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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计划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对于重要的事情,事先作好规划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下一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我们一定会制定一些方案去实施。制定方案可以提升个人的思维能力,符合要求的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小编特别编辑了“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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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整合工作,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医疗救助精准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六政〔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完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理顺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大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力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的整合,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健发展。

201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区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目录范围、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的“六个统一”;建立全区统一的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筹资渠道、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的“四个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稳妥有序。在区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一个政策、一个步调、稳妥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统一要求,整体划转。把人员、基金、信息数据和财务资产移交作为整合移交工作的重点,按照“人随事走,先审后交、账目清楚,信息完整、系统正常”的要求,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在规定时限内整体划转移交人社部门。

(三)有序衔接,双轨运行,逐步并轨。整合移交期间,保持现有政策体系、待遇标准不变,保持原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保持管理服务水平不降,确保2017年实施全区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四)明确职责,严肃纪律,阳光操作。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严格执行财经、人事、编制纪律等有关规定,交接程序做到规范透明,确保基金、财务、信息数据安全,确保机构人员按时移交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理顺管理体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规程,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2.实现制度统一。统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政府补助标准变化等,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动态调整。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协议管理。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完善协议内容,强化协议管理,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实现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协议管理的统一。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分级核算,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4.加强经办管理。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建设要求,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在坚持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前提下,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核系统的运用。完善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2.建立正常筹资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可利用历年结余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3.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以xx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

4.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统一招标方式,遴选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三)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1.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2.合理制定医疗救助标准。按照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的原则,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适当提高。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3.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区财政配套、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探索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切块,与财政资金进行配套,进一步壮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对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支出实施精准救助。

四、工作安排

(一)机构职能整合。按xx年x月x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时间节点,将区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农合工作职能划转到区人社部门。将区卫计部门从事新农合经办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入区人社部门,在此基础上,组建新的经办机构。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二)审计移交。由区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对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启动以来的基金收支、相关经费使用以及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三)财务移交。根据区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结果,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的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账簿和印鉴等以及经办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等相关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相关基金专户、收入支出账户。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四)数据移交。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涉及的原始资料、档案材料、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五)系统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两定”机构联网。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六)制度整合。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区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协调有关交接事宜。整合移交期间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界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医疗保障配套补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卫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针对城乡居民关心关注的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居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核查长效机制,保证医疗保障对象和待遇的真实准确,维护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交接工作结束前,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资产等全部冻结。交接期间,保持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稳定,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政策不变、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借交接之机调整人员和变相发放、转移资产及基金。对违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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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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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

二、整合内容

(一)统一管理体制。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整合制度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四)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探索建立缴费与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五)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保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有目录,按照省、市级统一调整原则,调整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支付范围和支付方式。

(六)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同等对待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医保“一卡通”。

(七)统一基金管理。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合并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基金缺口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统一的财会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全面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建立和完善基金的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县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属地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承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推动社会保障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中的应用。

(三)完善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基金管理水平,防止控费简单化,避免形成总额包干。建立健全医保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监管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推进医保诊疗实时智能监控和审核,公开诊疗程序,规范诊疗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五)创新医保管理。探索建立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行政管理与专业研究相结合的医疗保险社会治理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运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医疗服务社会评价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管办分开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解读政策(xx年xx月)。广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改革工作,解读政策,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二)机构整合,清资核产(xx年x月—x月)。对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职能、人员进行整合,将新农合资产、信息进行清理,统一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制定政策,加强衔接(xx年xx月)。制定城乡居民医保配套政策,落实经办机构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配置。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经办服务的衔接工作。

(四)资金审计,信息对接(xx年xx月)。对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全面审计。加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做好全省统一开发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推动社会保障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就医购药、即时结算等方面的应用。

(五)规范服务,启动实施(xx年xx月—xx年xx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统一经办服务规程,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个人权益记录、医疗待遇审核、费用结算、稽核内控和基金收支管理等各项工作。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五、职责分工

县改革办:加强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跟踪指导、督办检查和考核评估。

县编办: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职能整合方案及机构编制配置方案。

县发改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教育机构提供在校学生(含幼儿)入学和毕业等信息,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参保登记及代收费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信息;资助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县财政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缴纳)的征缴工作;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相关经费;拟订基金亏空解决方案,并将补充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监管及资产移交工作。

县人社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的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改造完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新制度的实施、解释、宣传工作。

县卫计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职能、人员、各类资产及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等移交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县食药监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的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精准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精准扶贫对象的基础信息。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推进工作,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医保改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启动、同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统筹推进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抓主体责任、抓统筹协调、抓督查落实、抓机制建设、抓改革成效、抓成果巩固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明确工作项目及责任主体、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确保按省、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事关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在整合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确保人员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收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征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镇城乡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城乡养老保险这一惠民政策的全覆盖,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领导

镇成立镇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各行政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和资金结算。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村(居)支部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100%;

2.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率、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3.16-59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村参保考核任务数见附表。

三、实施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30日)

1.广泛宣传,悬挂横幅,张贴。

2.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镇召开班子(扩大)会议、全体干部职工部门负责人会、全体村干部会议,镇属部门召开本部门干部职工会议,村(居)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业务会议,村民小组召开村民户主会议宣传政策,组织登记,收费参保。

㈡参保条件

1.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注: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2.农村居民登记确认。各村根据镇劳保站发放的由县里提供的《应参保人员花名册》进村入户对已满60周岁及以上可以享受待遇人员和未满60周岁的愿意参保人员进行核对登记,建立《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的台帐,和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建立参保个人信息台帐。

四、其它规定

1.参保人员可以跨省转出,转出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享受待遇。

2.参保人员可以跨省转入,确定个人帐户基金实际到帐后,及时建立和记录转入人员个人帐户。

3.省内跨县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信息,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全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4.出现截留、挪用、收钱不开票,坐支养老保险金等违规问题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置。

五、工作措施

1.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征缴任务100%的村(含政府代缴和自主缴费)取前10名,作为城乡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工作经费按完成时间和比例分档计算:

缴费时间 奖励标准

完成缴费考核人数100% 完成缴费考核人数95% 完成缴费考核人数90% 绩效文明考核分

7月31日前 4元/人 3元/人 2元/人 按村级文明

目标管理考核

细则计分

8月31日前 3元/人 2元/人 1元/人

9月30日 2元/人 1元/人 0.5元/人

3、处罚。从11月1日开始,结算完成率在90%以下的村,村固补干部绩效奖励报酬下浮20%;低于80%的村,村固补干部绩效工资下浮20%,另处罚600元/村;低于70%的村,村固补干部绩效工资下浮30%,另处罚1000元/村。

滩头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

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城乡居民养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镇2014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百分之百完成县下达我镇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任务数28248人(含续保)。

二、参保对象

2014年1月1日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5月31日前)

1.广泛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走村串户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让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会议动员。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村(居)干部会议,村(居、社区)召开村组干部和户主会议,层层动员引导。

(二)基金收缴阶段(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

1.基金收缴标准。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分为100-3000元3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可到当地信用社或自行登录***网站 进行查询。

2.基金收缴方式。2014年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三种缴费方式:一是续保人员可持社保卡自行到信用社进行缴费;二是由村干部统一收缴(含续保和新参保人员);三是参保人自愿与社保站、信用社签定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每年由银行根据参保人提供的信用社账号进行代扣代缴,但参保人必须保证代缴账户中有足够余额,以免造成扣款失败。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为集中收缴阶段。收缴流程:各村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新农保专用票据,所领票据必须专人负责,正确使用,规范填开,作废票据应填写“作废”字样,并保证三联完好无缺,所有票据不能损毁或丢失。开票以户为单位,村里所收款项由社保站开具缴款单,村干部持缴款单到信用社缴款。

(三)信息录入阶段(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

缴费工作结束后,各村应将参保人员花名册汇总并将相关信息核对准确,和票据一并交社保站进行信息录入。各村参保人员花名册总金额、所开票据总金额和缴款单总金额三者应一致。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贺丽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联包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各村每月10日前应及时上报死亡人员,如有瞒报或漏报造成国家社保资金流失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镇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居)绩效文明考核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全镇按要求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筹资任务,除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1元/人安排工作经费外,并按以下标准分时间段和参保率给予相应的奖罚:8月15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3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按2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2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的按1.5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未完成80%的村(居),一律不予奖励;未完成75%的扣减该村(居)所有固补干部每人200元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村(居)评先评优资格。

***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完成筹资工作任务,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年度起,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年**0元,农村五保户、失独家庭成员、伤残退伍军人等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局资助解决;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过医疗救助由民政补贴每人30元;对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过财政补贴每人10元。

二、工作目标

1、20**年度全乡参保率完成县分配任务。

2、20**年10月31日前完成20**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收缴工作任务,并将基金上解乡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3、20**年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资料的核对、录入,录入差错率≤1‰。

4、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分户和资料上报工作。

三、参保对象及有关参保规定

(一)参保对象

凡户口在本乡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有关参保规定

1、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保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2、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务工地、学校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外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不再在本乡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3、父亲或母亲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以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凭社会抚养费缴纳收据)、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0天的,自缴费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复员退伍军人可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2个月内补办参保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8日—10月31日,宣传发动、收缴个人参保资金、基金入库阶段。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1.召开全乡筹资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安排20**年度筹资工作。

2.各村、组层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

(二)收缴农民个人参保资金,注册登记。

1.以户为单位收缴个人参保资金,开具专用收费收据。

2.收缴个人参保资金的同时,进行注册登记。

(三)基金入库

各村在10月31日前将所收个人参保基金上解到乡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二阶段:核对、录入阶段,待县开通系统后,由乡安排表录入。

1.对20**年参保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录入;

2.以村为单位将20**年参保登记表装订成册,做为原始资料备查。

第三阶段:12月**日—30日,考核阶段。

20**年12月30日前对照工作方案中的考核机制对医保工作进行考核。

五、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乡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马仪任顾问,易小武同志任组长,阳祝会、卢本武、孙敬文、郭勇(常务)、周敏、周海波、奉永生、尹华章任副组长,陈美辉、胡碧云、王玲花、陈荷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立片长和指导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联包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我乡医保工作。

(二)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村要把筹资工作作为关心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件大事来抓。20**年度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0元,筹资工作目标确定完成县分配任务。各村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筹资工作力度。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领村民小组长有序的完成筹资任务。

(三)强化措施,确保完成筹资工作任务

各村要按照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宣传方式要多样化。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筹资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确保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严禁未经农民同意强行代扣代缴、垫资代缴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确保基金安全,村干部代收的个人基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上缴乡财政所,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四)明确责任,确保基础工作规范到位

参保资料的核对、录入等工作是保证新农合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方便农民就医和领取补助。因此,在完成筹资任务的同时,各村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将纳入各村筹资工作考核内容。村干部在收取个人参保资金时必须分户开具专用收费收据,收据填写要规范,一户一票,收据上列出全部参保人员名单,注明收款时间、金额,收款人签全名,收据联当即交农户保管。要安排专人对参保资料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录入,确保录入计算机人数、实际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三统一,确保参保农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属性、家庭住址等参保信息完整、准确,与户籍资料一致;乡财政所对新农合个人参保资金的收付要按规定入账。

(五)票据管理

各村须在20**年12月底将所领票据全部上交至乡财政所,逾期未交的村,则该项工作年终绩效文明考核分为零,且扣除所得新农合工作经费。

(六)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查检查

20**年10月**日以前完成任务的,按每人7.5元提取工作经费, 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按每人4.5元提取工作经费,20**年11月20日前完成的按每人3元提取工作经费,参保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文明考核分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文明分1分。实行基金收缴和信息录入综合排名,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20**年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奖励200元/村。全年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年终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北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xx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区劳动社保局局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局长xx、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信访办主任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保局局长xx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兼任。

三、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对全区符合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库。

(二)宣传动员,工作准备阶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对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经办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等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一是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整合、充实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力量,开设专门工作窗口,保证参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镇(街)要抽调人员突击此项工作。三是社保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对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四是完成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向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延伸,方便城乡居民就地参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资料的印发等。责任人:区劳动社保局局长付国斌。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对各镇(街)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待遇发放等工作。责任人: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周俐利。

2.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并向各镇(街)提供城乡居民的基础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萧禾。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责任人:区财政局副局长李继兰。

4.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责任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伍渝。

5.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责任人:区信访办主任王学平。

6.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人: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达到40%,XX年达到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帐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责任目标,根据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要求,现就我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平安**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1、完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执行新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2017]10号文件,在继续实施医前,医中救助的同时,新增了救助对象和提高了救助标准。新增救助对象。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参加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提高救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合参保资金的10%提高到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由原来的60%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

2、做好医前、医中的救助工作:及时地做好困难群众的医前、医中救助工作,并不断完善大病救助的程序和手续,做到“年终再予以核销,多退少补”。

3、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完善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等程序,简化审批的手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方便性。医疗救助资金按季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的规范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做到一户一档。

四、工作要求

在实施工作中,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审核、审批两榜公布,做到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政策、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一言堂,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工作措施


自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区人劳社保局接管以来,区人劳社保局高度重视,全力开展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68000人,完成市定目标任务7万人的97%。2010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征缴工作,力争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成立新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与各镇街道(管委会)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引导城镇居民增强参保意识,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积极性。一是专门成立了宣传动员小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各镇、街道,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学校、社区居民家中逐门逐户进行宣传。二是充分利用新华公众信息网和手机短信发布相关信息;在临街、广场等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形式,广泛宣传参保目的意义、筹资政策、保障水平及待遇支付等相关内容。三是联合教育部门作出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各中小学学生参保登记工作,实现全区中小学生全员参保。

(三)网络覆盖,强化服务

2010年,我们将尽快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社区平台、医疗机构以及缴费网点的全面联网,同时在社区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居民登记参保、信息变更、政策咨询、就医管理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一是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建立社区医保服务网络平台。把宣传医保规定、提供政策咨询、汇集医保信息、经办医保业务、监控费用支出等延伸到社区平台;二是完善信息化办公手段,提高业务数据电算化管理水平,推进基金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三是利用金融系统的网络资源,开展社会化服务,方便居民缴费。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和社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经办机构与社区服务机构职责明确、相互衔接的服务体系,强调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规范管理,严密监督

去年以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等社保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将医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切实做到了应收尽收、管理规范。今年,我们将充分借鉴其他社保基金监管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运行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三是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五是建立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建立健全医保基金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四家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2010年,我们切实担负起本部门的职责,并积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协调,齐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一是与财政部门配合,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二是与卫生部门配合,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三是与民政部门配合,将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这“四类人员”纳入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范围,努力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实施方案


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做好全镇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资金筹集及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核对、录入、确认等重点工作,特制定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合人口覆盖率99%以上,力争全覆盖;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核对确认准确率100%,电话信息采集准确率100%(每户至少有一个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强化互助共济机制,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鼓励参合人员购买补充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减轻患病负担。

二、工作要求

(一)资金筹集

1.应参合对象:本镇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对象外,其他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缓刑等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应参合对象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费,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参合必须以户为单位,其家庭不能选择性个人参合。

长期外出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随父母在务工地就学的学生,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可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参加务工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如仍自愿参加我县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须自觉遵守转诊转院规定。按照自愿参加原则,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充商业保险。

2.筹资标准:2017年筹资标准人均63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各级财政补助470元。

3.筹资方式:个人参合资金筹集仍采用专项筹集的方法,各村(居)要创新筹资工作方式,收缴形式可以多样化,不拘一格、因地制宜地组织进行,可采取集中设点收缴,也可采取入户收缴。

(二)操作步骤

1.县医保中心:

先期制作分村的《筹资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一)电子版,在筹资开始前分发到各镇人社所,筹资结束后期将各镇确认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数据与2017年人员信息库身份证号进行比对,比对认可的数据确定为有效参合数据。

2.镇人社所:

①在筹资开始前将县统一下发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打印分发到各村(居),帮助各村(居)建立基本的软件运行环境,指导各村(居)在《筹资明细表》上完成人员参合的操作方法。

②筹资结束后将经过各村(居)确认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回收并校验数据准确性,校验内容包括:回收的《筹资明细表》是否是县下发的原始版本;“新农合”列是否参合和“未参合原因”之间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村(居)收费票据的总额与明细表统计数据是否一致。通过校验后,镇村(居)共同对《筹资明细表》电子版进行加密,各存一份电子档备查。

③完成本镇新增人员的资料审核和录入工作。对各村(居)上缴的《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及相关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录入并设为参保;审核未通过的,将名单及资料退回相关村(居)委会,重新收集相关材料后进行再次录入。

④配合镇财政所做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的请领、使用和缴销工作。

⑤向辖区内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敬老院发放《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规定摘录》,敬老院负责人在回执上签字后存档备查。

⑥协同配合县人寿保险公司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充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3.村(居)委会:

①落实专人负责将下发的《筹资明细表》纸质档进行分组,分发到包组干部。

②根据《筹资明细表》纸质档核实每户信息(有无漏落、差错、是否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否有免交对象、是否死亡、人员去向、固定电话或手机等)。如有免交对象(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三峡移民、优抚对象、退职职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建档立卡低收入户)遗漏的,按普通人员由个人缴纳参合金,或由相关部门以现金形式代缴参合金。

③核实无误后收取参合金,开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并在交款人一栏内写明该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当场将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给农户保存,其他联用于结算。

④缴费完成后,向农户发放《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规定摘录》,农户在回执上签字后存档备查。在《筹资明细表》纸质档中“新农合”一栏注明参合标记,同时在下发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中维护“新农合”、“未参合原因”、“固定电话”、“手机”、“补充保险”及“适龄妇女险”。具体操作要求见《筹资明细表维护说明》(附件三)。

若农户中所有人都属于免交对象的,需专题发放《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规定摘录》,农户在回执上签字后存档备查。

⑤筹资明细表中没有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的,经办人员必须索取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18位)或户口簿复印件,审核相关信息确认属应参合对象的,可收缴其参合费用并在《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附表二)中登记相关信息(如不能提供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应查明原因,属遗失的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各村将《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附表二)以及相关材料一并上缴镇人社所进行信息录入。

⑥筹资工作结束并经汇总审核后,各村(居)将《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附件二)、新参合人员本人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及其《票款结报手册》缴销登记统计表一并上交。各村(居)要仔细进行复核,做到《筹资明细表》、《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登记表》、两表相加后的参合人数与筹资工作汇总统计表相一致;个人缴费人数与专用票据有效缴费数据和已缴入镇财政专户的个人参合金相吻合;各村(居)相关材料经主要领导最终审核无误后,移交到镇人社所进行参合信息材料的存档。

(三)时间部署

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从2016年11月2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11月25日至11月30日)。镇制定下发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筹资工作动员会议,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设立宣传栏、悬挂布标、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筹资政策,做到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动员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合。

2.基金收缴及信息审核录入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村(居)组织收取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并登记造册,给农户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缴费专用收据。各村(居)要落实专人负责《筹资明细表》电子版的录入工作,录入完成交镇人社所进行校验,镇人社所校验通过后必须于12月10日前将电子版上交到县医保中心。

3.《筹资明细表》电子版比对确认阶段(12月11日-12月15日)。县医保中心根据各镇提供的《筹资明细表》电子版在2016年人员数据库中比对确认2017年参合人员。

4.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增人员录入阶段(12月15日-12月31日)。镇人社所要将筹资明细表以外(漏落)新参合人员及信息变更人员完成录入。

新增人员参合卡制发自2017年1月开始,县医保中心负责新增人员参合卡制作,镇人社所及时领回并发放至各村(居),各村(居)要及时将参合卡发放至新增参合人员手中,要编制发放清单,领取参合卡的人员要在清单上签字,确保新增人员都能及时领到参合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领卡的,凭参合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县人社局社保大厅38号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三、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各村(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镇领导包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层层落实目标任务。镇人社所要精心组织、制定计划,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2.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横幅、黑板报、公开信等多形式、多途径、深层次的广泛宣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结报比例、结报程序、门诊即看即报方法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参合积极性,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参合率。

宣传形式和要求:(1)镇政府所在地、每个行政村要悬挂张贴宣传标语。(2)筹资期间镇村广播每天至少宣传3次,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流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3)各医疗单位制作宣传版面不少于2块;各村(居)公共服务中心、各卫生室设立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宣传内容:(1)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实施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方针、政策及《**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2)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知识;(3)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转诊规定、大病保险);(4)参合农民的权利、义务、报销范围和程序、补偿范围及比例等;(5)筹资办法及标准。

3.认真培训。镇财政所和镇人社所组织对村(居)进行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等知识和基本信息核对、参合金收取、票据领用和缴销等筹资方法的培训,以便向广大农民宣传和做好具体工作。

4.组织筹资。各村(居)要组织力量突击做好筹资工作,要按照镇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个人参合金的收缴工作。除参军、上大学等户口已迁出县外及已死亡的以外,其他2016年的参合人员必须全部续保,对2016年未参合人员要逐个核实信息,动员参合,确保达到应参人员全覆盖的目标。筹资期间镇财政所、人社所等部门都要深入基层加强督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筹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5.部门协作。镇宣传、组织、卫生、财政、民政、农经、人社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细致的做好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和相关工作。

6.筹资奖励。筹资结束后,镇对各村(居)合作医疗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与奖励。序时完成2017年参合指标的:(1)按每个参合人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以参合率99%为基数,每降低1个百分点补助标准下浮0.1元。(2)根据参合率大于99%、信息采集准确率100%、票据上缴及时率100%、资金到账及时率100%等指标综合评定,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奖金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以上奖励发放至各村(居),由各村(居)进行考核奖励。

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


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提高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市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6—2020年)》,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起多层次、全覆盖、科学合理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努力实现县级综合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全覆盖。提高县妇幼保健、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功能对应、双方自愿、尊重历史的原则,明确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对口支援关系,并加强宏观协调,统筹安排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

2.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要求,以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为重点,以全面建设远程医疗系统和提高远程医疗使用率为突破口,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3.注重实效。围绕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将阶段性和长远性目标有机结合,实现按需支援,有计划地加强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三、工作任务

未来五年,我县对口支援工作将实现3个100%: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覆盖率达100%;贫困乡镇中心卫生院对口支援覆盖率达100%;二级乙等医院对口支援覆盖率达100%。

(一)县级综合医院对口支援。

根据省、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由**市人民医院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支援医院每年至少同时派驻5名医务人员到受援医院工作。

(二)贫困中心卫生院对口支援。

根据省、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由自贡市卫生计生系统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县**镇中心卫生院、**县**乡中心卫生院、**县**乡中心卫生院、**县**镇中心卫生院、**县**乡中心卫生院、**县**镇中心卫生院,每年至少向受援中心卫生院派驻1名医务人员。

(三)疾控、卫监和妇幼对口支援。

1.疾控对口支援: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由自贡市疾控中心对口支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至少派驻1名医疗卫生人员到受援单位。

2.卫生监督对口支援: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由自贡市卫监支队对口支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每年至少派驻1名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到受援单位。

3、妇幼对口支援:具体待市卫计委发文确定后执行。

(四)乡卫生院(或分院)对口支援。

根据我县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需求,由县卫生计生局统筹安排辖区内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卫生院,实现对口支援全覆盖。

1、县人民医院:对口支援安靖乡卫生院、烈太乡卫生院、民建彝族乡卫生院,共计3个。

2、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口支援**乡卫生院、附城乡卫生院,共计2个。

(五)其它。

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监大队根据乡卫生院工作需要,分别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此外,个别既往关系维持较好的,且双方愿意继续支援的,仍可续签对口支援协议报我局备案。

四、帮扶内容和形式

在既往开展实物捐赠、进修培训、巡回医疗、驻点帮扶等基础上积极开展以下帮扶。

(一)托管帮扶。

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要结合工作实际,选择互利共赢、能够取得实效的对口支援形式。可采取医联体、医疗集团、增挂“分院”牌子等形式,带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全面提高。充分发挥支援医院区域医、教、研中心作用,实现支援双方管理、人才、技术、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顺利实施。

(二)实时远程帮扶。

积极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在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之间建立稳定的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关系。支援医院要帮助县人民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确保适时可用,双方要扩展远程会诊使用范围,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预约、远程监护、远程手术指导、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信息共享等远程医学活动。开展远程指导和驻点帮扶相结合试点,市级医院副高以上职称内科医师在下派当年累计远程教学时间达50小时或远程会诊累计达50人次(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可缩短下派时间1个月。

(三)人员驻点帮扶。

县级医疗机构,要有计划派出医疗卫生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广泛开展坐诊、会诊、手术、讲座和义诊。三级综合医院支援县人民医院每年至少同时安排5名医务人员驻点帮扶,市级疾控、监督等机构对口支援每年至少安排1名医疗卫生人员驻点帮扶。各支援单位应按照受援医院需求下派医务人员,选派时可兼顾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需求。若两者有冲突,应优先满足受援方需求,未满足受援需求、仅满足职称晋升需求的下派人员不得计入下派任务数(不发放对口支援补助),派驻人员至少半年方可轮换。

(四)输出技术和管理团队。

支援医院要结合自身专科、学科特长,以派出团队、科室对科室和担任特色科室首席专家等方式带动受援医院专科诊疗水平发展。支援双方要确定具体的技术协作项目,重点要帮助受援单位独立开展适宜新技术、新业务,建设一批特色专科、重点专科,培养一批骨干人才和科室带头人。双方要互派管理人员到对方单位管理岗位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任职,把支援单位成熟的管理经验输出到受援单位,重点帮助受援单位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五)重点科室建设。

城市三级医院获得国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科室,要帮助受援县级医院建设相应的临床专科,并指导县级医院结对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

(六)其他。

对乡卫生院(或分院)进行对口帮扶。县妇幼保健院要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对各医疗机构妇幼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各医疗构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现场执法带教和案例评析等方式开展支援帮扶,增强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全县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全县对口支援帮扶关系;统筹安排辖区内对口支援工作,确定年度支援计划,制定本县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负责辖区内对口支援的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估工作。

成立“**县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卫生计生局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医政科教中医股,负责协调全县对口支援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向市卫计委汇报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

1.支援单位。要结合受援单位的需求,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对受援单位开展帮扶。建立激励机制,保证医师派驻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并给予生活补贴。对对口支援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及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降级聘用或不再聘用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口支援医务人员下派期间,派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

2.受援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对口支援工作。为下派人员提供安全、便利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要加强派驻人员管理,及时考核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工作量、医德医风、连续工作时间(以病历文书记录为依据)、病员群众反映、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并反馈支援单位。受援单位可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下派人员适当补贴。

(三)争取财政投入。

省级财政为对口支援工作安排配套经费,用于省卫计委确定的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生活交通等补助。县卫生计生局将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配套经费,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作为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予以财政保障。

(四)加强监督考核。

县卫生计生局将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并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复查、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挂钩。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时提供对口支援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6月25日之前将下一阶段派驻人员名单报我局,由我局统一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并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便于群众就医和监督。

(五)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对口支援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提升社会认同感。要大力表彰对口支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行业新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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