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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心得体会

法治体系建设心得体会。

有些事情解决不了不如换个想法,像数学定理一样,它还有逆定理。阅读或观看过程中的感悟把它记下来就成了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时经常遇到的事情,写心得体会目的是提升我们的思考能力,指导我们的实践,知道怎么写具体的心得体会内容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治体系建设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希望你能阅读并收藏。

四中全会《公报》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表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

从xx大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到四中全会明确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四中全会《公报》的提出,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明确了组织领导、法治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社会法治、监督问责、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发展方向,但是结合中国的现状,法治建设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但是这些内容并没有内化成居民的自觉行为。法治的建设要取得成果,不仅仅是体现在群众对法律的知晓面,更应该体现在群众的认知方面,要让群众不仅仅要读法律,更要懂法律,要让法律制度成为群众自身参与的行为规范。

法治领导组织的建设,不仅仅要强化组织内部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也要推进多层次的系统化建设。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就应该让出一部分空间,合理的发挥组织的职能,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同时做好监督管理责任。市民公约、乡村民约的制定,让各阶层组织在法制建设中都发挥很好的作用,也能够减轻上级组织的压力。

全会强调,要推进多领域依法治理。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要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同时也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的发展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和不同的领域,不同领域发展的情况不一样 ,法治规范化程度也不一样,要加强不同领域法治建设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加强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法治化和规范化同时运行,找准治理主体,不能按部就班,急于求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必须要根据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确定的发展方向,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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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建设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的范畴,是人类在文明过程中经过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进步成果,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崇高理想。

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鼎立的法治国家,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的法治国家,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总统制的法治国家,千差万别,形式多样。但他们一般都标榜这样几条:法律至上;保护人权和公民的权利;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司法独立;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面的法治,但与封建社会的行政专横、司法肆虐、无法无天的状况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而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所建设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而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反映的意志和利益不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而后者则建立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其三,政权性质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当权,而后者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四,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追求少数富人的利益,后者则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就决定了他们的法治国家只能是有产阶级的理想的产物。但是,鉴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某些具体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因此尽管两者性质有别,在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上也可以互相借鉴。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综观历史和各国实践,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里所说的法律体系是指实现依法治国必备的体系,而不是只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包括新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政权机关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主要领域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远比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能体现时代精神。

二、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法律本身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它体现着当家作主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依法治国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是民主国家。如果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体,共和是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是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还是由资产阶级实际掌握政权,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所在,那么我们有13亿人口,这么多人怎么当家作主?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并通过参政、议政、监督等权利,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人民通过宪法与法律赋予国家机构及各级领导人员的各种职权,他们既不能失职也不许越权,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就在于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而且这一民主活动的结果,依然应当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

与民主制度相联的是监督制度。凡是法治国家都赋予人民对自己选出来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当前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总之,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很难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在涉及公民权利时尤为如此。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权力不允许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行政权力滥用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补偿,同时还应建立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人权利给予补救的最后一关,也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四点:⑴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应当进行干涉。⑵司法机关必须享有较高的地位,应当把司法机关的位置摆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层次上。⑶我们应当建立更健全更为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⑷司法工作的条件必须是充分的,司法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办案经费。司法人员应当享受能够维持良好生活的待遇,并为他们公正执法创造良好条件。此外还应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法律立得再多,也不可能被真正遵守。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公正的司法制度,就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

四、坚强的靠得住的执法队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养高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人员队伍,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五、全民崇高的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法律仅靠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要靠我们13亿人去遵行。有了法律意识,法律才能变成生活,成为干部和群众的内在自我要求,严格执法光荣,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徇私枉法可恶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才能树立起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情景才会出现。

法治建设心得体会:构建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心得体会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心得体会

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由卫生检疫与疾病监督体系、疾病疫防与控制体系、医疗保险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动员与保障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药品与卫生材料生产与供应体系组成。总体上看,我国公共卫生与医疗体系曾取得很大的发展,为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但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而且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其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健康概念或生活水平问题,而变成了一个关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乃至国家安全的一个战略问题。

国际化带来压力

加入wto无疑会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增强我国的经济竞争能力,并能更快地使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但是,加入wto也会给我国的公共卫生建设带来双重压力:

首先是给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带来压力。货物与人员的加速流动不仅使检疫工作量增加,难度增大,稍有疏忽就会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新的生物入侵所带来的生态安全问题就已经给我国许多地区带来了农林牧业的重大经济损失。

其次是频繁的国际往来将给我国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带来压力。除了天然病因外,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人工设计与制造致病因子的几率越来越大,敌对势力和恐怖组织进行有组织的生物、生化袭击将越来越容易。

人口与体制转换的困扰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保障.亿人民安全、健康的生活本身就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但进入新世纪以后,人口带来的压力不再只是增长问题,老年化问题、人口的流动问题、收入差别所带来的差异化需求问题又摆在了公共卫生事业的面前。

年,我国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带来医疗保健费用的大幅增长。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年我国岁以上的老人的医疗保健支出已经占到了总费用的%,而年这一数据已经超过%,而且还会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而快速增长。除了费用的增长,老年人的关怀问题也将是一个不小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在社会财富还不充分丰富的条件下,安全平稳度过老年化高峰,是我国公共卫生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之一。

我国由于农村人口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极为丰富,但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不得不外出谋求工作,这样就导致人口的大量流动,如何做好上亿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问题,就其对我国卫生事业提出了又一个挑战。非典所造成的恐慌,其中最大的一个因素就是人口的流动所带来的疫情扩散,事实表明也确实如此。

除了人口问题,给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带来压力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体制转换所带来的原有均衡机制破坏以后,新体系的建立问题。

我国传统的医疗体系主要分城市和农村两部分,城市主要以公费医疗体系为主,农村主要以县、乡、村三级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为主,在上世纪年代以前,该体系对于保障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与人民的生命健康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公费医疗的改革以及农村村级卫生所的瘫痪,这一体系的均衡实际已经打破,但新的平衡体系又没有完全建立,而且随着药品价格的上扬,医疗成本越来越高,医疗卫生资源受市场因素的驱动越来越向中心城市集中,这种趋势导致的后果就是医疗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大量农村及城市低收入阶层因为支付困难而不能够享受正常的医疗。

据年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患病人群因为经济困难应该住院治疗而没有住院的占到了整个未住院治疗的.%。这表明由于新的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以及收入的差异,我国依然有大量疾病患者难以获得正常的医疗。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已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体化差异问题,其并不因为自身有较好的收入而且能够获得较好的医疗条件就能够避免疾病的侵扰。北京的非典疫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投入与产权构成制约

投入不足一直是我国近几年医疗卫生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自“六五时期”以来,卫生事业费用支出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从.%下降到年的.%。在年-年的五年中,政府卫生支出年均增长率仅为%,社会卫生支出年均增长低于%,但个人卫生支出年均增长幅度超过%。从年-年的多年间,我国卫生服务弹性系数(卫生费用增长与gdp增长比)仅为.,低于大多数国家的平均水平。

投入不足已经造成了许多地区医疗设备陈旧,医疗条件简陋,尤其是基层卫生条件比较差。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乡卫生院和专科防治所(站)的危房比例要高出平均水平的.和.。政府投入不足还造成了我国卫生费用结构的失衡,从年到年,我国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比例已从.下降到.,社会卫生支出已从.下降到.,而同期个人卫生支出却由.上升到.。

据卫生经济研究所研究表明,卫生服务具有供方成本拉动的特点,政府增加卫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心得体会第2页

生投入可以从宏观上控制卫生服务需求的增长,而减少卫生投入将刺激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总费用的过快增长,从而以有限的财力实现更大的社会效应。

投入不足和医疗服务需求的的增长,要求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并建设更加强大的医疗服务体系,但固有体系中的矛盾与问题却一直制约着资金的投入,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产权问题。医院产权的不明晰不仅不利于医院的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吸收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医疗服务行业中来。虽然政府实施了医院的分类管理政策,社会也有大量资金热切希望进入到医疗服务领域中来,以弥补投入不足问题,但产权问题却将他们挡在了门外。

行业受困两因素

医药行业作为公共卫生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以后,也不得不面临专利和价格的双重压力。我国%的化学药物都是仿制的,加入wto以后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新药难以再进行仿制,我国绝大部分制药企业将面临没有新药生产的局面;我国生物技术制药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差距已渐渐拉大,传统中药的发展虽然受到了高度的重视,但是现代化历程依然是漫漫长路,因此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依然不能乐观。

除了专利因素,近几年一直困扰医药行业的主要问题还有价格,其形成的主要原因除了药品的定价机制存在问题外,医疗体制的因素也是主要原因,因为药品依然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

从发展趋势看,价格问题将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困扰我国的医药行业,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战已开始在国内蔓延,医院药房与零售药店的价格差将在今后逐步消除,为了减轻财政支出的压力,上海今年已开始限制高价药品在招标采购中的比例,这样将促使具有单独定价资质的外资企业也不得不加入到降价的队伍中来。药品的降价虽然利弊都有,但总体看来还是利大于弊,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卫生政策——合适方为最好

从非典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影响来看,没有人会否认公共卫生也是生产力。非典的爆发,不仅给我国造成了几千亿元的损失,而且使我国与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往来和物质流通的障碍,如果非典发生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代,那么对经济的影响可能不是短期可以恢复的。

目前,就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究竟如何选择卫生政策而言,其是长期以来许多学者一直在探讨的主要问题。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卫生政策,即使是发达国家对于卫生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完全相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特色和优势,但他们有几个共同点:一是有经济学理论作为基础;二是用立法方式来保证;三是卫生服务业比较完善。

按照经济理论可以分为两种:即需求理论模式和供给理论模式,前者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主要有英国、日本、德国、瑞士和加拿大。但即使是选择以供给理论模式的四个国家,他们的财政补偿方式也不一样。英国和加拿大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卫生保健费用,通过国家的总预算来确定卫生保健费用的数量;瑞士则是由地方政府负责资助卫生保健费用;德国和日本则采取由保险公司通过一种公混合性的计划来资助。英国实行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加拿大、日本和德国采取强制性的卫生保险计划,他们的共同点就是卫生事业属于政府行为,因此要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减少浪费。为了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减少过度利用,这些国家往往要根据预算计划或病人的实际需求调控医院的病床和设备采购费用。

但美国却完全不一样,它实行市场调控原则,消费者可以自行决定是购买保险还是在接受卫生服务过程中直接支付费用,因此,消费者成为调控卫生资源配置效率和保险费率的主要力量。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完美的医疗模式能够完全照搬。医疗卫生体制的选择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政府必须照顾大多数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因此对于基本的社区医院、农村卫生院、以及中心城市大型医院,毫无疑义是政府投资发展的医疗主体;此外政府在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还要对医疗卫生支出进行控制,以抑制其过度增长,这就决定了我国不会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

差距大发展空间更大

另一方面,我国收入的巨大差别又使一部分人群具有较高的支付能力,他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不仅仅满足于基本医疗,个性化服务、追求舒适和高效已成为这部分人群的消费特点,因此我国医疗服务业在满足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还得发展其他形式的医疗服务,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各种特色专科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蓬勃发展就是这种趋势的必然体现,但目前这部分医疗资源还非常弱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总之,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实施既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雷同于计划体制下的医疗卫生政策,但必须吸取二者中的合理成分,以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健康生活。政府应该加强投入和政策调控,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满足更广泛的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大型制药企业和医疗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以更加强大的实力保障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安全、健康运行。

法治建设心得体会:学习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xx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治国方式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民族灾难。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好的制度、稳定的、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我们当然不能排斥和低估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尤其要看到其中的佼佼者、杰出者所创造的辉煌业绩,所带来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把个人作用神圣化、绝对化、迷信化,夸大拔高到不适当的地步。要知道,在治国方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作用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是佼佼者和杰出者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其中潜伏的问题和危机。人在政兴,人去政息则是其一;没有制约,个人权力膨胀失控,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动荡和灾害是其二。因此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集中的权力很好地得以实现,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建设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建设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弘扬法治精神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中国,承载了近现代多少仁人志士和中华儿女的殷切期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决定》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使法治中国的美丽图景日渐明晰。

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全社会尊崇、信仰法律权威的意识和观念。如果把法治中国比作一台平稳运行的精密仪器,那么健全完善的法制体系就是它的机体,法治精神就是指挥各个组件协调运转的“控制程序”。法治中国的进程,其必也是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过程。

法治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家宝”。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法治的思想和精神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从“无规矩不成方圆”的朴素规矩意识,到“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思维,法治始终是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治国传统,法治思想和精神是中华文化宝库中宝贵的政治智慧和经验。

法治精神是适应新常态的“醒脑丸”。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是时代的突出特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手段,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第一追求。所以适应新常态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顺应时代潮流。

法治精神是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实现中国梦就是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动态过程,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基本内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只有使法治精神入耳、入心、入脑,全民树立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格局,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力和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心得体会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目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提和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上有了一个新的飞跃,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思想,执政的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是我们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它又为各级政府全面推进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财政部门更要深入地学习和领会十五大精神,真正把依法治国这个战略思想和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保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把国家的各项事务都要纳入法制化轨道。现代财政是法治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工作的根本准则。当前,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越来越强,财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紧迫。作为财政部门,更应加强法治财政建设。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法治财政的认识

法治财政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使国家赋予的财政职责和行政权,实现财政管理的合法化和制度化。要从思想上更加重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意义,在更高更广更深的层次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第一,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依法理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根本性的作用。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财政收支反映着政府的政策导向、工作重点和活动方向。财政部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第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更好地保证社会公共需求的内在要求。公共财政的本质是聚众人之财、办公众之事,法制性是其基本特征之一。财政部门作为替党委政府管家、为人民群众理财的受托“代理人”,掌管的是公共资源,一切执法和管理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将各项财政收支活动列入法制化轨道,以此来约束、规范和监督理财行为,才能保证公共财政真正体现的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公信性,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加强财政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推进依法理财,说到底是要依法管权、依法管事、依法管人、依法约束自己。实践证明,依法理财和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密切相关,法治意识松一分,廉政风险就会增三分,有必要通过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构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

二、要清醒看到当前法治财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财政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为全面做好财政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相比,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一些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充分发映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财政预算的规范性、约束力不强;财政决策程序、理财行为不够规范科学,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加强,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等等问题表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财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创新方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不断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三、要多措并举加强法治财政建设

一是完善法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法规制度是建设法治财政的基础和前提,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首先要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财政工作主要涉及利益分配,调整规范多种利益关系要靠制度,引领推动各项改革更要靠制度。要做到财政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财政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发挥法规制度在规范理财行为、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作用。健全约束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按照效率与约束兼顾的要求,规范理财程序,健全理财行为约束机制,提高理财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二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宣传和营造法治文化,树立法律至上的理财思想和观念。三是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提高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水平。加强学习培训,加强对财政工作人员新知识、新政策、新制度、新技能的培训,提升财政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服务,进一步增强财政干部法治观念,自觉养成遇事思法、办事依法、行必守法的工作习惯,努力打造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使我们财政队伍的法治建设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地方人大法治建设心得体会


30年来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变化是不言而喻的。面对新的历史背景,一定要有发展的眼光,不断创造条件实现人大的制度权威。

1.法律文本赋予地方人大重要地位和职能,但实践中人大职能地位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要从“文本—现实”坐标定位地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30年来,地方法制建设在不断推进,地方人大也在不断创新。但是,无论做出多大的努力,文本上的制度设计和现实中的制度运行总是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应该担负宪法法律规定的诸多重要职权,但如果仅从理论逻辑或法律条文出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过于理想化的,而现实中人大职能的行使却又很不理想。如何恰切地认识和把握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从30年乃至50年制度建设的实践观察,得出的结论是,置于文本与现实两个维度构成的坐标系中,既从理论层面思考,又从实践层面观察,才能较准确地把握地方人大的历史方位和现实方位[1]。

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必然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法律上赋予地方人大诸多重要职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也表达了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但是,实践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某一职权的行使程度、行使方式、行使的绩效,受制于体制的、机制的、观念的,甚至经济的和社会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党政关系法治化的程度、特定时期党的政策主张等,对其影响更直接;有的时候与权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以至作风、威望等也有很大关系。突发的社会和政治风波,也会强烈地影响到对局势的主流判断,从而影响到人大制度的建设发展。如果对政治发展进程和制度变革的节奏难以自如把控,可能引起某种既定平衡以至政治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使行动者(包括决策者和执行者)不会单纯追求抽象的理念或强调落实法律文本之规定,而更倾向于采取规避风险的策略。由是观之,地方人大的某些文本权能,在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现实中依然受到很大制约从这样的角度审视地方人大的历史和现实方位,就是不仅要坚定地方人大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也要理解人大制度前进的渐进性和阶段性。人大制度建设既得符合人民民主发展的方向,也得考虑其现实的可能性。这样才能清晰认识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建设中哪些是可以做而且能够做得更好的,哪些是需要继续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的,哪些是超越现实许可暂时无法做到的,从而使地方人大的探索创新更有成效,更能发挥出它的价值[3]。

2.地方人大制度创新的力度和效果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有很大区别,很大程度上缘于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地方人大建设有待进一步稳定化和法制化。

正因为人大职能实现程度受制于复杂的因素,所以地方人大各项职能的行使在实践中并不平衡,有的职能如立法权行使得相对充分,有的职能如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事实上存在很大的伸缩性,有的职能如监督权的许多规定能否落实取决于各种环境因素而非人大自身原因,甚至有的职能被长期搁置在文本中或仅限于形式上行使。很大程度上,地方人大制度创新能否产生理想绩效,与经济社会条件成熟度相关。如果不能产生预想的绩效,可能意味着不甚符合政治社会现实,或者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尚未成熟;如果地方人大进行的创新产生了预想的绩效,必定是某一方面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相对成熟。

回顾上世纪80~90年代地方人大创造出的那些监督方法,不能忽视这样一个现象,就是那些制度“创新”大都回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而主要运用宪法和法律以外的方式,回避“刚性”的监督手段而采用相对柔和的手段。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多限于形式上的“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基本被“搁置”不用。这曾经被戏称为“走小路不走大路”。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现实中地方人大在地方国家政权中的定位并不如宪法法律文本中那样“清晰”,现实中党政关系也不比“理论上”那样容易理顺,不仅仅是法律对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关键的是地方人大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刚性”的监督手段的社会、政治条件尚不具备,把法律上的东西落实在现实中尚有很大的障碍。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加强监督,根治腐败,建立廉洁、透明、高效政府,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愿望也十分强烈。为此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在现行体制和现行法律状况下也能运作,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的形式,这就有了监督制度“创新”。而地方人大“创造”的这些监督方式,灵活性较大,可软可硬,一般也不涉及处置,没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想出手时就出手”,这就给地方人大很大的操作弹性。正因为这样,这些“新”的监督方式一时间向全国各地方推开。

但是,各地方人大使用这些方式时冷时热,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使用的频率和力度,以及达到的效果都不一样,表明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的经济及政治社会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并未稳定化和法制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创新取得相当明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地方预算监督提出了需要并创造了条件。如果当下行使监督权的社会、政治条件还不成熟,监督就很难得到理想效果,其绩效难以“持续”。既然达不到理想效果,自然在热情过后就会冷下来,有些监督方式和方法在热闹一阵之后就很少被采用了。这样反倒影响地方人大的权威。从长远来看,仅从局部、从个别制度规定上对人大监督进行改进和加强,是难以奏效的,从根本上扭转监督不力的现状有赖于整个监督体制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监督工作探索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人们自然寄望于监督法出台能够解决诸多监督体制上的难题,但现实总是与人们的期待有距离。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设,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内容之一,不可能超越政治体制改革总的设计单独推进。8月监督法出台,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作了规范,很多规定其实就是对宪法法律已规定的监督方式进一步地重申和程序上的明确。当下,仅仅法律本身显然不可能解决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和监督制度中所有的问题;但创造条件激活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能和监督方式,而不是在法律和体制之外“创新”,更有益于推动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特别是地方人大监督制度和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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