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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总结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会。

有些事情解决不了不如换个想法,像数学定理一样,它还有逆定理。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感想,然后引用读过的文章来做印证。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时经常遇到的事情,写心得体会目的是提升我们的思考能力,指导我们的实践,怎么才能写出更好的心得体会呢?小编特意收集和整理了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会,请收藏好,以便下次再读!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县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

二、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

三、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我县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其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一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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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之我见


农村土地纠纷之我见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农村土地纠纷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土地纠纷已取代农民负担成为农民上访的焦点,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引发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纠纷、土地合同、征用合同、流转合同隐蔽性多、透明度不高,合同双方存在地位不平等,等等。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笔者建议以下途径:
一、交给农民政策。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是:要深入、持久地大力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解释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以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律、政策、文件一定要做到家喻户晓。
二、规范、完善好合同。要依据《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完善好《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的订立手续。对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明确到位。承包合同尽可能公示、听证、公证,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三、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网络机构。处理好合同纠纷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关键,农经部门作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首先必须要有健全的机构和相应和管理人员,其次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县级农经部门要对乡(镇)、村级调解员定期培训,提高他们政策水平和调解纠纷、化(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解矛盾的能力。对各类土地纠纷要本着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协商解决为主。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决,要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处理好各类土地纠纷,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
再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还要有一定的审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可以找一些当地德高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司法所出面协调。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
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一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第2页


篇一: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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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作者:冯军 郭艳芬 李艳婷 李晓锦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

【摘要】基层农村的民事调解工作是人们调解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旧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村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很多民事行为缺乏必要的书面协议、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或是当事人对法律存在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针对此类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不同的对策,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关键词】基层调解;疑难案件;

解决对策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方传统习俗的影响、熟人交易中书面协议的缺失、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等原因,使得一些民事纠纷调解起来难度很大。此类纠纷有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旦处理不好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加强基层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问题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索、创新人民调解的模式和方法对就地解决矛盾,减少涉访、涉诉案件、定纷止争、创建基层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旧的传统习俗对调解工作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社会文明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程不尽相同,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在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中,旧有的风俗习惯已经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人们的民事行为以及纠纷的解决也都是遵循当下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在那些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农村,尤其是贫困区域的农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在延续着旧时的传统和习惯。日常民事行为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都还依赖于传统习惯的调整。例如在北方很多地区,经媒婆或媒汉介绍的亲事,如果在典礼之前男方反悔的,则不能请求返还彩礼;如女方反悔则应返还所有彩礼。再如农村各个姓氏家族对祖坟及其周边风水的保护也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对破坏祖坟及其风水的行为往往不能通过简单的赔偿或恢复来解决问题,有事后还需要巫婆或神汉的介入。此类民事纠纷往往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一些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甚至是相对立的。在调解此类纠纷时,我们既不能否认法律规定的效力,同时又要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

除了上述比较典型的情况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农村人民群众在传统思想、土地权益、男女财产权利、家庭关系、交易习惯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规定和各地方传统习惯有所不同,相关纠纷解决起来都有很大难度。有时即便是通过司法程序调解了表面上的纠纷,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短时期内还必须结合当地习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

篇二: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作者:罗山县法院 董王超 杨伯强 发布时间:2009-10-16 09:23:39

诉讼调解是指经过法官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调解能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对各类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法官审理案件首选的结案方式。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笔者从近几年自身的审判实践出发,对诉讼调解的方法和体会作以概括和归纳,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是超前免疫法。民间纠纷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看似杂乱无章,随意性大,实则有规律可循。从纠纷内容看,具有季节性、多发性的特点,比如“春争田土夏争水,秋争收益冬分配”。这就昭示我们:在平时办案过程中,可以在某类纠纷多发季节前做好预防工作,处处留心,对某类纠纷发生后的解决方法,做到胸有成竹。

如近几年由于党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政策性、历史性、社会性、乡土性等多种复杂的因素,许多案件牵扯到多方利益,矛盾激烈、尖锐、审理难度较大。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对此类纠纷的种类、发生原因、利益分配做到心中有数,制订积极应变对策。

二是正面教育法。审理案件首先是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消除对立,这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纠纷当事人基于各自利益,往往情绪对立,感情冲动,不能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而是相互指责,归“责”于对方,一时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和纠纷原委。作为法官要向纠纷各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服从事实,客观地、全面地陈述情况。因此,正面教育是调解工作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何况民间纠纷属于基层社会生活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更应坚持正面教育。

如我调解的蒋某诉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蒋某已将购货款汇给该公司,但该公司收到款后以种种理由不予发货。我们受理此案后,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指出纠纷是因其不供货引起的,责任在该公司,以及不履行供货义务将要负担法律后果,最后使该公司

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要求对方调解,案件最终被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三是轻重缓急法。民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内容杂、有难有急,有大有小。为及时处理各类矛盾,应该实行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关赡养、抚养、扶助及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涉及当事人生存权的案件,一般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真正做到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尽快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保持社会稳定。

四是换位引导法。不少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仗一方人多势众,七嘴八舌,乱吼乱叫,甚至拳脚棍棒相加,对立情绪很大。人怕伤心,树怕剥皮,伤了感情,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对案件调解十分不利。对此,可用心理换位的方法引导,教育各方当事人将心比心,各自站在对方的位置立场上、角度上设身处地想一想,这样达到既客观地评价对方的过失,又冷静地审视本方的错误,有利于较快地调解案件,解决矛盾。

五是激愤冷却法。个别年轻气盛的当事人,情绪激愤,理智失控,企图行凶、杀人、爆炸、纵火,一拼了事。对此,法官必须掌握好调解的分寸、火候,对其婉言相劝,讲明利害得失,启动其求生欲望,指明来日方长,前途光明,一拼不值得,反而负罪于身,何苦呢?从而降温冷却,恢复理智,自动放弃愚蠢的激愤行为。

六是对抗缓和法。对个别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晓喻法律、依法实施民事强制措施,威之以法,震之以刑,使之受到震慑,理屈心亏,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头了只能是物极必反,使之自动收敛鲁莽行为,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七是案例剖析法。有些纠纷当事人,道理口头上懂,思想上不通,反复疏导教育,就是不通不服,双方呈胶着状态。对此,可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阐明案例的是非曲直,让其使用类比推理思维方式,进行正面回答,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就能起到调解人员直接说理、劝解所不能起的作用。

八是排难解忧法。有的纠纷当事人存在实际困难,如五保户、残疾人,困难户等,在疏导的基础上,再能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不少纠纷就会迎刃而解。

九是情感融通法。人是有感情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的产生,多数都有个感情由好到差的演变过程。如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鸡毛蒜皮小事引起的,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内心来讲,是愿和好的。如有些赡养纠纷案件,有的看起来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若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抚养的艰辛,所奉献的无私爱心,告诉他们也在抚儿育女,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自己的应尽义务,便能产生心灵共振,对接沟通,唤回失去的情和爱,以情代言,以心代情,情感相融,矛盾自除。

总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有多种方式和方法,既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又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以上是笔者在自身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调解方法,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篇三: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所学专业:

研究方向:

2016 年 2月

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摘要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人员、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增多,与此同时各种利益冲突纠纷发生率急剧上升,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呈现多元性、发散性特征。但我国司法体系远未成熟,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的调和所有的冲突,仅靠诉讼已无法解决现实矛盾。调解是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处理方法,但与之相对的,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等讼外调解数量增长率远低于疏松量。社会因此丧失了调解这一优良的机制。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与当事人双方调节协议缺乏法律效益,易被推翻直接有关。调解若被推翻,增加了当事人的解纠成本,客观上使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故,许多当事人便更倾向于纠纷处理最后手段——诉讼。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明确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关系与连接方式,增强调解执行性,有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减少诉讼负担,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调解;法律效益

目录

目录 ....................................................................................................... 2

绪论 ....................................................................................................... 4

1.1研究现状 ........................................................................................ 4

1.2本文的研究内容 ............................................................................ 5

2 人民调节与诉讼的基本理论 ................................................. 5

2.1人民调节相关概念 ........................................................................ 5

2.2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 6

3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 9

3.1设立特殊案件的人民调解前置程序 ............................................ 9

3.2完善调解诉讼对接制度 ................................................................ 9

3.3完善其它的保障机制 .................................................................. 10

结论 ............................................................................................ 12

参考文献.................................................................................... 13

谢辞 ............................................................................................ 14

绪论

人民调解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的解决纠纷,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对调解的排斥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在履行方面的缺陷,使得在法治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的数量逐年下降。与此同时,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各种案件纷纷涌入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为分流案件、缓解司法的巨大压力,协调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此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人民调解协议就产生类似违反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并不是按合同纠纷来处理,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仍是对原来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对一个纠纷进行多次处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这违背了立法初衷,使人民调解协议成为一种法律虚设。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和细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健全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虽然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司法确认机制,有效地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但是这只是在效力方面的完善,对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其他机制,仍有必要进行研究。

1.1研究现状

诉调对接属法学领域新生事物,高校师生专业相关研究仍较少,但近5年,相关研究数量明显上升。在2008年,南京师范大学蒋莉莉《“诉调对接”机制研究——以人民调节对接为视角》起,出现了许多相关硕博论文。部分论文立足于笔者在地方司法机构的实习见闻感受,分析了诉调对接的必要性、表现形式、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建议。这些研究都过于理想化,许多研究还致力于在构建和谐社会角度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法,如私力救济、调解制度等。国外关于诉调对接研究并不多,较著名的包括日本棚濑孝雄等《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等,简要阐述了民事纠纷解决策略,其中也都设计了

调节,但并非研究侧重点。国内外,关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研究较少,且并不深入,缺乏理论与实证支撑,或提出的解决对策过于空想化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

1.2本文的研究内容

本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包括概念界定、法理基础、价值、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从概念、表现、法理基础等方面阐述两者关系;第二,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对接必要性、可行性,诉讼压力的增大、民事纠纷调解主要困难、当事人主要面临的问题、纠纷主体需求等;第三,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主要体现在国内近10年纠纷与诉讼量、转化情况,司法机构相关政策等;第四,实证部分,以一个或数个实证阐述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与对接诉讼过程,诉讼转民事调解过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2 人民调节与诉讼的基本理论

2.1人民调节相关概念

2.1.1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最常见、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各国都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我国,调解是当事人在第三者的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属于非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与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主体、规则、依据等方面是不同的,调解的主体是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中立第三人,调解的规则很灵活方便没有一定的程序限制,调解的依据是调解人自身所具有的威望德行以及情理法等。它有多种形式,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2.1.2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组织或个人主持的,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并自动消除纷争的活动。这里的民间组织既包括城市社区也包括农村社区,既包括某个单位也包括某种行业组织,范围非常广泛。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任何社会形态、任何政治体制下的国家,都存在民间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在我国历史悠久,传统的民间调解有宗族调解、乡里调解和邻里亲友调解等


海事仲裁员工作体会


从海事仲裁的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不断提高和培养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很重要,尤其是自觉严格地遵守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对中国海事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担任海事仲裁员的体会,对我而言,这是一次个人实践的小结,也是一次学习和反思。以下汇报的内容以及本人的认识、做法、建议和观点未必妥当,希望就教于大家。

一、担任海事仲裁员是自己极好的学习、充实、提高的机会
每一个案子都是一次重新学习的机会。平时觉得已经掌握的东西,每次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重新查考订正。每次都是一次重新学习、深化认识的机会。正如吴焕宁老师说的,研究海商法和参与海事仲裁所以乐趣无穷,皆因其知识浩瀚而魅力无限。
作为海仲的仲裁员,学习机会很多。除了海仲委每年针对仲裁员的培训、讲座、简报信息外;还有,更重要的是向实践学习。例如:
1、向仲裁庭其他成员学习的机会。例如:自己第一次参加仲裁,首席是高隼来先生,给自己印象深刻;还曾分别与朱曾杰先生、尹东年老师、雷旭辉先生,以及一些资深律师组庭参加对案件的仲裁。他们的经验、学识对自己帮助很大。
2、向涉案双方代理律师学习的机会。常常会从不同角度中的代理意见中受到启发,引发思考,消除“仲裁庭意见”的盲点。
3、向仲裁庭秘书学习。他们经验丰富,对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理解和把握到位,是仲裁员在裁案时的顾问、指导和支持。
4、最后,直接受教于海仲秘书处。特别是秘书处领导对裁决书提出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某案件仲裁员的考虑和判断的因素
首先,要看自己与涉案的当事双方及其代理人之间有无利益冲突、是否需要回避,或者有无需要声明的项;
其次,要结合个人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经历,看对案情和案件性质有无把握和能否把握,该案所涉的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知识结构和经验范畴的,是否属于能力所及的;
还有,了解一下拟议中的仲裁庭组成情况,最理想的是仲裁庭组成人员之间能够协调、沟通方便、通畅,相互能很好地配合,以及知识和经验互补。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需要客观地权衡一下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是否允许处理此案,是否能够切实保证处理此案所需投入的时间,而不至于由于自己的时间安排影响案件处理的速度、进程和质量。

三、担任仲裁员应努力尽职尽责
接受指定成为组成特定案件仲裁庭的成员后,视自己担任仲裁员的类别应努力做到:
做首席,要注意办案时间节点,掌握节奏,积极推进。还要注意与仲裁庭成员,尤其是与仲裁庭秘书保持及时、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做边裁,要注意全力配合,积极建议,及时反馈。
做独任,要特别注意与仲裁庭秘书的密切沟通和协调,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无论担任什么类别的仲裁员,都应特别注意发挥仲裁庭秘书的作用,倾听其意见,多主动与之商量。这是保证仲裁案件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四、对庭审程序的安排
庭审安排很重要,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往往体现在这个环节。当事人申请法院推翻仲裁庭的裁决也主要是针对程序,而不是裁决的意见。所以,程序上尽量避免瑕疵。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仲裁员,与处理案件所需的法律知识相比,可能更需注意的或者比较欠缺的,往往是对案件审理节奏的把握,以及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控制。
严格、周密的程序可以保持仲裁的严肃性,体现仲裁的权威性,并可防止程序疏漏。根据涉案双方提供材料的情况、仲裁庭对案件把握的情况、以及大家的时间安排等因素,通过仲裁庭秘书协调确定开庭时间。该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另外,庭前会议很重要。仲裁庭成员可交换对案情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讨论并汇总争议焦点和要点,研究庭审程序和拟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甚至对请求事项的大体判断等。这就要求仲裁庭成员要提前认真做好功课,熟悉案卷材料和具体细节。
关于庭审过程的安排,其程序应相对固定,最好提前编写好,然后按设定好的步骤进行,对其中必要环节和必须提到的事不能省略,并注意庭审时请秘书记录在案。为了便于记录,推荐先电脑写好程序,开庭前交秘书先输入电脑,记录起来既方便又有层次,结构上不会乱。

仲裁庭提问是一个重要环节。提问应当针对争议要点,围绕将来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的需要进行,不要漫无边际,不要有提示、暗示,避免与双方进行讨论或争论。要始终保持中立、裁判的地位。同时,要注意对双方均等提问,给双方均等作答和发言的机会。
尝试调节,虽然不是必要程序,但是对双方负责,只要双方有此意愿,就应努力尝试。
庭审后对双方的建议: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但,这不是必须环节,可视情而定。
以下,试举一个关于“仲裁庭庭审程序”安排的例子予以说明。(以下从略)
(一)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看似简单,很有意义,可以增加庭审严肃性,有助于界定庭审内外语言的法律效力。开庭后和庭审结束前的这段期间,即,在庭审过程中,大家都会也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所有的表述都会被记录和录音,并成为日后的证据。
(二)对出庭人员资格认证
1、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出庭人员资格认定。
2、就仲裁员和秘书是否需要回避征求双方意见。
(三)说明
1、本仲裁庭同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的依据。
2、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是否已收到仲裁庭转寄的“仲裁申请书”和双方提供的全部材料,以及,本案的“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所有文件。
3、申请人和/或被申请人如曾有过书面申请延期开庭,也要如实说明,并说明仲裁庭经研究后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是否如期/延期开庭,及其理由。
4、如果有缺席到庭的情况(缺席通常为被申请人),应说明转交材料、发出通知和开庭通知,以及哪一方未到庭,和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影响正常开庭和裁决结果等,并请秘书在庭审记录中记录在案。然后,依然严格按照正常的程序继续进行庭审。
5、请问双方对以上说明有无异议。
(四)本次庭审的程序
先向双方当事人介绍程序安排,并征求双方有无异议或建议。
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双方各自陈述、相互质证、庭上辩论、仲裁庭提问,最后陈述。
1、陈述程序:先请申请人陈诉仲裁请求及其理由,然后请被申请人陈诉答辩理由。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将在庭辩阶段进行表述。
2、质证程序:先请申请人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由被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再请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由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请双方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
3、证人出庭作证不一定每个案子都有此程序,但是如果有,则按下述进行:仲裁庭审核证人的身份(书面材料);申请人介绍证人并说明拟需证明的事项;证人自我介绍(公司和本人的资质);证人就须证明事项作证;被申请人提问;申请人提问;作证结束。注意每一个环节仍有仲裁庭主导和控制,避免散、乱现象。
4、庭辩
这个环节要特别注控制程序和节奏,防止走题、漫无边际、过激言论;要重在说理,帮助仲裁庭搞清楚事实和依据。
庭辩程序:先请被申请人发言辩论意见,请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意见发言;然后请申请人发言辩论意见。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意见发言。
5、仲裁员提问
这个环节需注意:(1)应围绕案子中双方争议焦点,以及将来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部分的内容需要提问题;(2)针对案子中的事实发生过程和细节提问;(3)针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问题;(4)针对案件材料中需要求证和澄清的环节提问(对此可能需要由双方回答);(5)应避免引导、诱导、启发,或提醒某一方注意式的提问;(6)应避免无关的提问;避免超限裁决的提问等。避免重复提问。最好在仲裁庭庭前碰头时,几位仲裁员将拟提的问题协调汇总并在仲裁员之间分配一下。
提问开始:请双方认真记录提问的内容。
6、作最后的陈述
请双方结合前面的陈述、质证、庭辩和提问环节最后做一个总的、概括的陈述,要求只需把要点讲一下,无须再做进一步展开。首先,请申请人然后请被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7、尝试调解

对此需首先说明:通常,仲裁庭可以安排一个调解的环节。但是,须经征询双方同意,并且是在双方确有进行调解的愿望和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由于调解非必要环节,该程序将不做记录。
为此,先征询双方有无进行调解的愿望和要求:如有,分别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和解条件,进行调节;若当庭调节未果,可宽限若干日再行决定裁定。若果双方不同意调解,则按进行下一个程序。
8、仲裁庭要求
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需办理相应手续和不足预交的仲裁费
(2)说明对裁期及结案时间会延期,具体时间待委员会批复后会即时通双方。
(3)没有特殊情况不再开庭,再交换证据(被申请人对?年?月?日收据提供证据),原则上两次,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意: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原则上需要两次)
(4)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据和说明应在?年?月?日前向本仲裁庭提供,该日期为证据,
关门的最后日期,之后的证据将不再接受;除非仲裁庭提出要求。(然后,相对方10天回复)
(5)结合本次开庭的陈述、对证据的说明、和仲裁庭提问的表述,如有进一步(最后)
的陈述应在?年?月?日前(此为最后日期)向本仲裁庭提交。请结合证据材料将提请仲裁的各项请求金额的计算标准详细说明,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仲裁庭。
9、声明
本仲裁庭将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于开庭后(?)天,即具体日期(年月日)前,对申请人的请求做出最终的裁决。日期如难以确定,可以“尽快作出裁决”进行表述。
10、宣布:本次的庭审结束。
(五)仲裁之外的建议
注意:建议是对当事人负责和关怀的表现,但不是必须的,应视情况而定,不要好心办错事,弄巧成拙。而且建议应在宣布庭审结束后提出。重点是建议双方针对案件认真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今后业务的开展和发展。

五、庭后合议
由于仲裁庭成员来自不同方面,平时都很忙,能集中凑到一起不容易,所以庭后合议极其重要。庭审后仲裁庭马上进行合议,趁热打铁,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大家都很忙,凑齐不易;以及,趁热打铁,容易形成意见。
如果不及时合议,事后再另找时间合议时,不但安排合适时间不易,而且每次要重新复习案情和进入状况,浪费精力,且影响质量。
合议应以裁决书的起草为主线,重点是其中“仲裁庭意见”部分。通过充分地讨论、分析,形成结论性意见,以便为起草裁决书奠定基础。合议对仲裁庭统一意见,形成共识,保证及时结案,避免事后再协调的麻烦等很有帮助。

六、裁决书的撰写
仅就个人体会提及几个要点,供大家参考,其中讲的未必准确,请以培训内容为准。
对于裁决书,仲裁庭负责的重点主要在第二部分“仲裁庭意见”和第三部分“裁决”。撰写的注意事项:提炼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提出意见,对每一个结论性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分析或论证,要说明得出结论的理由。另外,还要注意不回避(问题和争议焦点),不越界(适度掌握界限,不讨论与本案裁决无关的事,严格控制围绕请求事项进行),秉持公正,不越俎代庖(不做不符合仲裁员立场的事,即,坚持仲裁员的立场,而不是律师的立场)。
在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最好协调一致,这样就可以“仲裁庭认为”或“仲裁庭一致认为”来表述;如果对某个问题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可分开表述,裁决以多数意见为准。但这种情况最好不要出现。为此要求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指定的,都应站在客观、公正的中立立场上思考问题,力戒进入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角色思考问题。
如果仲裁庭争议较大,或者认为问题较严重、较具代表性,为慎重起见,可以申请仲裁委组成专家委员会针对特定的具体问题提供专家意见。该专家组意见虽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是并不能替代仲裁庭的结论,因此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最终仍由仲裁庭独立决定。

七、仲裁员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担任仲裁员,可以将自己的法制理想、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化作行动、付诸实践。
仲裁员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不是单纯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行事,放大或回避一些事实,替一方辩护;而是坚守公平、正义,从法律的本意出发作出客观、合理、公正的判断。

法律规定再详细,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和全部可能性;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如何正确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如何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等等,都为仲裁员提供了发挥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员常常相当于处在成文法和普通法结合的实践地带。

八、注意事项
1、认真学习和领会《仲裁规则》,其中的程序等规定的非常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严格遵守、照做,一般不会出大问题。
2、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仲裁员在处理案子时没有朋友。要始终坚持不偏不倚,对双方负责。
3、公正,既要实质公正,也要形式公正。而公正应体现在程序给双方提供的机会方面:程序保证给双方平等的机会,让双方把话说尽,可以充分表达。这不但公允,而且可以做到兼听则明,避免错裁、漏裁、误裁。
4、程序要严谨、缜密、合法,不能有瑕疵,不能因程序而被推翻裁决。避免程序可能的疏漏,可以采取规范化的程序设计方案,事先写好“脚本”,然后按步骤进行。
5、仲裁员一定要主动回避与之接触。
6、仲裁员很辛苦,现实情况下不能期待更高的个人回报,但很有意义的工作。

九、小结
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庭不同于法院,作为仲裁员,除了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还要了解、熟悉和具体掌握相关的实务。处理仲裁案件,都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当事双方寻求最佳和最经济的解决途径。尽管通常无法达到当事双方都完全满意,但结果应当是公平、合理合经得起推敲的。为此,既要重视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习惯,又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还要防止去法律化的倾向。了解和掌握实务,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习惯,绝不是可以完全不顾或背离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更准确的把握法律原则,使法的精神在实务中得以更完整地体现。
程序是为了保证机会均等和体现公正,证人和证据是为了帮助仲裁庭分辨事实和作出判断。然而这些并不是,也不能改变事实。
仲裁员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更不是什么监督和管理机构,仲裁庭不负有综合管理的执法职能。仲裁应在给予当事双方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的前提下,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就当事人的请求和反请求事项针对性地做出裁决。
仲裁员,无论是那一方指定的,均应秉持公正的职业操守,认真了解、研究、分析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人意见,作出独立的判断。
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仲裁庭能够形成共识,就最后的裁决意见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实在无法实现那种理想状态,也没有关系,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在裁决意见中采取不同表述的存疑方式,以多数意见为准,做出最后的裁决。
现实条件下,经济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时间对于任何一方都非常宝贵,因此一旦仲裁员接受了指定,便应该全力以赴,争取尽可能早地结案。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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