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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心得体会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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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非规范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等,如某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指导实验室建设。

2.适用范围不同。相较而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较宽。从对象上看,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与检验检疫职能范围相对应的所有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处罚仅指向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对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指导的事项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检验检疫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后及处置后均可以有所作为,而行政处罚则仅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惩治和纠错方面。

3.实施方式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劝告、劝诫、奖励、建议等,如现在很多检验检疫部门采用的质量分析、行政建议、行政处罚回访、代理单位座谈、许可企业证书到期预警等等;行政处罚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有七类,检验检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4.实施程序不同。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行政指导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执法人员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运用。行政处罚程序则十分严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既将检验检疫部门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5.实施保障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要求相对人协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强制力为保障,虽然有时行政指导行为中指明行政相对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后果,但这仅是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并非表明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效力。如某检验检疫部门向辖区内某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发出警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将于三个月后到期,需及时准备换证复查材料并提前申请。”该企业未按照此行政指导的要求申请换证复查而导致许可证失效,此结果并非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效力。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制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第2页

》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虽然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如上诸多的差异,而深入分析两者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意义可以得出,二者在价值层面和执法实践中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1.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本身具有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表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法定原则。事实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教育,要做到标本兼治、达到行政处罚目的,必须使当事人不仅知道这样做不行,还要知道为什么不行。要达至这一目标,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加强解释、说理、答疑等基础工作,近来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处罚“说理式办案”即属于此,而这恰是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所以说,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本身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2.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目标并非实施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发生,维持良好的检验检疫秩序。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则是以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向相对人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达到维护良好检验检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有着相类似的价值取向。

3.两者的结合运用有助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能。从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效果来看,虽然每年执法力度不可谓不严,处罚企业不可谓不多,但违法行为数量却未在实质上减少,一些伪造、使用假冒检验检疫单证的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立法已有明显的滞后性,使得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纠错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导,则可能进一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或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检验检疫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况。从检验检疫执法成本看,行政处罚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通常耗时较长、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较多,执法成本相对较高。而行政指导相对于行政处罚,程序简单、适用灵活,耗费的管理成本较低。因此,二者的结合运用,恰好能取长补短,有效减少行政管理成本。

4.两者均是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题中之意。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xx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20xx年质检总局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而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引入行政指导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同时,法治质检又要求质检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骤、按照时限、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检验检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滞后性、抽象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满足检验检疫日常执法的需求,难以提供详尽、有效的法律依据。此时,如果以传统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观念来限制行政行为,将可能使一些职能的履行陷入瘫痪状态。而行政指导由于更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灵活多样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性,如果再将日常化的行政指导手段,用规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质检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如前所述,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在理论上有着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近年来部分检验检疫部门的实践来看,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和避免监管对象不配合的现象,并能促使监管对象主动参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政策宣导、质量分析、行政建议等多种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此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服务意识,构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和谐关系,促进服务型检验检疫建设。

笔者认为,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过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违法行为发生前。

1.重点项目预警。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与地方政府、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等加强联系,主动了解大型进出口项目、新设企业进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门”等服务,让行政相对人第一时间了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从而在进出口环节规范操作。

2.监管过程预警。在委托代理进口的贸易中,实际的收、发货人极有可能并不清楚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无意中违法。这一现象在进口商品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生。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发现的有可能发生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通过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违法事态的蔓延,及早纠正违法倾向,尽量避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生后。

1.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检验检疫部门对已经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过行政指导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能够预防再次发生的情况下,适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样在能达到相同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还更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和谐。

2.说理式办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以提高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认知,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增进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结。这可以说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行政指导确保个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避免因执法不公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威的落空。

(三)违法行为处置后。

行政处罚回访。在违法行为遭受处罚后,检验检疫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受过处罚的相对人进行主动回访,了解其对案件处罚是否有想法、有疑义,并可以借机观察其事后整改情况,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可杜绝以往“只罚不纠”情形,避免反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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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学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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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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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来,我认真学习了、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通过深入学习,对怎样学做结合、推动工作开展思考如下:一、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
党中央决定2016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安排,这是新形式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将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党章;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将党的十八大关于党的建设新部署和对党员、党的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写入党章。党的章程的修订,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根据党的建设和发展,总结出的一些成熟思想,写入党章,对我们党今后的工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学习党章党规的重要性、必要性作出指示,他强调: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分别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印发《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准则》和《条例》就是党内必须遵守的规矩和纪律,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牢牢树立规矩意识、底线意识。所以,学习党章党规是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主要问题,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次修订的条例将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所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让我们每个党员对党章党规有更清晰的认知,也是我们政治理论水平提高的一个很好途径。
两学一做关键在做。学的目的是要我们每个党员都必须做一个合格的党员、优秀的党员,使每个党员都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可以进一步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在党员队伍中树立清风正气,使广大党员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进一步推动党员强化宗旨意识,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团结统一夯实基础,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动事业健康发展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作为质监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紧密结合质监工作实际,按照做合格党员的要求,大胆作为、敢于担当。一是理解有作为的内容。广大党员无论职位高低,无论岗位差异,都应该积极作为,这是共产党员宗旨意识的体现。不作为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权力意味着责任,党员首先要干事。那些不作为式的好好先生,看似不争权、不争利,甚至清廉,其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一种摆设,耗费国家资源却没有产出相应的治理绩效,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是背道而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今天,不作为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更是不可低估。要继续弘扬艰苦奋斗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创造出灿烂的古老文明,靠的就是艰苦奋斗。广大党员更应该养成热爱劳动、以勤劳为美德,任劳任怨、不贪图安逸、不坐享其成,奋发向上的优秀品质。二是在分管的计量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民生计量广大人民群众对缺秤少量的行为深恶痛疾,而这种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强制检定,工业计量技术基础支撑地位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计量在节能减排,节能降耗等方面的作用未能显现。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不批配等等。三是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在5.20世界计量日到来之际,结合今年计量日宣传主题,大张旗鼓地宣传普及计量知识,以实验室开放日,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创建,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计量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为载体,努力完成2016年xx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完成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计划。继续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审查。加强州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县(市)设立计量检测机构的可行性方案等等。通过抓工作落实,让两学一做的真正内涵在每位党员身上得到体现,使每个党员都成为一面旗帜,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这是篇好内容,讲的是关于党员、纪律、党章、计量、意识、政治、学习教、学习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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