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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述评范文,2024研究述评范文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 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 )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 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 《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 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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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 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 )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 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 《教会法入门》(1840)和《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 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 查看全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变迁过程。这是一个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以及内隐法律文化明显滞后于外显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尽管如此,变迁后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仍然很大,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理性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大胆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树立公民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文化,变迁,法治,现代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先后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变革实践。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体现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度、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评析法律文化的变迁特征,探寻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对中国法治建设工程乃至政治、经济及文化等诸多领域变革的进一步深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体现这方面的价值功用。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一方面在于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西方国家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而在中国,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引进、介绍并加以研究的,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事情。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综览众多研究法律文化的著作文章,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定义不下几十种,但可以归纳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大类。本文认同中义法律文化观,即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法律文化从结构角度可以分为内隐法律文化和外显法律文化,内隐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它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大层次;外显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两大体系。本文以此为前置条件和逻辑起点,并同时以主导法律文化为主线展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述评。 一、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 中国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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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变迁过程。这是一个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以及内隐法律文化明显滞后于外显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尽管如此,变迁后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仍然很大,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理性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大胆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树立公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文化,变迁,法治,现代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先后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变革实践。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体现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度、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评析法律文化的变迁特征,探寻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对中国法治建设工程乃至政治、经济及文化等诸多领域变革的进一步深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体现这方面的价值功用。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一方面在于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西方国家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而在中国,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引进、介绍并加以研究的,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事情。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综览众多研究法律文化的著作文章,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定义不下几十种,但可以归纳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大类。本文认同中义法律文化观,即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法律文化从结构角度可以分为内隐法律文化和外显法律文化,内隐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它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大层次;外显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两大体系。本文以此为前置条件和逻辑起点,并同时以主导法律文化为主线展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述评。 一、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 查看全文>>>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商秧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政长”。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分立国君,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世祖)颇烦拟议”。世祖福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众而奸邪生”、“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乱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统治,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迁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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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君主集权的封建司法制度至有宋一代已臻于完备,然具讽刺意味的是,千年的封建帝国到这时已是积贫积弱,盛况难再。生于其时的包拯负命于纷乱危艰之世,在司法实践中哀矜庶戮之不辜,拯冤民于缧绁;愤诉恶贵之恣行,申中正于皇天,其迹昭然。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观包拯诸多奏议,我们深感包拯对传统的‘中正慎罚”观念的尊奉和发展,甚而可以说,对“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是包拯法律思想最显明的特征。以下就对此试加评述。

一 “中正慎罚”观念的提出始自作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吕刑》。《吕刑》的制定者认为,判断刑罚的祥、虐,完全视其在司法实践中“中正”与否,“中正”则祥,偏颇则虐;“慎刑”、“慎罚”,刑当其罪、罚当其幸是“祥刑”的关键。“中正慎罚”观念的影响及于后来中华法系的形成,为儒家“为国以礼”的封建统治理论提供了历史依据。  通过科举踏入仕途的包拯久受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深知“民者,国之本。财用所出,安危所系”(《请罢天下科率》) ①的道理。他从绝对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的立场出发,企望通过对“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来调和并消弭统治者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以消除导致社会纷乱的不安定因素。为此,包拯根据时代的特点和现实的需求,对传统的“中正慎罚”观念作了较多的阐发,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使这一理论得以丰富的发展。 慎行法令、法存划一的立法观,是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第一体现。 如众所知,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君权至上,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这种状况在绝对君主集权已发展到完备形态的宋代更是趋于极端,“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现象便是这时代的产儿。在立法上,宋初虽然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却已开始以敕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自宋太祖时窦仪等人编《建隆新编敕》与《宋刑统》并行天下,其后编敕不断增多,敕逐渐取得律的地位。编敕的盛行固然有助于强化君主集权,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但“口衔天定”、“言出法随”的主观随意使各级司法官吏援引不及,无所适从,使百姓不明法禁所在,动辄获罪。这种状况在仁宗时期已很严重,作为亲历司法实践的包拯目睹许多案件处置不当常常怀有深憾,痛心不已。他深知执法要合乎“中正”就必须首先从立法着手,只有颁布的法令合乎“中正”,顺乎情理,执法的“中正”才成为可能。为此,他屡次上书,祈请仁宗慎行法令,救补时弊。 首先,包拯认为法令是固国之本,颁行法律务必要慎重。庆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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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商秧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政长”。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分立国君,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世祖)颇烦拟议”。世祖福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众而奸邪生”、“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乱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权威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统治,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迁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 查看全文>>>

这周所读的是施昌东先生的《先秦诸子美学思想述评》。在这之前,我一直对西方的建立理论系统、阐述一个问题的深度广度的能力感到敬佩。对于一个全新的问题,他们可以建立起来完善的系统,由表及里的剖析,他们严谨的逻辑思维让人叹为观止。关于美学的理论,西方也有完善的体系比如黑格尔的《美学》。中国的古典美学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所萌芽,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系统,但是也有所发展。

在《先秦诸子美学思想述评》一书中,主要论述了先秦诸子思想中的美学成分,着重研究了孔子、墨子、老庄、孟子、荀子、韩非子这些大家对于美的看法,早在先秦时期我国的这些大家就对美学的根本问题就被提出,比如什么是美、美与丑的对比等。

我个人是对孔子和墨子的美学思想有所感悟,我想简单谈谈自己对他们美学思想的看法。正所谓文如其人,这点完全可以在他们身上体现。先说说孔子。孔子没有关于美学的系统的、专门的论述,只是在个别的子曰中涉及到,他的大致观点如下:

子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承认则,小人反之。(颜渊篇)

子曰:何谓五美?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 ,威而不猛。

以上材料都可以看出孔子是将美与善等同了,混淆使用,将美更多的上升到一个道德的高度,当然这种美学观点客观的评价是不全面的,孔子的美学更多的是一种唯心主义先验论,美与善德相关联,德高善而美,这种观点忽视了美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而存在的,实际上它是不以人类主观情感转移而转移的,它就是作为美而存在在那里,不需要被你认可,它就是美的化身,比如辽阔的草原、碧绿的田野、蔚蓝的天空等等。

刚才提到文如其人,我们都知道孔子是代表统治阶级的,他有时站的高度就和我们不一样,他的说教是关系到君王的教育问题的,他要通过自己对美阐释来引导君王向善,达到勤政、爱民、向善。是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导致这种美学观点的缺陷,当然我是站在2000多年后的今天以一个现代人的眼光来评判他的观点的,总的来说孔子的美学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但这种片面性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看到它的背后是什么,有可能是他思想 的不成熟,也可能是为了人民,各种可能,我们应该学会接受多元的碰撞。

既然谈到了孔子的阶级局限性使他犯了唯心主义先验论的错误,那么下面这位墨子先生就和他有些比较了,我个人是比较喜欢这位兼爱非攻的君子。墨子的美学思想或者看法有他独到的解读。

墨子是被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者。有文实也,而后谓之:无文实也,则无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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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羚羊峡位于西江上游,在肇庆城区东北部。峡谷左右为高山相扼,左为龙门山,海拔 615米,右为烂柯山,海拔达903米。羚羊峡的形成,是与第四纪以来新构造运动的作用有关。更新世末,羚羊峡断裂斜切烂柯尾山,破碎带一面受西江正面而来的河水冲击,一面在山区沿破碎带受支沟的底蚀作用.当新河床低于旱峡原河床时,便袭夺了原河道之水,作第二次改道,形成了的“羚羊峡”。羚羊峡峡谷深而窄,最窄之处仅有220米,全峡长度约为7000米(自羚山寺至砚坑口)[1]。 〖关键词〗西江 地貌 羚羊峡 新构造运动 河道 羚羊峡作为珠江流域西江下游的最后一道峡口门户,我们对其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此次的地理野外实习,羚羊峡是我们实习的重要地点之一,因此,本文根据此次的野外调查结果及一些前人的调查资料,将对羚羊峡的地形地貌进行初步的探讨。对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羚羊峡的地貌概况 羚羊峡的地貌发育成因及过程 羚羊峡形成与新构造运动的关系 〖实习的工具〗本次的研究主要用到的工具是地质罗盘,通过地质罗盘,我们可以测量目的物方位,测量岩层产状要素,包括岩层走向的测定,岩层倾向的测定,和岩层倾角的测定,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基本掌握了地质罗盘的使用方法。 一、 羚羊峡的地貌概况 羚羊峡是西江的现河道,穿越烂柯山的低山地区,为一狭长断裂峡谷。河道较平直,河身狭窄,两岸没有积阶地,在峡谷的西北岸山脚与江面呈波状接触,东南岸则呈锯齿状。该地区以沟谷流水地貌为主,水流湍急,两岸地势险要,并没有形成河漫滩。西江在羚羊峡口有三条河道,一为肇庆东面的早期河道万都坳,另一为羚羊峡西北面的中期河道旱峡。羚羊峡为现在的西江河道。由于肇庆地处亚热带,雨量多、气温高,侵蚀严重,这里岩石的抗蚀力都比较弱,因此背斜被破坏,形成当地低矮的地形。因此,羚羊峡附近多低山。 图羚羊峡附近现代河道与古河道位置图 ①一西江早期古河道②一西江中期古河道③一西江现河道 二、 羚羊峡的地貌发育成因及过程 羚羊峡地貌发育与构造运动 构造运动造成地球表面的巨大起伏,因而成为形成地表宏观地貌特征的决定性因素。大约距今三至四亿年前,在肇庆地区首先沉积了砂岩和页岩,后来又沉积了一层厚达百多米深的石灰岩。由于地壳运动的影响,形成向上弯曲突起的构造,即“背斜构造”,原来水平排列的底层变成了向侧斜倾的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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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入党誓词 我是研究生x年级的xxx,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入党誓词发展历程 中国*的入党誓词共分为5个时期—— 红军时期:严守秘密,服从纪律,牺牲个人,阶级斗争,努力革命,永不叛党。 抗日战争时期:我志愿加入中国*,坚持执行党的纪律,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解放战争时期:我志愿加入中国*,作如下宣誓:一、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三、遵守党的纪律。四、不怕困难,永远为党工作。五、要做群众的模范。六、要保守党的秘密。七、对党有信心。八、百折不挠永不叛党。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志愿加入中国*,承认党纲党章,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随时准备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全人类彻底解放奋斗终身。 十二大以后: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怎样召开入党宣誓大会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凡是申请入党人被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可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主持,有的基层党委发展的党员数量较多,下属总支、支部比较分散,也可以总支或支部为单位举行,但要报告上级党委。不能以党小组为单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大会的会前准备工作: (1)布置会场。要求会场布置庄严、朴实、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党旗上方悬挂“入党宣誓大会”字样横标。 (2)确定领誓人。领誓人由党组织负责或组织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3)确定监誓人。如果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很少,可不设监誓人。如设,监誓人一般应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来参加宣誓大会的代表担任。宣誓时,监誓人站在宣誓人一侧。 (4)准备入党誓词。誓词内容为:“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可以用红纸写张挂在主席台一侧,也可由领誓人拿着。 入党宣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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