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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思想汇报范文

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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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忠律师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2004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04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2005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2004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 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 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 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939.92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419.14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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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交通事故整治会领导发言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以及各有车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主要任务是:迅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 ”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对策措施,对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再次发生有影响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为我县营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强调三点意见。

一、牢记事故教训,认清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座的各位都知道:3月12日,我县万良路段发生了死亡21 人、受伤24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是我县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次交通事故,在全国来讲也是屈指可数的。

从调查情况看,货车超载、刹车失灵、车辆失控、采取措施不当、客车超员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仔细想一想,我们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是不是也有责任?是不是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源头管理不落实、企业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得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在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的同时,也给我们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对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仍然存在着麻痹大意思想。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监管措施不到位。三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超载、超员、超车和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四是大货车超载运输、刹车失灵和大型客车违法行驶是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我们一定要深刻总结和反思这次事故教训,认清当前严峻形势,从关注民生、关爱群众生命安全的角度,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求实务实的工作态度,采取超常规举措,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事故发生后, 月 日 龙运输公司松江河分公司的由松江河发往露水河的吉 大客车超员被露水河交警中队处罚;无独有偶,3月22日抚松分公司由松江发往抚松的吉f42527号大客车又超员 人被抚松交警大队给查获。“” 特大交通事故才发生几天,仍然有部分大客车车主、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血的教训给我们的警醒难道还不够吗?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实现“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

(一)突出抓好交通安全宣传。一要制定宣传提纲,对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覆盖面广、时效性好的优势,利用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介,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三要在城区街道和国道、省道、县道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四要对典型交通事故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光碟和专题片,把近期全国、全省、全市的典型事故,通过多媒体表现出来。要在驾驶员培训班进行宣讲和播放,通过驾驶人自身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现身说法,以案说法,用典型事例和案例教育驾驶人和群众。五要设立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在客运站张贴,在电视台等媒体公布。

(二)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要从人、车、运输企业入手,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要加大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现阶段天气转暖,旅游季节将至,我县辖区即将进入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对此,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运输企业要对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公路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定期会同安监、交通、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质。交警、运管所要与运输公司建立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反馈制度,将客运车辆违法驾驶人违法信息及时抄告给客运企业,客运企业也要把对驾驶人处理的信息反馈给交警和运管所。如若同一辆客运机动车经交警和运管所处罚后仍不改正、再次发生超员违法行为的,将对车主、企业法人进行处罚,造成后果要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二要加大驾驶人管理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申领考试监督制约机制,严把驾驶人审核、考试、发证关。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要坚决予以取缔。要通过狠抓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车辆驾驶技术和遵法行驶的自觉性。三要加大事故隐患路段排查整改力度。今后凡是重大事故隐患路段,一律按照等级分级整改,国道、省道由县交通局负责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并落实整改,县道由县交通局负责整改,乡道、村道由当地镇政府负责整改,要全力确保重大事故隐患路段整改到位。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国道鹤大线泉阳至万良段(852 公里至855 公里)、国道鹤大线砬子河至沿江段(783公里至797公里处)、省道朝长线松江河至抚松段(139 公里加600 米至148公里)为全县重点事故隐患路段,全部由县交通局实施整改,抚松至抽水8至17公里处与兴隆乡至四季村路段缺少警示标志,由当地政府进行整改,切实将以上5个路段整改落到实处。

(三)全面提高路面管控能力。一要提高见警率。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过往车辆逐年增多,给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对此,县公安局要整合交警、巡警、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警力资源,集中开展统一行动。交警大队要有90%以上的警力上道执勤,采取定人、定岗、定责等办法,全面落实包路责任制。要及时掌握易发事故路段、时段和辖区公路通行的客运车辆情况,把警力重点投入到路况复杂、易发事故路段和时段上。路面执勤交警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巡逻管控,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准确适用法律,对客运车辆违法行为予以重点监管。二要提高管事率。好的交通秩序,主要是靠管出来的,严管严罚在当前一个时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启用全部的测速、测酒设备,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管出、罚出法律的尊严,形成严管严罚的高压态势。要切实加强对客运车辆通行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对在我县境内通行的客车、大货车,要坚持“逢车必查”、“逐车登记”,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严查客车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三要强化道路管控。要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天气预报信息,加大夜间和多发时段的巡逻,确保冬季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路面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和违法停车、违法行驶的车辆能及时发现、及时施救、及时查处、及时清除现场,努力预防事故的发生。交通部门要对事故多发路段、险桥险段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力争早发现、早整治,彻底消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隐患。

三、加强领导,合力攻坚,确保春、夏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是各项工作措施要落实到位。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负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考评体系,研究解决重大交通安全问题。交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运输企业法人要真正重视、支持和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在应急措施、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成效到位。二要形成工作合力。道路交通安全涉及方方面面,绝不只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而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职责。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力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问题,坚决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对因行动迟缓、工作滞后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责任。

同志们,这次“百日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安全管理部门、各有车企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扎实工作,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抚松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安全稳定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谢谢大家!

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演讲范文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处于有效状态并在施行。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解释》取代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各赔偿项目,并对其他类型事故的处理也按《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可以说是仅仅在此范围内达到了统一。但从《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内容来看,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失侵权时的部分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很不合理的。本文按照《解释》的条文所列的赔偿项目顺序分类作初步探讨。

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即《解释》赔偿权利人分为:1、受害人;2、被扶养人;3、近亲属三种。
对于受害人,应当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对于“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解释》并未明确载明。对于“依法”不知《解释》所指的是哪部法律。“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包括哪些,一般讲,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没有收入或生活来源的父母应当说没有歧义。但:1、未成年的子女是以年龄为界线,还是以未就业为界线;如果子女上大学或研究生是否属于此列,如果某子女打临工又是否属于此列;如果说,某子女年龄超过18岁,自小残疾未能就业在家又如果认定。2、对于受害者的父母,有一定生活来源,但在目前基本生活物资物价猛涨的情况下,仅靠其有限的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如低于当地基本工资内退(提前退养)生活费或退休金,低保家庭等情形的是否在此列。3、受害人扶养的公婆、或岳父母是否在此列;4、受害人出于爱心扶养的其他人是否在此列,等等不胜枚举。
对于近亲属更存在诸多疑问,《解释》本身未作规定。
如果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没有“祖父母”。又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个问题解答中,
“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似为全面,以死亡赔偿金为例,《解释》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且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就必然适用《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原则、继承顺序等相关规定来处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具有先后顺序,但《解释》并未予以明确。
又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又可以包括其他近亲属,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理论上、感情上可以接受可能没有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却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明显排除了配偶、父母和子女存在情况下“其他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如此,《解释》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自行处理的工伤事故善后,以及交警机关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对于被扶养人与近亲属,即享受补助及抚恤的范围,实行的是从严原则,即以受害人的直系血亲亲属为界线。对于受害人子女的享受补助抚恤的年龄,一般从宽,以没有实际参加相对稳定收入的工作为界线。而如果事故赔偿发生争议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一般从严。由于《解释》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仍以以前的案例、或以往的经验确定。应当说,对于适用《解释》“新法”,除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最宽的规定进行确认与划分赔偿权利人。对于受害人扶养的其他扶养人、近亲属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受害人实际尽了扶养义务与责任的实际进行确认。

二、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六个项目。
(一)、医疗费
《解释》中的医疗费包括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本身有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特护费等,同时涉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医疗费,其中还涉及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等等支付。
《解释》第19条并未延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那样要求受害人必须要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转院时需要得到所在治疗医院的同意或公安交警的同意,这样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选择更加适合治疗受害人病情的医院进行治疗,以便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但《解释》第19条必然面临选择医院与转院,事故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问题,《解释》第19条显然对受害人有利,但一般都会导致与治疗有关的费用的增加,对于受害人的病情确属需要时必须进入治疗条件好的医院,特别是商业性例如私营医院(各种收费在大部分情况下会更高)医院治疗,但如果对于一般病情,如果赋予受害人没有限制的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肯定会增加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与数额,例如如果县医院能够治疗,而到省会城市的著名医院治疗,不但医药费会大幅增加,而且还会大幅增加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又例如,某工伤职工在受伤治疗后,处于瘫痪状态,此时应当进行康复治疗而抢救治疗已结束,但该职工就不出院,而要求单位继续以支票方式预支付医疗费,此时也会继续增加医疗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如果这些增加的费用都由赔偿义务人来承担,显然不能说是合理的,但依据对《解释》的理解是可予以支持的。这样显然不符合民法对扩大损失部分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任何问题都存在着协商解决的极大可能性,转院以及外地治疗问题也是同样,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在遇到这样问题时却不易取得一致,甚至根本不协商,而后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一种僵化处理,即法律规定允许的一般就不过多的考虑与调查研究实际情况,也不重视与理会赔偿义务人一方的意见,赔偿义务人承担不合理的费用问题就在所难免。
对于康复费,《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如果是人体器官或肢体的缺失,康复费一般不会发生。在其他器官功能“暂时丧失”的伤残中,经过继续治疗和康复性训练肯定会对其运动能力的恢复起到促进作用,有些伤残甚至可能会得到大部分甚至是完全的康复。如果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康复费用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就应当按照康复后的病情做出或者重新做出伤残评定,然后再依据此时的伤残评定结果支付或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样才符合客观事实,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双重赔偿。此时还应当区分是伤残本身严重,还因治疗而降低伤残程度,因为即使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较高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及治疗费后,其伤残程度却因治疗而降低的情形。
案例,医院经过对一大脑出血的患者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专家会诊后该患者大面积血管破裂出血,确认该患者必须动手术方可挽救其生命(保命),但手术后该患者很可能成为植物人,否则患者以保守治疗最多存活一周的结论并告知患者亲属。患者亲属们经认真考虑医院意见,认为如果动手术会增加费用,并且成为植物人状态,不但亲属会长期因照顾患者无力从事正常工作,而且也无法承受其继续治疗的长期费用,选择了保守治疗,该患者于入院第五天去世。该案证明了对于某些伤残应分阶段多次进行必要评估或者鉴定的必要性,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够得到明显的好转,则进行后续治疗应无异议;但如果该伤残没有治疗的必要,或者虽经努力治疗仍无法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其后续治疗的合理性以及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其公平性显然就值得研究了。对于无治疗效果的康复治疗或后续治疗,其费用由谁来承担或如何分担?暂且不讨论高昂的后续治疗或康复的费用谁能承受的问题。
为避免产生过高的康复费用,以免损害到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尽快建立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1、对在治疗期间,治疗方案、住院病房(病床)的水平、以及用药等级给赔偿权利人知情权和异议权,以便合理科学地治疗,从而降低或避免增加医疗费用的损失扩大。2、在受害人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并评定伤残,在起诉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继续治疗,从而来获得更多的赔偿,或者病情已锁定,却不出院也不作伤残评定的,以此要挟赔偿义务人协商支付更高赔偿的现实“恶意”。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必要的康复费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等情形下,应当给予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新伤残评定的权利以作平衡,以避免出现双重赔偿或让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或者让赔偿义务人承担那些不合理的损失。而且也应赋予赔偿义务人享有对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提出质疑并进行必要的审计或鉴定的权利,以避免加重赔偿义务人不合理的赔偿负担。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面形成的财产损失,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即体现了民法侵权法中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解释》第20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是误工时间,《解释》将此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受伤耽误工作之日起到定残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
如果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至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误工损失虽然是因伤害损失中的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实际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
存在的问题:1、对受害人举证的真实性审查或赔偿义务人异议反驳非常困难。2、受害人受伤前无工作,损害后由于受伤更无法获得工作而没有收入的损失,应当在赔偿生活补助费中考虑,而不应在此计算。3、外地人只能按受伤当地的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计算的原则,否则同一次事故中的受伤者的误工费计算结果会产生较大差异。
(三)、护理费的赔偿问题
对于护理费,是受害人因为身体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聘请护理人员的支出。《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首先是护理费的承担问题,应当说,在医院的医疗费中就包括护理费。而今所称护理费实为医务人员外特聘人员对病人的陪护费。其次,陪护期限与人数。陪护人员究竟需要多少人数,由谁确认是一个颇费周章的事情。陪护一般是经抢救治疗阶段后的治疗阶段才可能,从病危或病重开始治疗,此时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护理及/或更多的陪护人数,并只能由具有专业医务知识与技能的医务护理人员方可进行,此时陪护人员根本无用。随着病情的逐步好转直至治愈,就会逐渐降低护理级别及减少医务护理人员,最后到不由医务护理人员全天医务护理,但病人并非完全具有自理能力时才需要陪护人员,且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各个级别对应有相应的护理规范,但均无以护理级别来对应护理人数的规定,因此应按照《解释》第21条规定,原则上为一人。且这陪护期限又由谁来确认,可依据病历记录进行确认,但这也需要医院病历记录上有日病情记录方可依据。第三,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更是脱离实际,此规定不可取。应当由地方高级法院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按地区、按日给出一个具体金额标准为宜。
(四)、交通费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交通费损失是实际财产损失。
交通费支出的范围: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解释》第22条的规定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一方发生多少赔偿义务人就支付多少,这本是理所当然无争议的原则,但由于《解释》所采用的治疗原则是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接受治疗的医院而无须得到其他任何机关同意或批准,除了前述不仅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医疗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费用,同样也可能增加支出交通费用。
由于交通费的实际本身有限,即使转院外地,乘坐飞机也不会出现巨额交通费,其相对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数额而言所占损害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也较小,因此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的标准与数额上大多是比较宽松的,而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律师也基本上不会提出或者不会提出太多的异议。《解释》对此也有一项限制规定,即以正式票证收据为准,票证的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致。《解释》规则看似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在实际中仍会有很多问题,例如乘坐出租车,除北京等少数几个城市的出租车车费发票可以记载时间与车程外,大多城市的出租车发票无法证明时间与地点,就连北京的发票也无法证明乘坐的人数。其次,如果陪护人员每天都打的,护理时间一长,也可能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诸如此类的细节,各地各个个案将会形成较大差距。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首先要解决的是补助标准,《解释》第23条规定“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假设以省级行政区为“当地”范围,实际上《解释》是力图将其拉到一定的、统一的水平上,其立意不错,但前提必须是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否则工作与居住在县城镇的受害人到省会城市医院治疗,按县级国家机关的补助标准确定就存在着较大问题,对于不同地区,到外地治疗完全可能出现按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过低的问题,是否能够提高或就高标准来确定,《解释》规定中的“参照”是否就是针对类似问题的本意,不得而知,一般情形下应当接近合理的标准为妥。其次是赔偿期间,应当是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
关于赔偿范围,《解释》规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而受害人又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与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这样的规定对于两类人员没有争议,但《解释》规定中的“合理部分”又指的是什么,大概就是指住招待所、吃食堂,而不住星级宾馆、不吃高档酒店之类的意思。
(六)、营养费
营养费可谓若干赔偿项目中,是最富有弹性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短短22个字,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首先,“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其次,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可能在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也是很难正确处置的。
对于营养费的确定,应当有两个必要条件:1、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2、对营养品等级以及伤情对应关系标准。当然对于应付解决日常温饱之急的人们,追求营养是不现实的。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有个范围与等级,不仅仅是审判即便是当事人调解,也可有规可循。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是对伤害致残致使不同程序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的赔偿。它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项目以及其他赔偿。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与体力的总和,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解释》采用了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并部分的兼收收入丧失说,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个方面。
(一)、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规定非常明确,可谓“标准明确、极易掌握”,只要按其规定进行计算便可得到具体赔偿数额。《解释》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替代了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两者之间计算结果差距非常大。即《解释》采用的新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有利,并且用于计算的客观标准无需当事人证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解释》公布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认为,“‘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学说”,从人身损害赔偿整体上看:1、《解释》第25条规定的赔偿计算年限为20年,按照我国公民平均寿命70周岁计算,如果伤残的是一个1岁的小孩,赔偿其20年显然无法补偿其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即使按照该解释第32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年至10年,最高也就为30年,那么还有40年的救济何来,按《解释》规定人在40岁-45岁以上受伤致残其才可能被这20年赔偿年限涵盖,锁定赔偿20年限显然是看似公平实则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就很难说其具有合理性。2、如果赔偿权利人因为康复而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减轻伤残等级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其退回一次性给付赔偿所支付的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如果受害人在其治疗并未完全治愈时便出院,然后在进行较严重级别的伤残评定并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继续治疗,法院有什么的措施来保证、救济赔偿义务人避免遭遇此类冤枉,因此残疾赔偿金支付应当有更加细化的条件,如(1)、治疗达到基本治愈;(2)不需分次定残;(3)不发生康复费用或后续治疗费用等等。3、在赔偿后(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伤残者可能得到的实际收入,虽然存在实际上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虽不符合客观事实,这是《解释》自身存在的瑕疵,但此时在实际上并不是太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赔偿义务人那时一般不会在意,由此淡化《解释》的瑕疵。
此外,《解释》没有规定评定残疾的机构与采用的评定规范,有专家提出“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观点应当是首选。在当前司法环境情形下,法院中设立的鉴定机构是不可取的,这些机构不是法定的,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鉴定资格,有的甚至连专业人员都没有,它不是独立的中界,缺少科学性、中立性与公正性,且不少法官对其本院的鉴定机构都要看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采信,可见其可信度基本不存在。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作了文字概括的规定。
条文中反映了三层主要意思:其一、赔偿标准:“普通适用器具”与“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其中“普通”应当理解为低中档产品而适用。器具主要包括假肢、轮椅等伤残者个人自理生活上的必须器具。“合理”即指中等费用水平,这与“普通”有些重复。其二、更换周期:“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辅助器具应当是普通器具的配件与主要部件,因伤残者生长而变得不适用或磨损而必须更换的情形,包括产品寿命周期更换,如假肢等。对于轮椅存在规格大小引起的更换,但不应当存在磨损与维修方面引起的更换,当然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其是生产厂家的责任。《解释》规定的“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也是针对性器具的技术问题而作的。其三、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里的含义比较模糊,大致上是费用支付期限与伤残人对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年限。
《解释》仅规定了残疾辅助器具费,而未规定诸如身体所需要的补品、新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等维护伤残人通常生活状态必须增加的费用,其原因是尚未予以重视,制定与实践存在较大难度。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据侵权行为法方面专家称,该赔偿国外法基本没有规定,而是我国的特有类推适用法律规定,它保护的是伤害致残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权利。《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分为两类,第17条第2款规定是残疾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首先要解决被扶养人的范围,《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次是赔偿标准与计算,《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第2款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是对该赔偿幅度上限的限制性规定。
《解释》规定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实际生活看,残疾人健康时或者死者生前平均每月可以用来自己支配的总收入,减去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包括储蓄)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支付扶养他人的生活费,换句话说,个人用于家庭的全部支出包括残疾人本人的费用。因此,按照《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义务人所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肯定要高出残疾人本人工资收入或者实际总收入,这表明《解释》第28条的计算标准本身就存在着严重问题。
(四)、其他赔偿
这是《解释》第17条第2款所作的规定,它包括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是《解释》对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做出的新规定。
康复费应当是必要的、以实际发生的为限进行赔偿,根据《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康复费只能发生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过程中。护理费只能发生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中,这与人身损害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陪护费)不同。后续治疗费是指残疾受害人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必须是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中实际发生的。
《解释》没有规定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定残后的残疾赔偿金与其他赔偿之间的关系。残疾赔偿金是依据残疾等级做出的赔偿,既然已评残,即伤情被锁定,就不应当再支付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否则就应当在康复治疗或后续治疗后再定残,方支付残疾赔偿金。

四、造成死亡的赔偿
《解释》第17条第3款对造成死亡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常规治疗的损害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五个方面的赔偿项目。
(一)、常规治疗的费用
在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事故中,因抢救、治疗而发生的常规治疗费用的支出均在此列。当然如果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不存在此赔偿项目。但仍可能发生部分费用支出的情形,如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的,就会产生如交通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
《解释》没有涉及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特例,如经受伤后第一次抢救治疗,而在转院或前往外地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或者在转院途中发生意外事件死亡(如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交通工具抛锚、接收医院停电)的等情形,是认定为事故死亡由赔偿义务人赔偿,还是不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二)、丧葬费
《解释》第27条规定采用了定额赔偿的办法,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按照我国以往惯例,丧葬费标准多采用本人生前当年平均工资和死亡职工本单位当年平均工资两个标准,前者多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后者多适用于企业,而《解释》实行了地区内的统一赔偿标准。
丧葬费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次性赔偿与按实际支出支付,而《解释》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在死亡者系有企事业职工的,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工会组织都会为其操办丧事,此时实际丧葬费已开始支付,直至丧事办完。实际中丧葬费一项往往超过政策文件规定的数额,在一农村交通事故中,单位对于办丧事支付的费用超过了人民币2万元,丧葬费当然也就超过《解释》规定的赔偿数额,因此丧葬费一般由单位开支,不采用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方式,实质上是解决了福利政策、《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规定较低的问题。当然如果按照《解释》的规定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支付的方式,北京2002年度市平工资为20728元,成都为11005元,相差近一倍,北京职工与成都职工的丧葬费赔偿也就相差一倍,其他地区与北京、上海、广东以及沿海地区城市相比差距更大。
实际办丧事开支的项目大体上有:寿衣费、灵堂费用、运尸费、火化费、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用、墓位、参加办丧事的人员费用等等。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项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同一性质,都是由《解释》第28条所规定。这一项目在以往的职工福利待遇中属于抚恤范畴,也被称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解释》中存在相关问题这里不再重复,仅对《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赔偿期限、赔偿支付方式作简要分析。
被扶养人的范围应当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与直接受害人生前存在的法定扶养关系,以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的人。《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实际上扩大了在之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被扶养人的范围。《解释》对赔偿期限作为以被扶养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规定:1、未成年人,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计算到18周岁。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上述规定是《解释》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在实务中的基本作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总结归纳。至于赔偿方法基本是分期给付与一次性给付两种。分期给付即为《解释》第33条定期金制度,定期金赔偿制度能实际解决一次性赔偿中大多存在的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定期金赔偿同样存在着风险,目前能提供简避风险的途径只有担保方式。为什么不设置一套让赔偿义务人投保,由保险机构向受害人分期支付的保种模式,即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也避免了受害人的风险,也许最高人民法院压根没有打算管这类问题。
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的项目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更换残疾器具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给付。
(四)、死亡赔偿金
在《解释》前,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涉及这个赔偿项目,其名称分别为:死亡补助费(标准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补偿10年)、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含丧葬费)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解释》第29条对死亡赔偿金基本上采纳了《国家赔偿法》,作了简要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硬性规定。
涉及的相关问题:1、《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丧失说”。这一点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是个争论焦点,多数认为以及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因此,这笔补偿对遭受精神打击、损伤的亲属均有份。而今为“继承丧失说”,那么就应当是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2、既然为“继承丧失说”,那么受害人在正常死亡下可能剩余的财产即遗产进行继承,在减去受害人本应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才可能是遗产,此时受害人的财产究竟是多少,对于多数的家庭是否有此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之巨的遗产尚是个未知数。同时,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获赔,显然属于重复赔偿的情形。3、《解释》采用的计算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显然不同的地区,同一地区的市与市、县与县会有较大差距,以2003年度深圳、北京、成都为例:
2003年度 深圳市 北京市 成都市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935.84元 13882.60元 9641.00元
为成都市的: 2.69倍 1.44倍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46.00元 6496.30元 3655.00元
为成都市的: 3.10倍 1.78倍
职工平均工资 30611.00元 24045.00元 15275.00元
为成都市的: 2.00倍 1.57倍
注:
1、表中职工平均工资,深圳市与成都市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社保局采用的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1582元。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全省范围内各级法院执行的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41.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0.00元、职工平均工资12441.00元
3、以上数据均为2003年度。

从上表可以清楚看到沿海及大城市与西部地区城市(尚未比较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城市)的差距,例如一个甘肃省的城镇居民在深圳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如果在深圳市起诉时可以得到478118.40元(23905.92元×20年=478118.40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如果在其住所地的甘肃省起诉时则只能得到133000元(6650元×20年=133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后者的3.59倍,这是因为他死亡地点的不同而产生的巨大差异。其中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更大,以城市居民与农村户口身份确定赔偿金标准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农民身份的企业家遭受人身损害,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显然就不适合。
(四)其他赔偿
这里其他赔偿是指《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些赔偿项目与常规赔偿项目对应项目没有太大的区别。

以上所述和观点未能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探讨。尽管《解释》存在诸多问题,也遗漏了若干问题与赔偿项目,同时各项目之间也存在有潜在的冲突,但必竟有了一个近似统一的标准规定,正所谓一句不太适合的套话"有比没有强"。正是如此,应当正视与充分重视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加以注意与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并不断地及时加以解决与完善,更具有参考性与操作性,做出更加符合客观事实也更加合理的规定,以保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12/29-2003)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北京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5、关于发布200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告
6、深圳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7、甘肃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8、成都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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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
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

道路运输培训讲稿之一:交通事故常见损伤及急救知识


道路运输讲稿之一:交通事故常见损伤及急救知识

第一节 交通事故常见损伤及现场急救

一、交通事故损伤的特点及分类

损伤是指人体受到外力作用,使组织结构或功能受到破坏。交通事故损伤是由于车辆撞击、碾轧、翻车、失火、落水等原因所导致的人体损伤。

1.交通事故损伤的特点

(1)突发性。交通事故是在当事人事先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且伤情通常比较严重,因此给现场急救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伤情复杂。交通事故损伤往往是多部位、多器官损伤。如驾驶室撞变形后,驾驶室人员常发生多处骨折、脊柱骨折、挤压综合征等;车辆撞人后往往造成肋骨骨折、脏器破裂、颅脑损伤等。由于创伤、骨折、出血,同时合并窒息、休克等各种症状的相互掩盖,给判断伤情以及合理急救带来了困难。

(3)伤情较重。现代车辆运行车速高,交通事故损伤一般较严重,往往由于抢救不及时或不得法而造成死亡或残疾。

(4)运送困难。交通事故有时发生在远离城镇的偏僻道路上或夜间,车辆稀少,对把伤员及时送往医院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现场急救措施正确显得格外重要。如果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了解一些交通事故损伤自救与互救常识,对减少交通事故的伤亡后果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2.交通事故损伤的分类

(1)按致伤原因分类。

①冲撞伤。指车体或车体的突出部位,如杠、大灯、翼子板及超出车体外的货物直接冲撞人体或急刹车时人体和车内物体相撞形成的损伤。

②摔伤。人体被车冲撞损伤后摔向地面,形成摔伤。还有乘车人在车辆未停稳时跳车也会形成摔伤。摔伤会使人体突出部位或表面露出部位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等,严重的会导致骨折及内脏损伤,头部着地可造成脑颅损伤。

③碾压伤。指机动车轮胎碾压人体时造成的损伤,可致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骨折及内脏损伤。

④挥鞭样损伤。车辆在高速行驶中紧急刹车或车辆尾部受其他车辆猛烈撞击而急加速时,使颈部前后急剧过度伸展与过度屈曲。颈部组织因上述原因造成颈部肌肉、韧带、椎间盘、神经根、颈髓,甚至脑和脑干的种种损伤称挥鞭样损伤。

⑤擦刮伤。交通工具与人侧面接触,互相擦刮而非冲撞造成的表皮剥落,伴有少量出血,为擦刮伤。

⑥挤压伤。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变形或货物埋压造成的损伤,如软组织挫伤、挫裂创,各种类型的骨折,也可见破裂、出血,甚至肢体断离。

⑦烧伤。交通事故有时会引起车辆着火,造成人员烧伤。

(2)按损伤形态轻重程度分类。

①表皮剥脱。交通事故中车辆或其他致伤物体擦过体表,仅伤及表面层,使表皮与真皮脱离,或伴有真皮血管破裂。

②皮下出血。在致伤物作用下,皮内或皮下组织的血管破裂出血,血液不同程度地积聚在皮内或皮下组织。

③挫伤。人体皮下或深部软组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致伤物的挫压作用,形成的非开放性损伤。轻者组织挫碎及出血,重者可发生骨折。

④挫裂创与撕裂创。由于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撞击、挫压形成的创伤称挫裂创,由于身体局部组织因多牵扯、撕拉作用所形的创称撕裂创。

⑤脱位。构成关节的骨端脱离正常位置称脱位,在交通事故中常可见肩关节、肘关节、髋关节等外脱位。

⑥骨折。由于外力作用,使骨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称骨折,有线性骨折、凹陷骨折、孔状骨折、粉碎性骨折等。

⑦脑损伤。外力作用于头部,在头皮和颅骨损伤的同时,多可并发脑部损伤。脑损伤包括脑震荡、脑挫伤、脑出血等。

⑧内脏破裂。由于车辆碾压人体或巨大外力的冲撞作用,可造成严重的内脏组织破裂、挫碎、出血,称内脏损伤。以肝、脾破裂最为常见。

⑨肢体断碎。由于重载车辆的碾压,可使人体结构的完整性受到极为严重的破坏,发生人体变形、肢体断离、组织挫碎。

二、交通事故中脑颅损伤及现场急救

交通事故中脑颅损伤占较大的比例。原因是脑颅损伤不仅可由车辆直接碰撞人的头部形成,如高速小轿车撞人时,人会翻上车身前部,头部与汽车风挡玻璃相撞;高速行驶的车辆突然紧急制动或与迎面来车碰撞时,前排乘客头部会与风挡玻璃相撞;骑车人头部与货车货厢栏板相撞等,或倒地后,头部与路面接触造成的二次摔伤形成。颅脑损伤伤情复杂,病情多变,死亡、残疾率高。因此,在事故现场必须争分夺秒地进行抢救。

1.头皮损伤

头皮是头颅的最外层,在交通事故中极易受到损伤。由于头皮有丰富的血管和神经,主要血管断裂会发生剧烈出血,处理不及时,会出现休克。头皮损伤可分为擦伤、挫伤、裂伤、撕脱伤和血肿等5个类型。

(1)头皮擦伤。由于头皮与交通工具相刮擦或摔倒后头皮与路面相挫擦造成的头皮浅表损伤。只需要保持头皮创面清洁,即可自行痊愈。局部可涂龙胆紫等。

(2)头皮挫伤。由于交通工具碰撞或摔倒于地面而导致头皮擦伤。头皮仍保持完整连贯,局部可见擦伤或水肿瘀血,其救治与头皮擦伤相同。

(3)头皮裂伤。由于车辆碰撞力较大,使头皮产生创口,完整性遭到破坏。裂伤由于出血较多,会出现休克。现场急救在于止血与包扎,然后尽快送往医院进行清创、缝合。

(4)头皮撕脱伤。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轮边缘的碾轧,可见头皮被大块撕脱。现场急救时,如无其他止血器材,可用小书夹夹住出血血管。大块头皮被撕脱后,创面大、流血多、伤员会休克,此时应尽快包扎后送往医院治疗。若现场有完全撕脱下的头皮,应妥善保存,与伤者一起送往医院,以供再植使用。

(5)头皮血肿。分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和颅骨骨膜下血肿三类。一般血肿部位会肿胀或有波动感。在现场可以加压包扎,一般2~3周即可痊愈。若血肿较大或加压包扎后继续扩大,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6)头部出血。可用两手指压迫头部动脉。

(7)帽式包扎法。在交通事故中,头顶部受伤时,用回返包扎法将整个头顶部包住,开始包扎和最后绷带固定的位置前面必须与眉毛平齐,后面在枕骨下方。

2.颅骨骨折

按损伤的性质可分为开放性和闭合性骨折,按其形态可分为线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若碰撞时作用力由左、右方向作用于颅骨时,骨折线常垂直于矢状线,往往通过颞部和颅底;若作用力由前向后时,骨折线常与矢状线平行,且伸向枕骨鳞部;若作用力作用于头顶部,由于脊柱的对抗力,可造成颅底骨折,骨折片有时会进入颅内。

(1)闭合性颅骨骨折。交通事故发生时,头皮并未穿破,可分为线性、凹陷性和粉碎性骨折。闭合性颅骨骨折,伴有头皮损伤,凹陷性和粉碎性骨折可以摸到,应在止血、包扎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2)开放性颅盖骨折。一般都合并有脑膜和脑损伤,感染极易进入颅内,且伤势严重,不可随便移动游离骨片,也不能用纱布填人颅腔止血,应加以包扎,然后立即送往医院。

(3)颅底骨折。分颅前窝、颅中窝和颅后窝骨折。颅前窝骨折有硬脑膜破裂时,可发生脑脊液鼻漏,如嗅神经损伤,可出现嗅觉丧失。若眶板骨折,眼睑会肿胀青紫;颅中窝骨折,可发生鼓膜穿孔、外耳道出血和脑脊液耳漏;颅后窝骨折常有颈项强直和后枕部疼痛。

现场抢救脑脊液耳漏和鼻漏伤者,不应堵塞鼻孔或耳孔,让脑脊液自然流出,或用消毒棉球放在鼻孔或外耳道口,浸湿后再换,禁止冲洗耳鼻和滴药;清醒伤者要嘱咐其不能屏气、擤鼻和用手挖耳,避免打喷嚏,头适当抬高放置在不流脑脊液位置。伤者送医院后用抗生素防治感染。

3.闭合性脑损伤

脑损伤时,脑组织不与外界相通者称闭合性脑损伤。脑损伤可分原发性和继发性。原发性包括脑震荡、脑挫裂伤和脑干损伤;继发性包括颅内血肿和脑水肿导致的颅内压增高引起的脑损伤。

(1)脑震荡。因车辆碰撞或摔倒在地面致使头部受外力打击,从而引起短暂的脑功能障碍。受伤后伤者意识立即丧失,四肢松弛,反射消失。一般在数分钟到半小时内即清醒。伤者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往往不能回忆,全身倦怠思睡头昏、头痛、面色苍白、出汗、脉搏细弱、呼吸浅丧,多数伤者恶心、呕吐,注意力难以集中。一般卧床休息7~10天即可,且如剧烈头痛,意识障碍时,应立即送医院就诊。

(2)脑挫裂伤。在事故中,由于车辆猛烈碰撞,会造成脑组织出血、断裂或液化、坏化。伤者意识立即丧失,可持续数小时到数周以上。清醒后常有头痛、呕吐、呼吸快而深,常伴有一定的体温升高。大脑运动区的挫裂伤,会引起对侧肢体单瘫或偏瘫。

(3)脑干损伤。头部严重的撞击,脑在颅内移动可使脑干受到牵拉扭转和撞击,发生挫裂伤。伤者昏迷时间长,发生强直性抽搐,两上肢伸直,内收和内旋,两下肢挺直,头向后仰,瞳孔光反应消失,或两侧极度缩小,延髓损伤者呼吸机能可发生急性衰竭。最初呼吸深快,然后深慢,再变为不规则,最后呼吸停止。同时脉搏速弱或慢弱。

(4)颅内血肿。闭合性颅脑损伤中,最要紧的是及时诊断和手术治疗的首推颅内血肿,因其有急性、恶急性和慢性之分,如果诊断、抢救不及时伤者往往死亡。

颅内出血是交通事故急性颅脑损伤中最常见的继发性病变之一,可发生于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和脑实质内。颅内血肿的典型症状是在意识方面出现中间清醒期,其过程表现为昏迷一清醒一昏迷。第一次昏迷往往是脑震荡引起的,在血肿未形成之前,意识就已经恢复。以后由于血肿的发展使颅内压增高而再次出现昏迷。如果原发性脑损伤较重或出血速度较快,也会出现没有中间清醒期,由原发性昏迷直接进入继发性昏迷。还有少数伤者因脑损伤极为轻微,伤后并不出现明显的意识变化,后来由于血肿的形成而陷入昏迷。

闭合性脑损伤在急救时,首先应保持呼吸道畅通,加压包扎头皮伤口以制止出血,并立即送医院治疗。

4.开放性颅脑损伤

由于车辆碰撞、挤压等致头皮颅骨及硬脑膜均破裂,并有脑脊液外流,脑组织与外界相通,甚至有挫伤的脑组织溢出或外露,叫开放性颅脑损伤。

三、交通事故中颌面颈部损伤及现场急救

1.颌面损伤

颌面损伤根据受损部位分为单纯颜面软组织伤(如擦伤、挫裂伤等)、颌骨伤和其他部位合并伤(如颅脑、颈部大血管伤),时常危及生命。

在交通事故现场,防止窒息是抢救严重颌面损伤,防止脑缺氧的首要措施。一旦出现窒息,复苏不仅更加困难和费时,而且效果差。因此,要迅速改变伤者体位,采取头低、侧卧或俯卧位等自然引流体位,直至解除窒息为止;要彻底清除口腔、咽部的泥、沙等异物、血凝块或呕吐物;下颌弓遭受破坏,舌肌失去支持时,可将舌拉出,用线或别针固定在胸前衣襟或头部绷带上,防止舌根后坠,堵塞通气道;上颌骨水平骨折下坠时,可用胶合木板、塑料片等将上颌托起,并将托板两端用绷带悬吊固定于头部绷带上,除可改善呼吸外,还有止血作用。

当颌面部软组织渗血,可用纱布覆盖,绷带加压包扎止血。头领"十"字形绷带包扎是最常用的颌面伤急救方法。绷带先顺额枕方向绕头两圈,然后在颞部扣结,转向头颈、下颌方向作"8"字形包扎,即从一侧头部耳前,绕至另一侧耳后,再转至一侧耳后绕至另侧耳前,如此交叉重叠,余下绷带再缠头两周后用胶布固定,不使其松脱。垂直部分的绷带应绕在颏下,将上颌骨上托,不应绕在颏前,而向后压迫下颌骨。包扎完毕如绷带边缘压住了喉部,可在此处适当剪开。

2.眼部损伤

(1)眼附属器伤。由于摔跌致使眼部眼睑皮肤擦伤,应该用浸以生理盐水的棉签清除创面污物,周围以酒精消毒,待创面自行干燥,不必包扎。

如眼睑挫伤,皮下会迅速出血和水肿。轻者于2~3日后可自行消退,较重者在开始时可用冷敷,两天后无继续扩展者,改用热敷,皮肤由紫红色转为黄绿色并逐渐恢复正常。如果血肿继续扩展,加以绷带包扎。

如果眼睑按之有捻发音,是眼眶壁骨折造成的眼睑气肿;要加压包扎,禁止擤鼻和打喷嚏,并送医院诊治。

眼的包扎法包括单眼包扎和双眼包扎。

(2)眼珠损伤。因车辆的碰撞或摔倒的撞击所致,常会引起眼珠钝挫伤或震荡伤。挡风玻璃碎片能将眼球刺破形成穿孔伤。

由于眼部损伤大出血者极少,一般出血用轻包扎即可止住。在交通事故现场伤者自己或其他人如带有急救包,可取急救包包扎。如有眼药膏,可将药膏涂人眼内包扎。自救或互救时,只能包扎单眼,留出还有视力的眼不包,以利于移动。

如果伤者眼球穿孔,则不论单眼或双眼受伤,都应该包扎双眼,用单架平卧后送往医院,并嘱咐伤者不要挤眼或揉眼。对于有眼球穿孔者,切忌冲洗。对于烦躁不安或不合作的伤者,可用饭碗、适当的瓶盖等罩在伤眼的包布上,以防再次碰伤。

(3)眼部紫外线伤。驾驶人在雪地或沙漠地区开车,如果未戴护目镜,眼睛受到日光反射的紫外线照射,引起的眼部损伤,叫雪盲。患眼剧烈疼痛,眼睑痉挛,怕光、流泪,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点状剥膜,可用0.5%地卡因液滴眼或用2%硫酸苯丁眼膏止痛;用新鲜人奶或牛奶滴眼、冷敷,局部用抗生素眼液或眼膏,以防感染。

3.鼻及鼻窦损伤

鼻突起于颜面中部,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极易受伤。鼻软组织伤分为闭合性与开放性损伤,前者包括鼻部皮肤擦伤、挫伤和血肿,后者组织有创口或缺损,可合并鼻骨骨折、鼻窦骨折、严重的鼻出血等。

对于严重的鼻出血者,在事故现场要想方设法止血。鼻及鼻窦损伤后的血液、异物、凝血块及碎骨片等物可堵塞呼吸道,引起呼吸困难,甚至发生窒息。特别是同时伴有颅脑损伤的病人,如果处于昏迷状态,由于舌根后坠和咳嗽反射消失,窒息的危险性显著增大,()此时可将舌拉出固定在衣襟上。对于大出血的伤者,出血造成的最大威胁也是血液流人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而且不迅速解除呼吸道窒息,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止血。因此,要尽快吸出呼吸道的血液和分泌物。在现场可用口对口吸出。由于在事故现场,鼻部损伤后大量血液往往同时从前后鼻孔涌出,急救时很难立即判定出血部位,如前鼻孔填塞,血液可能从后鼻孔涌出,而鼻咽腔填塞必须由有经验的医生进行,现场急救很难做到。因此,只能注意做到在伤者卧位时,头部抬高,并转向一侧;如取坐位时,头部应向前屈以免血液被气管误吸,引起呛咳或窒息,并尽快送往医院诊治。

4.耳部损伤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直接碰撞或在地面摔伤都会导致耳部损伤。有时人头部与路面挫擦,会导致耳部挫擦伤或裂伤,严重时耳部会断离。

对于耳部挫擦伤或裂伤的加以止血,包扎后送医院治疗。耳廓断离的应尽量从现场找出断离的耳廓,供再植时使用。即使是严重污染,皮肤缺损过多的,也应取回,可将断耳耳廓软骨完全剥离出,埋藏于同侧乳突皮下,留待以后整形时,作为外耳支架之用。取回时应保持原状,切不可用酒精或冰水浸泡。

至于其他耳部损伤,均非现场急救所能解决的,都要尽快送往医院诊治。

5.颈部损伤

颈部有很多重要的器官,在交通事故中颈部伤主要是由于碰撞、挤压和风挡玻璃碎片切割等形成的。能够威胁生命的颈部损伤主要是口因喉损伤、气管伤、大出血等。

喉、颈段气管损伤后会出现声音嘶哑、呼吸困难、咳血、局部可能摸到皮下气肿、血肿及喉和气管变形。当气管裂伤、皮下气肿时,严重者皮下的气体可迅速向纵隔扩展而形成纵隔气肿,引起急性血循环障碍,可在伤后早期突然引起死亡。

颈部内玻璃切割等引起开放性损伤时,无论伤口在何部位,都可引起大量出血。由于颈部器官易于移动,往往血管破裂后仅有少量外出血,而在颈部深处形成大血肿,压迫气管,致使呼吸困难。颈总动脉及颈内、外动脉破裂时,可发生严重的大出血,往往来不及救治而死亡。颈部大静脉开放性损伤时,虽然出血也很严重,但由于静脉壁薄而软弱并与周围筋膜相粘着,加上胸膛负压,静脉不易塌陷而呈现张口状。因此,主要的危险是空气栓塞,其次才是出血。当空气进入静脉时,有负压的吸吮声。若大量空气进人心脏时可导致心脏跳动聚停;进入肺动脉时出现胸痛,呼吸急促,伤者有恐惧感;进入脑内可引起意识障碍、抽搐及瞳孔改变等。在现场急救时应立即用纱布填塞压迫伤口,杜绝空气进入静脉。在送伤者去医院途中,应将伤者置于头低位,以防止脑气栓发生。

颈部损伤的主要危险是出血和呼吸道阻塞,在颈部大动脉出血的紧急情况下,可于胸镇乳突肌中点,环状软骨的平面,用手指对着第六颈椎横突压迫颈总动脉,以减少出血量;也可以用纱布直接填塞止血,但注意不能用绷带环绕颈部包扎,以防因出血水肿而引起窒息,可将伤者伤口相对侧臂上举过头顶为支架,施行单侧加压包扎法。气管、食管伤时,为防止分泌物、血液或呕吐物吸人气管内引起窒息,在送往医院时应采取卧位。对颈后有损伤的可用颈后包扎法。

四、交通事故中胸部损伤及现场急救

交通事故中胸部损伤比较常见,这是因为损伤率与身体各部所占体表面积是成比例的。由于车辆碰撞人时,往往与人的上身接触,碰撞后撞倒在地也往往会造成胸部损伤,驾驶人在与对面车辆、树木、建筑物碰撞时,车辆转向盘也会与胸部接触,所以胸部损伤往往是现场急救的重点,加之胸腔本身是一个密闭的体腔,内有心、肺、大血管等重要器官。

作为胸外伤,除因大量失血所发生的失血性休克和直接损伤胸腔内重要器官及组织结构引起立即死亡或严重的并发症外,带有共性的问题是由于肋骨骨折等引起胸廓及胸腔完整性的破坏所带来的各种生理紊乱,严重地影响正常呼吸和循环功能。

1.肋骨骨折

由于车辆冲撞、挤压或摔跌,外力作用于肋骨均可引起肋骨骨折。如挤压受伤,骨折多发生于肋骨角处,骨折端向外,而且常为多根肋骨骨折。当车辆或转向盘直撞胸部,肋骨会突然内陷直至折断。在这一瞬间,骨折端会有明显的位移,因而可伤及心或肺,发生心气胸,严重者会立即死亡。

肋骨骨折常发生于3至9肋骨。第1、2根肋骨由于有肩胛及锁骨的保护,不易发生骨折;第11、12根肋骨,前端游离,有活动的余地,也不易发生骨折。肋骨骨折可分为单纯肋骨骨折和多根多处肋骨骨折。

(1)单纯肋骨骨折。指一根或少数几根肋骨骨折,严重的也可以并发血气胸。其主要症状是局部疼痛,压迫骨折部位或在胸部前、后面对向挤压时疼痛加重,有时可摸到骨折端的畸形,当出现气胸、血胸、皮下气肿、咯血痰时,说明合并有胸部内脏损伤。当左下肋骨骨折时,可伴有脾破裂;右下胸肋骨骨折时,可同时伤及肝脏。

由于肋骨骨折会产生严重的胸痛和引起胸部肌肉痉挛,而造成呼吸运动限制,所以止痛是非常重要的急救措施。在交通事故现场所能采取的止痛方法主要是胸壁固定,一般用半环式胶布固定术,用约4厘米宽的胶布条,自上而下,从后向前,在深呼气之末,呈叠瓦状将骨折的肋骨及其上下各方两根肋骨粘贴固定。每根胶布的前后端均要越过正中线5厘米。此外,要鼓励伤者多咳嗽排痰。

如果现场没有胶布,可于骨折部放置棉垫或类似之物,用中等压力包扎,也可达到一定的固定止痛目的。

(2)多根多处肋骨骨折。3根以上的肋骨发生两处以上的骨折称为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一般发生在车辆猛烈撞击胸部,因此常伴有广泛的胸膜、胸内脏器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多根多处肋骨骨折破坏了胸廓的稳定性,从而产生胸壁浮动,在呼吸时出现反常运动,即吸气时伤部胸壁内陷,呼气时伤部胸壁反而隆起,从而防碍了肺部的通气与换气,呼吸肌必须耗费很大的功力才能维持功能,如不及时纠正,等到呼吸肌疲乏便会发生呼吸衰竭。胸壁浮动不仅直接影响呼吸功能,并有影响咳嗽动作,这是因为咳嗽动作要求有一个稳定的胸廓。由于影响咳嗽,使支气管内分泌物潴留,严重者可导致呼吸道阻塞及窒息。

在事故现场急救时,应注意清理呼吸道,一般可用厚棉垫铺在浮动胸壁上,加中等压力包扎;如无适当材料,急救者也可用手掌扶压着浮动胸壁,并立即设法送往医院。包扎方法可采用单胸或双胸包扎法。

2.血气胸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冲撞、挤压以及肋骨骨折断端的刺戳,会引起气管和肺的损伤,从而引起血气胸。

气胸可分为闭合气胸、开放气胸及张力气胸3类。由于胸壁及胸腔内脏器的血循环丰富,胸部损伤并发血气胸者,可高达75%左右。

小量闭合气胸,气体来自肺裂伤;大量闭合气胸,气体可来自肺与支气管裂伤;伤者胸痛、胸闷和呼吸困难,有的出现发绀。张力气胸,空气经肺或支气管的破口进入胸膜腔,使腔内压力高于大气压,从而使张力气肺侧的肺完全萎陷,纵隔向对侧明显移位,压迫健康侧肺,严重影响肺通气功能。伤者呈高度呼吸困难、发绀、血压下降、烦躁不安,严重者可发生昏迷。对于这样的伤者,现场如果没有富于急救经验的医生,以及相应的急救用具,如注射针头等,从伤侧第2肋间锁骨中线处进行胸腔穿刺,是无法缓解的,只有设法尽快送往医院急救。

开放气胸,呼吸时气体从伤口自由进出胸膜腔。由于胸膜腔的正常生理负压为大气压所取代,所伤一侧肺萎缩。吸气时纵隔向健康:—侧移位,使健康一侧肺也不能充分膨胀,从而减少了呼吸交换量。呼气时伤侧胸膜腔内的气体从伤口逸出,纵隔也向外侧移动。一般大于2.5厘米的胸部穿透伤,如不及早闭合,可迅速造成死亡。此外由于纵隔摆动使腔静脉扭曲,显著减少了静脉血的向心回流及心搏出量,可造成严重的低血氧症及循环功能障碍,也会导致伤者迅速死亡。

因此,在现场急救时,要用大块敷料及其他干净的代用材料立即包扎封闭伤口。当创口内缘出血严重时,则可用填塞止血法。

3、心脏损伤

心脏损伤分闭合损伤与穿人伤。驾驶人心前区被转向盘直接挤压会导致心脏挫伤;肋骨断端的刺戳会导致心脏穿人伤。伤者心前区持续疼痛、心悸、呼吸困难,严重者昏迷或烦躁不安、面色苍白、口唇紫绀、颈静脉怒张、四肢发凉等。要立即送医院抢救。

如果穿透伤造成主动脉破裂,伤者将因大量失血迅速死亡,难有救活的机会。

4.胸腹联合伤

胸腹联合伤常见于车辆轮胎碾轧和转向盘冲撞所致,休克率可达60%,死亡率可达25%~35%.这是因为轮胎碾轧人体胸腹部,可引起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五、交通事故中腹部损伤及现场急救

腹部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两大类。在交通事故中开放性腹部损伤并不多见,偶尔由于车辆碾压造成腹部开放性损伤时,因心脏器官严重受损,流血过多,造成休克迅速死亡。腹部闭合性损伤以腹痛为主要症状,当脏器损伤时伴随出血性休克。

1.腹壁损伤

无论是腹壁的开放伤还是闭合伤均同时有腹壁的损伤。对于腹壁本身的损伤按照软组织伤的处理原则,加以包扎处理即可。关键在于是否合并内脏损伤,而在现场对于闭合性腹壁伤是否合并内脏损伤是很难判断的。

腹壁开放性伤常有肠等脏器突出,此时不可送回腹腔,由医院进行处置。现场急救时,可用纱布等干净布敷盖突出的脏器,或用干净的饭碗盖住,防止脏器干燥。如果肠内容物从裂伤处溢出时,可用干净线将穿孔处系上,以防腹腔受到污染,引起急性创伤性腹膜炎。

包扎时可用腹带包扎。

2.腹腔脏器损伤

腹腔脏器损伤主要是胃、肝、胰、脾、肠等的损伤。胃损伤多是因为上腹部直接受外力撞击所致。轻者可仅有胃壁损伤。重者胃破裂穿孔甚至完全断裂。由于解剖位置关系,胃损伤常合并肝、胆、胰损伤。

胰腺位于腹膜后,当挤压、撞击到腹部时,胰腺受到挤压极易致伤。特别是外力集中于脊柱的右侧方,常合并有十二指肠、胆道、肝脏损伤,后果严重,死亡率高达70%左右。如果外力作用于脊柱左侧方,往往合并有脾破裂。胰腺受伤后,除严重创伤所引起的出血、疼痛等一系列症状外,并伴有创伤性急性胰腺炎。此外,当胰酶外溢及激活后,常导致严重的腹膜炎、循环衰竭-和肾功能障碍。

凡是上腹部冲撞受伤后,均应考虑到胰腺损伤的可能性,胰腺断裂或合并有大血管伤时,多有明显的腹部体征;而单纯的胰腺挫裂伤有时仅有轻度的上腹部不适,或轻度腹膜刺激症状。因为胰脏损伤早期体征可能不明显,极易忽略,而且胰腺损伤的治疗难度又较大,死亡率较高,所以在现场急救中要充分引起重视,千万不能因为当时体征不明显而不送医院诊治,以至于死亡。

肝脏是人体内最大的实质性脏器,质脆、结构复杂,血液循环丰富。严重的肝挫裂伤,尤其是伴有多处。多脏器伤的伤者,死亡率很高。开放性伤所致的肝外伤,症状明显,腹部闭合伤时,对肝脏是否有损伤的判断是很困难的。因为有的肝损伤症状不很明显或事故发生与症状出现会间隔较长时间。

脾破裂的症状是可出现全腹疼痛,尤其是以左上腹比较明显。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

在交通事故中,肠破裂也时有发生,如撞击腹中部时,小肠被迅速挤向脊柱被挫压而破裂。作为腹部损伤,其症状因伤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都有腹痛或伴有恶心、呕吐、腹肌紧张等。当腹部脏器损伤大出血时,由于腹腔积血多,腹部有不同程度的膨胀、隆起。在事故现场是无法急救的,要设法尽快送往医院。对于腹部损伤的伤者,应使其处于仰卧位,膝部处于半屈状态,以减少腹部紧张。

六、交通事故中脊柱、脊髓损伤及现场急救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脊髓受损伤会产生截瘫。截瘫可分为完全性和不完全性两大类。完全截瘫时受伤平面以下的运动和感觉功能完全消失,不完全截瘫时受伤平面以下还保留有部分感觉能力。在事故中,伤者在脊髓受伤后,有一个脊髓休克期,受伤平面以下脊髓反射暂时减弱或消失。一般脊髓损伤平面越高,伤情越重。枢椎骨骨折脱位造成脊髓损伤时,呼吸肌可能全部麻痹,伤者有窒息死亡的危险。颈椎部位脊髓损伤可造成高体位截瘫。胸脊髓受伤,会造成下肢截瘫。

脊柱伤后受伤部位疼痛,活动时疼痛加剧,局部畸形、血肿、有压痛。由于脊髓损伤后,运动感觉消失,因此据以判断损伤的很多症状和体征与脊髓正常不同,如由于痛觉消失,伤者不能提供损伤后的疼痛部位;腹部脏器伤者,不感到腹痛。对于陷入昏迷状态的颅脑损伤者,判断有无合并脊髓伤有一定困难。

因此,在交通事故现场只能根据疼痛畸形部位和功能障碍对伤者伤情作出粗略的估计。现场救助的目的在于防止加重损伤,安全而迅速地把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所以凡是怀疑有脊柱、脊髓损伤者,一律要按脊柱骨折处理。如图8—1所示,在搬运伤者时,要有3~4人,并由一人指挥,动作轻柔,协调一致,平起平放,切勿使脊柱前后晃动或扭转,以免损伤或加重损伤脊髓,切忌一人抬上身,一人抬腿或从驾驶室、车厢内将伤者拖曳出来。运送伤者要用硬板,如不得已使用软担架时,伤者应俯卧。

颈椎活动度大,关节面近于水平,易发生脱位。受伤后,在没有明确诊断前,不能随便搬动。在运送伤者时,急救者应用双手托住伤者枕部及下颌部,并略加牵引,其他人员托住肩背、髋及下肢抬至硬板担架,然后用沙袋、服装等固定伤者头颈部,再送,往医院抢救。

七、交通事故中骨盆及其脏器损伤及现场急救

在交通事故损伤中,往往因为碰撞、挤压和摔跌而骨折。如果车轮辗轧过下腹部及骨盆,则造成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并使膀胱、尿道等损伤。

骨盆骨折的判断并不困难,伤者局部疼痛、肿胀,软组织擦挫伤,皮下血肿。表浅部位如髂嵴、耻骨联合等处有时可以摸到骨折断端或裂缝。当骨折后发生扭转变形时,骨盆会倾斜不对称。

骨盆和盆腔脏器损伤,会造成严重的内出血。盆腔脏器和骨盆血液循环丰富,有髂血管沿盆壁而行,盆底有大量密集血管丛。骨盆骨折,特别是猛烈冲撞和碾轧造成多处骨折,盆腔脏器伤及盆底静脉丛撕裂等,短期内即可形成巨大的腹膜后血肿,产生严重出血性休克。如果髂血管破裂,出血难以止住,多因出血过多或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同时骨盆骨折和盆腔脏器损伤的并发症非常严重。因伤后尿外渗或大便污染所致的并发症有盆腔蜂窝组织炎、盆腔脓肿、直肠周围脓肿,甚至气性坏疽;有急性化脓性腹膜炎、肺部并发症,诸如肺炎、肺栓塞、急性呼吸困难综合征等;尿路感染,、败血症、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心力衰竭也可发生。所以在对骨折加以固定后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八、交通事故中四肢骨和关节损伤及现场急救

四肢骨和关节损伤包括四肢骨骨折、关节伤和脱位。

骨折的症状有局部肿胀、疼痛、压痛、肢体出现缩短,经常容易形成角或旋转等畸形,活动受限。骨折端互相摩擦时发出骨擦音。

四肢骨和关节伤是交通事故中的常见损伤,在现场急救处理时首先注意防止休克,并注意复苏和致命的合并伤处理。而防止休克的最好办法是及时止血和固定,然后再送往医院诊治。例如,有一股骨干骨折的老年伤者,在现场并无其他致命伤,就是因为对伤肢没有采取固定,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由于路面状况不好,过于颠簸,等送到医院已死亡。这就是骨折端疼痛刺激加重了休克病情的结果。

因此,在事故现场急救时,要想方设法利用能够利用的器材做临时性固定。对于开放性骨折还要做好临时性止血和防止感染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可用干净的布料覆盖伤口,外加绷带加压包扎,既可保护伤口,又可达到止血的双重目的。对露出皮肤外的骨折端,原则上不宜送回原位,以免把污染带进深部。

现场急救时,残肢断面应用无菌敷料或干净毛巾、衣服等加压包扎,尽量少用止血带。如果加压包扎不能控制出口,必须使用止血带时,应严格按照止血带使用规定进行。断肢用无菌巾或干净单子包好以免再污染。如估计送往医院的时间较长,尤其是热天,可将包好的断肢放入塑料袋周围用冰块降温,以减缓组织细胞的变性和防止细菌繁殖。但是务必注意不能让冰水渗入断肢组织,更不可将断肢放人酒精等任何一种液体中浸泡,也不能采用热水袋保温等错误措施。在事故现场也不能只顾抢救伤者,置断肢而不顾,任其浸泡在污水、油污之中,这对于断肢的救治是十分有害的。

对不完全断离的肢体,应当使用夹板固定,以免在转送医院途中增加损伤。

如果当地没有可能进行断肢手术,需要转送时,要选用最快速的交通工具,并与有关医疗单位联系,做好准备,以便伤者到达后立即进行救治。

九、交通事故中挤压伤和皮肤撕脱伤及现场急救

1.挤压伤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变形,乘车人被挤在变形的车中,或者车辆碰撞建筑物,建筑物倒塌后将人挤在废墟中,都会造成挤压伤。挤压伤一般都伴有皮肤擦伤、挫伤、骨折等,但也可能不立即出现严重症状。

由于伤者从挤压,中解放出来后,有时无明显严重症状,有的还可步行,所以常常认为伤情不重,等到受压肢体肿胀,少尿或无尿,血压下降时,病情已很危重,死亡率很高。

创伤性窒息是某些胸部挤压伤后的特征性综合病症。表现为面、颈、上胸、及肩部皮肤出现青紫,创伤性窒息往往是严重胸部闭合伤的一部分,因此虽然其本身并不需要特殊治疗,数日之后皮肤的青紫色即可逐渐消退,但是也应该送医院诊治。

对于四肢受挤压的伤者,在解除压迫后,应该用夹板等固定伤肢,嘱咐伤者不要做不必要的肢体活动或按摩,以免坏死肌肉释放出大量肌红蛋白,组织毒素吸收到血液中,诱发和加重全身中毒和急性肾功能衰竭。同时,不要抬高伤肢,不要加压包扎,不要上止血带,如果伤肢出血应作局部止血,也不能热敷,最好暴露于凉爽空气中或作轻度冷敷。然后用担架抬运,尽快送往医院。

2.皮肤撕脱伤

在交通事故中,皮肤撕脱伤可能发生在头部、手足或四肢,一般合并有挫伤或挫裂伤。头皮撕脱伤在少数情况下发生在骨膜与帽状腱膜间的帽状腱膜下疏松组织,但一般合并有颅骨骨折和脑损伤。而四肢由于车轮碾轧可在深筋膜下、肌肉层,甚至沿骨膜撕脱。伤后可能伴有大出血,伤者会休克。

在交通事故现场,对皮肤撕脱伤的抢救,由于常合并有其他损伤,首先应注意有无危及伤者生命的情况,如窒息、大出血等,迅速加以处理,然后进行局部包扎止血。无论头皮、四肢或躯干的撕脱伤,经加压包扎后一般可以止血。如果深部撕裂伴有出血,应考虑有大血管断裂,经适当包扎后仍不能止血时,可考察采用止血带,但应注意作好标记与记录,迅速送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诊治。

如果撕裂的皮肤尚未完全断裂,包扎时可略加铺平。如果皮肤已完全断离,应注意将撕脱的皮肤从现场找出来,用消毒巾或干净布包好,随同伤者送至医院,千万不要抛弃。如果估记送往医院的时间较长,特别是天热时,可将撕脱的皮肤盛入干净的塑料袋,排除袋内空气,用线将袋口扎紧,然后放人有冰块的冰桶或容器中将桶盖盖紧,迅速随伤者送往医院,时间最好不要超过6小时,切忌把皮肤浸入消毒液、盐水或冰中。因为这样做会使皮肤的生命力大大减低,不能再供植回原处使用。

十、交通事故中烧伤及现场急救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碰撞了汽车油箱部位,或者由于事故形成燃油外泄遇明火等原因造成火灾,往往造成乘车人被烧伤。烧伤不是皮肤损伤,当烧伤面大于20%时,可引起多个系统脏器的功能紊乱,常会危及伤者的生命。

1.烧伤分类

(1)烧伤伤情的轻重在早期与烧伤的面积关系较大,晚期则受烧伤深度的影响较多,烧伤深度共分为3度,Ⅱ度烧伤可分为浅Ⅱ度和深Ⅱ度。

Ⅰ度烧伤损伤仅及于皮质下层,局部潮红和轻微水肿,表面干燥,伤部有烧灼不适的感觉。

浅Ⅱ度烧伤损伤深及部分的基底层伤部潮红、水肿,有水疮形成。水疮破溃后,创底湿润潮红,有剧痛。

深Ⅱ度烧伤基底细胞层大部毁损,但毛囊及汗腺的上皮细胞仍存活。

Ⅲ度烧伤全层皮肤毁损,创面苍白或焦黄炭化,干燥如皮革样。

(2)根据烧伤的面积和深度,可将烧伤分为4类:

轻度烧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烧伤,发生烧伤休克和烧伤败血症的机会很小,可不必住院治疗。

中度烧伤。总面积为11%~30%,或Ⅲ度烧伤在10%以下,除创面积大外,引起的生理紊乱也较大,有发生烧伤休克和败血症的可能,应住院治疗。

重度烧伤。总面积为31%~50%,或Ⅲ度烧伤为1.1%~20%o烧伤面积在30%以下,但有下列情况的,也属重度烧伤。这类伤者发生烧伤休克和败血症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极大。

①全身情况较重,或已有休克。

②合并有其他创伤。

③中、重度呼吸道烧伤。

④面、颈、手、足、会阴等特殊部位的深度烧伤。

⑤深达肌肉、骨、关节、内脏、大血管的烧伤。

特重烧伤总面积在50%以上,或Ⅲ度烧伤在20%以上,几乎无一例外地发生烧伤休克,败血症的危险性也极大,死亡率较高。

2.现场急救

在交通事故现场应当迅速灭火,使伤者尽快脱离现场。

衣服着火时,要自己迅速脱掉衣服或就地滚动灭火,他人可用水浇或用棉被、大衣、毛毯等覆盖着火部位。在着火现场力戒奔跑、喊叫或用手扑打火焰,以免由于空气流动助火燃烧,引起头面部、呼吸道及手烧伤。汽油等燃油着火,不可用水救火,要用专用灭火器灭火。

烧伤创面不要涂布红汞、龙胆紫一类有颜色的和其他有刺激性或油性药物,以免影响对烧伤面积和深度的估计。可用无菌敷料或 干净的衣服、被罩覆盖。伤者口渴时不可过多饮淡水,要饮用含食盐的水。然后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在用汽车运送时,因行车惯性问题,途中伤者尽可能和汽车的行驶方向相同,或头在后,脚在前以免造成翻滚。上下楼梯时,不要头太高于脚,以防脑贫血。

十一、交通事故中冻伤及现场急救

在严寒地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救助或伤者救助不及时,都有可能使乘车人冻伤。冻伤后,伤部皮肤苍白冰冷、疼痛和麻木。一般可将冻伤分为四度。

一度冻伤:皮肤浅层冻伤。局部皮肤从苍白色转为斑块状的蓝紫色,然后红肿、发痒、刺痛和感觉异常。

二度冻伤:皮肤全层冻伤。局部红肿、发痒、灼痛,早期有水疱出现。

三度冻伤: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都被冻伤。皮肤由苍白逐渐变为蓝色,再变为黑色,感觉消失。冻伤周围的组织可出现水肿和水疱,并且有较剧裂的疼痛。

四度冻伤:皮肤、皮下组织、肌肉,甚至骨骼都被冻伤。伤部的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消失,呈:暗灰色。由于冻伤组织与健康组织交界处的冻伤程度较轻,交界处可出现水肿和水疱。

对于局部冻伤的伤者,如果是一、二度冻伤,只要用生理盐水清洗创面,外敷新霉素霜,用无菌纱布包扎,如有水疱的剪破疱皮,放出渗出液,一般几天之后即可痊愈。如果是三、四度的重度冻伤,现场急救处置是否及时和正确,关系到伤者治愈后有无伤残,而且关系到是否并发症,甚至关系到伤者的生命,因此要正确掌握急救的要点。

在事故现场,应迅速脱离受冻现场,及时进行初步急救治疗,防止继续受冻。发现冻伤患者后,要抓紧时间立即用棉被、大衣、毛毯保护冻伤部位,迅速将伤者护送到温暖的室内,室内温度要求20~25℃左右或直接送往医院。

在高寒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时得不到外来的救助,一旦遇到寒流袭击,要迅速寻找临时避风处或进入车内,而后就地缓缓活动,切忌怕冷畏缩不动。在救助冻僵伤者时,由于伤者身体僵硬,搬动时动作要轻柔,以免造成组织折断、扭伤。迅速脱去伤者的潮湿衣服和手套、鞋袜,进行全身浸浴复温,水温与时间条件都和局部受伤复温相同。对于呼吸、心跳停止的伤者,要进行复苏措施,不可轻易放弃抢救。

十二、交通事故中溺水者的急救

在交通事故中,不乏车辆坠人河中,乘客等溺水。

溺水时大量水分或泥沙、杂物经口、鼻进人肺,可造成呼吸道阻塞而窒息死亡,或可在溺水后,人体受到强裂刺激引起喉头痉挛,空气不能进入呼吸道,造成急性窒息,反射性地引起心跳骤停而死亡。

因此,在车辆落入水中时,车内人员切勿惊慌,应迅速判断水底和水面的方向,估计、水的深度,判断水是否会淹没车体。如果水较浅,车厢没有被淹没,应等到车辆稳定后,再设法从安全的出处脱离车辆;如果车厢将被水淹没,或正在下沉当中,不要急于打开车门或车窗。因为,车厢内外压力不同,车厢未进满水前,车门是难以推开的,此时如果推开或砸碎窗玻璃水柱向内灌注,人也无法爬出车厢。同时车厢有一定的密闭性,水进入车厢后,在车厢上层会有一定量的空气供使用。所以应立即选择好准备脱离车厢的出口,深吸几口气,做好憋气潜水的准备,从容地等待水将车厢灌满。当车内和车外水压基本相等时,或水将淹没头顶时,再深吸一口气,破窗或推开车门潜游而出。

其他抢救者遇到车落水的情况,下水抢救前,最好脱去衣裤,如果来不及,也要赶快把口袋翻出来,避免进水增加身体质量。

抢救者应游到溺水人的后面,用一只手从后面托着他的头或颈,把头部托出水面。抢救者不要游到溺水者的前面,这样容易被溺水者抱住,连自己也易于下沉。

把落水者救上岸后,立即清除其口、鼻内的异物及呕吐物,使呼吸道通畅。通过清理后,看溺水者是否需要吐水,必须视情况而定。吐水是利用头低脚高的体位使呼吸道及消化道内水分被引流出来。方法之一是抢救者一腿跪地,另一腿屈膝,将溺水者腹部横放在抢救者屈膝的大腿上,将头部垂下,然后用手平压背部,使水流出。另一种方法是抢救者用双手抱起溺水者腹部,使头部下垂,也可以使其将水吐出。

但不能过分强调吐水而耽误人工呼吸,或为了尽快进行人工呼吸而不注意清除呼吸道内的水分。

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是溺水抢救工作中最重要的措施。当溺水者抢救上岸后,清除口、鼻中异物使呼吸道畅通,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心跳停止者,还应进行心脏挤压。当溺水者自主呼吸恢复后,可活动其四肢,并作向心性按摩,以促使血液循环的恢复,然后应迅速送往医院继续抢救。因为溺水者大多都有严重的复杂病理心理变化,复苏初步成功不等于抢救成功。所以必须送往医院继续进行细致的观察与治疗,才能使抢救工作获得最后的成功。

道路运输培训讲稿之一: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救护技术


道路运输讲稿之一: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救护技术

第二节 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救护技术

一、出血损伤救护

出血过多可威胁生命,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对有出血的伤员首先应止血。

1.常见的出血种类

(1)动脉出血。动脉出血来势凶猛,颜色鲜红,呈喷射状涌出,大量出血可威及生命。

(2)静脉出血。静脉出血血液的颜色呈暗红色,血液在连续不断、均匀地从伤口流出,对生命威胁低于动脉出血。

(3)毛细血管出血。毛细血管出血呈小点状,红色血液从伤口表面渗出,并很快停止,对生命影响最小。

2.止血方法

救护中根据出血部位、出血血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止血方法。

(1)加压包扎止血法。绝大多数出血,都可用加压包扎止血法止血。有条件时应对伤口进行消毒,放上无菌纱布或干净毛巾等,再用绷带、三角巾适当加压包扎,包扎紧度以渐渐不出血为宜。如没有上述物品,可用手帕、领带等代用。或将衣物等扯成3~4厘米宽的长布条代替绷带使用。

(2)加垫屈肢止血法。此法多用于肘或膝关节以下的出血,在无骨折和关节伤时,可以使用如图8—2所示的方法止血。

a)屈肘加垫压迫舷动脉法 b)屈膝加垫压迫舷动脉法

(3)止血带止血法。此方法在较大的动脉出血时才使用。止血带应扎在伤口稍上方,止血带下应垫有一定厚度的毛巾或布片等,以保护皮肤。现场若无止血带,可用橡皮管、橡皮带、松紧绳、布腰带等代替。止血带松紧以恰好不流血为宜,尽量在1~2小时内送到医院。止血带一般应每隔半小时松解30分钟左右,此时应压住伤口,以免大量出血。

(4)压迫止血法。此方法是在一般不能使用止血带的部位,或身边无止血带时用于动脉止血。用手指压住出血的血管上方靠近心脏一端,压住动脉经过骨骼表面的部位,达到止血的目的。

3.伤口包扎

包扎伤口可以防止污染,有利于伤口愈合。

(1)包扎材料主要有三角巾、绷带、头巾,并配有敷料组成,也可使用清洁的毛巾、手绢以及布块等。

(2)常用包扎法:

①绷带包扎法。绷带包扎法分环形(图8—5)和蛇形(图8—6)包扎法。

②三角巾包扎法。

a.风帽式包扎法。

b.胸、背部包扎法。

c.腹部包扎法。

d.肘、膝包扎法。包扎四肢伤口时,结扎部位在伤口靠近心脏端。

二、骨折与肢体断离损伤救护

1.骨折症状

一般骨折处有局限性压痛、血肿或骨折端移位,局部肿胀,伤肢缩短、旋转等畸形变化。确定骨折后,应避免不必要的搬动,四肢骨折有骨外露,不要还纳,可用敷料包扎,以减轻痛苦和伤势,有利于预防休克和感染。

2.骨折的临时固定法

骨折的固定可就地取材,如木板、木棍、硬塑料板、硬纸板等。()固定的范围应包括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如无上述固定物,可将上肢捆在胸旁,或将下肢捆在一起。

a)大腿骨折 b)小腿骨折

如发现肢体断离,应立即对伤肢残端止血,断离的肢体要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简单消毒后,用无菌或清洁敷料包好,在气温高的季节,可用干燥冷藏的方法保存,即先放人塑料袋中,再放在加盖的容器内,外围以冰块降温保存,不让断肢与冰块直接接触;以防冻伤,也不要用任何液体浸泡断肢,可进行必要的降温保护。然后紧急送往有条件的医院,可能会使肢体再植成功。

三、伤员死亡的判断及现场急救

1.伤员的死亡判断

(1)心脏停止跳动;

(2)呼吸变缓慢、不规则,直至停止;

(3)两眼瞳孔逐渐扩大,对光反应消失,则伤员濒临死亡。

2.呼吸、心跳停止的急救

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1)胸外心脏按压术。使病人仰卧于平地或硬木板上,立即用拳叩击心前区,拳击力中等。一般可连续叩击3~5次,然后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以一只手掌根部置于患者胸骨下段,剑突以上,另一手掌根部重叠于该手手背上,以肘及臂力有节奏地、冲击式地将胸骨向下压迫,使下陷3—4厘米深度为宜。压后迅速抬手,使胸骨复位,按压速率每分钟60~80次,如图8—15所示。注意按压要有节律,压力均匀且不中断。压力太小,效果不好,太大,时易引起肋骨骨折。有效的心脏按压标准是:在股动脉触到明显的脉搏,脸色转红,已扩大的瞳孔变小。

a)心脏挤压的正确手法 b)胸外心脏挤压的部位

(2)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的同时,必须配合人工呼吸,常用口对口吹气法。患者仰卧,救护人员跪于患者一侧,救护者用一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捏闭患者鼻孔,另一手抬起伤员下颌,使其头部尽量后仰,操作者深吸一口气后,以口唇密封患者口唇四周,迅速用力向患者口内吹气,吹气时,应注意患者胸壁胀起。然后放松鼻孔,离开患者口唇,此时可见患者胸部下沉和被动呼气。

与心脏按压配合时,成人每4次心脏按压行人工呼吸一次(4:1),儿童(3:1)且按压力量要小,一般可用单手掌按压法,一岁以内的小孩可用双指(食指及中指)加压法。反复进行恢复自主呼吸,或进一步作其他抢救。

四、交通事故损伤救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1.救护组织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带队人员应担负起领导、组织指挥的重任,积极组织在场幸免者及附近人员参加抢救。并立即利用电话与交通控制中心联系,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位置、事故性质、伤亡人数等,以便医务部门进行医疗抢救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勘察处理。组织轻伤人员进行自检、互检,并相互包扎伤口、止血、固定伤肢等。进行大致的检伤分类,确定轻重缓急。如处于昏迷状态,大出血、呼吸困难、肠道等脏器脱出者,应先抢救(首先送往医院),后护理一般伤员。同时关闭点火开关,熄灭发动机,搬开易燃易爆物品,消除一切隐患。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在移动伤员时,应标注死伤者位置,禁止无关人员人内,维持好秩序,疏通交通,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各项工作。

2.伤员救护

救护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如伤者压于车轮或物体下,禁止拉拽伤者的肢体,要想办法移动车辆或物品,根据伤势状况采取相应的救护方法,避免加重损伤。救护人员对伤者要全面仔细观察,到医院后,应主动向医务人员介绍伤者情况。

3.搬运伤员

在交通事故中,常常造成骨折、错位、器官破裂等损伤,搬运不当可能加重伤势,造成终身残疾。因此,搬运伤员时需特别小心,需按救护原则进行。搬运昏迷或有窒息危险的伤员时应采用侧俯卧式。

运送伤员的车辆以救护车最适宜,拦截的车辆,凡能使伤员平卧于车厢内的车辆均可。车辆在行驶时,应控制车辆速度,切不可因救人心切,加快速度,因震动颠簸,反而加重伤势;车上可采用棉被,衣物或人体等防震措施,减轻对伤员的影响。

(文字来源:金玉良言微博)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演讲范文


----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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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构体系非常混乱
1、法律表现形式繁多。就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它本身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应当就内容应当是相对单一、完事统一的体系。而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表现太多,主要有四种: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从这四种法律表现形式来看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表现出:(1)、相互独立,没有继承性、连续性;(2)、无法形成一个科学体系;(3)、带有明显的各行其是与发展趋势;(4)、人们难以掌握与认识其体系;(5)、遭遇人身损害后所得赔偿的差异呈天壤之别。
2、一条基本法律条文,保持了15年。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际就只有一条,即《民法通则》第119条。与其说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各行其事,独自发展,而不如说是,各条块以其利益需要而对《民法通则》的一种变通修改。
3、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基本法,现已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表现最为突出。
4、司法解释通过大量出台却是谨慎向前。在15年之中,司法解释始终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占有突出位置,前后期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相互冲突,《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前后只相距短短两个月,一个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一个却作了全面规定。但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赔偿项目、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总算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上有了重大进展,已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 

二、法律制度及其内容仍不具有完备性,在内容上缺项太多
虽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仍不完备,个别问题仍矛盾突出。
对于身体权的侵权赔偿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对于身体权侵害的精神赔偿仅规定可提出请求,但根本没有下文,其表现为一个“画饼”。
对于精神损害,虽规定了精神抚慰金,但从实质上仍不是赔偿,而只是“意思意思”。即便是这样,对于造成残疾、残废的抚慰金赔偿计算,除《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外均没有具体计算方法的规定。
对于赔偿金的现实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多次分期支付的差别没有考虑,我国根本上,立法主观上排斥扣除利息因素,立法、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不作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所作了描述,是个例外,但也仍没有具体的规定。
同样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期金赔偿,也只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没有具体操作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冲突带来了适用的混乱
基本法、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对部分赔偿项目的标准计算规定不统一,如: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有三:当地生活基本生活费、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与当地平均生活费。2、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等等。
死亡赔偿项目,有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社会共识死亡补偿费实质是听起来容易接受的一种变通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抚恤金是政策福利待遇。而目前司法解释从总体认为三者均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这样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缺陷:1、既然是精神抚慰,相对不特定的亲属均应有份,而赔偿是有具体对象,从而导致了诉讼与理论上的分歧;2、赔偿幅度规定不一致,形成较大差别,这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适用的结果。而出于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限制的无奈,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只能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以上《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演讲范文》由范文资讯网演讲稿栏目资深小编整理编辑而成,希望能帮助您的写作和演讲需求,也请您继续访问更多关于2024“交通事故思想汇报范文”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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