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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小结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我们会不经意地忘记对手精辟的观点,就像忘记自己愚蠢的想法一样。将自己阅读过的文字,以写作的方式来对它进行点评,这个过程就是写心得体会的过程。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写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很好地提升我们的思考水平,我们写心得体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相信你应该喜欢小编整理的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如果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话,请关注本站。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文章标题: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我们**市**区为例:****年以来,全区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件,成功调处*****件,成功率达***。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56件***人;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件;防止群体性上访***批****人,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笔者在此结合我们**区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创建人民调解机制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2)调解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3)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主要指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发现调解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弊端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西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深受人们的喜爱。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⑤有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作指导。⑥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我国的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人民调解仍存在许多不足与弊端,主要表现在①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②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③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三、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构想(一)拓展调解领域,加强调解网络建设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委员会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九种类型的调解委员会。一是联片调解委员会。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镇(乡)、街道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委员会。二是接边地区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委员会。三是跨区域调解委员会。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我区的**镇与**区的**乡建立了全市*家跨区域调解委员会,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交织,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我区建立了***等**个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五是民营企业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委员会引入较大的民营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流动人口聚居地调解委员会。***年,我区在**建立了**市第*家流动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流动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吸收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我区区属中学都建立了调委会,指导调处校园内各类矛盾。去年**园区内多所大学也建立起了调委会,**学院更是在全省高校中率先开展了对法律系学生的调解工作培训,有***名学生经考试合格,获得了人民调解员证书。八是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委会。钟公庙街道所辖的中心派出所专门设立了调解办公室,调解人员在社区民警的协调配合下,及时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有效缓解了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困难,提高了综合治理的效率。九是海区调委会。为确保**滨海地区社会稳定,化解海上生产生活纠纷,推进“平安海区”建设,成立了海区调委会。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二)积极探索,加强联动,优势互补1、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年*月**区各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了调解中心,中心的运作模式就是在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开庭式调解。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成为新时期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调解中我们采用“五个一”工作法(即抓好一个组织、制定一个规范化管理制度,出台一个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办法,搞好一个一月一次接待日,开好一个一月一次工作例会),积极做好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这一做法已被省司法厅在全省推广。2、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制度。我们还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后调解案件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明确对公安“110”受理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普通民间纠纷等三类案件通过规范程序,及时移交调解中心处理。同时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由派出所民警采取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度等形式共同参与调解,形成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防范网络。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减轻了公安“110”在处理民间纠纷上的压力,又提高了司法所调处各类纠纷的效果。反映我区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的工作方法的《完善联动联调机制,强化调解中心功效》一文曾在《中国司法》杂志刊登,并向全国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年年初伴随着各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投入使用,进一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与调解中心联调、联防、联勤、联治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效率,也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3、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年上半年,我局经与区人民法院协商,建立了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按照区人民法院*个人民法庭所管辖的辖区,全区**个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个接边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确定负责人,每季度由人民法庭庭长和片组组长共同召集召开一次例会,一起交流工作经验、研讨业务,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同时人民法庭分别指派1名法官联系镇(乡)、街道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对重大疑难矛盾和纠纷的调处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并在现场办公日当场受理并调解调委会移交的或当事人径行要求人民法庭调解的案件。联席例会制度实行一段时间以来,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衔接,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4、**、**、**联动工作制度。我们督促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重视对信访矛盾纠纷,特别是涉法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共同做好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起涉法信访矛盾纠纷预警防范系统,加强了信息报送,并及时配合信访部门制定防范、控制和调处的预案,努力把“三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由我局选派综合素质高,善于做[第1-www,,找范文请到第1]群众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通过**、**、**联动制度的落实,全区建立起了“*、*、*”三位一体的维稳工作机制,整合了**、**、**等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和处置涉法信访的能力和水平。总而言之,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人民调解,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有利于使各种调解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消除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整体效用。真正体现人民调解在基层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稳压器,解决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双方平等主体的“粘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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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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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23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院的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教育、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第三,敬业而勤奋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正因为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又是最能体现、培养、和锻炼人的道德品质的岗位。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

二、四种能力:

一是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所有这些有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

四是及时总结归纳的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思想素质,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村(居)委会的助手。

三、五种途径:

一要加大分级培训的力度。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要渠道。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分级分批次培训。县司法局培训各级调委会主任,镇(街道)司法所培训人民调解员,村(居)调委会培训调解信息员。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从而不断补充新的知识。

二要抓好在岗业务学习。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在岗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年度在岗学习计划,每季度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发放业务试卷,函授答卷等形式,促进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三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利用召开有关会议,互相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通过司法行政同法院取得联系,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人民法院庭审、庭调,镇司法所组织调解人员参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庭调等形式,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

四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选拔一批懂法律、善调解和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这也是加快优化调解队伍素质的一条便捷之路。

五要逐步建立县区培训机制。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全社会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知识型、技术型、指导型的人民调解人才是末来发展不可少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和当地院校(电大)联系,建立定向培训基地,通过系统学习,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

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都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能有效实现两者衔接和互动,那么将会更大地发挥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范围有交叉处。某些“治安纠纷”就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升级而成。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两者“联动”的基础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纠纷和其他通过“110”报警派出所受理的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处理。

(二)现实成效

我县虽然未全面推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但是已有部分乡镇开始了大胆尝试,并取得了成效。南圩镇望朝村大韦和小韦亲兄弟俩由于宅基地界线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较大的矛盾纠纷。5月某日,大韦未与小韦商量就在自家屋后(也为小韦的房前)修建蓄水池,遭到小韦及家人的阻止。在阻工的时候,双方语言发生了冲突,并打了起来。大韦被打伤送进医院,相继大韦与小韦的儿女也参与了这场争纷。后派出所、司法所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事化。在这场纠纷中,大韦被打成轻伤。事后,南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了伤者,找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又来到南圩派出所了解事发当日的有关情况,并协同派出所到当事人家旁边农户调查搜集情况、了解事情的真象和来龙去脉。针对事情的起因、目前的情况,以及怎么调处,镇司法所与派出所进行了共同研究。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司法所与派出所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干部在派出所召开调解会。由于事情的复杂性,调解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的优势,采取“面对面”合力调解与“背对背”分开做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指出他们的错误,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上,进行语重心长的劝解,分析利弊,晓以厉害,使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都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过错。通过一天积极、灵活的调解,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和矛盾都一一得到化解,并达成了协议。一家人最终恢复往日的平和。

长期以来,治安纠纷数量多、调处难度大,成为困扰派出所基层民警的一道难题。而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条合法途径,它与治安调解相衔接的思路,既有利于使纠纷得以合法合理地彻底解决,又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是实现双赢的最佳模式。

二、关于对构建衔接机制具体措施的建议

(一)建立警民联合调解机制

以各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平台,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点。主要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值班民警组成,负责接待、引导、分流、调解纠纷等工作。

(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值班民警在接到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应先按程序审查然后分类处理:对那些矛盾纠纷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加强联系互相配合

当事人选择进行人民调解后,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我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实行联合调解。

三、面临的困难和解决意见

据了解,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尝试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主要表现为:调解员没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利,群众不予配合就无法完成调查工作;联合接待点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法律知识不足以胜任调解工作;群众对联合接待点的认知程度仍较低,信任度不强。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从建立健全规范制度角度规

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第2页

范衔接机制

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范制度和组织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一方面,要规范衔接机制的组织形式即联合接待室的建立工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各联合接待室的纠纷登记、请示报告、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使其做到制度明确、职责清晰,能够准确分析受理纠纷特点和动态,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还要在群众中间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法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提高认知度,扩大新机制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使百姓了解、知晓这一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使依法调解的观念和做法深入人心,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真正发挥衔接机制的窗口服务作用。

(二)从提升工作人员素质方面规范衔接机制

要把好入口关,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驻所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决定联动机制成败的重要因素。由于派驻联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工作涉及问题面广、政策性强,要求调解员和民警有较宽的知识面,所以把文化知识高、自身素质强、懂法律、有责任心、热爱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吸纳到联合室工作中来,是重中之重。在配齐人员后,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联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个个既懂法又擅调,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从整合各部门力量角度规范衔接机制

要加强与消协、劳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稳定的物质保障,构筑大调解格局。面对联合接待室在受理纠纷中遇到的牵涉多家单位部门,处理难度大,程序复杂的情况,建议可以进一步探索将这种新机制发展到与消协、劳动争议、交通管理等诸多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处理解决相关矛盾纠纷,构筑大调解的格局。“低投入、高产出”和“低成本、高收益”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则,这种理论运用到维护社会稳定领域,可以理解为以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化解纠纷的新机制的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对于调解联动衔接机制而言,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经费问题,为联动机制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使这种新机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今年,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开拓突破,并不是原有民调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在对原调解方式从形式到体制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适应南京市旧城改造、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快的必然产物,必将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对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必将产生轰动效应和深远影响。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以前的人民调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调解体系,其工作对象主要是民间纠纷,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时,调解力量和力度显然薄弱,不能很好的应对群体纠纷,而我市在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整治和取缔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极易引发群众上访事件,甚至带来社会动荡。而对以上新情况,只靠调委会和民间调解显然不能应对,这就要构建大调解网络,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或司法牵头实施,由民政、城建、妇联、工会、公安、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织,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确保调处成功率。
二、确保信息畅通准确,掌握工作主动权。当前,社会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别是河西新区的建设速度加快,征地拆迁、劳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带来部分群体利益的再调整,这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因素。针对当前社会矛盾所具有的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及时准确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信息员及党、团员的骨干力量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尽快取得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进行分析、判断,为化解矛盾提供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调解重点。当前的社会矛盾多具有广泛性、多发性的特点。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应把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所关心的、社会所关注的拆迁补偿、就业安置等热点问题上。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阻挠某项工作的开展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调解中心在调解这类矛盾时,要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想法,详细认真地解答有关政策、规定,真心实意帮助确有困难的群众解决困难,但对个别无理起哄,不满现行政策,组织煽动的幕后策划者,则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教育,必要时,对其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以防事态扩大,对已经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兑现优惠政策,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稳定群众情绪,尽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时期的大调解工作,要认真、细致、深入、如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调解中心的工作要有高瞻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动态,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以免由于群体上访给工作、生产、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四、抓好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当前的群体纠纷矛盾主要表现在征地拆迁、安置、落后行业的整治等方面。群众是矛盾一方的主体,在解决群体矛盾纠纷时,应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抓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意识和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自觉性,尤其是现行政策较高执行的政策有较大差距时,更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求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即使部分群众一时难以想通,由于时间或项目的特征不同,调解工作相对来讲也好做一些。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矛盾的产生不是一种因素所造成,不是靠一个部门或某个组织能调解成功的,在大调解机制下,必须多部门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才能较好地平息事态,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秩序,才能保证社会的快速发展。



街道司法所




人事人才工作必须服务发展创新机制


人事人才工作必须服务发展创新机制


人事人才工作必须服务发展创新机制
江泽民指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事人才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发展搞好服务,而做好服务的根本出路在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没有止境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四大突破,一个调控”。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上有新突破。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的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拿出本单位、本部门切实可行的措施,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市人事局要尽快拿出这项工作的量化细则,集中人力、物力把这项工作抓细、抓实;要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推动竞争上岗,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要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对违规录用的查处力度;要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和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在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方面走出新路子;要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运用信息技术与资源的能力和专业化行政管理能力。
在人才市场建设上有新突破。列宁同志曾经指出:革命的关键在于人才,在于挑选人才,“如果不抓住这个关键,那就要犯政治错误,就要使整个经济建设受到挫折”。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的有序流动,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实现人才资源充分的市场化配置,就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实现新的跨越。要在引进人才的政策上有新举措,加快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必须取消人才引进的门槛限制,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建立健全人才流动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制度,树立只求为我所用,不求为我所有的大人才观,建立更加灵活的柔性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允许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采取兼职讲学、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的方式加入到我市经济建设的行列之中。要在人才交流方法上有新举措,切实改变传统的交流方式,拓宽人才流动的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用日常型的交流弥补定期交流的不足,人才市场要严格审查招聘单位的用人环境和资格,搞好招聘广告的审查工作,开辟网上人才市场,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提高人才交流的效率,加快人才流动的步伐。要在人才市场的投入上有新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才市场的投入,使人才市场拥有宽敞的交流场地,先进的服务设备,把人才市场建成“人才之家”。拓宽市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可以采取各种所有制形式办市场,既可以由人事部门控股,个人投资兴办市场,亦可以适当引进外资,发展合资的人才市场,逐步提高我市人才市场的建设水平,加快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步伐。
在优化人才结构上有新突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我们必须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人事部门要在“三农”问题上有所作为,就必须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应根据县域主导产业、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业技术开发的需要,加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农业科技推广普及人才、县乡村实用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有了人才保障,“三农”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加大为民营企业人事人才服务力度,人事部门要尽快拿出服务民营经济的具体意见,促进民营企业人才配置的市场化进程。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技术人才的若干规定》,把高层次和急需专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作为实现人才强市战略的工作重点,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引才与引智并举,培养一批高层次,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投融资人才和外经贸人才;注重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快培养有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人才。
在事业单位改革上有新突破。“事业”改制是政府转制的关键性配套改革,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去年7月就公布执行,但是,这些年,对于事业单位改革喊得多,做得少,始终无法打破“事业大锅饭”的体制。运城市中心医院不等不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减员、增效、满负荷运转”原则,采取“因事设岗,以岗定编,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双向选择,按岗取酬”的方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逐步建立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了注重实绩、注重贡献的新分配激励机制,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在运城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充分认识到“改制”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积极稳妥,按照“看准一个搞一个,成熟一批解决一批”的思路,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协调平稳地推进。
严格增人计划卡管理,做好工资总额调控。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省人事厅晋人字〔20xx〕20号《关于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加强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调控,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防止机构改革后人员回流和再次膨胀。在控制人员数量的同时,适应我市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在计划上优先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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