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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我国防演讲稿,2024强我国防演讲稿范文

中国,虽然在解放时期很弱,常常被洋人欺负,但杨振宁兑现了儿时的诺言,让洋人少了几分嚣张,让中国人少几分侮辱,他,为我们中国人争了一口气。 今天,我读了《我要比洋人强》那篇文章,我读完时,第一个感觉就是愤怒。文中讲了小振宁踽踽独行时看见的两件事。一天,一个洋人做一个车夫的车,因为车夫跑得很累了,但洋人却不知情,嘴里还骂着东亚病夫、他妈的等不堪入耳的脏话,看到这里,我觉得洋人实在是太为所欲为了,在我们的国家都那样放肆。好不容易我才平静下心里的情绪,继续往下读;小振宁回家时,看见几个洋人和一个盲人,因为盲人挡住了那几个洋人的路了,洋人就拿枪上的刺刀条飞了盲人的探路棍,一边大笑着走开了。看到那时,我好不容易平静下来的心情又沸腾了起来,我已经气得火冒三丈了,洋人凭什么在我国的土地放肆?最后,杨振宁经过不懈的努力,超过了洋人,成为了科学界的巨匠,连爱因斯坦都夸奖他,他在外国人的面前,为中国人争光了。 读完了那篇文章,我觉得洋人做的实在是太过分了,但无奈中国人的实力太差了,根本无法反击,打不过洋人。我们不要让洋人在我们中国的土地上为所欲为,想干嘛就干嘛。 身为中国人的我们,我们要好好学习,超过自以为是的洋人,齐心协力把讨厌的洋人赶出中国的领土,我要比洋人强,我要比洋人更强!! 查看全文>>>

振我中华扬我国威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振我中华,扬我国威》。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6周年;今年,是香港回归第8周年。历史弹指一挥间,60年过去了,中国从屈辱走向繁荣昌盛,从软弱走向富强,从"东亚病夫"到奥运冠军;中国,这个响亮的名字正在响彻全球、震憾着世界,可回首60年前的屈辱历史,还是令我们感慨万千。俗话说,看到黄河,才知道什么叫澎湃;看到泰山,才懂得什么叫做雄伟;翻开中国近代史长长的画卷,才知道什么叫--沉重。60年前,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了对中国的侵略战争,他们在中国的土地上横行霸道、烧杀淫掠、无恶不作,从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到1945年抗战结束,这8年中,日本帝国主义杀死3500多万中国人,使中国遭受5620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我们无法忘记,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下南京,进行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在6周内烧杀淫掠,杀死30多万手无寸铁的中国人,烧毁南京三分之一的房屋,这就是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1940年5月,日军对重庆进行了20天的轰炸,死伤者无数,半个山城被炸毁。1938年10月至1940年10月,日本军队对我国华北根据地进行了100多次大规模的扫荡,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我八路军官兵伤亡10余万人。这些血泪斑斑的罪行,仅仅是日本帝国主义几百年侵华历史的一小部分。同志们,历史不能忘记,历史,也无法忘记!!!今天,我们重温这段历史,为的就是汲取教训,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创造我们美好的社会主义明天! 一位伟人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今天,我们正是沿着这位伟人设计的宏伟蓝图,向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前进。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春风早已吹遍神州大地,沧海桑田,神州巨变,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太平洋上出现了一条条白练,那是中国新一代核潜艇浮出了水面。听,雅典的体育场上空正在回响《义勇军进行曲》,那是中国体育健儿在摘金夺银。瞧,太空上的点点繁星,那是中国火箭发射上去的人造卫星。中华民族真正地走向了繁荣富强!当五星红旗第一次在香港的上空冉冉升起时,我们自豪;当北京申奥成功时,我们自豪;当神舟5号截人飞船登上太空时,我们自豪;做为一个中国人,我们更自豪。记得前段时间,台湾新党主席郁慕明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说:要做个堂 查看全文>>>

加入wto后,我国各行各业将面临进一步改革开放,人才市场面临的形势将是人才结构调整加快、人才国际化日益明显、人才资源配置方式更趋市场化、人才中介组织多元化。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双重影响,必然促使我国人才市场朝着加强人才市场机制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人才市场的整体服务水平方向转变,以适应即将到来的国际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人才领域,将会促进中外人才市场的融通,扩大市场资源,有利于加速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促进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造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环境,促进人才中介组织的竞争力和服务手段、技术的提升。

一、入世给我国人才市场带来的影响

从总体上讲加入wto将掀起和推动中国的又一轮改革,加速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技术、资金和管理模式引进上的便利和迅速发展,从而带动投资增长和出口的增长,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长,给我国人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表现为:

(一)、人才结构调整加快,人才流动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期。入世以后,我国产业结构将会面临大的调整,这直接影响到就业结构的变化,进而极大地改变人才资源的分布和结构状况;农业和一些传统工业如汽车、机械、石油、冶金等面临冲击,将不可避免带来减员;而纺织、服装、旅游、外贸和服务业会得到发展。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人才、熟悉国际市场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以及法律、金融、保险等人才将出现短缺,这种需求的变化将促使人才流动日益加快。因此加入wto还将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结构变化,即人才在不同行业之间的转移和人员在职业、职位上的转变。

(二)、人才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入世将使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资金、技术、人才的流动将从国内转向国际,“人才无国界”的特点将日益突出。国家的户口政策将进一步开放,最近,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又作出了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的7项费用的决定,预示着户口将不再是制约人才流动的主要障碍。国际人才流动日渐频繁,并且呈现出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的特点。人才需求将由国内企业转向国内外企业,国内各行各业的外向型人才需求将会大大增加,人才供给将由国内人才扩展到世界范围的各类人才。

(三)、人才竞争异常激烈。随着开放的扩大,以人才争夺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愈演愈烈,并呈现出国际、国内竞争相互交织的特点。争夺的重点主要是高层次人才,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资源丰富而人才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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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各行各业将面临进一步改革开放,面临的形势将是人才结构调整加快、人才国际化日益明显、人才资源配置方式更趋市场化、人才中介组织多元化。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双重影响,必然促使我国朝着加强人才市场机制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人才市场的整体服务水平方向转变,以适应即将到来的国际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人才领域,将会促进中外人才市场的融通,扩大市场资源,有利于加速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促进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造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环境,促进人才中介组织的竞争力和服务手段、技术的提升。

一、入世给我国人才市场带来的影响

从总体上讲加入wto将掀起和推动中国的又一轮改革,加速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技术、资金和管理模式引进上的便利和迅速发展,从而带动投资增长和出口的增长,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长,给我国人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表现为:

(一)、人才结构调整加快,人才流动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期。入世以后,我国产业结构将会面临大的调整,这直接影响到就业结构的变化,进而极大地改变人才资源的分布和结构状况;农业和一些传统工业如汽车、机械、石油、冶金等面临冲击,将不可避免带来减员;而纺织、服装、旅游、外贸和服务业会得到发展。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人才、熟悉国际市场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以及法律、金融、保险等人才将出现短缺,这种需求的变化将促使人才流动日益加快。因此加入wto还将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结构变化,即人才在不同行业之间的转移和人员在职业、职位上的转变。

(二)、人才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入世将使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资金、技术、人才的流动将从国内转向国际,“人才无国界”的特点将日益突出。国家的户口政策将进一步开放,最近,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又作出了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的7项费用的决定,预示着户口将不再是制约人才流动的主要障碍。国际人才流动日渐频繁,并且呈现出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的特点。人才需求将由国内企业转向国内外企业,国内各行各业的外向型人才需求将会大大增加,人才供给将由国内人才扩展到世界范围的各类人才。

(三)、人才竞争异常激烈。随着开放的扩大,以人才争夺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愈演愈烈,并呈现出国际、国内竞争相互交织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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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1996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发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说,其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其理论根据有如下几点:第一,出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理由,需为社会中的弱者和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历史地看,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各种社会集团权力斗争和利益平衡的产物。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更是集中体现了保护弱者以对抗力集团,保护公民社会利益而限制政治公权的价值取向。第二,提供这种服务,是为保证司法机器的恰当运行、实现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在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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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xx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察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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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选择

xx年3月,某市某区一学校准备召开一个外单位联系会议,安排学校各相关部门前往往各对口单位送发请柬、由于其中一部门没有车,学校召开了办公会,对于送请柬交通工具作了乘公交车、乘出租车或等待有车再去的规定。临行前校长再三要求保证安全。而后传来两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送往往医院抢救,数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据查先死亡者向其亲戚借一辆摩托车,带了另一员工,两人同乘该摩托车,行至某弯道时摩托车驶出公路,跌落到4米深左右的山下。从死者的身上发现了请柬。

交警部门作现场勘察,发现事故发生时,道路对方无任何车辆,死者周围也无任何一方行人、车辆,最后认定属于无责任交通事故。区安全办公室也到学校进行调查取证,最后认定为学校无责任安全事故。

面对这突发的员工死亡事故,学校经过研究,由于该两名员工借摩托车一事学校没有人知晓,也没有发现两员工乘摩托车做其他事情的情节,只能认为是因工死亡。问题是:该两员工的善后应依据什么进行处理?

大致摆在面前的依据有三:1、对于学校事业单位,一直依据其职工福利待遇政策,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最高是本人工资的20个月。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市的死亡补偿金为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3、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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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能怪你们,因为今天中国的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到让我们的老板们具备很高的意识。刚才何先生就讲得很好,在目前的阶段,中国还有假货的话,就不能指望做假的人有什么超前的科技需求,他赚一把是一把。但是,当中国的经济秩序真正完善以后,造假绝对活不下去!现在在日本就没有人敢造假,只要稍微有一点点造假,马上就完蛋。中国总有一天要进入到有序的阶段,一有序,造假的人肯定活不下去。企业能不能生存,说到底就是看你有没有绝招。这个绝招,第一是产品的特色;第二是科技的含量。上次我毫不客气地对zdj书记说:浙江要建经济大省,文化强省,但是“大”不等于“强”,“民富”不等于“国强”。科威特有的是钱,伊拉克要打垮它就打垮了,这是很简单的事。我说:经济强省应该有下列标志。我问张书记:第一,浙江省现在的经济总量中有多少具有科技的含量?第二,浙江省目前的经济有几个是关系到中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民生的、大的工业?第叁,浙江的经济真的有一天在亚洲金融风暴来临时能抗得住吗?这些浙江省都有问题。浙江的市场发育得很完全,但如果我是外省人,如果哪一天我自己那里方便了,我为什么还要跑到你这儿买?现在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浙江市场里卖假货的很多,要么contraband、要么卖假,这几年就是这样发起来的。如果不是这样,再过几年,辽宁的人要货在北京买就行,何必再跑到你浙江来买,如果不到你这儿买你怎么办?

现在浙江称为塑料大省,全国叁分之一的塑料制品产在浙江,上次在余姚,就召开过塑料科技大会。浙江的西服很多,像杉杉西服等,还有娃哈哈。但是,请各位注意:

西服、果奶不是民生大计!千岛湖的农夫山泉是好,但水什么地方没有?这就是问题。另外,温州经验好不好?好!但如果我是xx,我可不会在全国搞温州经验。温州经验说到底是民族经济全部被国外吃掉。你的资本算什么,温州老板的那点钱与日本老板相比就不算钱,马上会被吃掉,而且技术含量极低。我去了温州好几次,看到的都是家庭工厂,与现代企业能比吗?此外,把西部的博士挖过来,用高薪养起来,这些都不能算是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这些都是危机!但是我们却尽唱高调。那天,我最后是带着感情与zdj谈的:我是爱浙江的,作为一个教师,我教育学生习惯了,我认为对待学生最好的方式就是从教育的角度讲他,而不是去夸他“长得好“、“今后要当科学家”,这都是害人的话。所以我愿意对张书记提点意见。

再进一步,老板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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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 本文着重讨论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正面的主要特点。 -------------------------------------------------------------------------------- 一、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补充了侵权责任立法的部分空白 1、扩充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责任理论,填补了共同危险行为。 2、违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创立了补充责任。 3、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具有监护义务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本身只是一个规章,在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本不能适用,而今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作了界定,实质是将有关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规范化,具有直接的审判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4、明确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止侵权的补偿责任等。 5、工伤事故责任。明确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实际上是将工伤排除到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之外,以社会保障系统或未参保企业、单位来承担赔偿,这样作法对劳动者十分有利。另外,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理论与初实践相结合,推动了侵权行为理论研究和发展 1、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而没有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对于实践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无法确定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首先采纳了部分学者的意见,依据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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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2003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顾与研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对于研究、掌握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未能及时建立健全民法制度,50年代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与各种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伤亡事故不多,当时多采用政策处理,因此要求健全赔偿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其必要性已显现出来。60年代要解决民事审判的具体问题,便以民事政策来替代,以解急需。1963年8月28日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了家庭婚姻、财产权纠纷等主流案件的处理意见,仍尚未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这方面。 “*”期间,已无这方面可能性。“*”之后,司法工作、审判工作、立法工作逐步缓慢恢复与建立,开始研究怎样做到起码的保护人身权利,人民法院于1979年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意见》中的最后一部分,第一次作出了“赔偿问题”:

(四)赔偿问题 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需要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应本着有利安定团结的精神,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分清是非责任。对有错误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检查,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如需要治疗,要酌情让伤害者负担医疗费,其数额,一般以当地治疗所需医疗费为标准,凭单据给付。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有医疗单位的证明。因养伤误工的损失,应与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无论医疗费和养伤误工补贴,都不能超过赔偿范围。 对损坏财物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损坏的程度,酌情赔偿一部或全部。 对未成年子女因损害造成他人经济上的损失,其父母应负责赔偿。

1984年8月30日人民法院做出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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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比较

[ 前面的话 ] 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笔者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二)》等文作了基本分析,但随着这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公布与施行的实践所遇到与出现新问题仍然很多,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讨论汇总。 -------------------------------------------------------------------------------- 一、《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 1、工伤或患职业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文所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项目 条文规定 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29条第3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0%较低些。这里不排除部分企业单位的出差补助高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情形。 2、康复性治疗费 第29条第5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整体上,康复性治疗费与司法解释的“康复费”相当,但未涉及康复护理费。 3、残疾器具费 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该项与司法解释规定基本一致,但没有规定器具更换与维修费用以及其支付。 4、治疗期间工资 第31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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