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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年终总结,2024年人民调解员年终总结范文

人民调解员年终总结

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

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

【内容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并于1月1日开始实施。它的实施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法的解读,结合当前社会矛盾化解的现状,谈谈公安机关在该法颁布后如何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意义亮点现状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社会转型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在这样社会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必然处于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必然要承载更多的化解矛盾的社会使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一条可行性路径,我们应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人民调解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一、在总结吸收实践成果上制订《人民调解法》,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地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人民调解法是对中华民族优良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对民间传统的理性吸纳。几千年的中华文明留给我们许多宝贵的精神遗产,“止讼息争”、“以和为贵”、“化干戈为玉帛”、“冤家宜解不宜结”无不体现了中华文明“和”的思想,当代中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也与中华历史文明一脉相承,人民调解法正是对中国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扬。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从照搬苏联模式到借鉴西方立法经验,深深地打上模仿的烙印,而法律本应该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单纯的移植难免出现“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了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

(二)人民调解法是对当前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制度保障。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叠加,仅仅依靠国家机关化解矛盾,资源有限、能力也有 查看全文>>>

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本文作者:侯冰 原创投稿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 查看全文>>>

人民调解宣传月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先进典型的社会宣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依靠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区司法局将于近期全面启动2015年度“人民调解宣传月”各项活动,现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活动主题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工作部署,结合我区“金牌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展示人民调解队伍风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进一步深化民事纠纷“首选调解”理念,实现调处化解纠纷,共创幸福**的目标。

二、时间安排

2015年5月初启动,5月中旬重点宣传,6月以后常规宣传贯穿全年。

三、活动形式与内容

(一)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解读法规,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区司法局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配合市司法局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各大专栏投稿,反映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成绩、人民调解员风采等。制作一批调解主题宣传产品,为人民调解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司法所要积极向区司法局相关信息平台报送稿件,传递工作动态,宣传先进事迹,上报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案例,撰写调研文章等。各“大调解”成员单位,尤其是已经建立调解组织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辟宣传窗口,派发宣传资料,及时进行信息通报。

(二)广泛采用多种宣传渠道,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各“大调解”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各街道要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法制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挂图、海报及宣传资料。一是派发调解相关宣传资料,并散发和张贴于小区楼梯口、电梯、工厂、车间、员工宿舍楼等处。二是各街道要将开展活动的资料(视频、图片)及时整理,并报送区局基层科,由区局统一上报市局,作为市局制作人民调解宣传片的重要素材。三是利用全区开展“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契机,让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活动。

(三)积极组织人民调解行业活动,展现人民调解工作成绩

为充分展示全区人民调解员的精神风貌,发现树立一批长期扎根一线、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典型,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区司法局将在5月下旬举办**区 “金牌人民调解员”评选暨人民调解宣传月专场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及其典型事迹在辖区进行广泛宣传,各“大调解”成员单位、各街道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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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实施方案xx镇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群体化、社会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区司法局在我镇试点推行百人企事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指示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七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人民调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确保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平安慈城、和谐慈城”做出积极的努力。二、工作目标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预防、法制宣传“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五有”,即有工作机构、有调解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制度、有运作机制,为全区三年完成百人企业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奠定良好的基础。三、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能 (一)职能设置。百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与综治或劳动争议调解合署办公,主要职能是在镇调解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二)队伍建设 调解委员会设一名主任,成员根据实际需要设3至5名。主任每年参加由区组织的培训,其他成员由镇培训。(三)规范化建设重点是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有一间并挂牌子和统一的专用印章。(四)工作流程。调委会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自行调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涉及到综治成员单位或街道其他职能部门,交给相关单位调处;对跨行业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与相关单位联合调处。并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档案进行存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四、实施步骤(具体日期安排附后)(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认座谈和走访和填表的形式,了解百上以上的企业的综治、工会,信访,调解工作现状,征求意见,提出思路。(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综治进民企为依托,进行粗放形和规范形的组建。(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5月1日至5月15日)。5月5日之前进行自查,6日至10 查看全文>>>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文章标题: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我们**市**区为例:****年以来,全区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件,成功调处*****件,成功率达***。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56件***人;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件;防止群体性上访***批****人,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笔者在此结合我们**区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创建人民调解机制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2)调解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 查看全文>>>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调处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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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人民调解改革发展 夯实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  沂司法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在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使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同时,在调解活动中,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可以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其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解决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调整,必然带来大量的利益冲突。在城区,因工人下岗、劳动合同、城建开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在农村,因干群关系、土地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可及时化解和消除这些矛盾纠纷,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再者,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组织形式单一、调解队伍素质偏低、调解范围狭窄、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要尽快改变上述状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建立新型人民调解制度。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 一要不断巩固、完善、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尽快在县和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乡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以“五有”、“四落实”为标准,对全县现有的村、居调委会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调整充实,达到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工作有力;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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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机遇乘势而上 努力开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全省人民调解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现场会在 召开 厅长代表厅党委总结十五期间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并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和司法行政基层建设进行部署。压滤机滤布厅长要求,要扎实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行政基层建设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把人民调解作为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主攻方向之一,集中全力,抓实抓好。巩固完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推广在县(市)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实现村、镇、县(市)三级联动。合理布局,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的指导方法,树立不同的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工作的发展。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一要加大队伍建设力度,提高其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能力与水平。二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三要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凡是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都应纳入人民调解范围。

(3)建立保障机制,完善激励措施。采取财政拨付,设立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化解基金等措施,改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建设,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抓好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队伍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基层司法局长、乡镇(街道)司法所长。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司法行政基层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把司法所建设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直接管理。

(2)抓好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建设。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把各项业务工作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筛网滤布坚持整合力量、综合运用、形成优势,把基层司法行政各种资源、各支队伍、各种职能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

(3)切实抓好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抓住规划、资金、管理三个环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快推进221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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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老百姓在不断得到实惠的同时,农村、农业、农民“三农”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各类土地纠纷,山林纠纷突发,呈现寸土必争,寸木必争的趋势,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广大乡镇干部,部门干部和村干部,身处农村工作第一线,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倍感头痛,由于多方原因在调处这类矛盾时发生了一些失误,甚至对后来处理同一矛盾时带来困难和阻力。在此,本人身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就增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有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工作历史悠久,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廉价等特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化解了许多疑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一方平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覆盖农村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认识调解文书所起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给付义务的协议,明确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对协议的效力从法律上进行了认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就要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调解文书,加强案卷管理,以便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调解协议。鹤峰县五里乡和燕子乡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今年已分别就有关调解文书制作等业务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两期培训,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进入了正规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人民调解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实际,掌握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尤其是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要在农村充当义务法治宣传员,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农业生产、农村税收、农民负担、村民自治、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时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预防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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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浅谈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的详细文章,觉得有用就收藏了,希望对网友有用。

随着社会主义新建设的全面推进,老百姓在不断得到实惠的同时,农村、农业、农民“三农”社会也日益突出,各类土地纠纷,山林纠纷突发,呈现寸土必争,寸木必争的趋势,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广大乡镇干部,部门干部和村干部,身处农村第一线,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倍感头痛,由于多方原因在调处这类矛盾时发生了一些失误,甚至对后来处理同一矛盾时带来困难和阻力。在此,本人身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就增强员素质,有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工作历史悠久,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廉价等特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化解了许多疑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一方平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覆盖农村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认识调解文书所起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给付义务的协议,明确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对协议的效力从法律上进行了认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就要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调解文书,加强案卷管理,以便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调解协议。鹤峰县五里乡和燕子乡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今年已分别就有关调解文书制作等业务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两期培训,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进入了正规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人民调解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实际,掌握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尤其是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要在农村充当义务法治宣传员,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农业生产、农村税收、农民负担、村民自治、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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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年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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