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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

保证金合同5篇。

客户想到的我们要做到,客户没有想到的我们也要做到,合同的作用主要是规范合作事项,我们怎么去判断一份合同的好坏?在这里栏目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篇关于“保证金合同”的阅读材料,欢迎本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保证金合同【篇1】

(一)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附一: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附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

[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

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今年三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对制止企业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二)经济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录用人员时不得收取的费用

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

保证金合同【篇2】

编号:

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就乙方受让甲方在丙方挂牌的债权资产包(编号:),甲乙丙三方就资产包支付保证金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保证金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受让的上述债权资产包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元,(明细附后,利息计算至年月日)。

二、乙方受让上述资产包需支付给甲方的全部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或等额可自由兑换的美元)。

付款方式

为一次性付款。

1、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并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2、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在该资产包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后日内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三、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的美元),实际数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且以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达丙方账户的数额为准。

保证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存入丙方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保证金用于保证:

1、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并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2、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在该资产包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后日内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如投资者违约,同意北交所将立约、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如投资者违约,同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给。

四、保证金的效力为:

1、若买受人为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批复后,甲乙双方转让行为生效,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在日内将保证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受让价款。

2、若买受人为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外管局备案后,甲乙双方转让行为生效,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在日内将保证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受让价款。

3、甲乙双方间的资产包转让行为生效后,定金(即上述保证金转化的定金)可抵作受让价款。如果乙方以外币支付保证金或受让价款,则:

(1)保证金数额应该为按照支付日的外汇银行挂牌汇价可兑换成双方约定的等额的人民币;

(2)如果双方资产包转让行为生效,则甲方按照处分日的外汇银行挂牌汇价将

定金或乙方支付的外币价款兑换成人民币;

(3)如果因为人民币升值等原因,导致甲方兑换外币后,未达到乙方应该支付的受让价款,则乙方应该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继续支付价款,直至达到本合同约定数额;

(4)因中国有关外汇监管等部门审批的原因,导致乙方支付的价款迟延到达甲方或公司指定的账户的,不视为逾期。

4、乙方以外币支付保证金或受让价款后,在甲方兑换成人民币前,可以随时以等额人民币替换。

5、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资产包转让合同》后,在乙方按期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内,甲方选择一个中国省级(含)以上报纸刊登资产包转让公告。

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履行资产包的处置程序过程中未签订资产包转让合同前,甲方应勤勉尽责地维护资产包及其项下债权、资产的收益权,对于破产债权申报、参加执行分配以及其它因为突发情况会对资产价值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债权处置,甲方在已知的情况下须及时告知乙方。

如乙方放弃购买意向并且拒绝与甲方签订《资产包转让合同》,则乙方同意以本合同为证据,自动放弃定金、孳生利息的所有权,乙方所交纳的定金甲方有权扣收。乙方对此充分认可接受。

7、如公司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最终未批准同意乙方成为此资产包的受让人,则甲方仅将上述保证金的本金返还给乙方,乙方对此充分认可接受;如甲乙双方最终签订正式的资产包转让合同,则定金抵作价款。

8、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上报将本合同项下资产包转让给非乙方的任何其他

第三方的方案,否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向乙方支付等于保证金金额的损害赔偿金。如果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未批准本方

案,则甲方可另行处置,乙方放弃对甲方任何形式的追索。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按照程序尽快将甲乙双方间资产包转让方案上报公司。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华融公司未批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未同意乙方成为债权受让人。则甲方将保证金本金退还给乙方。

2、公司批准后,甲方应当尽快将资产包转让方案向国家相关部门报批,如果最终本方案未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本金。

3、乙方已经对受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债权凭

证、甲方现有的债权及从权利凭证等所有问题进行了了解。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现状、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到房产、土地、工商局、规划、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资产及乙方管线的所有问题进行了调查。乙方依据自身的勘察、

测试和了解,自愿受让甲方享有的上述债权。

4、甲方已经就上述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一切相关情况充分、真实、全面告知了乙方;甲方将上述债权涉及的所有债权重要的或非重要的凭证或其他资料全部提供给了乙方。乙方对甲方告知和提供的凭证或资料事项认可无异议,且乙方保证不以出现任何事由而主张本合同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5、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也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

6合同表明的上述债权的基本情况与乙方调查、了解不一致的,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债权的实际状况受让债权,且受让价款不变更。

7、乙方认为本合同不存在任何可变更、可撤消及无效事由,乙方支付上述保证金及任何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

8、乙方受让资产包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瑕疵:

(1)资产包内债权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2)资产包内债权所设定的抵押/保证/质押未经法院确权;

(3)资产包内债权可能存在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或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

(4)乙方受让债权后可能存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障碍;

(5)资产包内债权可能存在与现有卷宗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债权现状为准;

(6)本合同所列资产包内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银行和公司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六、乙方承诺条款:

1、乙方是审慎的购买者,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对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已对受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

2、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未就本《合同》转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状况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乙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及本次交易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资产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乙方基于独立慎重做出签署本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项下的单项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等,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项下单项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如因原债务人已注销、诉讼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等原因,导致相应债权实际已灭失的“资产”。

乙方认为该类资产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债务人自身之过错或过失,从而使该类“资产”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乙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类资产构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5、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无权基于从甲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项下的单项资产,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含甲方分支机构,下同)或工商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乙方应当在与其继受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不能就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向甲方或工商银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该继受方向甲方或工商银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乙方承诺赔偿甲方或工商银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6、乙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并有机会对本《合同》的条款提出意见。本

《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基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本《合同》或申请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7、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中国现行有关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并自愿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七、丙方的承诺条款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规定的数额代甲方收取保证金,并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将保证金划至甲方帐户,如违约,按应划保证金数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保证其签字或盖章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规定或授权。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保证金合同【篇3】

出质人(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为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依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授权(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止付手续(保证金利息按照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权利的组成部分,作为乙方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大写) 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视为保证金交付乙方,质权设立。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保证金专户账号: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保证金专户账号明细见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证金质押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债权具体情况见下表“保证金质押清单”。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九条 担保权利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甲方将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甲方未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本条约定视同划收的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五条 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向甲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划线的条款。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 日

保证金合同【篇4】

【问】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并附有保证金条款,可对方只给了一张盖了章的白条,这样是否妥当?如不妥应该取得何种凭据?

【解答】因为保证金不属于经营收入,在会计上是暂时作为其他应收(付)款核算。从原理上说,收取保证金不能开具正式发票,所以只要取得书面凭据就可以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但由于收付双方都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且为了保证双方所持有的凭证一致,一般采用制式收款收据并以复印纸套写,双方各执一份以便存查和入账,这样也便于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虽然究其本质,在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方面,收款收据的作用与签字盖章齐全的白条性质、作用类似,但由于白条尤其是没有套写的白条随意性大,没有复件可以比对以及供对方记账,发生争议时难以获取印证证据,较难规范管理。故在问题所述情况下,使用制式的收款收据(这里不是指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用收据)更为规范和简便,也较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实践中,不少地方都明文规定此类收付需使用统一规制的收款收据,禁止使用白条。如浙江省税务机关曾发文规定:“凡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发生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时,包括企业内部收付款往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项,均须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白条或社会上自印的收款收据。”这主要出于税收征管方面的考虑。综合而言,笔者建议在问题所述情况下使用符合规制的收款收据。

另据了解,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出于征管考虑,要求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收取保证金时,要开具正式发票并纳税,待退还保证金时可以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建议就此问题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保证金合同【篇5】

天津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范本

(试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

第五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保证金合同5篇》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保证金合同,欢迎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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