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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只有手里握着一份计划,才有机会抓住成功。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处理工作上的难题的时候策划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案制定的目标为各级员工指明了组织开展方向,可以使人们的行动对准既定目标。如何规划好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周田、西江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开放的、生态的,和谐平安小康的会昌”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各自独特作用,减少诉累和对抗,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夯实调解衔接基础力量
1、明确“诉调对接”工作联系机构和工作主体。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共同成立由分管副院长、分管副局长、立案庭长、法庭庭长、基层股长组成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立案庭,具体负责诉讼与调解衔接的组织实施、信息联络、数字统计等日常工作。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为“诉调对接”的工作主体,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支持下,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能力,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充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力量。挑选政治坚定、知晓法律、清楚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以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乡镇司法所调解为轴心、法庭司法调解为后盾的调解网络体系。以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庭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电话等编制成册,确保各方信息畅通、方便工作。
3、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庭、司法所均应建立纠纷调处台帐和档案。以各乡镇每月定期召开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为平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庭、司法所互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人民法庭、司法所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法院立案庭和县司法局基层股。司法局与法院要定期互报情况,共同研究工作、总结经验。
4、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正常工作经费。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二)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程序衔接。一是强化诉前告知。结合会昌地处山区,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让百姓知晓发生纠纷后,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救济途径,并且明白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势、特点,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时间、纠纷性质、利害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的选择权。二是加强庭前调解工作。人民法庭可安排专门法官和选聘法律水平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三是实行诉讼内委托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和进行诉后执行和解。四是实行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快速转换。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欲起诉的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应与人民调解组织一道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再予立案。
2、实体衔接。一是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除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等情形外,一般应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二是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及时下达支付令。三是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是经人民法院庭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诉讼内委托调解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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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是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提起诉讼的,经审查,可依据民事赔偿部分的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救助衔接。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当事人欲向法院起诉,需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律凭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相关证件,符本文 合条件的,依法给予救助和援助。
(三)强化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培训。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构,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可以共同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二是实行个案现场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可邀请人民法庭、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疑难纠纷的调解现场进行指导,抓住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纠纷调解工作。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工作。法庭、司法所要共同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法律书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四是人民法庭要加强巡回办案工作,通过组织人民群众旁听和人民调解员观摩,实行以案讲法,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四、工作要求
1、县法院、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岗位责任予以考核。人民法庭、司法所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既要强调整合力量,又要保证依法发挥独立职能作用,实行优势互补,努力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2、人民法庭、司法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相应工作经费,建立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评激励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底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发挥出人民调解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人民法庭、司法所要加强信息沟通,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
4、司法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员,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检查落实,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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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高校工委晋高工2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把我院教职工的师风建设搞好,促进全院道德建设上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重在建设、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原则,结合我院实际,适应时代要求,使全院教职工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国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造就一支业务精良、师德师风过硬的师资队伍。

二、工作重点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在建立规范和引导机制,教育和引导广大教职工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和作风建设。为此,根据晋高工2号文件精神,确定我院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的工作重点是:

1、在广大教职工中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刻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有组织地参加院党委组织的学习贯彻《纲要》的知识竞赛、等活动,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意识,增强参与师德师风建设的自觉性。

2、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办法。在建章立制过程中,既要高度重视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对广大教职工的职业要求,又要充分尊重高校教职工的职业特点,把师德师风建设同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广大干部、工人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同实现我院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以调动广大教职工“三育人”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完成好这一任务。

3、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比、学、赶、帮氛围。要在全院树立一批师德师风过硬的先进个人和抓师德师风建设好的先进集体,号召广大教职工向他们学习。要通过广播、报纸、黑板报、壁报、宣传橱窗等媒体,大力宣传在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的事迹,强化典型的带动作用。在宣传中,要大力提倡适应时代要求的道德观。要强化广大教职工的人文精神、诚信思想、科学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人格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道德要求。要大力弘扬时代要求的、具有生命力和积极意义的传统道德观。要联系实际,从我院的工作实际和现实状况出发,做到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

三、总体部署

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今后几年我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要从4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集中精力分阶段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一阶段是学习教育阶段,从4月份开始,到5月中旬结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深入进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二阶段是对照检查阶段,从5月中旬开始,到6月底结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揭摆我院教职工队伍中存在的有关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分析现状,找准主要矛盾。对照检查要触及部门(单位),触及个人。普遍存在的问题也要揭摆。特别是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在广大师生中影响大、有一定危害的问题,不包不压,更要揭摆。

第三阶段是整改提高阶段,从9月份起,到10月上旬结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师德师风建设同高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成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依靠良好的工作机制,促进师德师风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各部门(单位)都要制订新的《岗位职责》、《纪律制度》、《师德师风建设条例》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要提出执行规章制度的具体措施,创建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环境。

第四阶段是总结表彰阶段。从10月中旬起,到10月底结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师德师风建设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表彰正面典型,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受表彰的正面典型,要经过具体的评价和群众公开评选而产生,要写出典型。学院要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典型报告会,还要组织先进典型到各部门(单位)的师生中进行巡回报告,以此检阅年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四、基本要求

1、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要准确把握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从我院实际出发,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国、爱教、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强调师德师风建设的实践性。

2、各部门(单位)都要做出规划,制定方案。首先在时间上要有保证,其次要广泛动员,让所有教职工都参加,不留死角。

3、师德师风建设,既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个人自觉性、能动性,同时也要靠制度规范约束。制度不仅要有针对性的要求,还要明确遵守制度与违反制度所承担的责任。制度的建立,要尽可能做到科学、准确、有操作性,便于实施。

4、建立政策支持机制。在政策制订上,既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要提倡和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道德高尚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因具体政策制订不当或失误带来负面影响。要对那些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行为予以鼓励,对在师德师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就的个人、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晋升工资、发放奖金以及其他精神的、物质的方式,进行奖励。

5、通过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实现以法治校、依法行政的进度。严格贯彻执行与教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6、坚持汇报制度。各部门(单位)四月中旬要上报各自的规划、方案。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后,要上报阶段工作小结。10月底要上报。

7、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局面。特别是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和教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齐心协力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8、各系都要成立以总支书记、系主任为组长、副组长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各党政部门以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师德师风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院党委要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关于加强特困群众保障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特困群众保障实施方案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民生保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在保障各项民生工程资金的基础上,实施20xx年“就业、就医、就学”春风行动计划。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保岗位、促就业的基本功能,扎实推进“稳定一批岗位、新增一批岗位、购买一批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员工队伍,重点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的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一)稳定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恢复有望的;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
3、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4、用工规模在50人以上的。
具体补助标准为:对用工规模在50-1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用工规模在100-2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用工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财务报表(20xx年度、20xx年9月起至申报上月)、不裁员承诺书、稳定就业岗位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及稳定就业岗位数量、人员花名册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二)新增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企业努力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2、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3、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增劳动用工并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20xx年新增就业岗位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三)购买一批岗位。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重点解决城镇“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下达指标、一次性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方式,将任务分解到市直有关部门及区县,确保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困难人员1000人实现就业。
享受该项政策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是当年新增的;
2、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3、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市直(含黄山风景区)及屯溪区150元/人月;其他区县级补助126元/人月。其中:20%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10%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20xx年新增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四)经费稳定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区县不足的,市里给予补助。
(五)工作落实:该项工作由市就业办牵头,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指定专人,在接到企业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就医工作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在享受新农合和城市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困难家庭对象再予以一次性就医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且医疗费用年支出3-5万元的,按每人3000元补助;年支出5万元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以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票据为审核审批依据。
(二)补助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且已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部门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通过打卡发放。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费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本文 按5.5:4.5分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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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补贴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设立专户。此项就医补助不得与已实施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相冲抵或替代。
三、进一步做好就学工作
凡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习且家庭生活困难、学习认真刻苦的学生(重点是城乡特困家庭学生),经个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班级评议、学校推荐及公示,并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批准,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补助名额由市教育局分解到各相关区县和市直学校。补助款由相关学校造册,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拨学校,由受补助学生签领。
四、办理期限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企业(用人单位)、个人申报之日起至20xx年底。
五、加强对“三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三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三就”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对享受各项补贴政策到人、到企业(单位)的名单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挪用、截留、造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经委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明确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实行政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三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三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缴所有补贴资金;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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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xxx市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各类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缓解企业尤其是工业园区企业招工难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满足企业急需,服务技能人才”为主题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作为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内容,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推动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促进培训就业、满足单位用人需要,全心全意为用人单位和富裕劳动力服务,努力为我县用人单位培养和输送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三、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活动具体安排
这次活动时间为5—7月,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6月12日前),开展专项的信息服务。
1、加强与教育、人事部门的联系,定期沟通交流,掌握我县各类院校毕业生的数量、结构及其技能分布情况,广泛收集技能劳动者信息,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主动与用人单位特别是工业园区企业联系,大力收集技能岗位需求信息,建立技能岗位信息库。及时将掌握的技能供求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信息橱窗、电视台、报社等各种媒体进行发布,为供求双方查询信息和相互联系提供方便。同时,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向各类院校延伸,便于院校毕业生及时了解我县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2)设置媒体就业展台,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开辟就业服务专栏为企业和各类院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提供自我展示的平台;
(二)第二阶段,开展系列招聘活动。
1、于6月16日在我县文化宫门口举行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宣传活动和技术技能类人才专场招聘会。期间将开展多形式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咨询和援助等活动,同时为用工单位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及免费职业推荐。
2、6月中旬与xxx县总工会、xxx县工商联合作,结合技能岗位对接活动开展为期1周的“民营企业送岗位援助就业大型招聘会”。
3、6月下旬,我县推出50个职业见习岗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见习岗位。我单位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见习培训,作为职业培训的延续,力争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50。
4、6月30日与教育部门、各类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协作,举办“安福县各类院校毕业生大型专场招聘会”。
(三)第三阶段,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和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大力开展免费培训。
1、7月上旬,收集适合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岗位需求信息;并于7月中旬举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及4050人员)的专场招聘活动。
2、积极鼓励和引导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在社区就业。劳动力市场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创业项目咨询、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定期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开展创业指导活动。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可参照《xxx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申领小额贷款。
3、为充分发挥优秀创业者自主择业、艰苦创业、拼搏奉献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意愿者走独立自主、奋发图强的创业之路,我县定于6—7月开展“自主创业之星”评选活动。本次活动将评选出5名自主创业之星,组建“创业者风采”到我县电视台、电台进行宣传。
四、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统一组织。为将此项活动开展好,我单位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负责,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安排。
2、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办公室负责政策落实、宣传发动、组织专场招聘会;就业培训股负责落实见习岗位,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组织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负责信息调查和就业推荐。各股室加强交流合作,将技能对接活动作为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作为推动就业服务“新三化”、实行人本服务、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满足企业用工需要的新举措,认真落实到位。
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调解优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调解优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和谐安州战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作用,促进各类纠纷迅速妥善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综合运用“调解优先”手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以推进调解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在全州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综治部门牵头协调的“调解优先”工作体系,不断整合和强化调解职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各级各部门的调解意识不断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各阶层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乡(镇),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行政信访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即: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集体上访数量下降。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大政府依法行政力度,充分发挥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调解优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坚持依法调解与依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搞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坚持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绝不能利用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既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本文 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各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既要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正义。要不断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早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四、深化司法改革,整合职能优势,努力构建“调解优先”工作体系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衔接。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相应的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出具委托调解函。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受害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相应的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机关和调解中心各留档一份。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1.诉前纳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要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

“调解优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第2页

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因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审前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未经诉前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前,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各方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由相关业务庭填写联系函,并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复印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如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人民调解与检察工作的衔接。检察机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并且悔罪,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案件中涉及到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可以出具《人民调解移送函》,移送检察机关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由其指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移送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实现刑事和解;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四)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信访部对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向信访部门提出的符合人民调解范围并愿意进行人民调解的信访诉求,信访部门可以出具《人民调解移送委托函》,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指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实现“调解”与“信访”的互联互补。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10月14日-10月31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阶段(11月开始)各相关单位要制定“调解优先”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制度。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调解优先”工作运行机制。
每年年底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调解优先”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推动“调解优先”工作开展。
六、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机制,确保“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加强对“调解优先”工作体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责任,切实履行好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责。成立州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州综治维稳委综合协调指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州“调解优先”工作体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负责对全州“调解优先”工作进行具体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就相关工作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各县、乡 (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调解优先”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实行动态使用。注重吸纳有法律知识、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的能力。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联络员)制度,由人民法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审判人员担任辖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员,定期深入对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各级政府要为构建“调解优先”工作体系提供必要的保障,将“调解优先”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使用。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和人员待遇所需经费,确保“调解优先”工作常开展,落到实处。
(四)严格落实激励和查究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年底,由州综治维稳委统一牵头组织对“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建设和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领导重视、为调解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奖励。对由于组织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严肃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坚决查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发生恶性民转刑案件的地方和单位、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责任倒查制,确保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处理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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