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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小结

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因为经历和思想不同,针对同一事同一作品,想法当然不一样,人是复杂的,尤其是思维,心得也在一直变换。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你是否会写相关心得体会呢?小编推荐你不妨读一下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请继续阅读本文相关内容!

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都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能有效实现两者衔接和互动,那么将会更大地发挥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范围有交叉处。某些“治安纠纷”就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升级而成。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两者“联动”的基础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纠纷和其他通过“110”报警派出所受理的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处理。

(二)现实成效

我县虽然未全面推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但是已有部分乡镇开始了大胆尝试,并取得了成效。南圩镇望朝村大韦和小韦亲兄弟俩由于宅基地界线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较大的矛盾纠纷。5月某日,大韦未与小韦商量就在自家屋后(也为小韦的房前)修建蓄水池,遭到小韦及家人的阻止。在阻工的时候,双方语言发生了冲突,并打了起来。大韦被打伤送进医院,相继大韦与小韦的儿女也参与了这场争纷。后派出所、司法所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事化。在这场纠纷中,大韦被打成轻伤。事后,南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了伤者,找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又来到南圩派出所了解事发当日的有关情况,并协同派出所到当事人家旁边农户调查搜集情况、了解事情的真象和来龙去脉。针对事情的起因、目前的情况,以及怎么调处,镇司法所与派出所进行了共同研究。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司法所与派出所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干部在派出所召开调解会。由于事情的复杂性,调解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的优势,采取“面对面”合力调解与“背对背”分开做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指出他们的错误,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上,进行语重心长的劝解,分析利弊,晓以厉害,使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都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过错。通过一天积极、灵活的调解,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和矛盾都一一得到化解,并达成了协议。一家人最终恢复往日的平和。

长期以来,治安纠纷数量多、调处难度大,成为困扰派出所基层民警的一道难题。而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条合法途径,它与治安调解相衔接的思路,既有利于使纠纷得以合法合理地彻底解决,又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是实现双赢的最佳模式。

二、关于对构建衔接机制具体措施的建议

(一)建立警民联合调解机制

以各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平台,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点。主要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值班民警组成,负责接待、引导、分流、调解纠纷等工作。

(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值班民警在接到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应先按程序审查然后分类处理:对那些矛盾纠纷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加强联系互相配合

当事人选择进行人民调解后,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我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实行联合调解。

三、面临的困难和解决意见

据了解,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尝试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主要表现为:调解员没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利,群众不予配合就无法完成调查工作;联合接待点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法律知识不足以胜任调解工作;群众对联合接待点的认知程度仍较低,信任度不强。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从建立健全规范制度角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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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衔接机制

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范制度和组织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一方面,要规范衔接机制的组织形式即联合接待室的建立工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各联合接待室的纠纷登记、请示报告、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使其做到制度明确、职责清晰,能够准确分析受理纠纷特点和动态,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还要在群众中间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法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提高认知度,扩大新机制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使百姓了解、知晓这一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使依法调解的观念和做法深入人心,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真正发挥衔接机制的窗口服务作用。

(二)从提升工作人员素质方面规范衔接机制

要把好入口关,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驻所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决定联动机制成败的重要因素。由于派驻联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工作涉及问题面广、政策性强,要求调解员和民警有较宽的知识面,所以把文化知识高、自身素质强、懂法律、有责任心、热爱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吸纳到联合室工作中来,是重中之重。在配齐人员后,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联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个个既懂法又擅调,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从整合各部门力量角度规范衔接机制

要加强与消协、劳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稳定的物质保障,构筑大调解格局。面对联合接待室在受理纠纷中遇到的牵涉多家单位部门,处理难度大,程序复杂的情况,建议可以进一步探索将这种新机制发展到与消协、劳动争议、交通管理等诸多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处理解决相关矛盾纠纷,构筑大调解的格局。“低投入、高产出”和“低成本、高收益”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则,这种理论运用到维护社会稳定领域,可以理解为以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化解纠纷的新机制的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对于调解联动衔接机制而言,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经费问题,为联动机制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使这种新机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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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共同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为具体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一件最棘手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纠纷激化、恶化,甚至会导致群体性械斗,造成群死群伤。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民调解能力提升及实用技巧培训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能力提升及实用技巧

李诗琪

2018年4月9日至13日,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五天的全省人民调解能力及实用技巧培训班,五天的业务培训很快就结束了,可五天来的收获却非常之大,通过培训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也得到了很大提升。

加强学习,增加能力

此次培训首先由付卫东同志对人民调解信息系统的操作进行了培训。其次夏雅丽教授讲解了婚姻家庭调解技巧、常见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技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调解技巧。王雅琴教授讲授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相关内容。最后由刘革新教授专题讲授了《医疗纠纷调解技巧及法律法规适用》。此次培训针对性强,专门针对常见纠纷类型进行专门性、针对性、精准性培训。

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由刘革新教授讲授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刘教授结合生动的事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我们讲解了调解的方法和技巧,通俗易懂,她做人民调解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真的让我很敬佩。夏雅丽老师讲授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总结出了温馨调解与"双赢工作法",根据纠纷的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情"、"理"、"法"三结合,从这三个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情,阐明道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汲取经验,总结方法

通过老师的讲述,让我重新认识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人民群众倾注满腔热情。在调解工作中,要用微笑迎来激愤和忧愁的当事人,然后用法律和真情解开他们的心结,让他们一个个带着笑容和宽慰离去,做到"调纠纷,暖民心".接待那些情绪冲动,激愤填胸的当事人时,要耐心地从情理上给他们讲人和,从法律上讲抑恶,告知他们互相争斗的严重后果,讲触犯法律必将给自己的人生前途带来的危害。通过苦口婆心的讲法论情反复解劝,使双方当事人把冲动的情绪缓和下 来,然后本着合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解决纠纷,使一件 件已经发生并可能趋向恶化的民间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THE END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知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更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不计较个人得失,我认为调解工作是一种责任,调解工作是一种能力,调解工作是一种境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积极介入到每个村、居的难点、热点问题、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做到对矛盾纠纷早发现、 早调处、早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文章标题: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我们**市**区为例:****年以来,全区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件,成功调处*****件,成功率达***。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56件***人;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件;防止群体性上访***批****人,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笔者在此结合我们**区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创建人民调解机制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2)调解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3)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主要指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发现调解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弊端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西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深受人们的喜爱。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⑤有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作指导。⑥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我国的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人民调解仍存在许多不足与弊端,主要表现在①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②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③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三、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构想(一)拓展调解领域,加强调解网络建设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委员会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九种类型的调解委员会。一是联片调解委员会。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镇(乡)、街道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委员会。二是接边地区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委员会。三是跨区域调解委员会。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我区的**镇与**区的**乡建立了全市*家跨区域调解委员会,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交织,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我区建立了***等**个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五是民营企业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委员会引入较大的民营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流动人口聚居地调解委员会。***年,我区在**建立了**市第*家流动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流动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吸收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我区区属中学都建立了调委会,指导调处校园内各类矛盾。去年**园区内多所大学也建立起了调委会,**学院更是在全省高校中率先开展了对法律系学生的调解工作培训,有***名学生经考试合格,获得了人民调解员证书。八是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委会。钟公庙街道所辖的中心派出所专门设立了调解办公室,调解人员在社区民警的协调配合下,及时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有效缓解了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困难,提高了综合治理的效率。九是海区调委会。为确保**滨海地区社会稳定,化解海上生产生活纠纷,推进“平安海区”建设,成立了海区调委会。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二)积极探索,加强联动,优势互补1、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年*月**区各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了调解中心,中心的运作模式就是在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开庭式调解。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成为新时期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调解中我们采用“五个一”工作法(即抓好一个组织、制定一个规范化管理制度,出台一个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办法,搞好一个一月一次接待日,开好一个一月一次工作例会),积极做好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这一做法已被省司法厅在全省推广。2、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制度。我们还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后调解案件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明确对公安“110”受理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普通民间纠纷等三类案件通过规范程序,及时移交调解中心处理。同时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由派出所民警采取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度等形式共同参与调解,形成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防范网络。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减轻了公安“110”在处理民间纠纷上的压力,又提高了司法所调处各类纠纷的效果。反映我区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的工作方法的《完善联动联调机制,强化调解中心功效》一文曾在《中国司法》杂志刊登,并向全国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年年初伴随着各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投入使用,进一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与调解中心联调、联防、联勤、联治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效率,也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3、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年上半年,我局经与区人民法院协商,建立了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按照区人民法院*个人民法庭所管辖的辖区,全区**个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个接边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确定负责人,每季度由人民法庭庭长和片组组长共同召集召开一次例会,一起交流工作经验、研讨业务,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同时人民法庭分别指派1名法官联系镇(乡)、街道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对重大疑难矛盾和纠纷的调处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并在现场办公日当场受理并调解调委会移交的或当事人径行要求人民法庭调解的案件。联席例会制度实行一段时间以来,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衔接,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4、**、**、**联动工作制度。我们督促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重视对信访矛盾纠纷,特别是涉法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共同做好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起涉法信访矛盾纠纷预警防范系统,加强了信息报送,并及时配合信访部门制定防范、控制和调处的预案,努力把“三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由我局选派综合素质高,善于做[第1-www,,找范文请到第1]群众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通过**、**、**联动制度的落实,全区建立起了“*、*、*”三位一体的维稳工作机制,整合了**、**、**等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和处置涉法信访的能力和水平。总而言之,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人民调解,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有利于使各种调解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消除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整体效用。真正体现人民调解在基层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稳压器,解决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双方平等主体的“粘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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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院的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教育、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第三,敬业而勤奋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正因为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又是最能体现、培养、和锻炼人的道德品质的岗位。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

二、四种能力:

一是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所有这些有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

四是及时总结归纳的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思想素质,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村(居)委会的助手。

三、五种途径:

一要加大分级培训的力度。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要渠道。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分级分批次培训。县司法局培训各级调委会主任,镇(街道)司法所培训人民调解员,村(居)调委会培训调解信息员。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从而不断补充新的知识。

二要抓好在岗业务学习。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在岗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年度在岗学习计划,每季度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发放业务试卷,函授答卷等形式,促进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三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利用召开有关会议,互相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通过司法行政同法院取得联系,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人民法院庭审、庭调,镇司法所组织调解人员参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庭调等形式,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

四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选拔一批懂法律、善调解和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这也是加快优化调解队伍素质的一条便捷之路。

五要逐步建立县区培训机制。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全社会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知识型、技术型、指导型的人民调解人才是末来发展不可少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和当地院校(电大)联系,建立定向培训基地,通过系统学习,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社会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笔者在农村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0多年,在实践中形成了“多次调解不终结、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调解模式。现浅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历经几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农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东栅街道郭家桥村一位近80岁的老年妇女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的实体问题,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你们还有笑脸吗?老人多次来街道司法所,村调解主任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村二级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近10次,经过1个半月,终于圆满解决,弟兄几个两次到调解员家上门致谢。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兄弟两个,父子两代为了一道墙、一块地、一间房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XX年上半年,秀城区某村王家兄弟俩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弟兄俩为了争夺老人的房屋安置面积而发生纠纷,并发展到拳打脚踢,在双方扭打中弟将兄的嘴唇咬伤,造成兄毁容致残,构成重伤的民转刑案件,当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全家痛哭一场,老母亲眼看大儿子要进牢房,来到当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处理这起纠纷,老人边哭边诉说:“要是大儿子坐牢了,我的媳妇也跑了,孙子也无人抚养了,我老太婆只有去死了。”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们:“民事纠纷可以调解,刑事责任不能调解”,后来在当地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大儿子从轻处理。一起很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请求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当地调解组获悉纠纷后主动组织调解,就不可能发生这一起血案。
XX年11月,重庆市奉节县雷某在嘉兴打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雷某的亲属和事故对方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终结,交警部门告知了雷某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途径。雷某亲属因交付不起1万余元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纠集了几十人到对方当事人家里闹事,并扬言将死者的骨灰盒和二个小孩扔在其家,当地村调解主任获悉后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该村调解主任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赔偿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是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才有效。事后双方当事人又到交警部门要求出具调解书,而遭拒绝,理由很简单,调解已终结。本已平息的纠纷,一度又激化起来,后来该村调解主任打了市长电话,交警部门才同意出具调解书。为什么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调解不成,而村里的调解主任能够调处成功呢?为什么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调解文书而要通过市长电话才能解决呢?这些问题都不是交警部门和承办人的失职和错误,而有待于大家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作用和价值的进一步认识,有待于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层次的探索。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东栅街道缪家圩村9岁的小学生魏某,因在学校吃话梅时食道被话梅核梗阻而发高烧送往医院诊治,住院5天后仍不能确诊。家属将他转到另一家医院就诊,不料手术不仅没有将话梅核取出,反而造成了心肺严重感染,在送往上海治疗中死亡。事发后,累计化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向医院交涉,要求赔偿。然而,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则鉴定认为,魏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情绪激烈的家属立即写了“向社会讨回公道”字样并贴有小孩尸检照片的横幅,到处上访、展示,并扬言已买了10斤炸药,要炸掉医院大楼并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要进京上访,一时闹得人心惶惶,先后惊动了省公安厅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面对一触即发的严重局面,我和派出所的同志一面一次次上门做更细的思想工作,指出采取极端行为的严重后果,努力控制和稳定家属的情绪,同时又及时与医院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涉协调。经多次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了向死者家属补偿人民币7万元的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一个多月,随时都可能转化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顺利调解成功。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制,发挥了独特作用。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要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54年,198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解委员会组织条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消除阻碍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人民调解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融洽的社会关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具体要求。所以,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局限于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而目前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专职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村、居和乡镇街道的干部兼任。一些企业和市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多方面因素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都是挂牌调委会,名存实亡。因此,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村、居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专职调解员,村、居小组和企业、市场一般以建立调解小组和设立调解联络员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运行的调解机制大部分是纠纷当事人上门请求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还存在着被动状态。为此,乡镇街道应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村、居调解组织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一般性的纠纷,由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企业、市场调解小组或调解联络员调处解决。
四是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农村的一些纠纷除了本村、本组邻里之间发生的以外,还有一些纠份一方当事人涉及外村、外乡镇或本辖区以外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因此,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调解员素质,树立为民服务宗旨。素质偏低是目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增多,而且具有更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才能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法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所以要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调处各类纠纷的本领。
六是要落实调解经费,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调解经费不足、硬件设施简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调解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确保调解经费的落实,有条件地配备传真机、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基本设施。同时还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

司法局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工作心得体会

我从今年1月份到司法局工作,作为司法局的领头人和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新人”,我一直都在学习、思索,如何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到联系村和结对村——云和县××*村,开展蹲点调研和送服务活动,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基层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对法律服务的渴求,也让我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和思路。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思想认识问题,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必须树立起三大理念:
一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自觉地把司法行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履行职能,重点实施“五大工程”,服务和保障民生,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人民调解安民工程,进一步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进一步网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近民工程,深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突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本文 性;法律服务便民工程,方便人民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稳民工程,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奋发图强的理念。这是提升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地位的关键。司法行政工作不是没有事做、可做可不做,而是要做的事很多。司法行政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平安云和、法治云和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建设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此,我们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树立起“有为才有位”的理念,坚决摒弃司法行政工作无为、无位的错误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做好司法作,以实际工作赢得社会的认可和领导的肯定,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地位。
三是创新求发展的理念。创新是推动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动力。我们要抛弃因循守旧的观念,要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地促进各项工作发展。要在建立法制宣传一条街、建立庭式调解模式、探索人民调解大湾模式、成立村级司法工作站、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立农村法律指导员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对象特困救助金等工作创新的基础上,继续创新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使每项工作都走在前列。行政工作的信心,立足职能,奋发图强,突破难点,抓住重点,寻求创新点,找准切入点,形成工作新亮点,努力从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上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浅谈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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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新建设的全面推进,老百姓在不断得到实惠的同时,农村、农业、农民“三农”社会也日益突出,各类土地纠纷,山林纠纷突发,呈现寸土必争,寸木必争的趋势,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广大乡镇干部,部门干部和村干部,身处农村第一线,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倍感头痛,由于多方原因在调处这类矛盾时发生了一些失误,甚至对后来处理同一矛盾时带来困难和阻力。在此,本人身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就增强员素质,有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工作历史悠久,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廉价等特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化解了许多疑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一方平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覆盖农村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认识调解文书所起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给付义务的协议,明确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对协议的效力从法律上进行了认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就要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调解文书,加强案卷管理,以便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调解协议。鹤峰县五里乡和燕子乡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今年已分别就有关调解文书制作等业务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两期培训,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进入了正规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人民调解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实际,掌握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尤其是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要在农村充当义务法治宣传员,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农业生产、农村税收、农民负担、村民自治、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时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农民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给群众一个明白的答复。鹤峰县五里乡人民政府在两期培训班中,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全体民调委员、行政干部和乡直单位负责人,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出现的久调不结,和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情况,在培训班上进行个案处理,由司法干警和乡有关领导进行具体地业务辅导,共同研究调解方案,制定调解措施,确保调解成功。司法干警还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点讲述了涉及土地,山林纠纷的调处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是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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