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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总结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计划使我们做事有了方向,有助于更快地实现目标。为了达成工作上的某个目标,我们要专注投入到方案的准备中去。方案对工作进行有着重要作用,您知道方案具体是写哪些内容呢?以下为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我们后续还将不断提供这方面的内容。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救助贫困农民为重点,以生产扶贫、项目扶贫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维护贫困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农民增收,保持和谐社会的稳定,从而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快速发展。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为农村贫困农民排忧解难的长效扶持机制,研究制定对贫困村扶持政策,为贫困农民提供相关服务,不断提高贫困农民的生活质量。三、工作措施(一)免费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科技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农民素质一是在作物播种、生长的关键时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深入农户,进行面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技种田夺高产。二是充分利用“三下乡”活动,把贫困户致富急需的技术资料(光盘、录像带、科技书籍)等送到贫困户手中,提高科技种养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釆取集中培训与巡回讲课相结合,技术咨询与现场操作相结合,新技术推广与农民实际需要相结合,技术咨询与广播电视讲座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技宣传。四是利用“村村通”工程和“农业信息110”服务热线,架起贫困家庭与专家之间的沟通桥梁,为贫困户提供技术咨询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二)指导农村贫困家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提供技术服务。按照适宜种植的原则,根据当地土壤墒情、市场需求、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粮食、特色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在粮食作物中,针对大豆市场价格走低的趋势,可适当扩大优质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面积,置换大豆,减少大豆重迎茬种植。经济作物要积极发展白瓜、烤烟、蔬菜、西瓜等效益好的作物。要通过狠抓产业结构调整,调出优势、调出特色,调出竞争力。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订单农业”,同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不断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农民效益。(三)免费开展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实现增收。按照国家阳光工程《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特困救助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特困农民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所需教材、食宿和路费等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为特困农民解决。对于参加技能培训合格的特困农民要优先安置转移就业。各级劳转服务部门要及时向特困救助对象提供用工就业信息,为特困农民工义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四)争取资金帮助贫困村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们对102个重点村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实施村中心屯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扶贫项目建设标准,达到“三有、三通、三提高”。“三有”: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的增收生产项目,每个贫困户有一名劳动力经培训实现转移,村有大中型农业机械。“三通”:村中心屯内通2公里以上白色路面或红砖路,农户通自来水(90以上),农户通有线电视(90以上)。根据村民意愿,可以选择小型水库、桥涵、抗旱井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提高”:提高生产生活水平。人均收入达到1600元以上;提高乡风文明水平。道路干净,庭院整洁,达到文明村标准,八星级以上文明户达到30以上;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村党支部建成“五个好”支部,实行村务、政务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群众参与扶贫开发率达到90以上,对党支部、村委会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五)灾民生产自救物资储备如有灾情发生,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种子公司、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供应部门,对受灾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保证受灾农户能够进行生产抗灾自救。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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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综治办〔****〕1号)、《关于印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57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民意为导向、以问题为抓手,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深化平安**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目标,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把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心工程齐抓共管。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委员**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副镇长**、**等同志担任,成员由派出所、卫生院、综治办、社会事务办、司法所、财政所、人社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年5月30日前)

1、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传达中央、省、市、区精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动员部署。

2、成立机构,组建专班。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统筹、派出所牵头负责组建排查工作专班,抽调综治、派出所、卫生、计生、民政、人社、财政、司法、城监、团委、残联、妇联、村居委等部门、单位人员,专职负责开展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治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8月底前)

1、深入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居家患者的排查工作,由镇村(居)两级干部、派出所民警、医务人员、网格员等负责,尤其是充分发挥村居网格员的作用,若发现疑似重患者,及时报办公室及辖区派出所;对**和农村范围内流浪乞讨人群中患者的排查工作,分别由城监、公安和镇村(居)干部、医务人员负责。

2、做好分类收治,落实应治尽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集中”原则,采取鼓励、引导等措施,对严重患者进行集中分类收治。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收治高风险但尚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患者。对高风险严重患者的送治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派出所协助。流浪乞讨中严重患者由城监、民政办、派出所负责送治。优抚对象中的患者由监护人送治;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送治、派出所协助。患者病情稳定或痊愈后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服务。公安部门主管的强制医疗场所负责收治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患者,对肇事患者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

3、强化康复治疗,实现应训尽训。按照区“到****年所有中心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到****年全区所有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要求,残联部门负责建设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承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转介的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具体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康复工作,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居家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定期上门康复服务。支持家庭康复,倡导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及患者家属与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的良性互动。

4、完善监护机制,落实应护尽护。对严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确定及变更后均须报镇综治办、派出所备案,并签订监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行补助监护。监护人要做好日常督促患者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工作,及时报告患者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认定患者危险倾向,检查患者服药情况。建立严重患者定期随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和年度责任落实评估制度,全面掌握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兑现监护补助的基本依据,发现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出现其他情况而不能保证有效监护的,及时督促患者家庭或者所在村居委会、单位予以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

5、强化医疗保障,落实应保尽保。扩大精神障碍门诊特定病种,取消门特起付线,按同等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分别保持在85%以上和75%。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严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6、健全救助机制,落实应助尽助。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将严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则对患者办理发放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严重患者予以参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社保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人社部门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创业,探索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7、加强信息共享,注意严格保密。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残联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排查发现的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院、派出所要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院、民政办、派出所等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注意严格保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三)总结考评阶段(****年10月底前)

总结前阶段开展对严重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存在问题,针对下一步工作制定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

1、建立责任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把各项部署措施落实到位。若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对排查和救治救助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2、健全协作机制。要依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成员单位间的衔接配合,公安、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民政、财政、人社、社保、残联等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要严格落实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严禁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已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再次出现恶性肇事肇祸行为。严格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二)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综治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计生办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的开展;派出所负责开展对高风险患者的排查管控,对肇事肇祸案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社会事务办主要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等。

(二)主动探索,不断创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方法,立足于突破个别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突破特殊性问题,解决普遍性问题,最终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全镇此项工作整体推进。

农民新村建设实施意见


农民新村建设实施意见

xx镇党委、政府:
根据巴南府发(20xx)185号文件精神,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xx农民新村建设特拟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20xx年7月2日,xx村两委组织召开了“xx农民新村”建设论证暨动员大会,会议有村两委全体成员、全村村民代表和部分建房户代表参加,大会讨论并通过了“xx农民新村建设”的一些具体办法(会议记录附后)。又于20xx年7月5日召开xx农民新村建设征地补偿大会,会议由中间户社顶头户小组全体社员参加,全体社员一致同意并全力支持村两委工作(会议记录附后)。
二、xx农民新村建设的具体位置现决定在中间户社顶头户小组(小观场口中大公路两面至五步河边),占地面积20余亩,土地补偿按照村委“7.5”会议协定,每亩按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一次性补偿农户,现已全面落实并全部补偿到位(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样本于后)。
三、“xx农民新村”入住的对象为原小观片区的持农村籍户口的村民,现报名已逾130余户,人口总数超过500人,其中已收取农村房屋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62户。
四、建设方式:
1、按照村两委“7.2”会议精神,由村两委牵头和选举出的3名建房户代表一起组成“xx农民新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详见“xx农民新村联合建房协议”)。
2、由工作组出面,请重庆大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新村的规划设计(主体按巴渝民居风格),并聘请重庆科诚监理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监督。
3、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工作组已联系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公司(采取议标方式)进行现场论证和测算,房屋成本、广场建设、景观大道硬化,三大项控制在每平方米800元以内,由工作组为甲方(代表所有建房户为发包方进行所有单项工程的发包工作)。
4、房屋及所有配套设施费群众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集资,集资分三次完成,签“联建协议”集资20﹪,工程主体完工后集资50﹪,交房集资30﹪。
5、由村党委副书记胡莹任出纳,建房户代表张国平、余堂平、姚登高监管,工作组总体向建房户负责,定期公布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特报以上方案请审议指正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本文 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第2页

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一)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屯政办〔20xx〕38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定额救助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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