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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工作总结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我们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计划。听从公司领导的相关指示,我们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方案,我们在设定方案时应该听取他人更多的意见,博采众长。优秀的文案该怎么下笔呢?小编陆续为大家整理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方便后续阅读,请你收藏本文。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综治办〔****〕1号)、《关于印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57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民意为导向、以问题为抓手,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深化平安**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目标,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把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心工程齐抓共管。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委员**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副镇长**、**等同志担任,成员由派出所、卫生院、综治办、社会事务办、司法所、财政所、人社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年5月30日前)

1、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传达中央、省、市、区精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动员部署。

2、成立机构,组建专班。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统筹、派出所牵头负责组建排查工作专班,抽调综治、派出所、卫生、计生、民政、人社、财政、司法、城监、团委、残联、妇联、村居委等部门、单位人员,专职负责开展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治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8月底前)

1、深入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居家患者的排查工作,由镇村(居)两级干部、派出所民警、医务人员、网格员等负责,尤其是充分发挥村居网格员的作用,若发现疑似重患者,及时报办公室及辖区派出所;对**和农村范围内流浪乞讨人群中患者的排查工作,分别由城监、公安和镇村(居)干部、医务人员负责。

2、做好分类收治,落实应治尽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集中”原则,采取鼓励、引导等措施,对严重患者进行集中分类收治。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收治高风险但尚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患者。对高风险严重患者的送治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派出所协助。流浪乞讨中严重患者由城监、民政办、派出所负责送治。优抚对象中的患者由监护人送治;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送治、派出所协助。患者病情稳定或痊愈后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服务。公安部门主管的强制医疗场所负责收治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患者,对肇事患者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

3、强化康复治疗,实现应训尽训。按照区“到****年所有中心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到****年全区所有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要求,残联部门负责建设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承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转介的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具体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康复工作,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居家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定期上门康复服务。支持家庭康复,倡导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及患者家属与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的良性互动。

4、完善监护机制,落实应护尽护。对严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确定及变更后均须报镇综治办、派出所备案,并签订监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行补助监护。监护人要做好日常督促患者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工作,及时报告患者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认定患者危险倾向,检查患者服药情况。建立严重患者定期随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和年度责任落实评估制度,全面掌握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兑现监护补助的基本依据,发现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出现其他情况而不能保证有效监护的,及时督促患者家庭或者所在村居委会、单位予以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

5、强化医疗保障,落实应保尽保。扩大精神障碍门诊特定病种,取消门特起付线,按同等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分别保持在85%以上和75%。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严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6、健全救助机制,落实应助尽助。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将严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则对患者办理发放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严重患者予以参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社保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人社部门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创业,探索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7、加强信息共享,注意严格保密。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残联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排查发现的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院、派出所要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院、民政办、派出所等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注意严格保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三)总结考评阶段(****年10月底前)

总结前阶段开展对严重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存在问题,针对下一步工作制定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

1、建立责任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把各项部署措施落实到位。若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对排查和救治救助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2、健全协作机制。要依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成员单位间的衔接配合,公安、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民政、财政、人社、社保、残联等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要严格落实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严禁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已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再次出现恶性肇事肇祸行为。严格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二)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综治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计生办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的开展;派出所负责开展对高风险患者的排查管控,对肇事肇祸案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社会事务办主要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等。

(二)主动探索,不断创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方法,立足于突破个别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突破特殊性问题,解决普遍性问题,最终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全镇此项工作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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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xx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

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4. 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

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xxxx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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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规范、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x政〔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xx〕x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按照我县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实施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加大分类保障力度。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核对审批等工作程序进行办理;把好受理、审核、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各乡镇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县、乡镇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定《xx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监局、县地震办、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困难家庭严重精神病患者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进一步减轻重病患者家庭的负担。加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确保医疗救助需要。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困难居民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县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困难家庭中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完善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体系。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学生,是寄宿生的,给予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在本县公办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县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儿童、烈士子女、重大疾病以及因灾难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本县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残疾学生、孤儿等优先,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孤儿可以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书本费。对在本县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养机制,明确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民政、扶贫、残联、住建、财政、公安部门要逐步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依法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完善轮候制度,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安全住房要求,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受理、认定、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公益组织和团体要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站为依托,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三)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准确、高效、公正。

(五)建立社会救助档案分级负责制。将城乡救助档案纳入救助工作内容,做到救助档案工作与救助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城乡救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救助档案应做到“一全、二分、三有、五定、六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

(六)建立救助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困难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救助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救助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民政局进行定期复核。

(七)建立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社会救助的变更手续,并在其救助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明确工作责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队伍建设。逐步改变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弱、待遇低、工作难度高的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同时,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大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政府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规范。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救助贫困农民为重点,以生产扶贫、项目扶贫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维护贫困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农民增收,保持和谐社会的稳定,从而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快速发展。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为农村贫困农民排忧解难的长效扶持机制,研究制定对贫困村扶持政策,为贫困农民提供相关服务,不断提高贫困农民的生活质量。三、工作措施(一)免费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科技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农民素质一是在作物播种、生长的关键时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深入农户,进行面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技种田夺高产。二是充分利用“三下乡”活动,把贫困户致富急需的技术资料(光盘、录像带、科技书籍)等送到贫困户手中,提高科技种养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釆取集中培训与巡回讲课相结合,技术咨询与现场操作相结合,新技术推广与农民实际需要相结合,技术咨询与广播电视讲座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技宣传。四是利用“村村通”工程和“农业信息110”服务热线,架起贫困家庭与专家之间的沟通桥梁,为贫困户提供技术咨询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二)指导农村贫困家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提供技术服务。按照适宜种植的原则,根据当地土壤墒情、市场需求、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粮食、特色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在粮食作物中,针对大豆市场价格走低的趋势,可适当扩大优质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面积,置换大豆,减少大豆重迎茬种植。经济作物要积极发展白瓜、烤烟、蔬菜、西瓜等效益好的作物。要通过狠抓产业结构调整,调出优势、调出特色,调出竞争力。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订单农业”,同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不断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农民效益。(三)免费开展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实现增收。按照国家阳光工程《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特困救助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特困农民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所需教材、食宿和路费等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为特困农民解决。对于参加技能培训合格的特困农民要优先安置转移就业。各级劳转服务部门要及时向特困救助对象提供用工就业信息,为特困农民工义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四)争取资金帮助贫困村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们对102个重点村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实施村中心屯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扶贫项目建设标准,达到“三有、三通、三提高”。“三有”: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的增收生产项目,每个贫困户有一名劳动力经培训实现转移,村有大中型农业机械。“三通”:村中心屯内通2公里以上白色路面或红砖路,农户通自来水(90以上),农户通有线电视(90以上)。根据村民意愿,可以选择小型水库、桥涵、抗旱井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提高”:提高生产生活水平。人均收入达到1600元以上;提高乡风文明水平。道路干净,庭院整洁,达到文明村标准,八星级以上文明户达到30以上;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村党支部建成“五个好”支部,实行村务、政务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群众参与扶贫开发率达到90以上,对党支部、村委会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五)灾民生产自救物资储备如有灾情发生,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种子公司、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供应部门,对受灾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保证受灾农户能够进行生产抗灾自救。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安全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国家、省、市、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的基本原则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符合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

(一) 坚持属地管理、规范操作原则;

(二) 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施救原则;

(三) 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四) 坚持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五)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二、救助实行各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现保险补偿,搞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对象认定、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并报县民局审核。

(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1、医疗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九)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定严格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一)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原因住院治疗,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或报销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四)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

4、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不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项目不予报销,不予报销项目按卫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1、 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是指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类别为救助对象缴纳全部或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保参合)年度费用。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内给予全额救助。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基本住院救助。基本住院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三类对象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实行起付线救助制度,一次性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纪要》(**府专议〔2018〕62号)精神,精神病患者在**县精神病康复中心治疗,按每住院一个月给予救助500元(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在其他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对象身份按相应比例救助。

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对象,病种按当年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5、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个类别的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审核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

(一)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家属代为申请)

(2)身份证、户口册(含家庭成员)复印件等户籍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其他部门给予医疗补助的证明材料。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原件所在部门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身份已明确民政救助(补助)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对象,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正在享受民政救助(补助)的证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提供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员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后的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资料。

(5)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患者,需提供重特大疾病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居住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下达不符合救助的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救助对象的就医资料、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材料,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医疗救助计算基数,按认定的救助对象类别,明确的救助比例,根据救助病种计算得出最终救助金额。医疗救助的审批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医疗救助申请对象。

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2、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申请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对象。对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二)“一站式”即时结算要求。县民政部门应将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明细名单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进行数据更新,确保“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

由县新农合办代审代付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按季度预拨;县级新农合办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审批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提交民政局确认,并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3、特殊对象 “绿色通道”。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民政部门直接申请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临时急难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

1、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县级财政、民政、卫计、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2、 申请对象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医疗救助的,不得实施救助,已获取救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救助资金。

3、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不经调查核实,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严格处理。

4、在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精神障碍工作总结”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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