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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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住刑委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2、办案费: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 次。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承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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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委托事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选定指派律师 等 人作为本案受害人 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参与本案 阶段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联系电话为 。 第二条: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视为)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甲方均应按本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1、固定收费:首期律师费(大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二期律师费(大写) 元,应于 再另行支付。 2、补充约定: 注:1,甲方须将各项费用直接交至乙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否则乙方对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若甲方拖延付款,则应按逾期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且无论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间乙方完全免责。 2,所有款项必须交付乙方财务统一收取,否则乙方概不承担相应责任。 3, 乙方收款账号: 户 名: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账 号:4420 1566 4000 5640 8003 开户行:建设银行深圳市中心区支行 第三条:甲方(包括本案的受害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 第五条: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止,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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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企业刑事委托合同样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 2、代理申诉、控告 ;
□ 3、申请取保候审 ;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会见犯罪嫌疑人;
□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二) 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二) 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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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犯罪嫌疑人姓名) 〔被 公安局(或检察院)羁押在看守所〕涉嫌 (案由) 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①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指控犯罪的意见;□ ③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2.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 ① 代书上诉状,代为提起上诉;□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③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④ 担任被告
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二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3.申诉阶段: ① 会见申诉人和与申诉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③ 代书申诉状,代为提起申诉;□ ④ 担任申诉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申诉人进行辩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甲方委托乙代上述 项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 聘请律师 甲方聘请乙方 (律师姓名)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乙方同意指派 。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情况,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帮助。 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按照
查看全文>>>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 查看全文>>>
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 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 查看全文>>>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xx]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通过____________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__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
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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