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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文,2024集体合同范文

集体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为集体合同的期限起始日。

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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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件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合同多为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个人。(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的有关企业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全体职工,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每一名职工;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更多的合同范本推荐:金融贸易专项协议书电子产品经销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合同 查看全文>>>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集体协商的结果。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先要就合同内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进行。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代表产生后,双方应确定协商议题。提出议题的一方,应在正式协商7日前,以书形式将本方议题送交对方。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后,应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并将草案文本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说明》、合同双方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报送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集体合同后,应对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具体劳动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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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 查看全文>>>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 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 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 查看全文>>>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

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保证全体职工履行义务靠的是职工的觉悟、舆论的力量和企业行政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如果个别职工或部分职工不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承担道义、政治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工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都能够自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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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

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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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

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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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

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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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_________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

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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