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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报告范文

公司纠纷报告范文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南京东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本律师就本案争议焦点、法律事实及如何处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纠纷应定性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xx年7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标的庭院灯,数量1490盏,单价每盏850元,总价款:1266500元,在备注一栏中双方明确约定:光源为飞利浦,灯具样式参照购买方提供的实样合同签订之时,原被告双方也对庭院灯样品进行了现场认定和封存,原告在庭审时也明确承认其应当按照碧瑶湾花园一期已经做好的庭院灯作为样品,并现场拍摄了照片,由此可见双方达成的书面销售合同完全符合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告交付的货物(庭院灯)与样品不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xx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0盏庭院灯,该批庭院灯经监理公司(江苏华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验收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并被监理公司认定该批庭院灯不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不得进场安装使用,必须立即退场(详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故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未能依据双方约定交付合格庭院灯,系违约行为。

三、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合法有效

被告在收到监理公司通知单后,在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于xx年8月4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行使解除权是建立在原告违约且拒绝对庭院灯整改的前提之下,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9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行使解除权行为合法有效。

四、鉴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及被告承接工程工期影响,被告在依法行使解除权之后又及时与其他的灯具公司签订了灯具销售合同,从其他公司处购得庭院灯进行了安装,目前所有灯具虽已安装完毕,但仍延误了工期,工程发包方将有可能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对此,被告将保留追究原告的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定性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依法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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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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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计划范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变被动为主动,变滞后为超前,变消极为积极,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有效途径,应该而且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使这项工作能够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中坚力量,全面掌握了解建设系统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要继续坚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矛盾纠纷带有综合性,单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要综合地加以解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办公室。要逐级明确排查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任务期限和奖罚措施。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对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必须上报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工作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就是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该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 2、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性工作意见,联席会议成员指定专人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络员。联席会议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下属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建设局将加强督查,及时解决本系统的矛盾纠纷。 3、领导接访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二次以上,由建设局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下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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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

对于这次罢工过程与我知道的,我简述一下。

老大原来承诺xx月xx号发工资,没能实现以后,下午发了30元伙食费。当天晚上,大家把一部分钱拿去开支了。

24号上班,很多人问了老大包括我,说什么时候发工资,大家都没钱用了,而老大说可能一星期左右。这时,大家都有一些情绪。我听到qc那边说,再过一星期大家不都饿死了?

我们部门的所有人,都在说这30元花得差不多了,我说我也是这样,再不发工资我们怎么过?这时,我上厕所去了,等我回来,我看大家都停了,我也就明白是怎么回事,其实,我心里也不平衡,就也停下来了。

过一会,老大过来了,问怎么不做了?我们说工资都不发还怎么做?生活都没保障了!

这时,我转眼一看,包装部还有几个在上班,我耳边突然想起好几声“怎么了”,原来陈生来了。老大走到陈生面前说了几句,就出去了。

又过了一会儿,大家全都到前台去了,这时,陈生来了,叫龚奔谈一下,等龚奔过来时,就叫我们到会议室开会。

会上,陈生说:大家为什么这样做?这样让老板知道会多着急?说不告诉老板,叫大家上班。

员工们说上班可以,但得给个说法。这样,讨论了很久,最后,陈生说,明天大家上班,条件是每人先发200元工资。大家同意了,并要求陈生写了一个书面材料,说今天算放假,于是大家都下班了。

下午,我接到通知,说老板已经坐飞机回来了,叫晚上开会。

会议过后,第二天,发工资了。但是,有的全发了,有的没发;我的也没有发。

当晚大家领工资时,我怎么也没料到我的工资会不发。下班时,我问财务部,财务说,名单上没有你,得等候通知--我当时的确无法想通。

现在,我终于明白了:只有与公司靠紧,多为公司出力,少说话多做事;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罢工是不应该的,这样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事情已经发生,我只有承诺绝对没有下次,请求公司原谅。我已明白要与公司共同携手、共同进步的道理!

尊敬的xxx: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看我写的检讨书!

我不想再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这份检讨书,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加强服务,不再遭到客户投诉。其时,领导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一片苦心。 当时自己并没有好好的去考虑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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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4月28日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作为某药业“a产品”广东总代理,委托申请人在东莞地区对“a产品”进行独家代理。本协议启动时间为xx年东莞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执行之日起至终止;本协议在正常履行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协议,需赔偿对方人民币20万元。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双方未达成修改意见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代理协议书》经双方盖章签订后,被申请人又于xx年5月15日向东莞某医药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告知其是某药业广东独家总代理,有权委托申请人在东莞地区对该药业“a产品”进行独家代理,授权期限为xx年5月起至东莞市xx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至中标药品采购结束止。

基于上述委托,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参加东莞市xx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根据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上公布的此次招标结果,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于xx年5月8日中标,也就是说获得独家代理资格。

根据医药行业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东总代理,在申请人中标后应另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给申请人,申请人籍此才能与东莞某医药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配送合同,同时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a产品”合同。

但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索授权书期间,却获悉另有一家公司称是东莞地区独家代理商,申请人即于xx年6月6日经公证致函被申请人提出不安抗辩。后于xx年6月24日申请人收到东莞某医药公司的《通知函》:被申请人业务员邓某通知独家代理商是广东伟大公司,不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xx年5月23日给申请人的函件中称:“虽然我司业务人员邓某……”,说明被申请人确认邓某是其员工;另xx年5月16日邓某签名的《收条》载明:收到申请人交来的“a产品”东莞市场保证金3万元整。

被申请人经公证于xx年5月23日致函给申请人:1、认为双方于xx年4月28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未生效,理由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年5月16日拟定的三份协议书未予答复,被申请人由该药业处获悉东莞地区独家代理商是他人,特告知申请人;2、至于被申请人业务人员邓某收取的3万元,并不是申请人交来的市场保证金,且已退还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对xx年5月23日函中所述情况未提供证据证实。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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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

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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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下解决纠纷范文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执政党的政治目标与公众社会理想的真正契合,也是最容易取得社会各阶层共识、最能反映其现实需求,从而也最具动员力的政治倡导。当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执政党政治目标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时,社会纠纷的解决也获得了新的意义,纠纷解决之道也有异于先前。

首先是解决纠纷的理念的更新。近二十多年来,基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形式化受到普遍的推崇。体现在纠纷解决方面,司法机构偏向于对纠纷涉及的是非作出明确而严格的判定,而不太顾及纠纷各方的情感状态及纠纷处理可能引发的其他社会后果。人们往往把最终的司法或仲裁裁决的作出等同于纠纷解决。而事实上,裁决的作出(乃至裁决内容被强制执行)并不完全等同于纠纷主体之间冲突的消弥。某些情况下,这种冲突还会因国家(或社会)强制力的介入而进一步激化。这些年,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与此相关(尽管还有其他更复杂的原因)。依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纠纷解决不应仅仅停留于对纠纷是非的法律判定,也应注重主体间冲突的真正化解,特别是注重当事人对抗情绪的消融。尽管在实践层面,两者往往不可兼得,但理念上对后者的重视会促使司法逐步走出一条更切合社会现实、更富于人性化的道路;促使司法在严格的法律形式与法律的实用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其次是解决纠纷资源的综合、合理利用。在普遍的认识中,解决纠纷是司法等专门机构的职责,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任何机构、任何社会力量都应成为解决和处理社会纠纷的资源;组织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同时也应是解决、协调及处置社会纠纷和社会冲突的过程。事实表明,仅仅依靠(哪怕是主要依赖)司法等专门机构解决社会纠纷是远远不够的,各机构、各种正当的社会力量都有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依据自己特有的条件与方式,参与纠纷的解决。当然,解决纠纷的诸种力量之间应有恰当的分工,有规范化的秩序与程序,以保证解决纠纷的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司法资源与其他资源的恰当配置)。

再次是纠纷的识别机制与应对机制的健全。以和谐社会构建为目标,对社会纠纷的认知和识别也会有一定的变化。牵涉到阶层间、群体间冲突,关联到区域之间、民族之间的社会矛盾,以及影响人与自然关系的事件,被置于更突出的地位,作为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战略重点。这一方面要求全社会对这些“非常规性”纠纷有明确认识,另一方面更应有解决这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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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

该案与(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 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将44万元存款划至法院账户。共计到账66万元。将32号案件的执行款567 495.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至此,(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强制执行终结。

「执行」

对于(xx)西铁执字第35号案的500000元执行标的,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处执行未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40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决定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强制执行,次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过对第三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40万元。承办人随后从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剩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2 000元追回,共计502 000元。已将执行款502 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第三人债务执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用自己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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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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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四川荣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中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吴念胜,被上诉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车辆购置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将属本公司产权的十辆沃尔沃380型牵引半挂车作价每辆585000元,共计585万元转让给乙方(即荣星公司)。并由乙方继续在甲方进行卷烟运输经营。荣星公司共计支付款项236万元,中宇公司已将全部车辆交与荣星公司。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烟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受中宇公司委托,与云南玉溪宏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荣星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约定中烟物资公司决定从xx年起停止卷烟省外公路运输经营业务,荣星公司挂靠中宇公司的十辆沃尔沃拖车全部转户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第二条约定由中烟物资公司与玉溪红塔集团协商,将中烟物资公司原有的红塔集团5%卷烟公路运输业务转给宏程公司承运;第三条约定荣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万元由宏程公司代偿315万元,还款分两次,会议纪要签字还200万元,其余115万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偿还。余款39万元由荣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归还。第四条约定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的挂靠、管理关系,由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自行协商后签订协议。第六条约定荣星公司所有车辆解除与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烟草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的车辆户头挂靠及业务挂靠关系,由荣星公司办理车辆转户手续。荣星公司与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间的所有挂靠协议自xx年2月1日起终止。xx年12月30日,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200万元;xx年3月6日,中宇公司出具收款发票,认可收到宏程公司的200万元是其代荣星公司支付的货款。xx年12月23日,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汽车加盟挂靠合同》(以下简称《挂靠合同》)。xx年3月25日,为解决中宇公司、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的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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