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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契约精神心得体会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古人云: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读书,热爱阅读,是一个人成功的不二法宝,阅读作品后,我被作者描绘书写的情景吸引,印象深刻,我们就可以通过文字的方式把那些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作品中哪些情节让您印象最为深刻呢?小编特别从网络上整理了读《社会契约论》有感,希望能帮助到你的学习和工作!

最近,我在《社会契约论》的阅读中稍有体会,虽然此书较为繁复难解,但也能引发我对于自然人、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思考。

书中有一处是卢梭谈论了奴隶制,他提出人生而无异权,故而合法权威的基础是后天的约定。随即,又从交换、转让、zhengfu以及权利等逐个方面抽丝剥笋地shenru分析,并藉此表达出鲜明的态度坚决崇尚自由,对统治与奴役同等厌恶。

对此,我是深为认同的。因为在人们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他们(也就是奴隶)出卖自己,取消了意志上的自由,沦为被zhengfu的对象,从此不再为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与享受权利。然而这一切,都基于最强者的法则,本身就是暴力与战争的结果。其矛盾之处在于:如果奴隶的一切都根属于他的主人,那万一奴隶奋起抗争,是否就相当于奴隶主的自我反抗呢?

另外,倘若残酷法则的建立永远归于最强者,按强者为王的模式固然听着合理,但是,强是不能量化的,也是相对而言的,这就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也就造成了强这种属xing的不确定xing,从而影响了制定规则的程序本身不稳定。换而言之,强、弱不可判定,无人能够分晓今日的强者是否明日依旧是,今日的弱者会否有成为强者的转机。这种摇摇欲坠的情况更多地记挂在现任的强者个人身上,暂时xing地充当法则之首,让人晕眩。

于是就有了这么一个疑惑,既然强无定数,那么所谓强者能否通过粉饰伪装,以成为多数人主观上的强者,从而蛊惑人畏惧他的强大不敢竞争呢?(星辰ww)这或许可行,毕竟百兽之王年轻时烙下威风凛凛的烙印,谁也不敢在其年老的余威中稍有挑衅。再说此时的强大已不是彼时的强大了,这更多来源于思想上的震慑与控制,以达到不费动武之力就收服了众人的敬畏之心,用强者的头脑控制弱者的身躯,这轻巧与坚固的笼子早就凭空造好,安安稳稳地躺在它的俘虏的心里。

所以说,思想与灵魂的禁锢,才是世上最完美与残酷的控制,也正是统治与奴役的卑鄙之处所在。天下,理应是天下人的天下,万不是那些统治者和肉食者的家业,只是,天下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卑微地顺从着,却是踩在自己麻痹的神经上。而这千千万万人的躯壳里,除却一张张法则条约满缀的生死符,竟然空空如也,这样活着的方式,与一个延迟死期却早已身心俱亡的躯体有何区别?

我从卢梭理xing的呐喊中抬起头,却仍然敬服于他思考的深度,从一章奴隶制,便能触发对人与人之间难解玄妙的关系,我于是又埋头书卷,继续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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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着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着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一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一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着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一裁的民一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一性一。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着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一精一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一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一性一,合理一性一,以及正当一性一。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一由,而获取契约自一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一由,转一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一由,而让政一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一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一精一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一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一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一主认识的局限一性一,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一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一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一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一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一主方式,这是民一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一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一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一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一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一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一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一主观点与雅典民一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一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一性一在于对人的民一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一性一在于小国一精一英式的民一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一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一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一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一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一性一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一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一主对直接民一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一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一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一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一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一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一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一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一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一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一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一性一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一性一和合理一性一。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一性一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一精一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一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一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一精一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一性一,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一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一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一性一。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一性一。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二)

从客观上来讲,卢梭的这部着作使西方社会从以个体小我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结构过度到以社会科学为依据的一团一体契约形成的大我结构,完成了西方社会向一团一体和谐发展的方向挺一进的理论基础先导的任务。它引领西方社会高速发展,在区区200多年间,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跨越以本书的理论为基础。

西方的发展路径是: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社会化大我

1.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个体只有一团一结才能生存。

2.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时期,物质的获取进入可以间接得取的阶段,个人的智慧成为间接获取的必要条件。

3.社会化大我时期,大多数的人认识到物质获取的必要一性一以及间接获取距样化,形成相对平等的分配体系。

卢梭在本书里轻描淡写的阐述了家庭(中我)之于社会的影响,竟没有将家庭(中我)当回事儿。在对社会化大我的向往之下,卢梭竟忘了家庭(中我)这一深刻影响社会的因素吗?而在东方的社会论述中,家庭的重要一性一被空前的提出来!

我们看一看东方的发展路径: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理论,中我表现)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个人奋斗(小我)

1.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各种神都拜,为家族的成员生存努力。由于不是为个体服务,所以没有鲜明、统一的信仰。

2.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时期,物质间接获取的分化,使个体为家庭、宗族奋斗成为可能。

3.个人奋斗(小我)时期,正在脱离家庭、宗族的束缚,为个人的物质发展而奋斗。我们看到目前中国的小我趋势。

很有意思的是西方家庭理论中我的缺失竟是西方最大的社会问题,而东方社会大我的缺失竟也是东方社会一盘散沙的成因以及小我的缺失导致难于驾驭西方经济力量对东方的冲击。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西方经济的冲击,我们该形成大我还用小我脆弱的肩膀来草草对付,无聊的度过自己的一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三)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一性一格的不同。那时候,人一性一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一爱一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一性一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一精一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一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一性一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一精一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一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一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一精一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一精一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一精一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一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一性一,每个人的一精一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一爱一对音乐与文学的喜一爱一,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一精一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一精一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一精一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一精一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一精一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一精一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一精一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一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写在前面】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我已经一共读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图书馆查资料时看到这本从中学起课本上就介绍过的著作,顺手拿出来翻看 于是,我竟然体会到了久违的对一本书爱不释手的感觉我就那样倚着书架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到感觉站累了想走动走动,才发现已经过去两个小时,书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感受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激情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整理,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产生及几个重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联系,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作者还始终强调每个个体独立思考,即理性,对于一个完美的政治共同体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是别人的意志屈从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山中书简 第八书》 )。

只有人民的所有个体都依照天性把每个人当成我自己,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公正的公意。个体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辈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孩子做主,因为只有每个人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权利愿望,社会公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的观点: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所以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作者这就从理论上否认了世袭的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也表达了对派系、代表等政治现象的不认可,体现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倾向。

在人民拥有自由与理性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进步,生存阻碍不断加剧,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即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由此作者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社会契约。

根据之前说到的前提,作者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以全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财富和自由的社会联系,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这样一种由所有个体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动状态下被称为国家,主动状态下是主权者;每个个体则同时具有这两种状态。也就是说每个人必然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山中书简》中阐述为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约,因此也就产生了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反约。

这样一种共同体与个体之间辩证从属的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了全书各个章节。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针对财产权讲到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于财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时认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参与制定的公约排斥为敌人后才可以被处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则以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和每个人意志的记录共同来定义法律,诸如此类。

社会状态的出现在作者看来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是它使得个体不仅单纯地在当下享有自由等财富,更获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体以社会公约的形式来保障的不仅限于当下的所有权,人们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认为,作者是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的,虽然公约来自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利益调和,而且主权是由社会公约在公意的指导下得来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随时可以推翻一个国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会公约所约束的共同体合法存在,它就对于其中每个人有着至高的权力,个体服从且服务于集体。而且由于每个人不可能选择伤害自己,所以全体也只是为着全体,从而公约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符合公约的是正确的、正义的。

对于社会公约的内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学视角下的一些理解

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近代科学的飞跃式发展,这当中,物理和数学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视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书中意旨时,也感受到自然科学的思维对于阅读该书的巨大帮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论述社会纽带越伸张则共同体对个体的控制就越松弛这个理论时,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杠杆原理被作者用来解释行政的困难程度随地理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根据物理公式不妨设动力臂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权威优势,阻力为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偏离,那么,随着地理距离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动力的数值也随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强,因此行政难度加大。

此外,作者还以离心力来类比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但事实情况是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国界,扩张性战争毕竟是少数,对此可以解释为每个受力物体都有着同样的外扩趋势,因此它们都相对应地都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压力,从而共同体处于了整体受力平衡的状态。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书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以及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但是这样一种普遍目的要根据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所产生的的比对关系来加以修改,即产生一种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体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气候导致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论述了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

将数学思维运用得最直接的应属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过定义最完美政府需满足的公式,不仅说明了政府是区别于主权者和国家并处于二者之间的共同体,还体现了在主权者即整个社会公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体制的政府。作者还指出可以在政府内部按照类似的比率继续分解,直至最后产生一个分数级数和整数技术分界的中项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数也可以由数学公式来理解。我们不妨设行政官人数为x,政府的相对力量,或称活跃程度,为y。根据作者意思,国家的绝对力量是不变的,行政官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为定值)。接下来进行分类讨论:

1 若x趋向于1,则y趋向于+。 即团体意志具有最高强度。

2 若x趋向于+,则y趋向于1。 即政府权威 14= 立法权威,主权者 14= 君主,全体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和公意的活跃性相同但是个别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关于公民与行政官的力量对比,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推论来阐述。由于数量和力量成反比,则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况下,即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力。

我认为作者潜意识里所希望的应该是一个社会各角度受力均衡、社会各层次比例严谨的具有完美的数理逻辑思想的政体,但这也使得他的理论成为许多革命的理论导向但也仅限于此,难以成为现实中的行动纲领。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局限性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作者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民主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四、其他特点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政治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宣言和宪法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革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存在的疑惑

最后,将阅读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问在此一并列出,留待今后与老师同学交流探讨。

1、第一卷第三章中关于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展开观点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需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与同卷第七章的观点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间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为由于立法者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绝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对于第一卷的总结段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四卷中的投票权、监察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这样,后者对于参政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应该如何解释?这是不是现代社会一部分人所提倡的过程平等优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讨论法律各种类别时指出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这与现今我们对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法律的法律的定义?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这就是我对这本书一个大体的概括。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

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

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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