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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培训工作总结

浅谈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险源及防范对策。

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每一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体会心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心得体会吧,写心得体会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那么如何写好我们需要的心得体会呢?小编花时间专门编辑了浅谈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险源及防范对策,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浅谈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险源及防范对策

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以来,我接触到了养护工作中经常面对的一些职业危险源,养护职工担负着公路的日常养护维修、保障公路畅通的重要任务,具有野外露天作业、点多线长、工作面分散、劳动强度较大等特点,因此其职业危害也有别于其他工种。而如何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职业危害的发生,更是需要特别注意和谨慎对待的。

高速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公路养护职工的作业场所处在维持通车的高速公路上,车流量大,车速快,重型货车比例高,尤其是部分养护作业必须占道施工,致使公路养护职工发生车祸的几率较大。二是环境危害:高速公路经常面临一些恶劣天气条件灾害,如大雾、大风、雨雪、雾霾等,易对养护职工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同时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沥青、水泥粉尘、汽车尾气污染等有毒物质而易产生职业性疾病。

针对这些危险源,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维护养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一是实行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目前,国家已经公布多项国家标准,为公路养护职工职业危害的预防提供了科学依据。作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切实保障本单位职工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其注重其雇佣民工的安全保护。

二是加强职业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主要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管理,要求公路养护职工在上路作业时要穿标志服,戴标志帽,在作业现场按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不得在公路上休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路段和雨、雪、雾天作业时,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管理。应尽可能避免在灾害性天气上路作业,如无法避免,应做到集体上路作业,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相互救助,降低伤害程度。

三是使用劳动防护产品和安全的机械设备。首先,劳保防护用品要结合生产需要,教育职工在作业中正确穿着和使用防护用品。其次,要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以降低公路养护职工的劳动强度,并对职工进行上岗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当使用造成人身伤害。

公路养护职工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涉及诸多领域,需要相关人员认真对待,积极努力,保障养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高速公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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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涉法上访的成因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xx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xx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第2页

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强奸,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五)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信访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信访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信访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信访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涉法上访是信访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信访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信访工作制度,以致使信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内部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信访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信访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信访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信访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信访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信访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七)健全完善信访条例。以明确信访职责、信访行为为重点,突出信访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信访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信访工作的各方面,增强信访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信访接待。(八)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系统内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内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访部门与群众之间要建立起一个横向联系、纵向交叉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使其制度化,形式灵活多样化,形成一个有效办理信访案件的运行机制。在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中,仅仅抓好以上工作是不够的。但笔者认为要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至少要抓好以上几项工作。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章标题: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事业的进步,依法供电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笔者将针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简单的分析。一、加强供用电合同签约人资格的审核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当中,容易出现用电方主体不适的情形,也为日后的电费追讨和纠纷处理埋下隐患。例如,某些用电企业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签订合同,而这些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不具备签约的资格;某些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未注销或者企业未成立;还有一些用电方在签订合同当中,起用了代理人,用电方和签约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些情况都使得电费的追讨复杂化,增加供电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用电方的主体资格,收集客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的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情况、客户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等。对于代理人签约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附上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二、重视产权分界点的明确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根据产权分界点来确定责任主体。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发生在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情形除外),发生在用户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则由客户承担责任。某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供用电合同当中文字描述产权归属为用电方,但图纸辨认不清,法院遂以产权划分不明确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合同当中要明确的划分产权分界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照片的形式。三、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目前,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中设置了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条款,但并未明确合同期限届满后,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时原合同的效力如何。这一点,往往成为法院判决时的一个漏洞。在一起触电案中,由于原合同期限已届满,法院即以合同已失效为由,认定供电方违法供电,从而判决加重供电方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及时续签,或是在合同有效期的条款中增加“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四、对拖欠电费的两点建议由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加上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使得某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而且,我国电力商品交易长期采用“先用电,后缴费”的惯例,使得电费的回收更加困难。因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两点建议,希望能够有所帮助:(一)、采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时,供电方可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即可向用电方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或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如果用电方既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裁判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供电方的申请对支付令强制执行。相比诉讼程序来说,督促程序有着简便且成本低的优点,利于保护供电方的债权。(二)、运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两个月之后,而一些大客户每月的电费就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该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已经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时候,仍然等到两个月之后,就有可能造成电费的回收困难,对供电方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供电方最后得到的清偿可能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就必须在发现该客户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通知义务,要求用电方提供充分的担保,以此来保证电费的有效回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电力交易的安全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是笔者对于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些浅见,还有不成熟之处,权当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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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对策思考


 
现在有不少的乡镇干部家住城里,有些干部“早上去乡镇,下班回城里,来回车接送”,群众称他们为“走读官”。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据调查了解,乡镇干部大部分异地有房子,我县沿江乡镇领导干部“走读”问题比较严重,群众反映,许多乡镇干部虽然工作在农村,但心在城里,想找乡镇干部办点事很不容易。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乡镇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具有直接性、群众性和实践性的特点。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说到底是作风问题,如果任其蔓延不解决,将严重影响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阻碍农村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那么如何解开这个问题的症结,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本文试就有关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成因分析
乡镇干部“走读”现象可以说是由来已久,起于9O年代初,时间久、数量多,农村干部群众对此反映也比较强烈。各地领导机关多年来也曾抓过这个问题,但为什么成效不明显呢?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思想认识上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一致,找不准解决问题的症结,决心不够大。有的认为,现在是信息社会,交通发达,来去方便,干部没有必要吃住在农村;有的认为,乡镇干部长年奉献在农村,把家安在城里,来回上下班也情有可愿;有的认为,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涉及干部及其家属、子女的实际问题,怕影响乡镇干部队伍的稳定等等。因此,有些领导同志对这个问题不想抓、不敢抓,在整治“走读”现象时,瞻前顾后,心慈手软。二是一些乡镇干部群众观念淡薄。他们摆不正自己的“公仆”位置,做工作不走,不愿深入基层和群众,做事情想问题,不是考虑基层和群众的利益,不考虑自身的行为在群众中的不良影响,并认为乡镇干部做“走读官”是应该的,是按时上下班,把密切联系群众置之度外。三是少数干部贪图安逸。工作不求进取,生活追求享受,不安心在基层工作,认为工作在乡镇已经很辛苦了,以致下班时间一到,就往城里家中跑。有的干部还说“我不要什么职务,只要调到城里工作,就是打开水、扫地我也干”。
(二)从客观环境上看,乡镇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交通、通信条件改善。现在不仅公路便捷,通信发达,而且社会车辆多,通信工具多,乡镇干部上下班乘车返城,快的只要十多分钟时间,慢的也只需半个多小时,即使没有公车和自备车,有的可以乘公交车返城。乡镇晚上有些急事,也能较快返回。二是城乡差别仍比较明显。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干部经济收入的增加,使不少干部把家安在城区,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有的还为家属就业和子女在城区读书创造条件。三是干部交流力度加大。近几年来,由于干部上下交流和乡镇之间横向交流逐渐增加,打破了以往干部土生土长和以本地为主的状况。再加上乡镇撤扩并后机关工作人员比小乡镇时人数大大增多,乡镇机关内部的住宿条件相对受到限制。
(三)从具体措施上看,主要体现在:一是思想教育不够。对乡镇干部出现的“走读”问题,由于认识上不到位,导致对乡镇干部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宗旨观念、群众观念、艰苦创业精神的系统教育,使一些乡镇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与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不相适应。二是落实制度针对性不强。近几年来,虽然各级党委重视解决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制订了一些相关制度,但往往是原则要求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一些原有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制度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上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全,导致部分乡镇干部“走读”习以为常,不良作风得以蔓延。
二、充分认识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负面影响
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存在,是与乡镇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不相称的,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影响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一)削弱了乡镇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其表现:首先是脱离群众,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保持与人民群众的亲密感情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基本保证。要增进同群众的感情,乡镇干部必须主动接近群众,主动了解群众,主动亲近群众,而乡镇干部居住城里,进城下乡公车接送,迎来送往,工作粗线条,服务打“欠条”,难怪有的群众说“乡镇干部住得越远,农民心离得越远”;其次是作风不实,影响工作抓落实。实行周五工作制,工作时间本来就少,再加上乡镇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一些干部工作应付多、参加会议多,难以“沉”下去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走读”又为一些干部工作浮在上面提供了土壤,导致日常工作一般号召多,深入实际具体指导少,使一些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无法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第三是情况不清,影响一些苗头性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由于乡镇干部时间和精力受到牵制,不下去搞调查、摸实情,不了解社情民意,久而久之,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容易使农村一些矛盾逐步恶化。
(二)制约了乡镇干部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表现在扎根乡镇思想淡化。乡镇干部“走读”,搞居住城镇化,工作机关化,主观上造成了在乡镇工作的临时观念,工作短期行为,只想早一天回城,无法树立扎根农村、奉献农村的思想;工作能力弱化。由于缺乏深入群众搞调查研究,不善于发现和总结群众的首创精神,工作上不依靠群众,结果是处理问题靠拍脑袋,抓工作以点到为止,时间一长,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得不到锻炼成长;个人功利主义强化。助长了一些乡镇干部讲实惠、图乐意的思想,容易导致享乐主义不良作风的滋长。有的为了追求近期效应,不惜劳民伤财,盲目决策,喜欢做表面文章,搞所谓的“形象工程”等。
(三)助长了不正之风。一些乡镇干部“走读”,不仅要安排公车按时接送,而且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内部领导之间和一般干部之间接送用车的安排还要讲攀比,增加经费开支,增加群众负担。部分乡镇“走读”干部,平时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上下班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对机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严,久而久之,影响了乡镇机关干部的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的干部为到城里买房,调动配偶、子女到城区工作和读书,不惜手段,利用手中权力搞关系,谋取私利;有的干部为追求排场、比阔气,甚至贪污受贿,腐化堕落。
三、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对策措施
大量事实表明,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是由多种主客观因素逐渐累积形成的社会现象,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是生活上住城区还是住乡镇问题,而关键的是要解决心留问题,变“走读”为“住读”。我们必须按照江泽民同志“”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一起抓,方能奏效。
(一)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干部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搞好思想教育,提高对乡镇干部“走读”危害性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干部的作风问题。一是着眼于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乡镇干部思想教育,增强他们宗旨观念和乡镇工作的责任感,使他们明了“走读”的负面影响。二是着眼于提高乡镇干部思想素质。解决乡镇干部的“走读”问题,归根到底在于改进乡镇干部的作风。乡镇干部的作风如何,当前主要体现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体现在与群众的关系上,体现在能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上。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要立足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乡镇干部,特别要增强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并增强带领农民群众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本领,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着眼于加强乡镇干部的艰苦奋斗教育。要教育广大干部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精神,树立起正确的苦乐观,发扬不畏艰难、顽强奋斗的献身精神,保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以脚踏实地、艰苦朴素的态度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四是着眼于强化公仆意识教育。教育乡镇干部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服务的关系,积极思考如何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虚心向群众求教,善于发现新生事物,推广群众先进经验,努力树立起勤政为民的公仆形象。
(二)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改进乡镇干部作风。
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不能像有些内地省份那样搞“人走家搬”和“要么搬家、要么挪位”的“一刀切”办法。实际上,乡镇干部再要恢复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那样吃住全部在乡镇,客观条件已不可能。因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一种切实可行而又能持之以恒的长效制度,真正以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言行。实践中我们主要作了以下探索:一是建立乡镇干部住宿制度。合理安排乡镇机关干部晚上在乡镇住宿的时间,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至少有三个晚上住在乡镇,其他干部每周至少有两个晚上住在乡镇。离城区较近、暂无住宿条件的乡镇,在保证有三分之一干部住宿的情况下,允许在晚上9时后安排班车送干部回家住宿。二是建立“夜学、夜议、夜谈、夜访”制度。“四夜”制度主要是解决晚上留下来干什么的问题。“夜学”,就是利用晚上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乡镇干部开展学理论、学科技、学法律、学文化等活动;“夜议”,就是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利用晚上时间,有重点地开展分析民情,剖析问题,解决疑难,进行决策等活动;“夜谈”,就是乡镇领导干部利用晚上时间,对自己分管的机关中层和一般干部或邀请村、企业干部和群众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情况,沟通思想,解难释惑;“夜访”,就是要结合机关干部联村、联厂、联户等工作,利用晚上时间定期到各村、企业和农户家中进行上门访谈,对访谈了解的情况、访谈对象提出的问题等都要详细地记录在《民情》上。同时,规定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分片听取机关干部访谈情况汇报。三是进一步完善双休日办公制度。双休日期间,按机关作息时间,乡镇党委、政府要各有一名班子成员当班负责,各职能办公室均有一名负责同志或经办人员值班,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提供其他有关服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作。四是进一步健全驻村联村联企联户制度。建立乡镇干部和村双向选择,责、权、利明确的驻村联村制度,以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对联村工作的自觉性,调动机关干部的联村积极性。驻村联村工作必须达到情况明,底子清,联系紧,工作实,效果好的要求,具体做到五个必到:村召开两委会、党员会必到,村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必到,布置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必到,村开展重要经济活动必到,干部要求解决重要问题必到;三个熟悉:熟悉所联村的基本情况,熟悉村里的每个党员干部,熟悉工农业大户、贫困户及村治安重点人员。通过驻村联村工作,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工作延伸到村,将乡镇干部的工作延伸到村,做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到村,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及时解决在村。规定乡镇党政班子成员要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分管片区联村干部会议,交流情况,分析民情,解决难题,指导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遇急、难、险、灾等重大事件必到现场制度。在乡镇出现群体性事件、灾难险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性问题时,乡镇主管和分管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借故不到,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六是进一步加强夜间

值班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值班人数,明确值班责任。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要带头率先值班,保证每次夜间值班有一名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当班负责,各职能办公室均有一名同志值班。实行轮流值班制,以保证值班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三)强化监督管理,促使乡镇干部行为规范。
组织、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干部监督和管理,严格干部考核,严肃组织纪律,促使乡镇干部行为规范。一是把“走读”的情况与年度考核挂起钩来。组织部门要将乡镇干部的“走读”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挂起钩来,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二是要加大对乡镇领导干部管理力度。把乡镇领导干部“走读”现象作为规范干部从政行为,强化廉洁自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公车管理,禁止公车私用,严格按这些规定办事。组织部门在干部考核中,要将这些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三是对“走读”情况严重的,要就地免职。要严肃组织纪律,对那些把组织纪律当耳边风,屡教不改的“走读”领导干部,特别是因“走读”贻误突发性事件处理时机,酿成过错或事故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不得易地为官。四是加强督促。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乡镇干部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突击抽查,发现不在岗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诫勉谈话和公开曝光。
(四)实行激励机制,使乡镇干部能住得安心
组织部门对乡镇干部要实行激励机制,调动干部积极性,确保干部安心工作,让乡镇干部住的下来,住得安心,住有所为,住有所获。一是严格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县委组织部要规定对乡镇干部住镇住村、值班情况要进行详细记载,与工资福利、提拔奖惩挂钩。同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对安心住读、勤政为民、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调整到重要的工作岗位或提拔、推荐使用。二是解决乡镇干部的后顾之忧。对领导干部配偶的工作调动、子女就读等给予优先照顾。应该说,家在城里的乡镇干部,自己辛苦不说,家顾不上,诸多不便自不在话下。还有那些在乡镇的干部,孩子就学和就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解决乡镇干部的实际困难,使乡镇干部住得安心、舒心。
总之,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关键的是解决心留问题,变“走读”为“住读”,党政“一把手”在“住读”问题上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还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改善环境,丰富生活,解决乡镇干部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干部安下心来,帮助村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基层政权才能得到巩固。

浅谈公安机关打击与防范的关系


浅谈公安机关打击与防范的关系文章标题:浅谈公安机关打击与防范的关系
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工作干得好与坏,关键看打击数和破案率,这是目前普遍存在于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片面认识,他们认为:只要把发生于辖区的大案要案破了,全额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破案打击任务,那就完成了公安的全年任务,实现了全年工作目标。这些都是长年来由于公安警力、经费缺乏,疲于应付打击破案工作等种种原因所产生了重打击,轻防范的错误思想,如何正确认识打击与防范的关系,理顺公安刑侦打击破案与治安管理防范控制的关系,我想粗浅地谈谈我的认识。近年来,随着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决定,重庆作为西部重点城市,经济高速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导致社会形态的迅速演变,不仅使原有的社会公安防控体系面临巨大冲击,且刑事和各种治安案件呈明显增多的状态,公安工作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崭新挑战,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各类专项整治连续不断,“严打斗争”年年开展,确实从形式上保持了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要求日渐增加,警力、经费矛盾的逐步减少,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仍然打击和防范不分,继续“重打击、轻防范”,那么将严重影响治安防范工作的落实。影响工安的整体工作。如何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最终目标,除了从加强队伍管理,改革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外,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打击和防范的关系,是指导我们全面维护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民安全,[找材料到第1 --网上服务最好的资料站点]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从中不难看出,抓好治安防范对于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重要性。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打击犯罪”是警察的天职,但不是全面解决维护社会秩序问题的“本”。防范与打击并不是对立的两个工作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通过加强防范,可以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从而减轻高发案率给打击工作的巨大压力。在我们工作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有着这样的经验,当案发高峰之际,临时组织警力全天候上街巡逻,成为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的有效手段。2002年初,XX市公安局在XX市城区各社区成立了社区警务室以后,有力地加强了城区的治安防范工作,随着防范工作的逐步规范落实,城区的刑事案件发案数大大下降,老百姓的安全感得到明显加强,连派出所的民警们都欣慰地说:几年没有松过一口气了。通过加强防范,还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促进打击工作。据资料介绍:日本警学专家统计出:案发后3分钟赶到现场,对犯罪嫌疑人的捕获率为30;3至5分钟内赶到现场,捕获率下降到17.9,XX市公安局通过搞好防范工作破获的刑事案件每年也占该局破案总数的不小比例,只有在认真抓好防范工作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让警察靠近发案现场,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打击的优势。搞好打击工作也是促进防范的有效手段,众所周知: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教育作用,打击工作是公安一作用的体现,对搞好防范工作的作用是其它工作无法替代的。我们在工作中如何处理好打击和防范的关系呢?首先,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搞好治安防范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怎样才能实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我们只有在认真抓好各项公安工作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于全面搞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同时,正确认识打防关系,搞好治安防范工作,如果我们的工作措施、思路仍停滞在组织几次战役行动、专项斗争这个层面,是难以适应新时期对公安工作的要求的。二、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这一点已经在去年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决定》中有所体现,公安部明确规定派出所的职责主要是以人口管理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而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都不同程度的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责和任务。因为有打击任务,所以彼此协作不力的有之,互相封锁信息的有之,给公安的整体工作带浅谈公安机关打击与防范的关系

浅谈公安机关打击与防范的关系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只有痛下决心,彻底将派出所的防范工作从其它业务工作中独立出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的防控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各项职能。三、主动积极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和领导。目前,由于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均隶属于各级政府的编制,且均实行的财政分级包干政策。由于历史原因,党委和政府均认为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抓坏人”,不同程度地对公安机关搞防范工作了解不够,但防范工作又是一个极具社会性的工作。所以,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于治安防范工作至关重要。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通过同XX镇办事处的积极联系,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驻居民警均有一名兼任了居委会的副主任,治安防范工作得到了大力加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事实证明,只有正确认识打击与防范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努力推动公安的全面工作发展,才能为实现小康社会作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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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打击与防范的关系

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因精神病人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秩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和压力的同时,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名,精神病负担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2倍,占我国疾病负担的20。对此,如何规避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产生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降低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反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的安全有序就是要达到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全团结的局面。但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刑案),却与人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是相反的。
所谓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案是指患有精神疾病者由于其意识、感知、行为、思维、记忆、情感或智能等方面发生异常状态,存在障碍,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其特征如下:
(一)突发性。大多数精神病人引发刑案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施加了危害行为。例如2005年4月17日,平利兴隆镇一梁姓精神病人,胡乱窜至一农户院里,用弯刀将正在筛黄豆的一老汉从后脖砍断,尸首分离,惨不忍睹。抓获后,经作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
(二)破坏性。精神病人引发刑案破坏性,既有有形的一面,也有无形的一面。前者具体到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心理上难以弥合的创伤。后者则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心理产生恐慌。
(三)法定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以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由于精神病人的家庭或监护人管束无力,精神病人引发刑案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不负刑事责任”或“不予处罚”,而法律也没有具体条文对其家属或监护人不严加看管和医疗的惩戒规定,这对现今进行的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冲击。
二、精神病人引发刑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有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一些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年老体弱,对精神病患者无力看管,致使其长期游荡在外。如前面所提到的平利兴隆梁姓精神病患者,与他七十多岁的父亲共同生活,其父根本无力控制这一远近皆知的“武疯子”。
二是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昂贵,令有的家庭无力负担,对精神病人听之任之,推向社会。如2005年4月19日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西街农民周超,手提1尺多长西瓜刀,将东街小学一名上二年级的男生残杀。就因周在20岁时因多次找不到工作便得了精神病,为治病,其母把积攒10年的8000元花光,但病情仍不见好,家里再也拿不出为其治疗的钱了,导致悲剧发生。 
三是社会管理不到位。一些有危害公共安全倾向的精神病人游荡在外,哪一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职权不清,责任不明,防范措施不到位,使之引发出恶性案件。例如2004年2月27日,湖南衡阳市11岁的李阳带着两岁妹妹李瑶在玩耍。忽然,一个蓬头垢面的男子举一根粗木棍,向两个孩子头部狠狠砸去,李瑶当场死亡,李阳两天之后不治身亡。案发后不久,警方将凶手制服。经司法鉴定后,凶手杨胜利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建议长期监护治疗。然而,该杨已在当地一个桥洞下住了4年多,用石头、木棍先后打伤10余人却无法管理。[3]无独有偶,2005年10月2日,西安市一精神病人乘司机不备,将一公交车开走,狂奔1公里,后与一农用车相撞,幸亏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减少引发刑案,才能为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是政府民政部门没有专项救助资金对精神病患者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精神病人防范管理,民政部门没有专项救助资金,治疗只能由其家属承担,这也使一些精神病患者治不好也治不了。尽管刑法第十八条有“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对于基础设施落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县级财政保证人员工资发放就很困难,当地政府也就无力再拿出钱来对其“强制医疗”了。
三、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防止利用精神病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要保证精神病人不被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他人利用,首先就要对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其游荡于社会,避免被他人教唆、怂恿危害社会。
2、对精神病人应严格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存在病史的细致了解,导致在侦查阶段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就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如2005年4月2日家住广西象州县寺村镇上山村的10岁男孩阿明被邻居莫某用棍子打成重伤,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莫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在批捕阶段,黄某被作精神疾病鉴定,符合“精神分裂症”临床诊断,鉴于正处发病期,检察机关遂作出不批捕决定。[4]
3、应将精神病院作为社会福利机构,取消收费项目。精神病人游荡在社会,就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心理恐慌,甚至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公共财物、公益性设施带来毁坏。建议通过发动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将精神病院作为医治和管理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机构,来降低因精神病人而威胁公共安全的风险。
4、加强基层组织、居委会(社区)对精神病患者的清查和防治工作。通过开展一些健康向上的文化(文艺)活动,陶冶其情操,缓解工作生活带来的心理压力。定期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回访工作。
5、提高对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护能力。校园场所的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稳定,因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群的保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出积极作用。《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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