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 心得体会 > 法治心得体会 > 导航 > 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法治心得体会

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每个人的经历与看法都不相同,面对同一作品,想法当然千差万别,对于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我们称之为心得。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心得体会吧,写心得体会可以提高我们对思维的训练。优秀有创意的心得体会要怎样写呢?有请驻留片刻,小编为你推荐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范文三篇,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篇一)

2014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心得体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部门自由裁量权,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用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查摆和解决问题,标本兼治、扶正祛邪,取得重大成效,让群众充分认同。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精神,要站在群众立场想问题、办实事、做决策更加自觉;“四风”积弊得到有效整治,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讲真话、做诤友的真诚同志关系正在回归;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基层基础巩固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中提高了能力;反“四风”改作风制度规定陆续出台实施,党员干部按规矩办事用权的意识逐步增强。财政工作要坚持依法执政,机关干部要带头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把活动中没有解决和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继续解决好,积极巩固扩大活动成果,着力推进集中反“四风”改作风转为经常性的作风建设。要坚持不懈开展作风教育,持续保持整治“四风”高压态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我们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篇二)坚持依法治财加快财政信息建设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7年财政部部署了在全国建设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其宗旨是以信息系统整合为突破口,建设并推广基于统一业务及技术规范的应用支撑平台,将主体业务应用纳入一体化管理,建成各级财政内部、财政与本级预算单位、上下级财政互联互通的一体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打造阳光财政。推进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基于统一平台之上的财政信息系统,通过各业务环节的互联互通,以及详细记录每个用款单位每一笔财政资金收支的运行状态,可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等财政资金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让财政资金都置于监督之下,增加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实现阳光下的财政监管,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规范财政权力运行。同时通过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便于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资金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风险控制。这是从机制上、源头上推进依法治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既能保证监督质量,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促进财政资金的规范和安全使用,又能规范财政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和人为干扰,维护财经法规和纪律。

为全面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我市在财政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创新了“参与式预算”新模式,提升了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参与度。同时加快推进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2011年市本级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汇集财政管理九大功能模块,通过“大平台”系统累计分配预算指标22392笔,合计金额335.97亿元,申报用款34783笔,金额131.37亿元,完成清算118.72亿元。2014年通过“大平台”系统累计下达预算指标355.87亿元,批准用款321.56亿元,公务卡报账292家,累计报账金额4793万元,发放人员工资215797人次,累计发放资金7.2亿元,发生政府采购552笔,支付金额2.3亿元,捕捉动态监控提醒27832笔,金额66.7亿元。2013年县区财政平台一体化全部上线运行,2014年累计批准用款94.2亿元。随着财政“大平台”功能逐步完善,财政业务量逐年增加,通过平台支付的资金量巨增,为保障财政“大平台”的稳定运行,防范风险控制,坚持依法、依规在阳光下办理财政业务,市财政信息中心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在各业务科室的配合下,出台了《淮南市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从而使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管理和支付上有法可依、有规可行。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框架,加快推进依法治财的进程,是我们每个财政人的不懈努力,我们要始终坚持和贯彻依法治理的理念,把依法治理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章可办的财政管理新常态。市财政信息中心将会同相关科室充实和完善财政“大平台”管理办法,注重财政管理、财政支付、资金予警环节动态监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让财政管理、支付始终处于阳光下运行。

(篇三)

10月20日,举世关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近几天,通过看电视、读报纸、上网浏览和参加学习讨论,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学习讨论,我感到:作为一名财政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将报告精神融入思想,化为实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是明确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主要目标。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明确政府财政支出责任,使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使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健全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不断增加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形成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全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二是深化财政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依法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保障能力,提高财政对依法行政保障能力。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计算方法,逐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比例,均衡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提高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的调控职能,用足用活财政政策,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的财政经济预测和财政运行分析制度,准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全市财政经济运行态势,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要建立财政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财政收支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和其他财政风险,不断提高财政抵御风险和防范风险能力。

 四是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预算、决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政府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体系,准确反映政府财政、财务收支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使财政资金与预算项目执行结果有效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是完善国库及债务管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调度,减少不合理的财政资金占压、运用,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加强债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还款准备机制,落实还款责任,及时偿还到期债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严肃查处政府采购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六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禁止违法收费,逐步将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公示、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

 七是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待费、差旅费等支出标准,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不断提高政权建设保障能力。

F132.cOM更多心得体会小编推荐

法治政府建设心得体会


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心得体会》的详细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革开放30年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和保障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xx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全面部署。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xx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充分认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许多新挑战。当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平衡,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协调发展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食品安全、社会治安、资源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触及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与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差距。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一套反映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要求政府规范运作,依法办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这次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再一次证明,越是情况紧急,越要依法办事。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国务院依法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震灾害引起的严重危害,及时发布并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依法解决因地震灾害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力地保障了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为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依法行l政、建设法治政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我们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着力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保障其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以保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并促进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保障并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每一项具体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研究、去把握,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去谋划、去安排。要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要重点研究通过依法行政促进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新机制、新举措、新方法,切实强化法律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中的作用,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突出抓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环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又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四年多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纲要》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成效显著,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们要认真研究妨碍和制约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突出问题,按照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从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入手,着力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促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变。要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新机制、新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确保重大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执法机制,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强化行政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着力培养社会公众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创新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要适应客观形势的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自身规律,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工作,努力推进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和观念创新。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善于及时探索、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敢于冲破不合时宜的观念束缚。要切实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善于从政治上、战略上思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方向、抓住大事、谋划全局,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把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运用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中去,创新工作手段、工作方法,努力使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效的唯一标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效果如何,关键要看是否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真正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基本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于政府管理的全过程。

科学理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指南。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实践、新发展,迫切要求我们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总结新经验,提出新观点,形成科学理论并用以指导新的实践。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宪法为依据,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深入研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在探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规律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这是篇好内容,讲的是关于建设、政府、法治、依法行政、推进、发展、问题、切实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对网友有用。

关于法治建设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的范畴,是人类在文明过程中经过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进步成果,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崇高理想。

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鼎立的法治国家,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的法治国家,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总统制的法治国家,千差万别,形式多样。但他们一般都标榜这样几条:法律至上;保护人权和公民的权利;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司法独立;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面的法治,但与封建社会的行政专横、司法肆虐、无法无天的状况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而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所建设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而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反映的意志和利益不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而后者则建立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其三,政权性质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当权,而后者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四,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追求少数富人的利益,后者则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就决定了他们的法治国家只能是有产阶级的理想的产物。但是,鉴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某些具体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因此尽管两者性质有别,在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上也可以互相借鉴。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综观历史和各国实践,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里所说的法律体系是指实现依法治国必备的体系,而不是只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包括新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政权机关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主要领域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远比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能体现时代精神。

二、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法律本身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它体现着当家作主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依法治国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是民主国家。如果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体,共和是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是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还是由资产阶级实际掌握政权,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所在,那么我们有13亿人口,这么多人怎么当家作主?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并通过参政、议政、监督等权利,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人民通过宪法与法律赋予国家机构及各级领导人员的各种职权,他们既不能失职也不许越权,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就在于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而且这一民主活动的结果,依然应当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

与民主制度相联的是监督制度。凡是法治国家都赋予人民对自己选出来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当前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总之,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很难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在涉及公民权利时尤为如此。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权力不允许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行政权力滥用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补偿,同时还应建立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人权利给予补救的最后一关,也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四点:⑴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应当进行干涉。⑵司法机关必须享有较高的地位,应当把司法机关的位置摆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层次上。⑶我们应当建立更健全更为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⑷司法工作的条件必须是充分的,司法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办案经费。司法人员应当享受能够维持良好生活的待遇,并为他们公正执法创造良好条件。此外还应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法律立得再多,也不可能被真正遵守。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公正的司法制度,就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

四、坚强的靠得住的执法队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养高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人员队伍,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五、全民崇高的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法律仅靠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要靠我们13亿人去遵行。有了法律意识,法律才能变成生活,成为干部和群众的内在自我要求,严格执法光荣,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徇私枉法可恶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才能树立起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情景才会出现。

法治体系建设心得体会


四中全会《公报》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表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

从xx大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到四中全会明确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四中全会《公报》的提出,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明确了组织领导、法治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社会法治、监督问责、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发展方向,但是结合中国的现状,法治建设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但是这些内容并没有内化成居民的自觉行为。法治的建设要取得成果,不仅仅是体现在群众对法律的知晓面,更应该体现在群众的认知方面,要让群众不仅仅要读法律,更要懂法律,要让法律制度成为群众自身参与的行为规范。

法治领导组织的建设,不仅仅要强化组织内部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也要推进多层次的系统化建设。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就应该让出一部分空间,合理的发挥组织的职能,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同时做好监督管理责任。市民公约、乡村民约的制定,让各阶层组织在法制建设中都发挥很好的作用,也能够减轻上级组织的压力。

全会强调,要推进多领域依法治理。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要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同时也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的发展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和不同的领域,不同领域发展的情况不一样 ,法治规范化程度也不一样,要加强不同领域法治建设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加强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法治化和规范化同时运行,找准治理主体,不能按部就班,急于求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必须要根据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确定的发展方向,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

法治建设心得体会:构建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