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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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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目的

加强对烟花爆竹事故的有效控制,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确保烟花爆竹在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发生事故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指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在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火灾、爆炸等一般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1.6 危险性分析

1.6.1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烟花爆竹储存批发经营企业1家,即**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占地面积18.5亩,位于城关街道**村,由县供销联社负责监管;全县现有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户28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户80余家。

1.6.2 烟花爆竹危险特性

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具有遇高温、撞击、摩擦、雷击、静电、明火、暗火(火星)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共有特性。烟花爆竹在生产、储运、销售、燃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要危险是着火、爆炸、毁物、伤人。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目标是仓库,其危险性主要表现为爆炸事故,同时引发火灾事故。

1.6.3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1)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2)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伤害和破坏,尤其是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发生燃烧、爆炸同时引发火灾时,会导致人员伤亡。

(3)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极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烟花爆竹制品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括火灾、抢险过程中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

1.7事故分级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供销联社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供销联社、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商信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单位应急力量支援。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监督检查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指导监督各镇(街)和企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2)县政府办:承接烟花爆竹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要求和批示。

(3)县安监局:履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镇(街)、各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组织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

(4)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爆炸和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

(6)县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7)县环保局: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事故环境监测与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县卫计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救护、治疗应急预案;负责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和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0)县供销联社:依法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构建烟花爆竹批发以及行业零售安全责任体系;负责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1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3)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

(14)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5)县商信局: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16)县人社局:负责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工作。

(17)县电力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电力设施的抢修作业,提供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发电车,为事故救援指挥机构、人员抢救救治、避难等重要场所和应急救援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和用电安全。

(18)县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服务应急预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

(19)县监察局:监督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参加事故调查,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

(20)县总工会: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1)县通信部门:负责保障事故现场通讯畅通、指挥灵敏,满足事故救援通讯需要。

(22)事故发生地镇(街):接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在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事发单位及周边地区疏散人员的安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23)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立即通知签订协议的救护队;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物资的筹措和采购;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24)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出救援方案。

2.4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为了便于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工作,根据事故灾难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并授权,副总指挥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故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控,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2.5现场专业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救援专业组,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抢救组、安全疏导组、治安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共10个专业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县政府办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汇总和上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烟花爆竹专家、事故单位组成,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报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根据危险源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展开现场抢险;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现场抢险作业,彻底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源,做好次生事故预防工作;对烟花爆竹事故引起的火灾进行灭火,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消毒工作。

(3)医疗抢救组:由县卫计局、指定的具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院及当地卫生院组成,县卫计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供医学咨询;调动可用医疗资源,全力抢救伤员。

(4)安全疏散组: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发地镇(街)组成,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秩序地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维护安全区内的秩序和治安。

(5)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维护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和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工作正常开展。

(6)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信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和事发地镇(街)及事故单位组成,县发改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7)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环境检测及有关专业检测机构组成,县环保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大气、水源、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8)专家技术组: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供销联社、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及有关安全技术专家组成,县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指导;对烟花爆竹事故危险性进行评估。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单位组成,事发地镇(街)政府牵头。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10)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及相关部门组成,牵头单位由县政府委托或指定。主要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配合上级政府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6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烟花爆竹应急专家组要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事故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必要时,有关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应按县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并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7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请求驻地武警部队及民兵参与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烟花爆竹危险场所包括: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和零售单位。

3.1.2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

3.1.3.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1.4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单位对本企业安全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监测

3.2.1 信息监测: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和掌握有关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并定期将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事故分析预测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单位监测到突发烟花爆竹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

3.2.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经营事故及时通过 110、119等电话报警。

3.2.3 信息分析与发布: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监测结果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告。

3.3危险源监控

各镇街)、各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测、完善各类监测手段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监控、预警体系,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4 预警

3.4.1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2)预警级别的确定:一般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4.2 预警行动:

(1)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烟花爆竹事故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烟花爆竹事故时,发出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烟花爆竹事故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烟花爆竹事故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3)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搜集、研判相关事件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或派出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

(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

4. 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要求

4.1.1报告程序:

烟花爆竹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单位→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顺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1)烟花爆竹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后,事故现场带班人员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并下达撤人命令,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立即报警救援。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正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如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迅速向人民县政府、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统一由县安监局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属IV级响应的事故及时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Ⅲ级及以上的事故,应当报告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2报告内容:事故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先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4.1.3时间要求: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监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监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事故属较大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1.4事故报告和应急报警电话: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县政府值班电话:

县安监局值班电话: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

县环保局值班电话: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

4.1.5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依据本预案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启动命令,启动应急程序。

4.1.6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迅速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4.1.7预警信息解除:县安监局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并按预警发布规定进行发布。

4.2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群众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5.1.2发生一般事故时,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事发地镇(街)、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应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5.1.3发生较大事故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请求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事故单位按照上级安排积极配合参加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5.1.4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请求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事故单位按照上级安排积极配合参加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5.2基本响应程序

5.2.1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紧急情况可以直接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2事故所在地镇(街)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并将事故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

5.2.3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

5.2.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及险情报告后,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记录,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收集整理事故资料、图纸、信息等,供指挥部决策、指挥使用。

5.2.5县应急指挥部接到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后,按照响应级别,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级预案。决定启动本级预案的,由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下达指令,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5.2.6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的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救援预案后,要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各就各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分工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2.7当确定烟花爆竹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给予支援。

5.2.8属于Ⅰ级、Ⅱ级、Ⅲ级事故险情的,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市安监局报告,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5.3.1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

(1)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值班室;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3.2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

(1)上报县指挥部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应急处置程序: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参与救援。

(三)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

(2)及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3)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向受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6)本行政区域内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请求增援。

(7)当事态演变扩大到Ⅲ级、Ⅱ级、Ⅰ级时,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镇区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监局协调实施。

5.4.2烟花爆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烟花爆竹产品火灾发展蔓延快、燃烧面积大的特点,要采取统一行动、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呼吸器,穿戴防护服等。

(3)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4)首先应进行火情侦察,迅速查明燃烧范围和火势蔓延的途径。

(5)及时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6)正确选择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7)现场指挥人员应密切关注各种危险征兆,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的情况,指挥员必须适时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到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8)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同意,一律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4.3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由于储存点烟花爆竹随着温度变化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个别部位极易发生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员、现存物品及设施的重大破坏。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可采取下列处置方法:

(1)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具有瞬间性、连环性、不彻底性等特点,要采取先救人、再灭火,堵截爆炸源,最大限度地排除险情,防止发生连环事故。

(2)一旦发生爆炸事故,现场人员不要惊慌,保持清醒头脑,迅速向救援办公室报告并报警。

(3)现场指挥员及救护人员必须采取自我防护措施,佩戴防护面具、呼吸器,穿着防护服。

(4)迅速查清造成爆炸的原因,若有人员受伤或被困,必须首先对人员实施救护。

(5)现场指挥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迅速查明和判断可能再次发生爆炸的危险性,必须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爆炸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

(6)对于爆炸后引起的火灾,应按火灾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理。

(7)爆炸事故发生后,爆炸单位应保护好现场,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爆炸现场。

5.5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迅速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应准确、全面,能够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反馈,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应包括:

(1)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所在辖区、准确地址;

(2)事故类型,如爆炸、火灾等;

(3)事故现场存在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及设施、设备情况;

(4)事故现场的人员数量及目前的状态;

(5)事故现场周边人员、设施、设备状况及与事故现场的距离;

(6)事故现场的温度湿度、风向等自然条件;

(7)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基本特性数据,如毒害性、禁忌物及处理措施等;

(8)应急救援专家信息;

(9)应急救援资源信息。

5.6应急决策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执行如下程序:

1、对事发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县级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给予支援;

4、根据事故类别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做好救护和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7、发布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8、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及时上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协调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资源,适时向媒体和公众公布事故及救援情况。

5.7预案启动

5.7.1预案启动条件:

(1)镇(街)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发生Ⅳ级及以上等级的烟花爆竹事故;

(3)接到镇(街)关于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4)接到上级关于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5)县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预案的。

5.7.2启动预案: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召集本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指挥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3)当事态演变扩大到Ⅲ级、Ⅱ级、Ⅰ级时,县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救援预案。

5.8扩大应急

启动本级预案和相应救援力量组织应急救援中,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转入扩大响应。在启动基本响应程序的同时,迅速报请上级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

5.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特点,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防爆、阻燃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10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烟花爆竹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禁止向事故源下风向撤离。

5.11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环保局和参与支援的环境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检测,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12响应终止

应急工作结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当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

4、应急结束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6.1.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1.3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1.4由县环保局负责污染物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县保险机构立即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毕后,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针对一般(IV级)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事实,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较大(Ⅲ级)事故、重大(Ⅱ级)事故、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要积极协助上一级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6.3 信息发布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救援进展情况等信息的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发布。

6.4 应急救援总结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对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网络。

(2)如果通信中断,电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应急通信方式和手段,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畅通的通讯网络。

7.2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委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7.3应急队伍保障

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援要求的,应当与社会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7.4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县交通局、公安交警大队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调集交通运输车辆,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需要。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提供事故医疗救治,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储备必要的药品和设备等。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7物资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8资金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县财政局根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7.9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护场所。

7.10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衣、食、住、医等救灾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7.11其他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由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制定相应的临时保障方案。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

8.1.1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大力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熟悉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启动时,都能够及时、准确履行好自身职责。

8.1.2 烟花爆竹企业要按规定向企业周边公众和员工说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应急能力。

8.1.3 烟花爆竹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烟花爆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安监局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事故应急救援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烟花爆竹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习。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较大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与《**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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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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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依靠科学,改进措施。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进行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按照全面规划、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案、物资和经费准备等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生产经营单位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县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其工作分工:

1、县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执行上级的指令。负责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建设,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对非煤矿山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2、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灭火,拯救,控制易燃易爆物体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失踪人员的工作。

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无阻。

4、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县卫生局:安排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伤亡人员的统计工作。

6、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对环境危害的成份和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和监测。

7、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矿山的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对全县矿山资源进行布局规划。

10、县发展计划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和抢险器材及物资调配工作。11、县监察局: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追究责任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县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13、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划拨等工作。

1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善后安置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主任,电话4036005。其职责: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调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联系或调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调配应急救援资源。

(二)专家组及职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其职责:1、参加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2、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3、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及时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隐患确认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应及时针对事故的发展势态和抢救需要,及时应对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或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三)预警级别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则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1、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较大(III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6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至5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重大(II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6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特别重大(I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后及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1、启动准备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应急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按照授权通知专家组、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中心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2、进入启动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1)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或专家赶赴事故现场。(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信息。(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治安、医疗、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解释有关质询。

(二)指挥和协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本预案启动后,县级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县级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2、组织有关专家协助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帮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准备工作。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5、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三)紧急处置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四)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山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工作。所有应急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体成份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险作业地点的安全。

(五)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扶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查勘,进行理赔。事故调查结束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应急救援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新闻报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事件影响、性质、后果等,拟制新闻发布稿,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的通讯联络数据库,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1、救援装备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救灾装备、设施等。2、应急队伍保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共享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3、交通运输保障建立全县主要非煤矿山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确保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急救网络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治安保卫工作。6物资保障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务大局,服从调动”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7、资金保障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提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8、社会动员保障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难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和专家组的作用,积级掌握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四)宣传、培训1、公众信息交流广泛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2、培训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以及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的专业能力。

六、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文章标题: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1.2工作原则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1.2.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4分类分级1.4.1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新乡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1.4.2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1.4.2.1Ⅰ级(特别重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1.4.2.2Ⅱ级(重大):(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1.4.2.3Ⅲ级(较大):(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3)需要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1.4.2.4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组织体系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电业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有关救援力量等。2.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2.2.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5)办理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8)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2.2.3市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1)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档案。(2)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3)市公安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4)市建委: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7)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8)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9)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10)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11)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12)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13)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2.2.4市有关部门应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省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2.2.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新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新部队、武警部队、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新部队、武警部队及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2.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3信息报告3.1报告主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373-3696001,3696002),并同时报新乡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373-3718451)。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秘书长转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书长、市委书记。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2)事故类型;(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3.3信息处理3.3.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3.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3.3.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3.3.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4应急响应4.1事发地县(市)、区的应急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4.2市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地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分预案的,建议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4.3指挥和协调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9)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或Ⅰ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4.4事故现场保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4.5信息资源采集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4.6紧急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省安委会报告。4.7医疗卫生救助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市、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市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4.9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4.10公众动员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4.12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4.13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5后期处置5.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5.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6保障措施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市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4)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5)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6)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7)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8)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构筑新乡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6.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新乡市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6.7教育、训练和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6.8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完善7.1.1预案修订。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7.1.2子预案的制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成员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政府预案、市政府部门预案、企业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1.3日常安全制度。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7.1.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7.2奖励与责任7.2.1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2.2责任追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7.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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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

一、应急演练目的

1、评估企业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修改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

2、评估企业重大事故应急能力,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职责,改善应急救援中的协调问题;

3、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通过调整演练难度,进一步培训和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4、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

本方案针对动用企业内部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演练进行情景设计,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策划,遵守保护生命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救护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保证演练参与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三、演练策划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确定演练目的、原则、规模、参演的单位;确定演练的性质与方法,选定演练的地点与时间,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确定演练实施计划 、情景设计与处置方案,审定演练准备 和调整计划;检查和指导 演练准备与实施,解决演练准备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类演练参与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演练总结 与追踪。

四、应急演练参与人员

按照应急演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将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分为演习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这五类人员在演练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演练过程中佩带能表明其身份的识别符(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胸卡)。

1、演习人员

按企业应急预案规定参加演练的人员及单位:厂领导 、助理及事故设定岗位及所在车间、生技处(调度室)、技安处、保卫处(消防队)、设备处(十二车间)、能计处(十一车间)、物管处(十四车间)、行管处、厂工会、供运处(运管办)、职工医院、厂办、综合处等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救助伤员或被困人员;保护公众安全健康;获取并管理各类应急资源;与其他应急响应人员协同应对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按演练程序进行演练。

2、控制组

组长:×××

成员:××× ××× ×××(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

其承担的任务包括:确保应急演练目标得到充分演示;确保演练活动对于演习人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保证演习进度、解答演习人员疑问和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演练过程的安全。

3、评价组 组长:×××

成员:××× ××× ××× ×××

(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等)

其承担的任务:观察演练人员的应急行动,并记录其观察结果;在不干扰演练人员工作的情况下,协助控制人员确保演练按计划进行。

4、模拟人员

场外应急组织模拟人员:***

模拟伤员:***

模拟应急响应效果人员:***(模拟泄漏) ***(释放烟雾)

模拟被撤离和疏散人员:若干

5、观摩人员

邀请市、区安监局、化医安环部等领导 前来观看。

五、应急演练时间:2005年*月*日*:00-**:**时

六、应急演练目标、评价准则及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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