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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金,2024合同违约赔偿金范本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二、劳动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辞职的,劳动者只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职就可以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知识:

劳动法规对员工违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有严格的规定:

一、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费用。关键是公司要拿得出凭证,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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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不断进步,合同可以真切的对我们产生益处,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制订合同您了解哪些方面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违约金5篇”,请继续阅读本文相关内容!

合同违约金 篇1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案例

提前三十天辞职发型师成被告

法院判决其无须支付违约金

美容美发公司的发型师彭某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却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违约金,为此双方协商不成,美容美发公司到卢湾区法院起诉彭某。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美容美发公司的该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8日,美容美发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彭某担任发型师一职,期限自2006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17日止,美容美发公司按月支付彭某固定工资或保底工资2000元、补贴500元。该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约定:乙方指彭某未满合同规定期限而提出辞职的,应当依法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须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作为违约金。2007年3月19日,彭某向美容美发公司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5月9日离开。美容美发公司认为彭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前辞职的须支付一个月薪资2500元作为违约金。彭某认为自己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无需再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包括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彭某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的权利和自由。现彭某离职距其提出辞职已满三十日,双方对此并无争议,故美容美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彭某的辞职申请,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彭某行使辞职权利。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彭某提前辞职须支付美容美发公司违约金的约定,与法相悖,对美容美发公司要求彭某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

只在两种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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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被告不能完整履行合同,则赔偿三个月房租、支付5%违约金、扣除履约金及支付免租期一个月房租。履行一年之后,被告向原告送达解约通知书,原告签收。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年租金的5%)、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及履约金(29800.00元)扣除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至今没有退还履约金;另外,签订合同时,被告尚给原告支付定金100000.00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还该定金。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原告应当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被告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本案中,原告不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履约金扣除及实际支付的定金来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直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原告与被告于xx年12月26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均不违约

xx年12月9日起,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同年12月26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解约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租赁合同于xx年1月1日解除。原告至今没有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任何异议。此过程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在合同解除后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xx年1月1日解除后,并没有采取发布招租广告或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出租该房屋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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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1、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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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确定?

株洲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一般而言,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计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厦门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如何确定违约金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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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1、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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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x0元(大写:贰万元整)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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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多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处于相同有效,并相互交叉适用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不论是寻常百姓,还是法律职业者学时都感到适用的困惑,这种困惑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其权利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淹没。如案例,笔者同学牛某1998年被所在企业开除,由于企业未将开除决定送达本人,两年后的2000年12月方得知其消息,牛某到市劳动部门买一个关于劳动仲裁的小册子,学习了小册子中所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便于2001年5月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后被该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被驳回申诉。而该《条例》至今未失效(见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17631),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其申诉期限确已超过60天,但《条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却至今未作修正,《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劳动法》,而6个月与60天的差异的结果却导致牛某的不服企业开除决定的申诉权、诉讼权均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误”,更为糟糕的是牛某的社保也自被开除之日所停止。 而《解释 查看全文>>>

1。用人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去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但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且按约定期限逐年递减。

2。关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可以约定竞业期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就职。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离职后原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不能到同类单位任职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算违约。

现在来说说各种情况:

一。劳动者自动辞职的。

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上述第1点,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如果上述第2点,在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后违约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劳动者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就是合同里约定了也无效。

二。由于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辞职的,

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上述第1点,劳动者不需支付,有第2点的按一的做法。

三。劳动者无过错,单位提出解除的。

如有上述第1点,劳动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点按一的做法。

四。由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单位提出解除的。

按一的做法。

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员。

a)xx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xx年xx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xx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b)xx年后部分从20xx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xx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c)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d)如果违法解除合同,就是没犯什么大错误,单位提出裁员,而与你协商不一到的,a,b项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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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需付违约金

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他与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合同约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xx年5月17日,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xx年7月30日止,未约定月工资。

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比较清闲。而小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能的提高不利。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他于xx年6月16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无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杨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作为公司的人才资源,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便拒绝了小杨的辞职请求。但小杨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杨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于xx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减免违约金数额,同意支付xx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请书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杨支付后,公司给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单。小杨与公司终止了合同。

然而,小杨事后越想越委屈,他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都无据,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违约金3000元。小杨认为,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约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根据,所以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3000元违约金。

公司则认为,违约金是小杨和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小杨当初提出减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接受违约金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有小杨提交的书面申请为证,这个申请和公司对申请的同意,相当于合同要约和承诺过程。所以,对于小杨要求返还3000元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接受。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公司在小杨提出辞职后,通知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小杨通过书面形式与公司协商,最后他实际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数额小杨在其书面申请报告中亦已明确表示认可,此可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现小杨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违反合同判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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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多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处于相同有效,并相互交叉适用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不论是寻常百姓,还是法律职业者学时都感到适用的困惑,这种困惑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其权利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淹没。如案例,笔者同学牛某1998年被所在企业开除,由于企业未将开除决定送达本人,两年后的2000年12月方得知其消息,牛某到市劳动部门买一个关于劳动仲裁的小册子,学习了小册子中所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便于2001年5月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后被该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被驳回申诉。而该《条例》至今未失效(见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17631),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其申诉期限确已超过60天,但《条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却至今未作修正,《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劳动法》,而6个月与60天的差异的结果却导致牛某的不服企业开除决定的申诉权、诉讼权均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误”,更为糟糕的是牛某的社保也自被开除之日所停止。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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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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