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看全文>>>02
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和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和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或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十、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查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处于有效状态并在施行。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解释》取代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各赔偿项目,并对其他类型事故的处理也按《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可以说是仅仅在此范围内达到了统一。但从《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内容来看,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失侵权时的部分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很不合理的。本文按照《解释》的条文所列的赔偿项目顺序分类作初步探讨。
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即《解释》赔偿权利人分为:1、受害人;2、被扶养人;3、近亲属三种。 对于受害人,应当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对于“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解释》并未明确载明。对于“依法”不知《解释》所指的是哪部法律。“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包括哪些,一般讲,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没有收入或生活来源的父母应当说没有歧义。但:1、未成年的子女是以年龄为界线,还是以未就业为界线;如果子女上大学或研究生是否属于此列,如果某子女打临工又是否属于此列;如果说,某子女年龄超过18岁,自小残疾未能就业在家又如果认定。2、对于受害者的父母,有一定生活来源,但在目前基本生活物资物价猛涨的情况下,仅靠其有限的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如低于当地基本工资内退(提前退养)生活费或退休金,低保家庭等情形的是否在此列。3、受害人扶养的公婆、或岳父母是否在此列;4、受害人出于爱心扶养的其他人是否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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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几年执行工作的实践,使我感受颇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且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多须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具有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执结,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妥善处理该类执行案件。前几日执行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执行这起案件中我认为引起此类案件发生存在诸多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交警的现场勘查到责任划分,再到法院的诉讼,其目的就是将事件的责任进行划分和确定,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的内容能否得以实现。往往这样的问题只有在进入执行程序才能得以解决,但这样的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受害人的赔偿得不到及时的落实。例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肇事者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私车,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该案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高达十几万,而肇事者刚买的车才价值3万元左右,该车还是通过贷款购买的,陈某家中的积蓄因买车已全部用完,该车也没有参加保险 ,陈某只有每月的1300元工资。这样的条件,被执行人陈某如何一下拿出高达十几万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实际生活中,酿成交通事故及赔偿无法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方面问题,主要应从以下社会问题入手:
一是提高国民保险意识,加大保险宣传。
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据不久前的数据显示,他们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基础上已经超过了150%的保单密度。在我国消费者熟悉的车辆保险投保率也仅达到3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都在80%以上,尽管目前正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个人面对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加,但是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导致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比较落后。
目前来看,在执行中保险是受害人的救命稻草,是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最好途径和保障。我们应该努力支持全国的保险事业,让保险事业在车辆的保险上做的更规范、更合理、更人性化。这样对将来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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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长期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道条”,即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早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也规定了民事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仍适用该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办法”却明确规定以“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并根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违章行为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或多少,这样就把是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混为一谈,让人认为违章行为即为民事过错,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理解为民事责任的认定。“办法”第44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被称作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或称“无过错赔偿原则”。众多的人认为,所谓这样的“公平”实质上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它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事故的归责规定。此时,不论是法律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均呈混乱状态,社会各界颇有微词。
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生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人的身体健康权与生命权的理解与尊重,使得人们对民事过错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不断的反省与审视,越来越认为必须采用无过失责任来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保护,社会舆论呼声日益增长,xx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
肯定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顺应了历史和世界的发展要求与方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xx]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在xx年5月1日施行。与此同时,公安部公布了于xx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的第58条明确“(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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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xx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察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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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选择
xx年3月,某市某区一学校准备召开一个外单位联系会议,安排学校各相关部门前往往各对口单位送发请柬、由于其中一部门没有车,学校召开了办公会,对于送请柬交通工具作了乘公交车、乘出租车或等待有车再去的规定。临行前校长再三要求保证安全。而后传来两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送往往医院抢救,数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据查先死亡者向其亲戚借一辆摩托车,带了另一员工,两人同乘该摩托车,行至某弯道时摩托车驶出公路,跌落到4米深左右的山下。从死者的身上发现了请柬。
交警部门作现场勘察,发现事故发生时,道路对方无任何车辆,死者周围也无任何一方行人、车辆,最后认定属于无责任交通事故。区安全办公室也到学校进行调查取证,最后认定为学校无责任安全事故。
面对这突发的员工死亡事故,学校经过研究,由于该两名员工借摩托车一事学校没有人知晓,也没有发现两员工乘摩托车做其他事情的情节,只能认为是因工死亡。问题是:该两员工的善后应依据什么进行处理?
大致摆在面前的依据有三:1、对于学校事业单位,一直依据其职工福利待遇政策,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最高是本人工资的20个月。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市的死亡补偿金为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3、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
查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比较
[ 前面的话 ] 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笔者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二)》等文作了基本分析,但随着这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公布与施行的实践所遇到与出现新问题仍然很多,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讨论汇总。 -------------------------------------------------------------------------------- 一、《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 1、工伤或患职业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文所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项目 条文规定 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29条第3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0%较低些。这里不排除部分企业单位的出差补助高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情形。 2、康复性治疗费 第29条第5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整体上,康复性治疗费与司法解释的“康复费”相当,但未涉及康复护理费。 3、残疾器具费 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该项与司法解释规定基本一致,但没有规定器具更换与维修费用以及其支付。 4、治疗期间工资 第31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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