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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心得体会,2024法治心得体会

《法治中国》专题片心得体会:让法治成为人们行动的航标

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我内心贮藏已久的澎湃之情,情不自禁地被《法治中国》恢弘磅礴的基调,奉法者强的图强图盛的情怀,深切地唤醒。用法治的力量,构筑有梦、有序、有智、有为的宏伟国家,共同建设一个充满生机、成就辉煌的法治中国,是国之夙愿,民之夙愿,更是我辈该当锐意进取,坚定坚持的永恒目标。

一句法治,说起容易做起难。我们已经在这条并非坦途的道路上走了几十年,迈过了无数曲折、坎坷,我们终于成功地走向了今天宪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健全。可以体会到,人们的观念已发生截然改变。从以往的畏惧诉讼到现在的咱们法院见。法律,越来越成为了民众离不开的主心骨。依法行政让权力被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公正司法让检察院、法院的公信力不断提升。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在法治之路上,继续坚定地将法这个词,越来越融入人们的一言一行,继续转变人们的观念,学法、守法、用法,让它继续成为了人们自觉参照的航标。

公正是司法乃至整个法律的生命。谁都不想再看到哪怕一件类似于呼格案聂树斌案相仿的案件了。但是,敢于正视自己的错误,也是走向进步的必然。坚定不移地在这条纠错、问责、质疑、提升的道路上走下去,将过去一件件历史错案起底,查清、查实,给受害者一个清晰明了的交代,还社会一个公正的事实,推动法治化进程不断砥砺中行进也好。幸而,在法治强国的路上,人们正在不断地学会用法律来武装自己,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引领正义。当合同、契约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家常便饭;当证据、凭证越来越成为人们重视再重视的常规武器;当法律意识、法律精神越来越成为人们行为做事的绷紧的那个弦儿,我们终于可以自豪地说,我们已经在法治化的道路上走上了快车道。

虽然,路上行人们一起闯红灯的现象还很普遍;公权力被少数人滥用的现象还偶尔发生。但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已经成功地在人们的旧观念上撕开了一个口。接下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几步,就要看我们自己怎么去做、怎么去遵从、怎么去捍卫了。如何用我们的日常守法行为,映入他人的脑海里,成为星火传递的行为坐标,去在人们的潜意识里铸造立身必知法、行动必守法的坚定信条。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需要我们去匠心营造,积累沉淀,我们将法治精神外部化、航标化的每一举一动,都将渐渐地成为全社会守法遵从的基石,法治必然会越来越成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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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 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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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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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变化是不言而喻的。面对新的历史背景,一定要有发展的眼光,不断创造条件实现人大的制度权威。

1.法律文本赋予地方人大重要地位和职能,但实践中人大职能地位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要从“文本—现实”坐标定位地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30年来,地方法制建设在不断推进,地方人大也在不断创新。但是,无论做出多大的努力,文本上的制度设计和现实中的制度运行总是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应该担负宪法法律规定的诸多重要职权,但如果仅从理论逻辑或法律条文出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过于理想化的,而现实中人大职能的行使却又很不理想。如何恰切地认识和把握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从30年乃至50年制度建设的实践观察,得出的结论是,置于文本与现实两个维度构成的坐标系中,既从理论层面思考,又从实践层面观察,才能较准确地把握地方人大的历史方位和现实方位[1]。

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必然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法律上赋予地方人大诸多重要职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也表达了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但是,实践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某一职权的行使程度、行使方式、行使的绩效,受制于体制的、机制的、观念的,甚至经济的和社会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党政关系法治化的程度、特定时期党的政策主张等,对其影响更直接;有的时候与权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以至作风、威望等也有很大关系。突发的社会和政治风波,也会强烈地影响到对局势的主流判断,从而影响到人大制度的建设发展。如果对政治发展进程和制度变革的节奏难以自如把控,可能引起某种既定平衡以至政治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使行动者(包括决策者和执行者)不会单纯追求抽象的理念或强调落实法律文本之规定,而更倾向于采取规避风险的策略。由是观之,地方人大的某些文本权能,在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现实中依然受到很大制约从这样的角度审视地方人大的历史和现实方位,就是不仅要坚定地方人大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也要理解人大制度前进的渐进性和阶段性。人大制度建设既得符合人民民主发展的方向,也得考虑其现实的可能性。这样才能清晰认识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建设中哪些是可以做而且能够做得更好的,哪些是需要继续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的,哪些是超越现实许可暂时无法做到的,从而使地方人大的探索创新更有成效,更能发挥出它的价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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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高 (山东莱阳农学院 26520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实行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群众是我国法治的主体。我国法治化模式应该以市场经济为载体,以观念培育为重点。党和国家应该通过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宣传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念,制定权利本位的法律和进行制约权力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促进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

法治化 政府 市场经济 人民群众

我国法治的动力问题,是法学界在讨论法治模式选择问题所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法治模式选择。目前,我国法学界认为法治化的基本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有的学者称国家),一是社会(有的学者称民众);其前进的方式 亦有两种:一是推进 ,一是演进。①这样就形成三种占主导性的观点:

其一,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由国家强制实行法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进程中的动力不足问题;通过 实行法治的赶超发展,以期节省时间,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治化进程:通过精密的尽可能周全的设计与操作谋划,以期避免和降低法治化过程可能出现的社会代价。”②这种观点强调国家在法治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中国目前还处在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法治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治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和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

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③这种观点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化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

其三,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的角度和强调的重点。政府推进型法治主要从法律制度变迁的角度,强调法治的紧迫性。社会演进型法治则从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制的民众基础的角度,强调法治的渐进性,而第三种观点则取折衷主义态度,但倾向于政府推进型。

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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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00年08月10日 许多关于法治的宣传,往往使人觉得法治是无所不能的圣物。如 果我们这样简单地认识法治,就难免在遇到无奈的情形下,会对法治 产生最轻率的怀疑。其实法治并非万能,而且从一开始就存在于无奈 之中。对此我们应当有最清醒的认识,这样才能使我们对于法治的选 择是源于理性而不是盲从,因为只有理性的认识才可能被理性地固守。 就法治来说,首先就是,它自己的文化基础不能依靠自己得以建 立。任何法治都需要必要的文化基础,但任何法治都不可能为自己的 存在建立一个必要的文化基础。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形 成自己的既有文化,这种既有文化具有保守的、不容易改变的性质。 众多的民族文化中,有的文化适宜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有的则不适合 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对于没有法治文化基础的民族,他们要建设法治 就必须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必要的变革,使之适合法治的生成与发展, 而这个变革与发展,法治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这恐怕是法治的一个极 大的无奈。 其次,法治的启动得依赖优秀的人物——社会精英的卓越贡献, 而无可奈何地在人治的基础上开始启动。也就是说法治的无奈在于法 治无法自行启动,并且必须借助于它所反对的人治。任何民族的法治 都是在一定程度人治基础上产生的。如果说古希腊已经产生了关于法 治的思想和理论,那么这些思想和理论也是面对人治弊病,对人治予 以批判的成果。如果说,古罗马存在关于法治的某种社会实践,那么 它的启动也离不开古罗马优秀人物的重要作用。至于资产阶级的法治, 如果没有那些优秀的资产阶级的革命家,其产生和发展是无法想象的 。当法治启动的这种人治基础不具备时,法治就无可索求。法治启动 的这种尴尬,显然也是法治的无奈。 第三,法治不会是完美无缺的。法治只是相对于人治、德治、礼 治有它成功和优越的地方,但并不决然是最好的或完美无缺的。追求 完美,是人生与社会的理想,然而人们总是看到,完美的法治只能是 期望而非现实,这就为法治被人所诟病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如果人们 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清醒的认识,在否定人治、弘扬法治时,人们弃人 治而求完美的心理就无法获得满足。面对不完美的法治,甚至还会引 发轻率者对于法治的责难与敌视。这岂不是法治之又一无奈。 第四,法治无法取代道德、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作为一种 社会规范,也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既不是全部社会规范,也不 查看全文>>>

法治,是一个国度秩序和繁华的基石。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经济社会高速成长,国度持续数十年的繁华,也是得益于法治的恢复竽暌闺赓续进步。

拥抱法治,不仅意味着规矩和章法的存在,更意味着任何组织和小我都须要遵守这些规矩和章法。法治请求宪法和司法至上,正如总书记所讲,“宪法是国度的根本法,保持依法治国起重要保持依宪治国,保持依法在朝起重要保持依宪在朝。”

中国将来的成长面对很多挑衅,应对这些挑衅,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拥抱法治。多年来的治理实践反复证实,无论“彼苍式”的清官之治,照样刚性维稳机制,虽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对社会抵触的化解,显然并非治本之策。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国度治理体系与治理才能的现代化”,作为规矩之治的法治是不二桥绫桥。法治可以在最大年夜的程度上淡化小我籽扒箅好恶对于治国理政甚至社会抵触胶葛处理的影响,避免人存政举、人走政息的现象。

拥抱法治,意味着要将权力关进轨制的笼子,这一点在反腐上尤显意义。反腐要培养一种让官员不敢腐也不克不及腐的樊篱,最终要靠轨制的力量。而预防与袭击腐烂的轨制的建立,不论是官员家当公开、权力寻租的杜绝、社会舆论的监督,都须要在立法、法律和司法层面持续发力,须要在法治上做文┞仿。

今天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的第65个国庆日。

在举国欢庆的今天,我们感怀几十年来国度成长的成就,此时此刻,我们也要熟悉到每个公平易近对于国度将来的义务。推动法治的动力,在在朝者,也在社会大年夜众,人人负起义务,为法治而尽力,中国才会大年夜有欲望。

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我们即将迎来改革的又一关键节点——19河汉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姑息“周全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年夜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计谋安排。就在昨天,中共中心政治局会议提出,保持依法治国、依法在朝、依法行政合营推动,保持法治国度、法治当局、法治社会一体扶植,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法律、公平司法、全平易近守法,促进国度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我们有来由对将来的法治扶植提速寄予更多的等待。

法治,是一个国度秩序和繁华的基石。无数事实证实,凡是经济社会文化成长曲折甚至动荡的时代,都是法治缺掉的时代。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经济社会高速成长,国度持续数十年的繁华,也是得益于法治的恢复竽暌闺赓续进步。

平心而论,以前若干年的法治扶植所取得的成就是有木懿睹的,不仅根本形成了中国特点的司法体系,并且“经由过程司法之治”也有力促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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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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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强调了市平易近公约、乡规平易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感化,然则这些内容并没有内化成居平易近的自发行动。法治的扶植要取得结不雅,不仅仅是表如今群众对司法的知晓面,更应当表如今群众的认知方面,要让群众不仅仅要读司法,更要懂司法,要让司法轨制成为群众自身介入的行动规范。

全会强调,要推动多范畴依法治理。在国防和部队扶植中,要构建完美的中国特点军事法治体系,同时也液z婵涉外司法工作,应用司法手段保护我国主权、安然、成长好处。国度的成长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和不合的范畴,不合范畴成长的情况不一样 ,法治规范化程度也不一样,液z婵不合范畴法治扶植还面对着很大年夜的挑衅。加强各个范畴的法治扶植,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法治化和规范化同时运行,找准治理主体,不克不及按部就班,急于求成。

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扶植,面对着诸多的挑衅,必须要根据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肯定的成长偏向,结合国度的实际情况,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扶植的目标。

大年夜xx大年夜把依法治国晋升到“治国方略”的┞方略高度,到四中全会明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年夜义务,大年夜司法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标记住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年夜飞跃和治国理政方法的重大年夜转型,也是国度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年夜跨越。四中全会《公报》的提出,表现了国度依法治国的果断信念,明白了组织引导、法治宣传、依法行政、依法在朝、社会法治、监督问责、司法公平等方面的成长偏向,然则结合中国的近况,法治扶植还面对着巨大年夜的挑衅。

四中全会《公报》阐述了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扶植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扶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度。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表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主意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

法治引导组织的扶植,不仅仅要强化组织内部机制扶植和才能扶植,也要推动多层次的体系化扶植。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当局来包办一切是难以实现的,就应当让出一部分空间,合理的发挥组织的本能机能,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治理和束缚的功能可以或许起到更好的感化,同时髦好监督治理义务。市平易近公约、村庄平易近约的制订,让各阶层组织在法制扶植中都发挥很好的感化,也可以或许减轻上级组织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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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用结合 依法治企 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

我们哈尔滨气化厂是一个以生产城市煤气和化工产品为主的国有大i型煤化工企业,自93年7月建成投产以来,已连续不断地向哈市供应城市煤气4000多天,创造了高寒地区安全生产、稳定供气的奇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全员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水平,为深化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企业先后获得了化工部“清洁文明工厂”、“无泄漏工厂”、“省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三·五”普法先进单位、全国半月谈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企业、全国首批管理创新示范单位、中国诚信企业、中国质量信誉aaa级企业,主导产品“哈依牌”工业甲醇获得了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用户满意产品诸多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不仅是全厂干部职工辛勤努力的结果,更与厂党委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性的普法教育有着必然的联系。几年来,厂党委按照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下发的《哈尔滨市“四五”普法实施规划》及《哈尔滨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企业工作活动方案》的要求,在主抓生产经营的同时,将学法用法,依法治企工作特别是把创建民主法治示范企业融入全厂工作的大局,纳入工厂规范化管理之中,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宽了企业的发展环境,从而充分发挥了普法教育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断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在普法工作中,由于我们厂党委始终把“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议事日程,特别是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使依法治企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推动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是影响和带动全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学法用法的关键,几年来,厂党委每年都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年的生产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科处级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对当年的学法内容做出具体安排。把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作为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标,建立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保证学法时间和全年学习比重达到20%以上,并从每个党委委员做起,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有重点地学习《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四五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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