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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演讲

试论海关人文环境的创新。

坚持的昨日叫立足,坚持的今日叫进取,坚持的明天叫成功。当我们在上台演讲的时候,一份优秀的演讲稿可以帮助我们顺利完成演讲。演讲稿展现了我们演讲的目的、手段、演讲内容和形式。我们究竟该如何写好一篇优秀的演讲稿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试论海关人文环境的创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就深圳海关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我们在“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方针指导下,以创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的“三个创新”抓业务建设,以提高素质、提高效率、提高待遇的“三个提高”抓队伍建设,在带领队伍走出腐败案件的阴影、重塑深圳海关形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得到了方方面面的肯定。但是用“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方针的要求来全面衡量我们的工作,这种将海关工作切成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两大块的方式,依然未能摆脱单打一的传统模式的困境,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海关多年的许多问题。要发挥海关各项建设的整体效益,使海关事业在新的世纪得到新的发展,就必须在致力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同时,引入海关环境建设的概念,以人为本实现人文环境的创新。这才能全面实现十六字方针的要求,为二十一世纪海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深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一、创新海关人文环境的重要性
(一)海关人文环境的内涵
在生物学上,环境是指围绕着群体的空间和影响群体生活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如对生物群体的生长、发育、生殖、行为和分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的温度、湿度、食物、氧气、二氧化碳、其他相关生物等所有生态因子。
海关人文环境,系指围绕着海关群体的活动空间和影响海关群体工作、生活、发展的社会和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凡对海关关员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各种需要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形的、无形的、物质的、精神的因素,包括工作环境、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物质待遇、外部评价、角色定位、地域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在特定空间中长期活动形成的共同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群体心理、价值标准、人际关系等等,都属于海关人文环境的范畴。
(二)海关人文环境的生成
作为一种行业,海关系统具有垂直领导、自成体系、专业性和独立性强等特点。直属和隶属海关,更是各自在属地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于其他社会形态之外、超稳定的物质和精神文化圈。在深圳等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关、老关,其成员长期在一个圈内工作生活,有的几代人在其中朝夕相见、休养生息、终此一生。带有海关行业特点的组织形态、作业模式、职业习惯、行业敏感和工作用语,经耳濡目染、约定俗成、交互影响、长期积淀和传承沿革,逐渐固化为圈内人员所特有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价值标准、群体心理、行业习俗、交际方式和流行语言,甚至上升到观念层次,成为无形的道德风尚、行为准则。凡此种种,共同构成了独特的海关人文环境。
(三)创新海关人文环境的意义
长期以来,海关人文环境建设从属于队伍建设,以“关心群众生活、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等形式出现,起配合日常思想工作的作用。随着软环境作为无形资源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赋予海关人文环境建设重要地位的时机已经成熟。创新海关人文环境,使之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海关走进新时代的迫切需要:
1、走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二律背反的需要。现代工业文明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同时也带来了剧烈的利益竞争。农业文明形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将心比心”等传统道德信条,在常常只能“独赢”的现代残酷竞争下失去说服力。物质生活的丰富带来精神生活的空虚,这种二律背反给人们带来极度的精神困惑。高举道德旗帜以走出精神困境,树立崇高理想以摆脱信仰危机,营造陶冶情操、净化身心、培养品格、塑造人格的精神家园,是现代化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海关亟待解决的难题。在传统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思路无能为力的情况下,这一任务便落在了人文环境建设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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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演讲稿:构建和谐的人文环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构建和谐的人文环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我的中国梦便是人文环境更加和谐,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述个人观点。

一、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有个简单明了的模型——乘坐公交车。公交车上可出现的矛盾不少,原因可能是挤着了,踩着了,碰着了;后果可能是生闷气、动口甚至动手。可是回头想想,这些往往都是发生在拥挤的车上,假如公交不挤,大家都有座位,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就会明显降低。挤迫的环境不仅使人们的物质利益得不到满足,更会导致大家情绪紧张、烦躁,彼此之间容易发生摩擦。所以,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是人际和谐的必要客观条件。例如加强城市绿化,会让人感到更加舒适;修建足够的公共健身和娱乐场所,可以给公民提供更多的情绪排解渠道;提高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更会在为公民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提升人们的主人翁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二、降低生活成本,减轻生存压力

一位前辈和我聊天,谈论食堂的清洁工没有公民意识,自扫门前雪,旁边明明有垃圾却视而不见,一点都不多干。我说这固然有关道德、责任感、公民意识,但也要看具体现实。清洁工工资多少?家里花销大不大?近年来清洁工工资涨了多少,物价又怎样?如果入不敷出,生活捉襟见肘的话,她应该有什么样的心情呢?这时候我们要求她心态积极阳光,自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又是否合适?当社会要求老百姓要有公民责任的时候,社会又有没有尽到责任,有没有为大众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例如提高收入、公平分配、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在降低生活成本、减轻生存压力方面,政府正在通过调控物价、加大社保投入等方面积极作为,希望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三、努力营造社会公平

“不患寡而患不均”并非绝对真理,但不公平肯定会让弱势群体心理不平衡,而心态失衡则一定会对人际关系和谐造成消极影响。杜绝歧视、消灭特权,打造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司法公平的社会环境是时代发展潮流,也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强有力支撑。

四、培养从容心态

没有绝对的公平,没有永远的好运,也没有无穷的机遇······人们面前的世界总是复杂的、充满压力的。然而也正因如此,生活才丰富、多彩,并充满着未知和惊喜。面对生活,我们在积极奋斗的同时,不要忘了应该从容些。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斤斤计较,不要因为些许误会而睚眦必报,不要因为陈年旧事而耿耿于怀,须知宽恕别人就是宽恕自己,海纳百川只因胸怀的浩瀚与广阔。

五、主动提升素质

国民素质低不是中国特色;个人素质低也绝不是一份荣耀。不冲厕所、乱丢垃圾、横穿马路、出口成脏······我们是否认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我们是否抵触来自外界的批评?知荣知耻是为人根本,主动提升素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对自己多提要求,行为就会更加合乎礼节,冒犯别人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人文环境自然会更加和谐。

总之,打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是政府的责任,是其他社会团体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没有人愿意生活在相互埋怨的环境中,没有人喜欢埋没于尔虞我诈的社会里,我们都向往和谐、稳定、安全、舒适,那么,作为社会的每一份子,让我们携手努力,向和谐与文明进发!

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周卓阳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加快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必将推动我国的金融深化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创新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制度创新;另一类是金融市场技术创新。

“创新”有三层涵义:(1)原创性创新,即思想的跃进,比如第一份期权合约的产生对于投融资行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创造;(2)整合性创新,即将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和运用,如期货合约的产生;(3)组合性创新,如蝶式期权的产生。第一种创新主要是专家型的金融家起作用,后两种创新则更需要实践型的金融家。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从20多年的创新历程可以发现,我国金融创新具有如下特征:

1、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金融创新主要是吸引、模仿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和市场模式,主要表现为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基础金融产品的开发。这种创新惟一能够确定的好处是速度快,而且能够起到诱发新的创新的作用。吸收式创新的最大优点是创新成本低,主要是将国外的创新移植到中国市场。

2、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我国负债类业务创新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导向和主体,有较浓的计划特征,推出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资产类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出现以后,也主要停留在股票市场,没有形成多元化产品。

3、区域特征明显,特区和沿海城市金融管制相对宽松,市场比较发达,创新比较集中。金融组织机构高度集中,金融发展极不平衡,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金融业相对发达地区,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较为沉闷。这种格局同时加剧了国内经济的二元化特征。

4、金融创新靠外力推动,内部驱动不足。市场化的金融创新强调市场主体的内在激励,但在计划体制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创新的第一推动力受到削弱,其结果是中国的金融创新以自上而下的强制式推动为主。这种创新只有在创新主体能够享受到大多数利益时才能出现,因而加剧了市场的垄断特征。在实践中的明显表现是,一方面由于监管过严,金融创新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金融主体的“暴利”造成了简单的数量扩张。

(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创新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级的阶段,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需要消除很多制约因素。

1、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薄弱的信用基础。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本身是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离开了信用基础,金融创新根本不可能出现和存在。我国的信用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来建立和推动的,在形式上基本属于国有信用,典型的表现是银行代表国家执行“出纳”的功能。在这种信用机制里,企业有借钱扩张、借债不还的内在动机。因而实体经济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资金需求旺盛,银行“惜贷”,金融创新空间狭窄。

试论法官的个性


/ 摘 要: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难免要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承认。当代社会日新月异、复杂多元,普适性法律的地盘在缩小,法官临机应变能力的需要在增强,判决的完全可预测性几乎成了天方夜谭,因而很少有人还要坚持那种法官等于法律拟人化的僵硬公式。在判决的做出过程中,法官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支配作用。
关键词:法官的个性 自由裁量权 司法主观性

一、什么是法官的个性
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Frank)的司法判决公式很好地说明了非法律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即:D(判决)=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个性)。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p27-34
到底什么是法官的个性呢?法官的个性可以概括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参与到判断中来的非法律因素的总称,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
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判决到底是怎样做出的呢?首先,让我们来看普通人在日常事务中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其实,“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继而得出结论的”。“判断的起点正与之相反——先形成一个不很确定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一结论开始,然后努力去发现能够导致出该结论的前提。”p27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换言之,判决的作出总是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到法律和学说中去小心求证——无非是东寻西找、各取所需,最后确定据以判决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法官的个性。
二、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价值
现代社会生活更需要“能像机器那样被依赖的法律”p144,——一种形式理性的法律。法律的首要特点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p37,法律与权力的隔离,换言之,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即法律帝国。概而言之,法律的形式理性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系统性的法典经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职业化的解释、推理和适用。也即,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发挥着“超级自由裁量”的作用。质言之,必须承认司法主观性的客观存在,而且在法官的个性突现即是司法主观性的表现。
(一)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官个性的内在应有之义。
对于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作用这一客观存在视而不见,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规则完美主义态度,它完全忽视了法官在抽象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过程中所起的决定作用。规则完美主义认为,立法者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科学圆满的认识,对于社会的规范需求具有完全的把握,而且基于语言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立法者同时兼有充分的表达能力和准确的表达手段。因此,立法者完全有能力制定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完美无缺、逻辑自足,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而法官就像自动售货机,毫无独立意义,他所能起到的充其量是担当一个规范的简单套用者角色的作用。拿破仑曾认为,法律可以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连接在一起的人,都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在这一意义上,法官成为机械的操作者甚至成为机械本身。
而事实上,社会生活总是处于变动不居状态,法律只能是对社会现象的合理反映和承认,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完全控制或者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成为现有规范的对立面,因此为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多边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官能够敏锐地观察到社会现实以及利益呼声,在既有的规范前提下,机智地解决这一矛盾。法官并非是规范的机械套用者,而是在社会现象的压力之下发展、创新规范内涵,同时寻求规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
法官的个性存在的首要价值在于其能有效地克服法律的上述局限性。规则因素之不足可以以人的因素弥补,纯粹的法治的不存在的,只有具体、真实的人才能做法律所不能做的事,因而,应当认真对待人的因素,而不是回避和放弃这一问题。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使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消除法律的模糊性,作一个比喻: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律中的一个连接变动着的外界的窗口,它使法官站在法律的缺口与流动的社会生活的交界处,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及不周延性,因而法律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使法律的处延成为开放性的,增大法律的适用性;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还能促使法官能根据时代的需要,对法律作灵活的解释,以避免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丹宁勋爵形象的比喻正好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个性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显得很有必要,否则,法官在大量的纠纷面前束手无策,大量的社会冲突与纠纷得不到解决,这样的法院和法官多少是令人失望的,而民众一旦对法律的失望是通过对法院的失望表现和宣泄出来,这种危害就有可能扩大和加剧。所以,拉伦茨先生认为,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德国学者科因也指

出,如果一个起诉的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未为立法者所考虑到,那么,法院固然可以以该诉不能获得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它可能因此违反正义和衡平裁判的义务,法律存在和法院存在的意义淡然无存。
(二)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发展
法官的个性(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另一意义是能促进法律的发展。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是根据社会典型情况而作的一般规定,换言之,法律规范不得不舍弃各个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特征,而以抽象的一般人、社会生活中典型的场合、事件和关系作为对象来调整。在一般情况下这也能导致公平,但是,具体情况并非总是典型的,相对于典型情况存在许多变种,如果将其与典型情况一样,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必然会“削足适履”,导致不正义。法官的个性正是沟通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矛盾的桥梁,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行使自由裁置权,变通适用法律,以免因法律的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力求每个案件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大陆法系的法官,处在成文法的文化氛围中,其自由裁量权对法律发展之促进,不如英美法系法官这是事实。但是,大陆法系的法官们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发展的推进作用仍不可低估。以法国为例,19世纪以来,法国虽然经历了几个不同的政治制度,但典基本没有多大变化,法典虽然没有变化,但执行法典的法官们在理解法律的内容时却静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所有这些,无不是法国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昔日的法律进行“偷梁换柱”的结果。
解决法律与社会生活相协调的问题不仅属于立法者之职责,法官亦有许多事情要做。因为,立法机关过多地修改法律会损害法律的价值,因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立法步骤缓慢而麻烦,加之立法者的素质低下,社会转型的不确定因素的增加,都完全有可能难以完全从根本上修改或废除法律,指望通过更新立法的内容获得司法公正也不现实。因而,在法律运作过程中适当允许法官的个性发挥,使法律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灵活性,这种做法很是值得探讨的,如果立法与执法形成了这种良性的互动,法官就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补充到法律中去,法律由此被看作是由法官补充完成的未完成的作品,在机制上保障了法律的发展随时代与时俱进。
(三)法官的个性与正义
“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才会有自由的存在”。司法权通过法院裁判权来体现。法院裁判权(court’s jurisdiction)则是一种权威,即听审、裁判及决定的权威。根据马克斯韦伯理论,权威可分为理性权威、传统权威和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p162我国现在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法治建设,其实就是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在推进。这当然是法制现代化必要的基本的动力机制,但若这种权威不因法制发展而转化成法律的理性权威,反而因此去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实现法制现代化。权威转化并不是否定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而是相对于法治,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必须在法律之下。法院的权威裁判获得独立,是因为具有理性权威。
在具体的案件中,究竟什么是认定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究竟如何根据特定案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能不投入法官的主观因素甚至个人感情。虽然社会和法律职业本身对法官的人格提出了高于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但是也有的法官会辜负人们对他在这一方面的期望。法官是掌握司法权的一个职业群体,而根据人们关于权力的认识,只要是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腐败产生,而且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自古不易的道理。如果法官手中的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必然走向腐败。而且,司法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言之,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龙卫球先生培根所言的评价无疑是很有道理的: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司法腐败说到底是司法主观性的泛滥。
那么如何保证适当的司法主观性呢?
首先是法官内心的道德约束。这要靠提高法官的素质来实现。在西方国家,任何人要想步入法官这一行业,都必须接受很高的学历教育。例如,在美国,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样学历的人才可以充任法官,但从实践上看,美国的法官无一不是来自律师界,而在美国要想取得律师资格,首先必须获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只有那些在律师行业中干得不错的律师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一个普通律师要成为法官通常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正是由于法官职务的来之不易,而且由于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度比较高,所以美国的法官一般都很珍视自己的名誉,因而也就比较容易做到从内部约束自己不被个人的私欲所左右,从而保持较高的道德修养和生活品位。有资料表明,美国自建国以来,其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还没有出现过一例腐败的事件。
对于掌握权力者而言,仅仅靠他的内心约束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内心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约束,而道德并不总是能够发挥其抑制不良诱惑的威力。我们虽然在感情上对法官的人格寄予了神话般的希望,但是法官却并不因此而成为圣人,法官和任何普通公民一样,有着自己作为普通人的欲望和需求。既然如此,那么对法官的约束就不能仅仅通过其内心的约束,而是还必须通过来自法官外部的约束,这就是程序的约束。我国古代的法官中的绝大部分虽然来自于在科举考试中获胜的知识分子,但是仍然不能避免司法官吏腐败现象的产生,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屡禁屡腐,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套

行之有效的程序制约机制。
程序制约是防止司法主观性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所谓程序制约,就是通过程序要件的满足,通过与程序的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形成对程序结果的制作者的外部约束,从而实现程序的公正。这种程序要件的满足,具体包括:第一,凡是利益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参与程序结果的形成过程的权利;第二,程序中相互对立的双方权利相同,义务对等,谁也不享有优于对方的诉讼地位;第三,制作程序结果的裁判者应当保持完全中立的立场,而不应当偏袒程序的任何一方;第四,法官的裁决必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他在审判活动之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之上;第六,法官的裁判必须以程序的各方参与者在程序中所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依据,而不能将一方或多方参与者的观点和证据任意地加以排除;第七,裁判者应当实现完全的个人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来自与程序处理结果无关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除非有法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程序应当完全公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程序结果的制作过程;第九,裁判者应当为其制定的程序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也就是在裁判中详尽地说明判决的理由;等等。很显然,程序要件的满足要求程序的参与者通过平等地行使权利来实现对法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它排除一切来自凌驾于程序之上的权力,也排除一切来自程序之外的干扰。
实现司法公开,实现对法官司法权力的制约,必须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完善诉讼程序。只有当法官素质在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而诉讼程序也有了长足进步的时候,才可以指望“公平如大水滚滚,正义如大河滔滔”的法治局面的出现。
三、如何培养法官的个性
法官的个性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个性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
培养法官的个性,使司法主观性与法律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
有人说,我国法官的个性犹如我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我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此,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论述到,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个性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国诉讼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显然与马锡武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
法官威望的建立与人格魅力的培养是法官日常道德修养的积累与结果,在法官审判日益走向独立与自治的今天,每一位法官都应注重自己对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社会良知、温和的性情、稳定的情绪等综合因素的培养,以建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声望,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并逐步恢复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然而,由于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客观事实,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法官公正自由裁量的能力
法官的裁判过程实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作过程,裁量权的使用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裁量权运用得不好,裁量就可能失当、不公正。因而,裁量公正实质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公正。笔者认为,为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公正,应着力培养法官的综合素质:
1、精通的业务素质。这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首先,法律对法官工作而言,是其工作的规则。法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若不了解、不熟悉这些规则,就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尽管在英美法系使用判例法作依据的国家,法官同样要熟悉案例指导规则,熟悉其操作运用规范及要领。其次,从法律对法官赋予的审判权力而言,法律是判案裁处的根本,是权力行使的依据。离开了法律要旨,就不能正确行使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正常地处断案件。因此,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要具备较高的,要能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能将法律精神融会到整个审判实践,使法律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应将法制的主旨精神和科学裁断案件的方法弄清楚。需要明确,法官熟悉业务,仅对法学有所精通还不够,还必须对法学的相关科学有所了解。

2、高尚的道德素质。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内在约束。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做到依法办案,不能视公正如生命,不可能实施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
3、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外在要求。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这种权力不被外部环境所影响,不受任何外界权势所制衡。我们要切实为法官创造一种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社会环境。要创造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应尽快解决好法院科学设置和法官管理监督问题。
(三)法官平衡法律变革的能力
法官对法律的变通适用。这是最通常的潜移默化的法律变革,其中,法官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裁定纠纷,作为一般原则来说,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去承担建立未来法律制度的任务,但是,法官是最直接并且是最先对社会向法律提出新问题作出反应的,即使面对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形,法官也不能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进行裁决的义务;在法律的适用与现实社会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负有公平决断的义务和职责。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律明文规定的教条进行裁决,而必须考虑法律原则的选择,比如,社会形势、风俗习惯及政策等诸多因素,主动地参与平衡协调以期作出真正权威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这种具有胆识的、决定性的、有时甚至是反传统的创造性行为,克服了法律的停滞和衰败现象,保障了法律的权威。
另外,法官对法律变革的作用还体现在对法律作出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解释之中,法官对于法律是无权进行修改或制定的,但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要理解法规用语的含义与范围就必须对其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并非仅仅停留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之上,还要建立在对立法者意图和目的的充分发现和了解的基础上。法官可以独立地、审时度势地就该法规的社会形势、风俗和自该法规通过之时至今是否已发生一种显著的、实质性的和明确的变化作出判断,并在不违反原法律制定者意图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适时的解释,并依此在司法过程中作出适合一般性正义的判决。
(四)法官与时俱进的品质
如何才能保障法官的公正司法,我们仍然是不明就里的。若只强调外部监督,或以政治、道德灌输,其实际效果,凡是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出。美国法官群体,其外部管束是最为匮乏的,却成为不同行业中最受尊重的。其法官群体却是社会上最有权威、最受人敬重并且最少腐败的一个。不仅美国,英国法官自1830年以来就没有因为严重行为不当而受解职处分者。日本京都大学历年社会也表明法官是社会公信度最高等群体。为什么?那是因为他们的素质,从内心长成的荣誉感促进自律,如此方受人敬重。美国人认为司法机关是法律和正义的基本构架的积极塑造者,故而要求大法官必须并且真正地依据其职责和授权进行审判,他必须具备哲学家、历史学家和预言家的综合能力与智慧,以及非同寻常的耐心。而且美国人也认为,一位法官必须是查士丁尼、基督和约翰马歇尔的结合体。p116只有这样的法官才可充任社会正义的最终裁判者,保障法律的无上权威,真正形成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外,就没有别的上司。”p76
因此,培养法官的个性要注重法官与时俱进的品质。
法官要职业化。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法官职业与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一样,尽职尽分、理想崇高,是自己安身立命、兴旺发达的根基所在;一旦根基缺失或腐烂,就不会有社会信用,就不会有与社会大众的亲和力,就必然蜕变为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及在制度上拥有的便利一味谋私的利己群体。
法官要有良知。一是良好的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不仅仅指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法律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工作,离开专业知识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做法官的最起码条件;二是良好的认知水平,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的能力,具体而言是快速领会案件基本情况,把握案件双方争执焦点,并准确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的能力;三是良好的道德水准,就是说在认识案情,把握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后,真正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问心无愧;四是法官对案件处理的适当性,因为法律往往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范围中,无论法官如何选择都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合法的,这时如何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就显得特别重要;五是法官本人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与忠诚程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法官绝不能将法律当做为自己在社会上谋取便利的工具。
四、结语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换言之,法官的个性是法律实现过程的润剂。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倘若能放松对“守门人”的束缚,为他创造更加广阔的自由空间,让他“头顶是灿烂的星空,心中是崇高的道德法则”,我相信,正义的防线将更加巩固。正如法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

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

作者简介:马慧勇(1979-),男,E-Mail:[email protected].
参见博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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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被公认为是自由的前提”。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屈茂辉 佘佐鹏.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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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义坤.法律专业英语.暨南大学出版社.1996.p38.另参见贺日开.司法改革:从权力走向权威——兼谈对司法本质的认识.法律科学.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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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翰 李林.开创跨世纪研究的新局面——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法律科学.1998.(2).谢晖.权威推进与权威转化——法制现代化 的基本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法学.1998.(2).
石文龙.论法官与良知.人民法院报.20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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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贵.自由裁量权如何公正行使.人民法院报.2002-10-15.
胡兴儒.法官的与时俱进品质.人民法院报.2002-9-5.
中国的监督甚为严密,对法官的制约包括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实行错案追究制,加强人大队法院的个案监督,以及实行院长检讨责任制。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9)称之为恋母情结似的监督情结。
美国1789年第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对其服务之报酬,在其任职期间,该项俸禄不得削减。媒体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又因为蔑视法庭之达摩克利斯之剑而备受限制。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9).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9);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法学.1997.(5).认为法官不受敬重,国家走向衰亡。中国检察官在法庭上起立,英国法官及律师等在法庭上的一系列仪式,都是为了树立法官的自豪感与荣誉感。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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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的思维建设用电软环境


**市农电局担负着**市123万人口的工农业生产、生活供电任务,该局下设七个职能部室,63个生产单位,拥有固定资产上亿元。

做为国有垄断性行业,这个局彻底摒弃了计划经济时期唯我独大的霸权意识,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把自己定位在为社会尽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卖电商人这一社会角色。2004年,这个局连续第四年被当地市委市政府评为“软环境建设先进单位”在2002年,更把全市唯一一块“软环境建设标兵单位”的奖牌授予该局,面对荣誉,他们仍然不断探索新时期用电软环境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因为他们深知“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

以制度约束行为——不变应万变

**市农电局新一届党政一班人在工作实践中深切体会到,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软环境建设的好与坏,同样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因此,软环境建设工作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样是电力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基于这样一种思想认识,他们把软环境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等项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建立了“党、政、工融合抓,同步上”共种一责任田的领导机制,实行专兼结合,齐抓共管的一体化管理体系。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彻底杜绝员工在工作中滥用手中权力的现象,仅靠员工的自觉性是不够的,更要形成一套形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的行为,使员工在工作中能够依法办事,有章可循。为此,他们每年都要结合企业发展中的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了《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责任制》、《供电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供电职工服务守则》、《创一流供电企业考评细则》等规章制度。今年三月,为贯彻市委、市政府软环境建设会议精神,他们又重新修订了企业《服务承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社会各行业中选聘50位有代表性的客户做为用户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整改。每年还定期向社会下发3000多份征求意见函,向人大、政协代表征求意见卡200份,将反馈的情况逐项落实,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纠。

引入人性化理念——沟通零距离

软环境建设的关键内容是服务。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企业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衡量服务好坏的标准不再仅仅体现在速度和质量上。鉴于此,**市农电局首倡“人性化服务”,他们在全系统各营业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站式办公”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提供一条龙服务,在营业窗口公布了电价标准及办理用电流程,使客户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投资近三十万元在全省县级供电企业中首家建立了具有先进管理软件做支撑的客户服务热线,集客户用电报装、报修、投诉、举报、咨询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实行客户代表制,每位热线值班员就是一名客户代表,从受理客户业务开始对此次业务全程督办,直到办结,并反馈给用户,得到满意的答复后才算完成一项业务流程,实现闭环化管理。真正做到了“只要您一个电话,剩下的事由我们来办”这样一种服务理念。

试论新闻角度



角度,即看事物的出发点,又称作“视点”、“观点”、“观察点”等。文学艺术创作讲究角度,新闻写作同样重视新闻角度。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苏轼《题西林壁》中的这两句诗,看似描绘庐山在不同视域中所展现的千姿百态,实则以形象寓理;从不同角度看待事物,得出的结论会不尽相同。在人们日常的语言交流和文字交流中,角度的掌握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样的事,说法和表述各异,效果各异。清朝湘军统帅曾国藩在给朝廷的奏折中把草拟的“屡战屡败”改为“屡败屡战”。这里的“战”和“败”两个字仅仅只是调换了个位置,看待问题和表述问题的角度完全不同。

新闻报道作为文字交流的一种形式,其角度的选择同样至关重要。新闻角度的选择是新闻写作中的重要一环。它把握得如何,是直接关系一篇报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在新闻报道活动中,新闻传播者对采集的新闻素材,总是要进行分析比较,找准最佳视点,选取最佳材料,择其最佳表现手法,来向受众传递新闻信息。

浅谈到新闻角度,有人以上就会同报道的主题选择联系起来,甚至把这二者划上等号,很少或根本不去考虑其它方面,这是不全面的,那么,新闻角度究竟涵盖哪些方面呢?假如有这样一件事:一个人乱扔烟头,引起一场火灾,由于广大群众的奋力扑救,保住了国家财产。这件事,可以反映这样两个主题:一是防火,二是赞主人翁精神。报道究竟反映什么,完全取决于新闻传播者看待问题的视角。主题视角定下以后,就要以此为据来确定选材视角,如果以防火为主题,选材视角就要着眼乱扔烟头方面的事实;如果以赞主人翁精神为主题,就要侧重选群众不顾个人安危,奋力灭火方面的事实。主题和题材一旦确定,就要设计好报道结构,考虑如何安排题材和表现主题了。可见,一堆新闻素材,摆在新闻传播者面前,从哪个方面写,写什么,采用什么表现手法,都涉及新闻角度问题。另外,受众在阅读或收听新闻报道时,也有一个角度问题。受众站的角度不同,对报道的看法和反映也会不同。这就是经常出现的,同一篇报道,有时会引起不同意见甚至截然相反意见的缘故。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新闻角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新闻的立意角度——新闻主题的选择;新闻的选材角度——报道所用题材的选择视角;新闻的表现角度——新闻写作技法的运用;新闻的接受角度——受众在接受新闻报道事实时所持的观点。前三个角度,是从新闻主体——新闻传播者这个方面研究问题的,而后一个角度谈的是新闻客体——受众的问题。

下面着重探讨一下新闻角度与新闻主体有关的三个方面。

清初学者王夫之说:“无论诗歌与长行文字,俱以意为主。意犹帅也,无帅之兵,谓之乌合。”王夫之在这里肯定了立意在文章写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立意又称作主题的确定。在新闻报道活动中,主题被视为报道的灵魂,因此,报道确定什么样的立意角度,即选择什么主题,是关系到给报道铸造什么灵魂的大事,是确定什么导向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说:“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因此,新闻立意角度的正确把握,既是业务问题,又是政治问题,是新闻报道活动中不可轻视的重要环节。那么,在选择新闻的立意角度时,应该把握哪些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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