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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则制度的演讲

制度的伦理性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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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构建了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理念,为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试图重新阐述罗尔斯导出正义原则的逻辑推理;第二部分是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现实制度的反思,为我国的当前的社会问题提出笔者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论 公平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
引言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一、对《正义论》的逻辑清理
1、公平正义原则及优先性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2、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证显得繁琐和迂回,然而这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忽略这部分的原因。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论,可能并不是最完美的结论;因为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的或无理的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1)原初状态的设计。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这好比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环境,虽然它难以满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这可能就是社会契约论学家要设定自然状态,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a、正义的环境。“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罗尔斯认为,人们愿意进行社会合作的理由是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他们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总是希望获得较大的份额,因此产生又利益冲突。这就引出正义原则的必要性:恰当安排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即人们在进入社会合作之前所处的是怎么样的环境。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主要有一下的一些主客观条件。第一,众多的个人在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何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别不大,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压倒其他所有人的人,每个人都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第二,在学多领域中都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难,以至有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第三,处在正义环境中的各方在知识、思想、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即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推理记忆和注意力受到限制,判断容易受到渴望、偏见、私心歪曲。正是这些缺点不但造成了人们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而且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存在分歧。最后,罗尔斯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爱和无私的利他主义者,总是去考虑照顾别人的愿望和别人“好”的观念;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追求个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义者。至此,背景的假设基本完成。
b、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136)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
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他的阶级出生,也不知道他的天资如何,他的体力智力如何,即不知道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没有人知道他的个人价值观念,甚至他的心理特征;各方不知道这个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态,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参考书141)例如,一个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视累进税制为不公,而一个知道自己贫穷的人则视之为公平。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不知道何种税制对自己有利,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2)正义原则的选择。在原初状态假设完毕之后,罗尔斯便开始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罗尔斯采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将各种对人们有影响的正义观进行列举,然后一步步进行筛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当然,罗尔斯也承认他所进行的这种穷尽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人意的方法,他的论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只能退而求次。
a、第一次筛选:选择对象的表格。罗尔斯认为,那些随着时代的改变和以时代为存在条件的正义观要排除在表格之外,因为各方要选择的是那些在任何环境中都有绝对效力的普遍原则。在这个标准下,罗尔斯对众多的正义观进行筛选(当然是有限的)。表格中的正义观主要有下面四种:(1)处在一种词典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2)功利原则,包括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3)至善原则,这是以亚里士多德外代表德原则;(4)利己主义原则,包括一般利己主义和特殊利己主义。
b、第二次筛选:正义原则的形式限制。在进行第一次筛选之后,为了进行进一步的筛选,罗尔斯概括出正义原则的五个形式限制:(1)正义原则是一般性质的,即要表达一般的性质和联系,而不涉及具体的人和事;(2)正义原则在应用中也是必须是普遍有效的,即适合于一切场合个人;(3)正义原则还必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4)正义原则必须排列各种冲突的利益的先后次序,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5)正义原则的最后一个形式限制是终极性的条件,即它们是裁决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参考书145)经过这一步的筛选,将利己主义从表格中剔除,因为利己主义排除了订立契约的可能。而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
c、第三次筛选:导出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及依据。经过两次筛选之后,表格中剩下的就只有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 《正义论》的目的是为了提出一种更加完善的正义原则,取代传统的功利原则,在这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展开了正面的交锋。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更加为各方所接受。他的证明
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一种用于在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规则。而这种不确定的条件主要有三:第一,选择者不考虑他的选择可能把他带入的各种环境的可能性,并且有不予考虑的理由;第二,他主要关心他有把我获得的最少收益是多少,而不是最大的收益机会;第三,他面临的选择对象中有的确实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其实这个最大最少规则类似于博弈理论中的完全博弈,即各方都不知道对方相关的信息,因此各方都会采取最理性的方案,而不是孤注一掷。
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处的情况与上述三个条件相符。首先,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不可能预计他们进入社会中所能获得的利益和地位;其次,原初状态的各方免除了冒险精神,他们会审慎选择他们最有可能得到的起码利益,而不是冒险以求把握不了的最大利益;最后,功利原则允许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自由来满足大部分人的利益,它总有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各方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他人表示相互的冷淡,在选择原则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也就难以确定自己是否在被牺牲的小部分人之列,因此,出于对风险的厌恶(hate of risk)他们一定排斥功利主义。故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一般都表示对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最低值的关怀,但是在基本原则中没有体现。而两个正义原则既注重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又将道德理想植入基本原则,因而是更可取的。
二、对现实制度的反思
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也正如他在正义原则的择出之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终极性就意味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从罗尔斯的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因此各方在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之后,才开始运用正义原则选择他们要建立的社会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体如何,它要体现制度前的正义原则,否则是不正义的,应该受到人们指责甚至废除。而在中国的今天,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抑或是法学家都在反复强调中国处在转型时期,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然而,真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学者是不应将所有的问题的原因都简单归结为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对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制度作出适当的检讨。必须要指出的是,转型时期是一个量的积累的过程,各种制度正在形成或在转变,中国以后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当下人们的作为。
1、分配制度的检讨
(1)当代分配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政府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官员们只看到前半句,一般会对后半句视而不见。最终的后果就是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各阶层矛盾激化,地区发展不均,各种各样的怪现象如贪污腐败、三农问题等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出现,折射出我们的分配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偏离了其伦理性。如果说中国在七八十年代忽视了公平的地位,进行了改革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公正”(正义)与效率兼顾的模式日益成为必要而且可能。效率优先,即意味着允许一部分“有效率”的人或地区先富起来,换个角度说,就是要一部分“没有效率”的人或地区牺牲他们的利益。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允许的,即差别原则;然而允许的前提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只有这样才符合正义的原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他没有为了他人利益而放弃自己利益的义务;他的利益唯一可以被政府牺牲的理由是:为了达到更加正义。而政府必须要从得益者处转移财富以“补偿”他们的损失,这不是得益者对被牺牲者的施舍,而是被牺牲者必须应该得到的。如果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允许效益优先是一个政治上的策略;但时至今日,在经济有相当积累的今天,效益和公平并重是必然的;随着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平会最终取代效益,这就是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
(2)代际分配的失败分配除了上述的时间上的横向分配之外,还有一个时间纵向分配的问题,即罗尔斯所称的代际公平问题。代际公平是我们现在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道德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与罗尔斯提出的不符。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第一代(事实上他们不知道自己处在哪个世代),他们出于关心下一代人(就如父子关系)的生存,为了满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储存原则,将各种物质资源、知识、文化、技能等留存给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将留给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于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对下一代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问题出现了,就是第一代人,他们只有付出,没有任何得到任何好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在这里应该受到储存原则的限制。因此,代际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义原则当中。
在这里,我们不妨反思一下一些现实的命题,虽然这些命题仿佛都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国家在80年代初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时隔20多年,这一命题仍然为人们所倡导,这其实与我们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必须指出的是,“发展才是硬道理”中的“发展”就是指经济发展,从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各种有趣的命题,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等。中国的发展一直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所以对于“可持续发展”并不重视,国家大力提倡,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当我们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度增长欢呼喝彩时,我们确忘记了我们为此而付出的环境成本究竟多大。生活环境的恶化、资源的匮乏、生态失衡,这一系列的损失并没有考虑进GDp当中。我们常常在新闻评论中听到,某某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持续低迷,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而我们国家的保持高增长的势头,接着评论员便作出一些类似社会主义就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之类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颇有蛊惑人心的意图。我们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是不正义的,这样的分配制度极待修改。
2、法律制度的检讨
(1)功利主义在法律中的泛滥。法律经济学,(economic of law)又称为经济分析法学,是西方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s of Law、Eco-nimic Analysis of Law或Lexecon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法律经济学以其独特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传统的法律,无论是基本观念,还是基本概念都带来了极大的震荡。然而法律经济学以效益为其出发点,主张效益最大化;为达到这个目的,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允许的。因此,我们不难判断出其哲学基础就是功利主义(尽管波斯纳曾作出过否认)。法律经济学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尤其在我们国家,由于人们的权利主体观念相对较弱,更加应该警惕其缺点对人们权利的侵犯。
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处理办法及其随后的争论被简称为“撞了白撞”。处理办法的规责原则完全可以在法律经济学中得到完美的解析,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经济学在行政立法上的运用。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分析究竟在多大范围内适用,适用程度如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人的生命权属于第一原则,是绝对不能被侵犯的,不论以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前提是自身的行为符合正义)。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机动车车主对道路享有有通过权,这涉及到财产权方面的权利;然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涉及的是生命权。政府为了保证交通的畅顺而将注意义务和事后责任转嫁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正义原则。笔者认为,这个办法有“恶法”的嫌疑,应该加以废除。
(2)解读宪法修正案中的财产所有权。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上有一篇评论这样写道:“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圆珠笔划出,一句精心挑选出的‘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被放大了贴在门上,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这么几件简单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人们为此而欢欣鼓舞,纷纷赞颂论这件事在法治进程中的积极意义。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恰恰表明我们宪法制度的不健全。
在无知之幕里的人们,由于他们对他人的“无知”,所以对将要进入的社会他们所处的地位,能获得的利益不能也没有必要作出预测。但是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即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利益除了要受差别原则之外,不能由于其他非自愿和非正义的原因被剥夺。在宪法上则表现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在现实的情况下,行政权常常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例如,在某地要建立一间大型的商店,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应该就是开发商和住户的事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运作即可。在协议的达成过程中,政府不应该介入。在当今的中国,情况是大为不同的。政府往往在征地的过程中扮演主角,一方面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坚决协助拆迁工作,尤其是在遇到拒绝拆迁的“刁民”。人们常常问,开发商凭什么可以我征用我的房屋,政府又有什么理由随意处分属于我的财产?因此人们就会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政府的诚信的认可度大大下降。正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符合基本的正义原则,导致人们的抵制和不信任,这也是行政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政的本意是“限政”,即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防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如果政府不顾人们的利益肆意妄为,那么这样的政府就完全违背了社会的公平的正义。所以,我们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这么一条,是非常必要而且及时(姑且不论其实际的作用)。尽管中国的宪法多为口号式、或象征意义,但是这毕竟也是宪政的起步,也是我们社会逐步走向公平正义的起点。
参考文献: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廖申白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沈宗灵著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王成著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林毅夫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制度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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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化”之分析——《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读书报告演讲范文


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成,在这个过程中,“理性化”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着作中,马克斯韦伯具体分析了这一问题。
韦伯的社会变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理性化,在韦伯看来,人类历史的演进和社会变迁揭示社会生活的理性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行为有非理性走向理性,但是理性化的过程并非渐进或连续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西方社会的经济理性化并不是一个自行延续的过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也非直接地通过内在的一般理性化从资本主义早期形成发展而来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载人的态度和气质方面需要有急剧突破和飞跃,韦伯认为完成这一态度和气质领域内的突破和飞跃的主要动因是经过改革的宗教意识。具体地说,这一栋因就是欧洲宗教改革中崛起的加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等基督教的新教教义的逻辑和心理的眼里所产生的“世俗禁欲主义精神”。
西方发展了资本主义,不仅数量上颇为可观,而且还发展了在其它各地从未出现过的类型、形式和方向。这就是(在形式上的)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 理性的工业组织只与固定的市场相协调,而不是和政治的、或非理性的投资赢利活动相适应;所有这些西方资本主义的特点之所以获得了重要意义,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与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方式联系着(即使通常所谓的商业化、可转让证券的发展、投机的理性化、交换等等一类东西也是与之联系着的)。
经济生活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可以说是经济理性主义。在技术和经济组织领域的这种理性主义的进程,无疑决定了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生活理想的一个重要部分。合乎理性的组织劳动,以求为人类提供物质产品,毫无疑问是他们毕生的最重要的 目的之一。
资本主义在西方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不仅为西方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整个世界的发展过程,改写了西方甚至是世界的历史。在一部世界文化史中,即便是从经济的角度看,我们的中心问题,归根结底,也不是资本主义活动发展本身,中心的问题毋宁是:以其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方式为特征的这种有节制的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或从文化史来说就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起源及其特点的问题;这个问题与资本主义劳动方式的起源问题肯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并不是一回事。
韦伯指出:初看上去,资本主义的独特的近代西方形态一直受到各种技术可能性的发展的强烈影响,其理智性在今天从根本上依赖于最为重要的技术因素的可靠性。然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它依赖着现代科学,特别是以数学和精确的理性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的特点。另一方面,这些科学的和以这些科学为基础的技术的发展又在其实际经济应用中从资本主义利益中获得重要的刺激;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曾经受到经济考虑的鼓励,这些考虑在西方曾对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甚为有利,而这一鼓励是从社会结构的特性中衍生出来的,当然, 并非社会结构的所有方面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方面中具有无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 那么这种法律从何而来?韦伯分析如在其它情况下一样,资本主义利益毫无疑问也曾反过来有助于为理性的法律方面,在试图做出这种说明时,我们首先考虑了经济状况,因为我们承认经济因素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与此相反的关联作用也不可不加考虑。因为,虽然经济理性主义的发展部分的依赖理性的技术和理性的法律,但与此同时,采取某些类型的实际的理性行为却要取决于人的能力和气质。
一种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这种经济是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所欲达的经济成功,这与农民追求勉强糊口的生存是截然相反的,与行会师傅以及冒险家式的资本主义的那种享受特权的传统主义也是截然相反的,因为这种传统主义趋向与利用各种政治机会和非理性的投机活动来追求经济成功。
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完全可以理解为理性主义整体发展的一部分,而且可以从理性主义对于生活基本问题的根本立场中演绎出来(从资本主义强调个人主义这一角度可以说完全是非理性的,但它却一直是,并且至今仍然是资本主义文化最有特征的因素之一)。理性主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包含着各式各样东西构成的一个完整世界。那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找出理性思想的这一特殊具体的形式到底是谁的精神产品,韦伯指出,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 ,其实这也是韦伯在这部著作中所要论证的观点。
韦伯同时还指出,资本主义精神的产生并不仅仅是宗教改革的 某些作用的结果,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也并不是宗教改革的产物。 其实,在宗教改革之前,资本主义商业组织的某些重要形式业已存在了,这有力的证明了以上的观点。其实韦伯只是希望弄清楚宗教力量****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影响了资本主义精神的质的形成及其在全世界的量的传播。更进一步的说,资本主义文化究竟在哪些方面可以从宗教力量中找到解释。在这本着作中韦伯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加尔文教的分析来说明这一点。
韦伯认为:加尔文主义在社会组织方面的无可置疑的优越性能够与这样一种斩断个人和尘世的千丝万缕联系的倾向有关系,这种关系源于基督教胞爱在加尔文信仰所导致的个人内心孤独重压下所采取的特殊形式,教义就是如此的,整个尘世的存在只是为了上帝的荣耀而服务的,被选召的基督徒在尘界中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地服从上帝的圣诚,从而增加上帝的荣耀,与此宗旨相吻合,上帝要求基督徒取得社会成就,因为上帝的意旨是要根据他的圣诫来组织社会生活。因而在尘世中基督徒的社会活动完全是为“增加上帝的荣耀”。为社会的尘世生活服务的职业中的劳动,也含有这一特性。在加尔文教中,这成为了他们伦理系统中的一个鲜明的特点。胞爱只能为了上帝的荣耀而存在,而不是为肉体服务的,那么这种友爱首先只能表现在完成自然所给予人们的日常工作中;渐渐地,完成这一工作开始具有了一种客观的、非人格化的特性:只是为我们社会的理性化组织的利益服务。 这便是当时很有影响力的“天职观”。
同时,韦伯还指出,作为基督教的主要特性的禁欲主义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理性化的发展。这种禁欲主义是不同于以前任何一种禁欲主义的,清教徒的禁欲主义是一种入世的禁欲主义。禁欲主义在西方的形式里便有一种明确的理性特征。禁欲主义使得教徒的修行生活发展成为一套合乎理性的行为的有系统的方法,目的是克服“自然状态”,使人摆脱非理性的冲动的影响,摆脱对外界和自然的依赖。清教徒就象所有理性的类型的禁欲主义一样,力求使人能够坚持并按照他的经常性动机行事,而不依赖感情冲动,这种禁欲主义的目的是使人可能过一种机敏、明智的生活:最迫切的任务是摧毁自发的冲动性享乐,最重要的方法是使教徒的行为有秩序。
禁欲主义如何深入个人的思想之中?如何确定自己受到恩宠呢?况且只有在证明具有与自然人生活方式明显相异的特殊行为之后,才有可能取得这种恩宠,由此产生出对于个人的推动力,激励个人有条有理的监督自己的行为,以使自己获得恩宠,并因此而把禁欲主义注入其行为之中。但是,这种禁欲主义行为意味着人的整个一生必须与上帝的意志保持理性的一致,而且这种禁欲主义再也不是一种不堪承受的负担,而是每一个确信拯救的人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与自然生活不同的圣徒们的宗教生活再也不是离开尘世的修道院里度过,而是在尘世及其各种机构里度过——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种在现世中(但又是为了来世的缘故)将行为理性化,正是禁欲主义新教的职业观引起的结果。
在私有财产的生产方面,禁欲主义谴责欺诈和冲动性的贪婪。被斥之为贪婪、拜金主义等等的是为个人目的而追求财富的行为。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诱惑,但在这里禁欲主义是那种“总是在追求善却又总是在创造恶的力量”,这里邪恶是指对财产的占有和占有的诱惑力。因为,禁欲主义,为了与《圣经旧约》保持一致,为了与善行的伦理评价相近似,严厉的斥责把追求财富作为自身目的的行为;但是,如果财富是从事一项职业而获得的劳动果实,那么财富的获得便又是上帝祝福的标志了。更为重要的是:在一项世俗的职业重要殚精竭虑,持之不懈,有条不紊的劳动,这样一种宗教观念作为禁欲主义的手段。
当着消费的限制与这种获利活动的自由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样一种不可避免的实际效果也就显而易见了:禁欲主义的节俭必然导致资本的积累。强加在财富消费上的种种限制使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成为可能,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财富。
基于上述理论,韦伯认为新教的禁欲主义思想“必定成为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生活态度普遍的发展。可以想象的最有力的杠杆。”
韦伯的上述论点,无疑是强调了新教伦理的思想“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其形成阶段的发展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源于新教宗教信仰的某些伦理要求与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所需的经济动机模式之间的选择性亲和。”应当指出,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着作中,韦伯虽然强调了“思想在历史变革中所起的独立影响”,但是它并不否认“新教同样地受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理性看房价演讲范文



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媒体讨论非常热闹,一会儿说房价要崩盘,一会儿说还在上涨。国外专业机构研究报告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到了看似“接近爆炸”的边沿,据有关政府机构公布的数据,全国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在上涨。

涨、涨、涨,这种涨势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对劲,更多的学者站出来论证我国房地产的泡沫论,甚至国内有学者尖锐提出要防止房地产商要挟经济。政府终于也坐不住了,国务院要求建设部拿出分析报告来。有人开始预感到了不安,政府部门指责房地产开发商,说是他们利用政策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恶意炒作致使房价上涨,而开发商也在抱怨政府,说是政府不合理的土地政策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扬。

政府的指责,开发商的抱怨,学者的担忧,媒体的热闹,个中意味,对普通民众来说谁能弄得清楚,在一片涨势中,民众失去了理性的思考。房产大佬潘石屹说:“……各方言论都陷入不理智了”,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理性分析一下商品房的价格。

商品房合理价格的评判标准
商品房也是商品,任何一个东西要商品化一定有一个购买者可以普遍接受的价格,这个价格我们认为是个合理价格。

那么合理的价格是多少呢?国外有个公认的评判标准,商品房的价格应该是家庭年收入的3到6倍,按这个标准我们来计算一下北京合理的房价,北京普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大概也就是1500元,家庭年收入36000元,那么北京商品房合理的价格我们很容易计算出来。按这个标准来评判北京商品房的价格,现行的市场价格高出了几倍,那么北京现行商品房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就不用多说了。

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商品房的构成到底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出来澄清,哪怕是透露任何一点点的信息,所以我们只能自己去猜测。为了分析问题方便,我们可以将房屋价格构成分拆成几块:1、建筑成本,2、土地成本,3、政府规费,4、开发商的收益。下面我们逐项来分析。

1、建筑成本
这里说的建筑成本就是从一块地上将房子盖起来的费用,包含人工和材料费用。对于农民而言,向村里要块地,自己就可以盖房子,他们认为盖房子只要花工钱和材料钱,也就是只需要支付建筑成本。

那么建筑成本是多少呢?这个价格是大家想不到的便宜,在北京的行价是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就可以让人包工包料将房子盖起来,也就是说自己盖个200平米的“别墅”建筑成本也不过6万元。在城里盖楼,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是一样的,因为其规模效益,建筑成本不会比这高,不过高层的房子,建筑成本要高一些。

这么说在北京真正花在盖房子上的钱一般不到房屋价格的二十分之一。

2、土地成本
房子是盖在地上的,城里土地是要用钱买的。要花多少钱来买,不知道。在相关的报道里我找到了相应的信息,在北京一平方米土地的价格达到2000元算是非常高的,在这里盖商品房,将来售价将达到10000元/平米,这样说土地成本要占到房屋价格的五分之一。

按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是70年,70年后怎么办,很多人问到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作答。在深圳这个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土地已经没有使用权了,房子成了空中楼阁。

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现在也正受诟病,被认为是推动商品房价格上扬的原因之一。有人提出政府不应该收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认为这笔费用不能由购房人来承担。现行的土地政策是仓促向邻居香港学的,是有问题的,过去了这么多年,这个政策也应该回归理性。这个政策以后如何改,我们等待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但是对土地价格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平拟。

3、政府的规费
政府热衷于房地产开发当然是有道理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可以搭便车收取各种规费,这个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讳莫如深,因为含在房屋价格中,普通民众也无人问起。96年以前看到的相关资料称这些规费大概有150项以上,占到房屋价格的40%,那个数据是否准确?现在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变,同样是无从知道。

这些规费是不是应该收?应该收多少?收费的是那些项目?收取这些费用是不是应当向民众公示?我们只能说不知道,更无法进行讨论。

4、开发商的收益
开发商的收益应该很好计算,其公式为:开发商的收益=房屋售价—建筑成本—土地成本—政府规费。因为该公式中有两项为未知数X,所以开发商的收益同样是未知数X。我们看到富豪榜上大多数是开发商,他们因为开发房地产而获得了巨额财富,只能由此猜测他们的收益。

仔细分析了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为无从得知相关数据,还是分析不清楚,不公开的市场信息遮蔽了民众理性的双眼。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部的指责,开发商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炒作、抬高商品房价格;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开发商的抱怨,政府不合适的政策促使房屋价格上涨。

买房投资理性分析

人们普遍的印象是房地产是保值的,这应该是建立在规范的市场和合理的价格前提下。这在中国目前恐怕是虚妄,想想房子越来越旧,土地的使用年限越来越少,商品房的价值如何得以保值呢?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要考虑,买的时候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如果比合理价格低,那么房屋将有上涨的空间。如果是高于合理价格,则不仅不保值,反而是要缩水的。

买房子投资无非是两种方式,要么用来出租拿租金,要么等涨价后卖出去,挣差价。
我们先来分析作为出租的投资,任何投资要有一定的收益率才值得投资。一般认为如果房屋靠租金10到15年能收回全部房款,那么这个投资是值得做的。据说某省会城市的商铺购买价为100万块,而租金却只有900块一个月,这么算来,不考虑空租时间,将需要100年才能把房款收回来,那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早就到期了,靠租金根本不可能把本钱挣回来。再说有谁会有这样的耐心去等待100年,享有100年后的收益。购房时这样的疯狂不知道出于何种驱使。

买房子等涨价后再卖出去,来挣取差价,就象买卖股票只看涨跌,通过低进高出赚取短期的差价,而不问实际价值,作为短期的投机行为温州炒房团就是专职做这种事。人们看到的一个事实是一个小区从开盘就一直往上涨。其实,这是开发商的一个策略,故意制造的涨价现象。涨多少都只是一个数字上的游戏而已,只有能变现才能真正获得涨价带来的实际利益。房屋进入二手房市场一定要降价,很简单的道理,二手房交易要另外交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这两笔费用是很高的。只有这些费用加房价仍然不高于新房子的价格才对购买者有吸引力。有温州炒房团的存在,说明这个涨幅还是很大,大于进入二手房交易损失费用,看来短期的投资还可以去做的。

开发商强调土地的稀缺性来说明房屋上涨的必然性,说明房子有保值的价值,值得作为长期的投资。这显然是个误导,土地资源有限,人们对房屋的需求不是无限制的,市场最终是要饱和的,国外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只有20%的新房在交易,80%是二手房交易。据报道北京房屋的空置率达到30%多。我们不能预测以后房价的涨跌,但是当大量的房子都空着,买主有了更多选择余地的时候,手头攥着几套房还能待价而沽吗?

房价泡沫的影响
不管各方怎么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商品房的价格高于合理的价格,那么就含有泡沫成分”。我们感觉房地产业越来越象我国的股市,先是一路走高,其后是暴跌,到现在几度跌破心理价位。股市的泡沫是股民用真金白银填充起来的,挤除股市泡沫,挤掉的却是股民的现金,股民的血汗钱蒸发得连影子都看不到。房地产的泡沫也需要购房人的辛苦钱才能填充起来。

买股票最坏的可能性是持有的股票不值分文,但股票价格永远不会小于0。股市泡沫的挤除,损失由几千万股民来分担,对社会、对经济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商品房泡沫的挤除,其结果就不一样了,现在买房子基本靠银行贷款,当房价下跌到房屋的市值低于欠银行的贷款时,买房人一定选择不还贷款,这样的结局是买房子人以前支付的血汗钱化为乌有,银行也面临倒闭,由此引发的金融危机将是可怕的。东南亚经济危机时,这样的悲剧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政府机关已经看到危机苗头,最近某主管机关又说,因为房价下跌会影响金融安全,所以房地产还要平稳上涨……这种说法无法让人认同,当危机出现苗头时不是想办法尽快扑灭,而是为掩盖暂时的危机,继续为危机添加动力,当危机无法扑救大爆发时,其对整个经济、对普通民众的危害程度……这些官员们是否想过?

房价高低、涨跌本来是市场行为,应该由市场去评说,政府只需要营造一个理性的市场环境,把一切都摊在阳光下,就可以防止任何的暗箱操作,剩下的由让购房者自行去选择。这样政府和开发商不需要相互的指责,也少了公众的质疑。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理性看房价

爱国演讲稿范文:要理性的爱国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这次演讲的主题是《要理性爱国》。
爱国,是必须的,是光荣的。就像徐特立说的那样“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有谁会不爱自己的祖国呢?而在“爱国”前面加上“理性”两字,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呢?理性,意思就是理智。远的不说,就说说最近的国际事件“日本霸占中国钓鱼岛”,许多中国人竟然去砸日本车,如此的不理智!
反抗日本就要砸日本车么?你想想,日本车也是用人民币买来的啊,也是中国人的钱啊。到时候日本还没有开始拿钓鱼岛,中国就已经乱了,那日本人不就白白拿到了钓鱼岛?那多不值得啊!日本人还盼着中国乱呢!我们想拿回钓鱼岛,就不能乱,就要理性。
理性的人也很多,比如说中国台湾就有一些人拿着国旗,爬上了山顶,他们并没有像北京的那些人一样,去砸车而是挥舞着国旗,大声喊道:“钓鱼岛是台湾的,钓鱼岛是台湾的!”这就是爱国!这,就是理性爱国!这样又不冲动,又没不理智又做到了爱国的本分,真好!
不理智的爱国,不但不好,而且还是会犯法的。有些不法分子看这次中国和日本在争钓鱼岛,然后搞什么*、*。他们就是看有些人会冲动,会去参加,才会如此胆大妄为。如果你去了*,就是被他们利用了,那也就是违法了,这是你所希望的么?
理性爱国既不用很费力气,又会得到人们的支持,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理性地去爱国,会对国家很有好处。这样中国才会更快地收复钓鱼岛!谢谢大家!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演讲范文


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郭文钦

摘要 依法治国作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具有严格的形式性。研究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渐走向理性的过程。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被称作形式法治,它不涉及人的主观好恶以及主观上的评价,因此,形式法治可以反对****特权;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合理性

绪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彻底抛弃人治实现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的根本要求。按照一种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分类方法,法治被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是一种严格要求法律体系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而实质法治则更多的体现在法律保障社会和人民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对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争论和研究较多,一种普遍的要求是在形式法治的前提下更多的实现实质法治的要求。相比之下,国内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则显得不足,只有少数专著和论文论及该问题。

本篇论文试图通过对已有的材料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原先较为分散的观点和论述,并努力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四、在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第一部分从专门论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入手,分析形式法治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第二部分则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西方法治发展的进程,从而归纳和总结出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法治的发展是法律形式理性化的过程。第三部分论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国情阐明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在探讨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进行区分和理解。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什么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呢?理解这一问题必须先明确两个概念,即什么是“形式性”和“合理性”。韦伯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形式”这一概念:首先是指按照抽象的一般性法律规则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其次是指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和自我完善性,即法律规则的适用不受道德、宗教、政治以及权力者个人意志等实体性要素的影响,强调法律的自治性。[1]因此,形式性是指法律强调其外部形式,如一般性、独立性等,而不涉及它的内在价值范畴。而合理性则主要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意味着对一种政治制度的公认。”而这种公认又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公认价值。它们或者依靠法律规则,或者仰仗传统信仰,或者依赖统治者人格魅力而维持着对社会的统治。因此,合理性是与正当性相等同的概念,合理性的统治意味着这种统治被社会认为是正当的;同时这也表明合理性主要是一个价值的概念,具有合理性的事物意味着它得到人们价值上、情感上的认同。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且用法律之内的标准来处理案件;同时法律一般、独立的性质被社会所承认,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经由欧洲学说汇纂派(即概念法学)的研究推动,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类型,它也就是实行“法治”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按照韦伯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西方社会的法律从近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形式化、理性化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征,并且只有这种坚持形式理性的法律才能适应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法律的理性化过程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或形式主义的过程。[4]

这里还需要辨析两个概念,即“形式化”和“理性化”。韦伯是在相近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化和形式化两个概念,若将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进一步细则化、条件化了,这就意味着法律确定性和形式性的增加,可以说法律理性化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结果。但是,形式化与理性化也有不同。形式化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理性化的法律。总之,理性化代表了人对客观世界自觉的技术性控制,而形式化是理性化必然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只有这种形式化被置于人类理智的自觉控制之下才能保持理性,否则它只能走向理性的反面。

(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是与形式合理性相对的一个概念。所谓 “实质的”是指社会根据道德、政治、个人意志等情感性要素对纠纷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而不是根据精心设计的固定法律规则处理社会问题。对于二者的关系,实质和形式作为相对的概念当然具有统一的一面,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是“实体理性的法律与形式理性的法律类型的区别并不能仅从法律有没有形式化去理解(它们可能都具有形式化的法典形式),而且还必须从它们处理实体与形式的关系中去理解。”

实质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在立法上往往对法律规范与道德、政治规范不加区分,在司法上法律的适用倾向于屈从于实体的道德、政治原则的评价,因此法律缺少独立性、确定性,这种法律总的来说是“实质性”的。而形式理性的法律则相反,“形式性”的法律坚持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律规范与实体性的道德、政治原则关系紧密的场合倾向于排除实体性要素的干扰。关于二者的关系,韦伯的分析是精辟的:“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合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秩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合理性。”[8]

从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形式合理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客观性,即法律的形式是客观的、固定的。法律形式的客观性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自身有标准可循,从而避免了国家家长式的****对法律的任意专断和干预。其次是可计算性。法律形式具有客观标准,一定时期之内不会改变,因此人们可以按照以往经验对即将适用的法律有所预计。最后是普遍适用性。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不掺杂个人的好恶感情,不偏不倚的适用于所有的团体和个人;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由于是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因此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一个利益团体不可能把自己的主观标准强加于所有不同利益集团身上,因此它与形式合理性相比较少具有普遍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历史

西方法治的进化是一个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过程,即从强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逐步转变为重视法治所能达到的实质正义和公平的过程。但是这一趋势并不意味着西方法治已经是实质法治。事实上,形式法治仍然是西方法治的主流。

回顾历史,就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进步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颇有思想的学者纷纷提出了各自对于法治的主张。英国的戴雪首先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三原则,从而迈出了现代形式法治的第一步。这三项原则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的人,不论地位和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9]

仔细分析戴雪三原则后,不难看出,他的第一项原则实际上强调了依法统治,即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第二项原则着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项原则类似于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总的来说,这三项原则都符合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而且从事实上他也没有提出实质公平、正义的概念。

此后,拉兹也提出了形式法治的观点并且提出了法治的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像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10]在这里,虽然拉兹认识到一般法可能含有宗教或种族歧视方面的特别规定,从而在法治原则中包括特别法,但他同时强调特别法要受一般法原则的指导,最终维护一般法的权威。拉兹的形式法治观念与戴雪相比,更加明确和成熟,基本上涵盖了现代形式法治的要素,如法律应稳定、明确和独立。

法治发展到现代,其内容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人们不仅要求以形式法治维护个人自由、反对****特权,而且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要求以实质法治消除社会不公,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例如,富勒不仅提出法的外在道德性,即法的实体目的和理想,像抽象的正义、公平等,而且强调法的内在道德性,即有关法律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称法制原则。[11]富勒在《法律之德》一书里把法律之德区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12]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13]事实上,从富勒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所谓法的外在道德正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而法的内在道德指出了形式法治的特征。

此外,像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论”实际上是对形式法治的超越,是对人类更高的实质正义目标的追求[14]罗尔斯认为,首先,“法律制度是公共规则的一种强制秩序”;相同情况相同处理,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法无规定不为罪”;法律必须以清楚的意思被告知并且被明确地规定;审判必须公平、公开。[15]这一条要求强调了法治的外在规则性。其次,为了调整行为并因此取得为正义所必须的社会合作,规则必须具有某些与法治相符合的特征:必须做的意味着可能做的。[16]这一点实际是要求法律要在实体价值上合理,相当于富勒所说的“法的外在道德”。

(二)当代西方对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争论

随着形式法治理论的发展,其局限性逐渐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显现出来。更多的学者对其提出了批评和质疑。[17]这些批评和怀疑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对形式法治下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的批评讨论,二是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的怀疑。

从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轨迹来看,关于法治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论争,其实质是法律确定性问题的争论。

例如,概念法学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律的实体价值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和严格的司法监督完全可以实现,因此认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具有确定性。

而部分批判法学学者提出,形式化理性化的法律并不像概念法学所想象的那样天衣无缝,相反地它如此千疮百孔以至于法律的确定性都只能成为自欺欺人的幻想,[17] 因此作为形式法治核心的规则的合理性是可疑的。

现实主义法学则通过对法律规则适用过程的实际行为分析发现,纸面规则对适用者的约束非常有限,不要说纸面规则本身具有诸多局限,就是纸面规则能够做到像概念法学所宣称的那样尽善尽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仍然不能实现确定性,这是因为具有独特个性的法律适用者永远存在,法律解释永远必不可少,事实确定过程总是变化莫测……[18]

至于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的怀疑,则更多的集中于消除社会贫困和保护个人积极自由方面的讨论。

然而,实际上,这种论争的发生是由于资本主义形式法治已经发展到较为完善的程度,形式法治的好处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人们的目光开始转向其不足之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治,不仅要求法治形式上平等,公正,而且要求法治体现实体价值上的正义。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在不同的学者眼中往往有不同的要求,经过分析和总结,以下几个方面被认为是形式法治最重要的要求。

(一)普遍性

形式法治要诣之一就是依法统治,即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法的普遍性有两层基本含义:从表层上看,在一定的国家或区域范围内,法应该是普通有效的,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它不应受个别人感情因素的支配。形式法治不仅是指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活动的普遍原则。更进一步说,法治之法必须普遍适用于社会成员,不允许有任何政党、团体、组织、机构和个人超脱于法律之外。当然,法律普遍性必须有法律至上观念和严格的程序做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所包涵的法的普遍性与法的统一性及公平性相联系;从深层看,被普遍遵守的法律还应具有被普遍尊重的根据,即法的合理性。它要么是具有某些普适的道德性,从而获得了被尊重的内在根据;要么是与一定的公共权力相联系,分享着权力的神圣性。[19]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社会的法律必定符合一种更为根本的超越国家与民族界线的更大范围有效的普遍准则。因此,法的普遍性理论往往与某种社会发展观联系在一起,法律也就具有了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20]

(二)确定性

形式法治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人类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21]法律确定的东西不会因为一人一事而擅加改变,从而为人群建立和保持大致确定的预期,使公民个人和组织机构的行为有可预期性、持续性,以便于人们相互交往和建立促进各方利益的社会关系。

(三)自主性

当法治具有了独立自主的性质,它就脱离了工具主义的价值范畴,上升为人类实现自身价值需要的东西。形式法治的自主性首先要求法律本身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宗教相分离;其次是从组织和机制上使司法机构或法官集团独立运行和行使权力;最后是要求法律职业上由专门的法学家集团承担,而不受其它权威力量的操控。法治的自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 法律是由民主选举的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尽管立法机制中权力整合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法治社会的制定法都是经过民主方式产生的;2. 司法机构独立运行和行使权利。即司法机构不受行政机构和其它政党、政治团体的操纵和影响。[22]

四、在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一)当代中国实行形式法治的必然性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和政治改革总的趋势是走向民主和法治,但这一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坎坷和挫折。从清末预备立宪、准备开议院、设审判衙门并实行有限分权,到这一形式成为缓和国内矛盾、欺骗人民的把戏;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形式完备的法治,到《临时约法》被废黜,袁世凯抛出“袁记约法”欺骗人民;从1954年宪法给予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到文革时期民主与法制受践踏,宪法被束之高阁,如同废纸。这一切无不体现了中国实现形式法治的艰难。

在当代西方众多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要通过实质法治实现实质正义的时候,我国面对的是法制不完善、执法和司法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软弱无力,以及公共权力难以巡抚等情况,因此,现在追求实质法治不仅是一种奢求,而且会带来种种弊端。

第一,实质法治要求运用道德原则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今中国社会利益和价值日益多元化,要想确定“道德”和“正义”的含义实在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正义和道德的概念不同,导致他们对道德和正义的要求也相异。

第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实质法治中的福利法的实施本意是为个人特别是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行使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尊严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但结果却造成了对私人自治的侵犯,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以及对个体尊严的冒犯。”[23]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福利法的物质和制度条件,而且盲目实施福利法会破坏刚刚起步的法律形式平等的建设。

第三,实质法治强调的是运用正义原则介入立法和司法过程,然而这一介入,对当代中国来说,在形式法治未完备、国家权力缺乏约束、法律从业者职业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只能使法律自治被打破,立法民主性和司法中立性被破坏。[24]

最后,实行实质法治,必然要赋予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不受严格程序约束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新型专断。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由于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的东西。

(二)当代中国实行形式法治的意义

形式法治可以反对****特权。封建的君主****时期,统治者言出法随,法律随人而定,成为为某些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且法律极不稳定,废立全凭一人喜好,人民无所适从,甚至手足无措。相比之下,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代替了特别适用的法律,独立的法院代替了作为政治附庸的审判机构,平等的契约法代替了体现特权的身份法,人民立法代替了王法。总之,形式法治对于防止专权,保护人民权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有利于被市场主体熟悉和掌握;明确、稳定和平等的法律有利于保障效率;独立的司法程序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公正分配利益。总之,形式法治有利于促进市场效率,维护市场主体权利,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讲究法律的程序性,完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实体内容得以严格执行。目前中国仅仅走在法治道路的开端,更应该集中精力搞形式法治建设,如果现在谈实质法治,无疑超越了中国的国情,是一种奢求。

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公平。[25]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与司法行为中存有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结果公正的实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最难评价与衡量的,由于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反差程度的影响,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结果会有不同的感受。这样程序公平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相比之下,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精湛、结构严密的机器一样运行,从而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26 ]

结论

当代中国,由于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的东西。

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从形式法治作起,这就要求:逐步完善立法体系,尤其是立法程序,使立法按照形式法治的要求进行;逐步确立司法独立的地位,使司法机构真正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受任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影响;逐步约束行政机构过于宽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迈出形式法治坚实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 黄金荣 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 1999.2

艾四林 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 求是学刊 1994.1

同注释[1]

夏恿 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 1997.7

孙笑侠,应永宏 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 浙江大学学报 XX.2

高鸿钧 清华法治论衡 第一辑 清华大学出版社 XX年

同注释[1]

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同注释

[10] 同注释

[11] 葛洪义 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辩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国公法网

[12]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现代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XX

[13] 同上

[14] 同注释

[15] 同注释

[16] 同注释

[17] 同注释[1]

[18] 同注释[1]

[19] 秦前红 论法治原则中国民法网:.cn/

[20] 同上

[21] 同注释

[22] 同注释

[23] 艾四林 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 求是学刊 1994.1

[24] 同上

[25] 梁治平 法法律法治――读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转引自civet.berkeley.edu/wdluo/reading/1987/vol-99

[26] 同上

参考书目:

1. 清华法治论衡 清华大学出版社 XX

2. 二十世纪西方现代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XX

3.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 马长山 商务印书馆XX

4.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5. 法治的层次 吴玉章 法律出版社

6. 西方政治制度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XX

7.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出版社1999

8. 波斯纳 超越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XX

9. 罗尔斯 正义论 法律出版社 1999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

要理性爱国演讲稿范文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这次演讲的主题是《要理性爱国》。

爱国,是必须的,是光荣的。就像徐特立说的那样“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有谁会不爱自己的祖国呢?而在“爱国”前面加上“理性”两字,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呢?理性,意思就是理智。远的不说,就说说最近的国际事件“日本霸占中国钓鱼岛”,许多中国人竟然去砸日本车,如此的不理智!

反抗日本就要砸日本车么?你想想,日本车也是用人民币买来的啊,也是中国人的钱啊。到时候日本还没有开始拿钓鱼岛,中国就已经乱了,那日本人不就白白拿到了钓鱼岛?那多不值得啊!日本人还盼着中国乱呢!我们想拿回钓鱼岛,就不能乱,就要理性。

理性的人也很多,比如说中国台湾就有一些人拿着国旗,爬上了山顶,他们并没有像北京的那些人一样,去砸车而是挥舞着国旗,大声喊道:“钓鱼岛是台湾的,钓鱼岛是台湾的!”这就是爱国!这,就是理性爱国!这样又不冲动,又没不理智又做到了爱国的本分,真好!

不理智的爱国,不但不好,而且还是会犯法的。有些不法分子看这次中国和日本在争钓鱼岛,然后搞什么*、*。他们就是看有些人会冲动,会去参加,才会如此胆大妄为。如果你去了*,就是被他们利用了,那也就是违法了,这是你所希望的么?

理性爱国既不用很费力气,又会得到人们的支持,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理性地去爱国,会对国家很有好处。这样中国才会更快地收复钓鱼岛!谢谢大家!

演讲稿范文:要理性爱国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这次演讲的主题是《要理性爱国》。

爱国,是必须的,是光荣的。就像徐特立说的那样“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有谁会不爱自己的祖国呢?而在“爱国”前面加上“理性”两字,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呢?理性,意思就是理智。远的不说,就说说最近的国际事件“日本霸占中国钓鱼岛”,许多中国人竟然去砸日本车,如此的不理智!

反抗日本就要砸日本车么?你想想,日本车也是用人民币买来的啊,也是中国人的钱啊。到时候日本还没有开始拿钓鱼岛,中国就已经乱了,那日本人不就白白拿到了钓鱼岛?那多不值得啊!日本人还盼着中国乱呢!我们想拿回钓鱼岛,就不能乱,就要理性。

理性的人也很多,比如说中国台湾就有一些人拿着国旗,爬上了山顶,他们并没有像北京的那些人一样,去砸车而是挥舞着国旗,大声喊道:“钓鱼岛是台湾的,钓鱼岛是台湾的!”这就是爱国!这,就是理性爱国!这样又不冲动,又没不理智又做到了爱国的本分,真好!

不理智的爱国,不但不好,而且还是会犯法的。有些不法分子看这次中国和日本在争钓鱼岛,然后搞什么*、*。他们就是看有些人会冲动,会去参加,才会如此胆大妄为。如果你去了*,就是被他们利用了,那也就是违法了,这是你所希望的么?

理性爱国既不用很费力气,又会得到人们的支持,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理性地去爱国,会对国家很有好处。这样中国才会更快地收复钓鱼岛!谢谢大家!

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希望《制度的伦理性演讲范文》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关于规则制度的演讲”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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