经过拉油的龙虾会受热而成球状,且色泽红亮。

3.淡水龙虾一般都是栖息在塘、堰、湖边的土洞里,故龙虾有一股土腥味,因此在烹制时必须用葱、姜、蒜、花椒、辣椒等辛香调味品去除异味增香。

4.加入大红浙醋的目的也是增香,提味,去腥,软化虾壳,改善口感,并防止部分人因吃龙虾而“过敏”。

5.烧制时,火力不宜过大,应先用大火将汤烧开,再改中小火烧透入味。

6.勾芡应适度,以薄芡为佳。

7.上菜速度要快。上桌时,虾球的温度以65℃—70℃为佳。低于该温度时,虾肉会变老,影响口感。

以上制作关键,须经厨师朋友们反复实践并验证,这样您烹制红烧龙虾球的技艺才会不断提高,最终烹制出色泽红亮、味道鲜美的红烧龙虾球来。

浅谈狂热情绪的产生及其矫正


浅谈狂热情绪的产生及其矫正文章标题:浅谈狂热情绪的产生及其矫正

今年6月,四年一度的世界杯在德国打响,广大球迷终于又迎来了大饱眼福的机会。与此同时,杯赛组织者也在紧张地调动大批警力,用以对付过于狂热的球迷。那么,什么是狂热?人为什么会产生狂热?在这方面,心理学家有自己独特的视角。狂热是指人对某一事物表现出盲目的、过度的、不合情理的热情,是一种失去理智的情绪缺陷。狂热通常表现为狂热爱好,如对玩电脑游戏、打麻将、赌博、看卡通片等的过度沉湎;狂热爱慕,如对电影演员、体育明星、歌星的痴迷追慕;狂热盲信,如对名人的盲目相信和崇拜;狂热行为,如对恋人、金钱等所追求的目标产生疯狂的、过火的举动等。狂热能够激发出一个人超乎寻常的精力和干劲,其许多行为举止是常人难以理解的。狂热是在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一般在迷恋、倾慕、感染和冲动的情景下发生。沉湎电脑游戏等就是迷恋而不能自拔的结果;狂热爱慕影星等就是倾慕而难以自制的结果;盲信名人等就是受到名人的业绩、品格、气质和众人爱戴的感染而坚信不移的结果;过火举动等则是冲动而不听劝告、不顾后果而导致的不易控制的结果。只有在伴有外界刺激的情景下,狂热性才会发作,才会表现出极度热烈、使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狂热情绪。现代心理学证明,当人在狂热时,大脑中产生了大量的多巴胺和正肾上腺素等内分泌,这些内分泌使人难以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狂热与热情不同。热情比较稳定持久,狂热相对短暂易变;热情比较广泛,狂热较为狭窄;热情比较深厚,狂热较为浅显;热情虽炽热,但合乎情理,狂热则把热情推向极端,已很少有理智成分甚至违背情理;热情若指向对象发生偏差,虽然也有消极作用,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纠偏。如热情在追名逐利上表现出来,显然会损害社会利益,但可以帮助他提高觉悟,纠正错误思想。而狂热无论指向何种对象,其结果往往会给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失,即使是指向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对象,如对待本职工作,也会因缺乏理智控制而使工作受损。总之,热情是一种正常的情绪状态,而狂热则是一种失调或失衡的情绪缺陷。狂热也有别于冲动。冲动虽然也缺乏理智而带有盲目性,行为不顾后果,但冲动的发生常极为短暂,仅仅是一时的过激行为,冲动过后也会有后悔感和内疚感;而狂热虽不比热情持久,但比冲动则要维持更长的时间,且狂热因伴有认知错误,狂热过去后一般至多只感到幼稚、无聊而已,而不会产生后悔感、内疚感,这就为纠正狂热设置了一个障碍。矫正狂热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里提供一些方法供读者参考:一是要把自己的热情指向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对象,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如学习、工作、集体荣誉、社会福利、人际交往等。只有这样,才能理智地影响自己的行为,不至于把正常的热情推向极端而产生狂热的情绪和行为。二是凡事要思考是否合理,是否有价值和意义,是否可行,不能随意盲从轻信,也不能对某项活动过分偏爱而失去清醒的认识,使自己的举动失控。要学习一些科学常识,不要被他人轻易蒙骗。三是要适当控制自己的过热情绪。热情是需要的,不仅需要保持,而且也应该激发,但不能过度,不能达到不合情理、不分青红皂白的程度。热情有个“度”的问题,“度”不足,如温吞水,也不利于活动的进行,难以付出必要的足够的精力;“度”太过,以致炽热得燃烧起来,也容易不知不觉走向盲信狂热的境地。只有适当控制热“度”,才能做到既有合理的热情,又不至于使热情走向极端而使其演变为狂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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