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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心得体会1000,2024法治心得体会1000

法治心得体会1000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 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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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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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变化是不言而喻的。面对新的历史背景,一定要有发展的眼光,不断创造条件实现人大的制度权威。

1.法律文本赋予地方人大重要地位和职能,但实践中人大职能地位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要从“文本—现实”坐标定位地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30年来,地方法制建设在不断推进,地方人大也在不断创新。但是,无论做出多大的努力,文本上的制度设计和现实中的制度运行总是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应该担负宪法法律规定的诸多重要职权,但如果仅从理论逻辑或法律条文出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过于理想化的,而现实中人大职能的行使却又很不理想。如何恰切地认识和把握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从30年乃至50年制度建设的实践观察,得出的结论是,置于文本与现实两个维度构成的坐标系中,既从理论层面思考,又从实践层面观察,才能较准确地把握地方人大的历史方位和现实方位[1]。

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必然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法律上赋予地方人大诸多重要职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也表达了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但是,实践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某一职权的行使程度、行使方式、行使的绩效,受制于体制的、机制的、观念的,甚至经济的和社会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党政关系法治化的程度、特定时期党的政策主张等,对其影响更直接;有的时候与权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以至作风、威望等也有很大关系。突发的社会和政治风波,也会强烈地影响到对局势的主流判断,从而影响到人大制度的建设发展。如果对政治发展进程和制度变革的节奏难以自如把控,可能引起某种既定平衡以至政治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使行动者(包括决策者和执行者)不会单纯追求抽象的理念或强调落实法律文本之规定,而更倾向于采取规避风险的策略。由是观之,地方人大的某些文本权能,在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现实中依然受到很大制约从这样的角度审视地方人大的历史和现实方位,就是不仅要坚定地方人大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也要理解人大制度前进的渐进性和阶段性。人大制度建设既得符合人民民主发展的方向,也得考虑其现实的可能性。这样才能清晰认识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建设中哪些是可以做而且能够做得更好的,哪些是需要继续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的,哪些是超越现实许可暂时无法做到的,从而使地方人大的探索创新更有成效,更能发挥出它的价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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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高 (山东莱阳农学院 26520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实行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群众是我国法治的主体。我国法治化模式应该以市场经济为载体,以观念培育为重点。党和国家应该通过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宣传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念,制定权利本位的法律和进行制约权力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促进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

法治化 政府 市场经济 人民群众

我国法治的动力问题,是法学界在讨论法治模式选择问题所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法治模式选择。目前,我国法学界认为法治化的基本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有的学者称国家),一是社会(有的学者称民众);其前进的方式 亦有两种:一是推进 ,一是演进。①这样就形成三种占主导性的观点:

其一,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由国家强制实行法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进程中的动力不足问题;通过 实行法治的赶超发展,以期节省时间,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治化进程:通过精密的尽可能周全的设计与操作谋划,以期避免和降低法治化过程可能出现的社会代价。”②这种观点强调国家在法治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中国目前还处在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法治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治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和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

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③这种观点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化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

其三,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的角度和强调的重点。政府推进型法治主要从法律制度变迁的角度,强调法治的紧迫性。社会演进型法治则从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制的民众基础的角度,强调法治的渐进性,而第三种观点则取折衷主义态度,但倾向于政府推进型。

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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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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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强调了市平易近公约、乡规平易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感化,然则这些内容并没有内化成居平易近的自发行动。法治的扶植要取得结不雅,不仅仅是表如今群众对司法的知晓面,更应当表如今群众的认知方面,要让群众不仅仅要读司法,更要懂司法,要让司法轨制成为群众自身介入的行动规范。

全会强调,要推动多范畴依法治理。在国防和部队扶植中,要构建完美的中国特点军事法治体系,同时也液z婵涉外司法工作,应用司法手段保护我国主权、安然、成长好处。国度的成长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和不合的范畴,不合范畴成长的情况不一样 ,法治规范化程度也不一样,液z婵不合范畴法治扶植还面对着很大年夜的挑衅。加强各个范畴的法治扶植,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法治化和规范化同时运行,找准治理主体,不克不及按部就班,急于求成。

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扶植,面对着诸多的挑衅,必须要根据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肯定的成长偏向,结合国度的实际情况,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扶植的目标。

大年夜xx大年夜把依法治国晋升到“治国方略”的┞方略高度,到四中全会明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年夜义务,大年夜司法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标记住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年夜飞跃和治国理政方法的重大年夜转型,也是国度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年夜跨越。四中全会《公报》的提出,表现了国度依法治国的果断信念,明白了组织引导、法治宣传、依法行政、依法在朝、社会法治、监督问责、司法公平等方面的成长偏向,然则结合中国的近况,法治扶植还面对着巨大年夜的挑衅。

四中全会《公报》阐述了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扶植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扶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度。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表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主意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

法治引导组织的扶植,不仅仅要强化组织内部机制扶植和才能扶植,也要推动多层次的体系化扶植。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当局来包办一切是难以实现的,就应当让出一部分空间,合理的发挥组织的本能机能,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治理和束缚的功能可以或许起到更好的感化,同时髦好监督治理义务。市平易近公约、村庄平易近约的制订,让各阶层组织在法制扶植中都发挥很好的感化,也可以或许减轻上级组织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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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革开放30年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和保障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的xx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全面部署。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xx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充分认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许多新挑战。当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平衡,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协调发展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食品安全、社会治安、资源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触及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与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差距。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一套反映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要求政府规范运作,依法办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这次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再一次证明,越是情况紧急,越要依法办事。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国务院依法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震灾害引起的严重危害,及时发布并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依法解决因地震灾害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力地保障了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为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依法行l政、建设法治政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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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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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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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篇一)

2014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心得体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部门自由裁量权,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用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查摆和解决问题,标本兼治、扶正祛邪,取得重大成效,让群众充分认同。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精神,要站在群众立场想问题、办实事、做决策更加自觉;“四风”积弊得到有效整治,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讲真话、做诤友的真诚同志关系正在回归;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基层基础巩固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中提高了能力;反“四风”改作风制度规定陆续出台实施,党员干部按规矩办事用权的意识逐步增强。财政工作要坚持依法执政,机关干部要带头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把活动中没有解决和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继续解决好,积极巩固扩大活动成果,着力推进集中反“四风”改作风转为经常性的作风建设。要坚持不懈开展作风教育,持续保持整治“四风”高压态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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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心得体会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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