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 心得体会 > 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 > 导航 >

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2024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

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

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内容显示中 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 【内容摘要】第1版权所有,工作者共同的天地! 通常,人们在遇到死亡事故处理中都有一个习惯作法,即寻找较高的抚恤或赔偿标准的政策文件或法律依据。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在一次死亡赔偿金中规定的赔偿幅度不同,这就引起了人们对此不解,导致了在善后处理中适用依据的分歧与纷争。本文试从法律规定、死亡事件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法律特征、两个依据的适用区别等方面进行分析与阐述。 【问题提出】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通过并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条例》第37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8日公布了·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在一般情形下,《条例》规定的最高线60个月,即五年的实际计算金额,只有《解释》规定幅度的四分之一,远远低于《解释》规定的20年的实际计算金额。这就带来了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赔偿支付方希望按60个月支付,而要求赔偿方(死者亲属)往往要求按《解释》规定的20年赔偿支付。这表现这两个赔偿标准的冲突,实质上是对于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1、支付名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支付幅度:48个月至60个月;3、计算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死者所在地区劳动社保机构适用(所在行政区域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工伤认定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条例》第20条第 查看全文>>>
市工信委人事监察心得体会

读《改造我们的学习》有感

《改造我们的学习》是毛泽东同志1941年5月在延安高级干部整风学习会议上做的报告,主要是针对改造党内学风中存在的问题。文章号召全党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主观主义。文章核心就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旗帜鲜明。文章阐述了党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过程,指出了党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主观主义和马列主义的不同态度进行了对照,最后提出了改造我们的学习的具体方法。今天读来,依然感触良深,深感热爱学习、改造学习的重要性。以下,我结合自己的实践,谈一点认识。

首先,思想是工作的动力,是正确工作的源泉,而学习是有效促进思想和工作进步的有效途径。正所谓学海无涯,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活到老学到老,利用休息时间 、利用工作之余,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其次要坚持学习,要有方法,学习要求针对性,更要有时效性,切实做到学以致用;最后要坚持学,持之以恒,不浮躁,在学习中努力增长自己的才干 。要深入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时关注国家新的政策方针,刻苦钻研自己的业务知识 ,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丰富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更新工作观念,掌握工作方法,工作技巧,从而创新工作思路,以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身边的同志们,有的坚持平常看报,读书学习、有的坚持专业技术学习、有的坚持学历练习,都在不断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素养,而自己近期工作忙碌的情况下,忽略了学习,甚至在闲暇时间也只顾休息,没有自主学习的意识,这次的活动及时地为我敲响的警钟。

其次,在学习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思考,将现有的资料转化为自己的东西。要根据掌握的资料,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其糟粕,留其精华,转化为自己的东西 。再次,学习不但要结合实践指导工作,还要最终落在创新上。学习与行动结合起来,目的是要创新发展。

最后是注重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学了不用,等于没学。学以致用是读书学习的目的。如果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学习就失去了意义,就白学了。党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把学习获得的知识转化为能力;要把知识、能力拿来改造客观世界,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还要把知识用来自觉改造主观世界。通过对知识的使用,反

查看全文>>>

近期,委局进行了集中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身为纪律检查机关一员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

三、勇于担当,敢早做细。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四、切实抓好监察法的贯彻落实,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全面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维护人民利益;要强化自身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严防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五、作为新时代的监察人员,不单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 ,为国家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

查看全文>>>

抓住贯彻监察法的关键环节 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监察法颁布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广大纪检监察干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贯彻,为深入落实监察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在学习贯彻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比如,有的同志急于求成、不分轻重缓急,在落实监察法过程中与实际情况结合得不紧;有的同志满足现状、怠于学习掌握,认为实践监察法是一个长期任务,不用太着急,等等。要解决好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把握好三个关键。

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自觉性

思想认识的深度制约工作落实的力度。要确保监察法真正贯彻落实,必须切实做好统一各级思想的工作。

一是强化法治的观念。监察法以法律形式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的形式颁布,这不仅是称谓的变化,而且是法律层次和地位的变化;不仅是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而且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法治反腐的新时代,法律至上、依法防腐思想的日趋成熟。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树立法治思维,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清监察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着力在依法执法、执法守法上,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上做出表率、树立标杆,切实以良法推进善治。

二是强化统揽的观念。监察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汲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智慧,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既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又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因此,必须强化监察法的统揽意识,认清其统揽地位,发挥其统揽作用,维护其统揽权威,自觉把落实监察法贯穿到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始终,以此设计工作,制定制度,明确责任。

三是强化落实的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修订了90余部党内法规,为从根本上扭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强化

查看全文>>>

心得体会:学好《监察法》,当好护林员

2018年3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是国家 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的确立,为国家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作为基层纪检干部,必须坚决拥护监察法,带头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真正担负起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神圣职责。把学习好《监察法》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提高能力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纪问责,当好基层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当好党的纪律执行者。

带头主动学。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执行《监察法》,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要坚持学思践悟,深刻领会《监察法》的核心要义和具体要求,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今后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根本遵循。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如召开学习会议、发放学习资料、进行知识竞赛、写学习心得体会等,营造基层公职人员知法、学法、懂法的浓厚氛围,让监督对象真正领会《监察法》精髓,学法懂法,确保学深学透,做到入脑入心。

明确重点学。《监察法》共九章六十九条,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领会,突出重点学习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职责、范围、权限、程序等关键环节,着力增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自觉性,在学思践悟中增强贯彻实施的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结合实际学。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学好《监察法》,才能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运用好12种调查措施,加强对调查审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把握政策和运用法律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惩治基层腐败、四风突出问题、基层党员干部涉黑涉恶等问题,让《监察法》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查看全文>>>
2016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2016年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 查看全文>>>

抓好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下面我根据学习课程,讲几方面体会。

一、明确目的,为什么要学习行政监察法

大家都明白学习的重要性,学习是永恒不变的主题,不学习就要退步,就要落后。为什么县委政府要在当前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我个人的观点,认为起码有以下三种需要。

1.是落实县委、政府加强干部学习培训工作的需要,春节收假后,各单位、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认真真抓好学习。今年要全面开展创学习型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以推动干部学政策、学业务、学本领。要求加强学习的思想。

2.是提高政府干部综合素质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的需要。目前一些干部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行政乱作为;对上级政策不熟悉,对业务工作不熟悉,要政策不懂行,争资金无门路,抓工作无新招,主要是学习上用功不够,工作上用心不够造成的。因此,要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特别是提高抓落实能力,迫切需要加强学习,用心学习。

3.是改变政府自身不良状况提高执行能力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中存在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加强学习培训。

二、着眼提高,用法律武装我们的头脑

提高政治素质,适应政治工作需要。通过加强学习,帮助我们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监察法心得体会(2):

一、通过学习认识了发行本法的必要性

通过学习知晓本法是国家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于2010年6月25日修正后公布并执行,且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本人认为在当前形式下修正发行本法非常有必要,行政监察机关能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二、通过学习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本人虽然不在监察机关工作,通过学习行政监察法后,增强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行政监察机关人员能带头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依法治国为民,了解社会主义

查看全文>>>
2016年4月9日,我有幸参加了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党组中心组的集中培训,认真聆听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李欣荣处长关于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讲座。通过李处长多个方面精辟而又深刻的讲解,我对以前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审计的依据。 审计依据应该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的文件或者是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作为审计依据。 二、审计救济途径。 审计救济途径扩大了适用政府裁决的范围。除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实施的审计项目外,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所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实施的审计项目,也适用于政府裁决。这使我对法律救济途径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避免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证据的取证。 审计证据要精辟而又充分,符合《审计法》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即可,不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的账面、凭证和单据都复印取证。如果总账账页能说明问题,就不要复印明细账,尽量避免审计证据冗长,繁琐。 四、加强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李处长在讲解审理制度时,提到审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既要结果审理,更要过程审理,充分发挥审理的职责,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的功能。作为一名审理人员,我今后要在领导的支持下,适时开展对审计过程的审理工作,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避免出现程序错误、证据不足等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查看全文>>>

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学习贯彻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的详细文章,感觉很有用处,这里给大家转摘到小编。

从事工作,作为一名审计执法人员,变成了某种意义上有“”的人,当自己的角色在执法者和公民身份之间不断变换时,才对“权限”这个词有了一点认识。而这次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使我对“权限”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

新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的审计监督权限:一是增加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

粗略望去,审计机关似乎增加了不少的“权力”,如在原来查询账户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查询权;配合新修订的《审计法》对封存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时限;取消了原来对审计结果公告范围的限制;明确指出审计机关享有可有条件的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权力等。

但细看之下,却发现我们增加的不是“权力”,而是“权限”。就好比一个圆的半径越大,它所接触的各式各样的边界也会越多,相应的受到的限制也越多。比如我们的账户查询权,必须先要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在查询个人账户时还要满足相关的实质性要件,即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此外在审计实践中还要履行相关的必要程序——两人以上共同查询,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等。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该项审计查询权就没有办法行使,即使出于其他原因行使了,它也是有瑕疵的,违法的,对方可以就此提出异议。如此势必会影响到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甚至引发相应的诉讼和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当我们的权力超出它的边界的时候,就变成了对正当权利的侵犯,就成为了邪恶的力量,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权力来制约它,以防止其滥用,并使遭受破坏的权利得到相应的救济。

再如封存权的行使,源自新修订的审计法第34条的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在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但审计法只是

查看全文>>>

小编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监察局)》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小编。

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和《中国共产党处分》,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也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进一步强调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派驻局纪检组长,必须带头贯彻《准则》和《条例》,继续聚焦主业,守土尽责,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财政系统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情况,维护纪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纪检监察干部率先垂范,要全面知责。新《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派驻纪检组、局监察室全体干部和乡镇财政所纪检监察员作为财政系统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为财政系统党员干部树立标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做到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习遵守《准则》和《条例》,在执行上不折不扣,要坚决履责。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的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派驻纪检组、局监察室在推动《准则》和《条例》落实方面负监督责任。要加强对财政系统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两个党规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决不留口子、开口子,决不放松要求,用纪律管住管好财政队伍,维护《准则》和《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一方面要把纪律融入到各项财政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将财政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另一方面将“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纪律执行中对工作严格要求和对干部关心爱护,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无风险,财政工作不出纰漏,财政队伍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学习遵守执行《准则》和《条例》,坚持监督执纪,要严肃问责。新《条例》充分借鉴吸收近年来监督执纪问责的丰富实践,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标准,同时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党员不管职位高低,在纪律面前人人 查看全文>>>

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

范文资讯网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栏目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大量的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2024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更多条例监察法心得体会在范文资讯网,欢迎大家关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