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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演讲稿,2024权利与义务演讲稿范文

权利与义务演讲稿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是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从奴隶制社会,经过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直到社会主义社会,人类才第一次实现了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这种统治的社会基础在本质上不同于前几种社会类型,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在制度上注定要不同于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前几种社会类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政治权利制度也必须发生与资本主义社会截然不同的变化,那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都不可剥夺。用以往的法律观念来看待这种观点会觉得不可接受,但它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必然要求。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 查看全文>>>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①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政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政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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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的价值 几年前,我给一个班当班主任。这是一个新生班,学生都是从高中刚刚升入大学。这样一个群体,虽然仍处于青春期,但是面临着从高中时代到大学时代的许多心理转型。在高中学校里面,他们都是佼佼者,受老师赞扬,受同学崇拜和羡慕,现在大家都成了平等的主体,面临着激烈竞争。过去,他们的追求多数只是考上大学,现在上了大学了,目标达到了,还能不能产生新的更高的志向,成了影响他们前途的最大问题。好多人因为在竞争中失去信心而倍受自己心理压力的折磨,又有许多人因为没有志存高远而成了大学里面的混事魔王,无论哪一种,都是大学教育的不利因素。 在第一次开班会的时候,我就给了学生两句话的忠告,一句是:认识自己,一句是:无所作为。 认识自己,就是认识自己的地位、价值和应有的追求。大学生,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同龄人中,仍然是佼佼者,尤其是读书上的佼佼者。不卑不亢,这就是自己的地位。在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佼佼者这个概念已经被废弃不用,因为人们认识到不仅存在读书的佼佼者、智力的佼佼者,而且还存在赚钱的佼佼者、社交的佼佼者、跑官的佼佼者,甚至于还有犯罪的佼佼者。于是在多元文化中,概念的定义变得非常混杂,面目全非。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都披上价值的道袍。 回过头来,我们还是认为,每一个大学生都是构成社会的一分子,都会对社会的成立和进步起作用。这就是自己的价值。 地位有高低,价值有大小。基础在于社会的需要,关键在于自我的奋斗。这就是应有的追求。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的利益是要有所得,另一个方面是不要有所失。有所得,就要去追求和获取;不要有所失,就要珍惜和防范。为了得到,那就必须付出代价,物质的代价、时间的代价、精力的代价、心理的代价,这是外向型的行动。为了拥有,就要珍惜他人的劳动和自己的劳动。 作为社会人,大家都在劳动。劳力者是劳动者,劳心者也是劳动者。这就是所有人的价值。没有价值,就不如一团泥土,因为泥土对于人也是有价值的。但是如果跟一团泥土比价值,人不仅会输,而且会输得很惨,没有回旋的余地。人的价值只有跟他人相比,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就会昭然若揭。 无所作为,是一种心理状态,无为而无不为。有这样一种心理准备,这样一种心理素质,那就永远不会有什么能够使我们感到失落的东西,我们也就永远不会做出违背社会规范而遭致社会惩罚的事情。 查看全文>>>
聂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矿帽上的遗书震撼了无数善良人的心。因为这封遗书,人们更多的关注矿难、探究事故的根源,这,是聂清文对他的矿工兄弟们最大的贡献。可是聂清文不知道,一年过去了,死亡的阴影依然严严实实罩在他的工友们头顶。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统计,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从媒体上我们看到的结论往往都是: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这些话听得多了,人们也就麻木了。煤炭经营者唯利是图、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煤矿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后屏障的祸根。这些都是“人祸”,但除了这些应该彻底清除的“人祸”外,还是否存在发生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这组数据:也是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769,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0.391,国有地方煤矿为2.460,乡镇煤矿为9.623。再回头看看同样的数据: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0,国有地方煤矿为3.130,乡镇煤矿为9.620。乡镇煤矿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眦目。 煤炭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行业特性注定了其高危险性?熏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是: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一个:安全投入不足。因为投入严重不足,装备水平上不去,监测手段跟不上,矿井抗灾能力弱,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我国政府很清楚矿难的实质所在。对煤矿,特别是包括乡镇煤矿在内的小煤矿的安全整治就从没有放松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出台;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2003年《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发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凸显一个核心: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连结着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001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以第二章计28条的篇幅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并在第三章中详细阐明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劳动者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在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实,类似的规定早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 但是,乡镇煤 查看全文>>>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幻想和最注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而我们青年就要对于如许的目标而建立办事仁攀类的弘远年夜幻想。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峰酌》一书中提到:幻想并不仅指一个目标,而是目标加上其背后的道义。

中国共产党的义务重大年夜,更须要我们这一代以及后代的青年仁攀来承担,因为我们以及后代的青年人怀揣的是故国的幻想,欲望与义务。

入党意味着接收一个幻想,担当一种义务,承诺一切忠诚。这是第一节课,师长教师所说。他强调了三个关键词:幻想,义务与忠诚。

毛泽东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似乎凌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欲望依附在你们的身上。”

义务与自由相连,自由越大年夜义务也就越大年夜。没有无穷制的自由,更没有无前提的自由。自由是义务的根源,也就是说实施义务的前提是自由。而义务是一小我不得不做的事或一小我必须承担的事。人都要为本身的行动负责,这句话我们都很熟悉,可又有几小我做到了真正为本身的行动负责了?

义务与幻想类似,幻想是义务的动力。当一小我掉去了幻想,没有了义务时,做什么工作都很苦楚,没有动力,如同业尸走肉一般。

30多年以前,我们的公平易近经济程度根本上处于停止的阶段,而一个平易近族的成长是要在赓续的摔倒和奋起中总结经验,持续进步。在这个时刻,中国共产党改┞俘了左倾的思想,提出经济体系体例改革的义务,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承担起了平易近族强大的汗青义务。

当比来的南海问题进入白热化阶段,中国共产党引导人果断表示南海是中国的一部分;当垂纶岛牵扯到与日本之间的关系,中共引导人保持宣示主权属于中国;傍边国的物价持续上升,邮攀老庶平易近的生活直接相干,当局立时听取群众看法,积极采取宏不雅调控政策,控制物价的大年夜幅度涨价等等。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用于承担义务的表示,他们对于这类工作起首做出的反竽暌功,老是以国度主权,为人平易近办事为主。

谁也不克不及否定,中华平易近族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引导之下成功扭转了近2xx年来文明式微的颓势,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走向繁华中兴的门路。

《全球时报》在xx年报道,中国近年来的稳定的经济增长态势,特别是在全球的金融危机中的不俗表示,动摇着西方对自身轨制的优胜感,一些人甚至开端爱慕中国共产党的体系体例优势,爱慕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才能。30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让我们看到了平易近族将来的欲望,让我们在进步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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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矿帽上的遗书震撼了无数善良人的心。因为这封遗书,人们更多的关注矿难、探究事故的根源,这,是聂清文对他的矿工兄弟们的贡献。可是聂清文不知道,一年过去了,死亡的阴影依然严严实实罩在他的工友们头顶。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统计,xx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

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从媒体上我们看到的结论往往都是: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这些话听得多了,人们也就麻木了。煤炭经营者唯利是图、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煤矿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后屏障的祸根。这些都是“人祸”,但除了这些应该彻底清除的“人祸”外,还是否存在发生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这组数据:也是xx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769,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0.391,国有地方煤矿为2.460,乡镇煤矿为9.623。再回头看看同样的数据:xx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0,国有地方煤矿为3.130,乡镇煤矿为9.620。乡镇煤矿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眦目。

煤炭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行业特性注定了其高危险性?熏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是: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一个:安全投入不足。因为投入严重不足,装备水平上不去,监测手段跟不上,矿井抗灾能力弱,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我国政府很清楚矿难的实质所在。对煤矿,特别是包括乡镇煤矿在内的小煤矿的安全整治就从没有放松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出台;xx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xx年《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发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凸显一个核心: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连结着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xx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以第二章计28条的篇幅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并在第三章中详细阐明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劳动者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在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实,类似的规定早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

但是,乡镇煤矿的安全投入一直是悬在矿工头上的利刃。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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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自从加入党校学习班,我一直抱着端正、认真的学习态度,上课能仔细听取各位老师所讲的内容,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能做到无早退、迟到,按时上课。通过上节课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学习,我对党员了解得更多了,也越来越明确自己的前进方向了。陈xx老师给我们讲述了党员权利的演变过程,解读了党员权利的保障权利,并通过许多生动形象的例子给我们讲述了党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性。通过此次学习,我已经知道并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新时期党员的基本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我进一步认定努力的方向,我一定要加入中国*。

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前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党员组成的,因此,党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也就因为如此,陈xx老师给我们上的这一节课十分的有意义。使我明白到,只有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而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一致,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

从党员的权利保障条例中我们知道党员权利是一种利益价值,是一种公共权益,是一种不等诉求,更是一种民主权利。党员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权利,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这些权利,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党员行使权利要出于公心;其次,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最后,要提高素质,学会正确使用权利。另外,党员还要提高自己关于党内民主的知识修养,以保证正确地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党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要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所谓党员义务,是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和条件的具体化。规定党员义务,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保证党员发挥先锋带头作用,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党员义务的内容具有相对确定性,又随着党的事业发展和自身建设实践经验的丰富而日趋完善。

此次学习后,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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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如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中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应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是及时的也是很有必要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律师可以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律师权利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实现公正的内在要求。 然而,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像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及其他的一些规定,在刑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早有明文规定,之所以此次《规定》要再次强调,笔者认为恐怕与实践中没有很好贯彻有很大关系。同时,《规定》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及其他事项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并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但笔者对这些详实的规定在实践中能否得以很好贯彻执行还是有几分担心。 因为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是公诉机关,是律师的“对手”。法律监督的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但公诉的职能又使检察机关有着追求诉讼胜利的内在冲动,法律监督与公诉的职能经常产生一种内在的紧张与矛盾,特别是在追诉压力较大的情形下,要其还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保障作为“对手”的律师权利,恐怕有些勉为其难。当然,律师按《规定》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但这是一种系统监督、内部监督,其效果如何还是要打上一个问号。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俩个“对手”之间,有必要引进作为中立的第三者——法院。当律师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律师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公开听证,法院有权在双方参与下进行公开裁决,对于侵犯律师的行为有权强制要求检察机关停止,并责令其执行有关规定。比如,对于检察机关 查看全文>>>
/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 查看全文>>>
/ 郁雷 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 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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