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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述评范文,2024个人述评范文大全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 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 )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 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 《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 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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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 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 )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 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 《教会法入门》(1840)和《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 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 查看全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变迁过程。这是一个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以及内隐法律文化明显滞后于外显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尽管如此,变迁后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仍然很大,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理性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大胆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树立公民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文化,变迁,法治,现代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先后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变革实践。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体现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度、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评析法律文化的变迁特征,探寻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对中国法治建设工程乃至政治、经济及文化等诸多领域变革的进一步深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体现这方面的价值功用。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一方面在于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西方国家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而在中国,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引进、介绍并加以研究的,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事情。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综览众多研究法律文化的著作文章,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定义不下几十种,但可以归纳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大类。本文认同中义法律文化观,即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法律文化从结构角度可以分为内隐法律文化和外显法律文化,内隐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它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大层次;外显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两大体系。本文以此为前置条件和逻辑起点,并同时以主导法律文化为主线展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述评。 一、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 中国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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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变迁过程。这是一个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以及内隐法律文化明显滞后于外显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尽管如此,变迁后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仍然很大,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理性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大胆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树立公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文化,变迁,法治,现代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先后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变革实践。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体现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度、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评析法律文化的变迁特征,探寻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对中国法治建设工程乃至政治、经济及文化等诸多领域变革的进一步深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体现这方面的价值功用。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一方面在于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西方国家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而在中国,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引进、介绍并加以研究的,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事情。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综览众多研究法律文化的著作文章,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定义不下几十种,但可以归纳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大类。本文认同中义法律文化观,即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法律文化从结构角度可以分为内隐法律文化和外显法律文化,内隐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它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大层次;外显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两大体系。本文以此为前置条件和逻辑起点,并同时以主导法律文化为主线展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述评。 一、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 查看全文>>>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商秧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政长”。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分立国君,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世祖)颇烦拟议”。世祖福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众而奸邪生”、“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乱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统治,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迁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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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君主集权的封建司法制度至有宋一代已臻于完备,然具讽刺意味的是,千年的封建帝国到这时已是积贫积弱,盛况难再。生于其时的包拯负命于纷乱危艰之世,在司法实践中哀矜庶戮之不辜,拯冤民于缧绁;愤诉恶贵之恣行,申中正于皇天,其迹昭然。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观包拯诸多奏议,我们深感包拯对传统的‘中正慎罚”观念的尊奉和发展,甚而可以说,对“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是包拯法律思想最显明的特征。以下就对此试加评述。

一 “中正慎罚”观念的提出始自作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吕刑》。《吕刑》的制定者认为,判断刑罚的祥、虐,完全视其在司法实践中“中正”与否,“中正”则祥,偏颇则虐;“慎刑”、“慎罚”,刑当其罪、罚当其幸是“祥刑”的关键。“中正慎罚”观念的影响及于后来中华法系的形成,为儒家“为国以礼”的封建统治理论提供了历史依据。  通过科举踏入仕途的包拯久受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深知“民者,国之本。财用所出,安危所系”(《请罢天下科率》) ①的道理。他从绝对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的立场出发,企望通过对“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来调和并消弭统治者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以消除导致社会纷乱的不安定因素。为此,包拯根据时代的特点和现实的需求,对传统的“中正慎罚”观念作了较多的阐发,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使这一理论得以丰富的发展。 慎行法令、法存划一的立法观,是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第一体现。 如众所知,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君权至上,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这种状况在绝对君主集权已发展到完备形态的宋代更是趋于极端,“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现象便是这时代的产儿。在立法上,宋初虽然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却已开始以敕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自宋太祖时窦仪等人编《建隆新编敕》与《宋刑统》并行天下,其后编敕不断增多,敕逐渐取得律的地位。编敕的盛行固然有助于强化君主集权,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但“口衔天定”、“言出法随”的主观随意使各级司法官吏援引不及,无所适从,使百姓不明法禁所在,动辄获罪。这种状况在仁宗时期已很严重,作为亲历司法实践的包拯目睹许多案件处置不当常常怀有深憾,痛心不已。他深知执法要合乎“中正”就必须首先从立法着手,只有颁布的法令合乎“中正”,顺乎情理,执法的“中正”才成为可能。为此,他屡次上书,祈请仁宗慎行法令,救补时弊。 首先,包拯认为法令是固国之本,颁行法律务必要慎重。庆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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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商秧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政长”。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分立国君,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世祖)颇烦拟议”。世祖福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众而奸邪生”、“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乱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权威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统治,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迁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 查看全文>>>

这周所读的是施昌东先生的《先秦诸子美学思想述评》。在这之前,我一直对西方的建立理论系统、阐述一个问题的深度广度的能力感到敬佩。对于一个全新的问题,他们可以建立起来完善的系统,由表及里的剖析,他们严谨的逻辑思维让人叹为观止。关于美学的理论,西方也有完善的体系比如黑格尔的《美学》。中国的古典美学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所萌芽,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系统,但是也有所发展。

在《先秦诸子美学思想述评》一书中,主要论述了先秦诸子思想中的美学成分,着重研究了孔子、墨子、老庄、孟子、荀子、韩非子这些大家对于美的看法,早在先秦时期我国的这些大家就对美学的根本问题就被提出,比如什么是美、美与丑的对比等。

我个人是对孔子和墨子的美学思想有所感悟,我想简单谈谈自己对他们美学思想的看法。正所谓文如其人,这点完全可以在他们身上体现。先说说孔子。孔子没有关于美学的系统的、专门的论述,只是在个别的子曰中涉及到,他的大致观点如下:

子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承认则,小人反之。(颜渊篇)

子曰:何谓五美?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 ,威而不猛。

以上材料都可以看出孔子是将美与善等同了,混淆使用,将美更多的上升到一个道德的高度,当然这种美学观点客观的评价是不全面的,孔子的美学更多的是一种唯心主义先验论,美与善德相关联,德高善而美,这种观点忽视了美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而存在的,实际上它是不以人类主观情感转移而转移的,它就是作为美而存在在那里,不需要被你认可,它就是美的化身,比如辽阔的草原、碧绿的田野、蔚蓝的天空等等。

刚才提到文如其人,我们都知道孔子是代表统治阶级的,他有时站的高度就和我们不一样,他的说教是关系到君王的教育问题的,他要通过自己对美阐释来引导君王向善,达到勤政、爱民、向善。是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导致这种美学观点的缺陷,当然我是站在2000多年后的今天以一个现代人的眼光来评判他的观点的,总的来说孔子的美学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但这种片面性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看到它的背后是什么,有可能是他思想 的不成熟,也可能是为了人民,各种可能,我们应该学会接受多元的碰撞。

既然谈到了孔子的阶级局限性使他犯了唯心主义先验论的错误,那么下面这位墨子先生就和他有些比较了,我个人是比较喜欢这位兼爱非攻的君子。墨子的美学思想或者看法有他独到的解读。

墨子是被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者。有文实也,而后谓之:无文实也,则无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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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关于《入党个人总结范文:入党个人总结范文》的文章,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热爱党,十分迫切的希望能早日成为一名*员。今年以来,在分局党总支的帮助下,我重点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局党风廉政的有关材料,我认为,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世风日下、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要坚定信念,实现理想,使自已成为一名共产主义战士,必须做到“三慎”。 所谓“三慎”即慎独、慎微、慎欲?。牢固树立“三慎”意识,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要求,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们更应该身体力行地加以落实。 首先,要树立“慎独”意识。*同志在《论*员修养》中突出强调了“慎独”的重要意义,他语重心长地告诫*员,尤其是党的干部对人民要忠诚坦白,“即使在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情况下,也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一般来讲,与人共处,检点言行,容易做到,而独处时,言行没人监督,人性的弱点容易暴露。党员干部由于位高权重,自然会比普通老百姓面临更多的考验,就更应该严格自律,把握好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侵蚀。 其次,要树立“慎微”意识。古人说:“不虑于微,始贻于大;不防于小,终亏大德。”做人最忌在小节上不慎,因为任何事情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有的人错误地信奉“小节无害论”,以为吃一点,贪一点无大碍,殊不知许多走上犯罪道路的人,都是从生活中的一点开始蜕变的。为此,每个党员必须给自己设定界线,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突破,绝不搞下不为例。 第三,要树立“慎欲”。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节欲就是自律。放纵自己,滥用职权,势必会走向毁灭之路。党员干部慎欲的关键是过好权力关,淡化“官气”,勤政为民,努力为广大人民办实事;过好金钱关,把物质利益看得轻一些,不该得到的“好处”不能得,不被铜臭所污染;过好美色关,不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保持自己的高尚情操和完美的人格,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我认为“三慎”,贯穿于一个“慎”字,包含了“做人”与“做官”两个方面的内容。慎言慎行,言行有矩,就可以立足、立身、立世、立名、立功;不慎必输、必败、必毁。古语云“民以吏为师”。我们党的干部,肩负带领群众实践党的宗旨的重大责任。其形象直接影响着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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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述职报告主要作用是使上级或人事部门和群众细致地了解和评定个人和集体的政绩、预测其发展潜力,促使其忠于职守、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以下是我的一份述职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能有用。如有不当、不足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我来到本院工作已有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我在院领导和护士长的关心与直接领导下,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掌握各项外科临床操作技能。较好的完成了各级院领导布置的各项护理工作。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变得更加成熟。

记得刚来外科时我还不适应,但我不怕,以前没做过的,为了搞好工作,向前辈请教.学习、自己摸索实践,服从领导安排,踏踏实实做好护理工作,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学习护理专业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外科的工作,了解了各班的职责,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当然在工作中仍有不足之处,如工作中技术有待提高,面部微笑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更加细心,提高微笑服务,端正工作态度,用自己所学的所有知识和技术去救治。在这一年的护理工作中,我越来越能够感觉出护理工作的重要性。护理工作是一门精细的艺术,是健康的基本保证。我的体会是“三分治疗,七分护理”,要有一颗同情的心,用无私的奉献支撑起无力的生命,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认真履行医务工作职责。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病员广泛好评的同时,也能得到各级领导、护士长的认可。

我为自己是护士队伍中的一员而自豪,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为护理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注重护士业务水平的提高科室要经常组织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以拓宽知识面。采取考试、考核、以老带新的方法,树立一种传、帮、教的良好氛围,对不同年资的护士,进行不同程度的培训,加强晨会提问,训练三基基本功,巩固基础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融会贯通;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如参加护士专科、本科成人、自考教育,函授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请专家讲学,开专题讨论会,上网阅读,订阅报刊杂志及自学等。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要学以致用,把所学的技术和方法应用于临床护理,探索新的服务内容,提高业务水平。

重视护理质量管理护理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护理管理应以严格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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