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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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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xx〕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xx〕14号)和景德镇市《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景府发〔20xx〕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逐步建立健全高、中、低价位相结合的住房价格体系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相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坚持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廉租住房保障目标。20xx年底,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xx—20xx年底,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住房标准原则上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20xx年至20xx年,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按照我市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20%的比例,安排新建一批经济适用住房。
三、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一)落实建设用地。“两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两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落实优惠政策。一是“两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二是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贷款人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三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应给予优先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直接组织建设。
(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并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商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项目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住区居民提供符合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五)对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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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当中,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监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延续。
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原国家计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xx年乐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183元。今后时期,乐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按以下公式确定,并逐年予以公布。
乐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计算公式:
(上年本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年人均支出)×3人×0.9系数×10年/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注:本市年人均支出不包括住房支出。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乐平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依据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0.9的系数划定。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划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文 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
2、城镇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三)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和退出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开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程序。
(二)准入机制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街道办、市政府三级审查和三榜公示方式予以认定。居委会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街道办负责复核,市政府负责审定。
2、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乐平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组织居民小组进行评议。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10日内完成。
居委会对评议结论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组织填写《乐平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洎阳街道办。
3、洎阳街道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
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评议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在街道或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
4、市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委托市房管部门在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核准,并由市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市政府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将名单予以公布。由市房管部门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乐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单》、《乐平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购买程序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主动向单位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填写申请表。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拖延、拒绝办理。
1、公告房源。市房管部门通过媒体公告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时间等。
2、申请登记。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
3、分类摇号。对提出申请的购房户,按照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年龄大小分类,由市房管,公证,监察等部门进行公开摇号。对符合购买条件的中签家庭,按序组织选购,并向社会公示。
4、准购通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乐平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在规定购房期限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5、按序选房。申请人按序号,持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申请人自动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申请人按顺序选房。
6、轮侯制度。轮侯户数按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总户数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侯期的申请人,未能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经市房管部门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7、签订预售合同。经市房管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核准证明与项目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四)退出机制
1、市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申购资格和分类排序。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3、经济适用住房应直接销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栋销售。开发单位不得向未经市政府审批取得购买资格的家 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4、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按届时房改政策价格返售给原售房单位。
八、售后和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普通商品住房同等级标准70%收取,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按商品住房的最低比例执行。
(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将其上市交易,并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和税、费减免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向市政府交纳的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两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九、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1、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及自然户家庭人数确定,即:
(1)低收入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2)低保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保家庭保障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3)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4)现住房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
(5)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指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
(6)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我市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测定。
2、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现阶段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区困难家庭。今后时期市政府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6、社会捐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每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乐平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家庭主要成员;
(7)其它有关材料。
3、洎阳街道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洎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市房管部门。
5、市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在市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由市房管部门备案。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上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七)市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洎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市房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九)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者租金核减认定证明,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核减租金。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和核减租金的结果,在市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十)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8、其他约定。
十、完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监督机制
(一)市政府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已租家庭的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并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向社会公布一次。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书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的,由政府责令期限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市房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已租)住房,或者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十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市房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制度有关政策拟定、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确保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制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发展和改革、物价、监察、民政、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二、本方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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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xx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xx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xx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xx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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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xx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xx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明申报纪律。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上报虚假资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建设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责任目标,根据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要求,现就实施**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度关注民生,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平安石台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在全县**区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新模式,开辟民生工程新渠道,有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强组织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人保财险公司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衔接整合。对于当年发生自然灾害未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村居民,首先由人保财险公司支付保险赔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危房改造项目条件的,应通过整合统筹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对于扶贫开发整体搬迁过程中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应及时予以调整。加强配合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力量,强化政策衔接,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房管局廉租住房保障策划


房管局廉租住房保障策划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xx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xx年起到20xx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xx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xx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xx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xx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xx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

房管局廉租住房保障策划第2页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xx-20xx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xx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团公司自2006年实施"两区"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目前,"两区"改造已基本完成、职工住房需求近乎饱和,全面实施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为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停止新建职工集资住房

(一)集团公司"两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阳煤集团"两区"改造项目计划总65.56亿元、建筑面积388.23万平方米,截止2014年底,已累计完成投资65.33亿元、开工建设372.21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319.03万平方米、在建53.18万平米。

(二)截止2014年底,阳煤集团各类已售职工住宅共计1845幢(排)、85864套,建筑面积675万平方米,套均建筑面积78.6平方米;公有租赁住房3764套、8.3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902套、13.81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两区"改造前的20.1平方米提高到28.3平方米。

(三)2015年,除续建三矿花地沟、三矿七八分会、四矿西山坡、二矿小区和古城小区五个项目,今后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新建职工成本价集资住房。

二、职工购房市场化

今后,职工可以购买集团公司以市场化开发的商品房。

(一)住宅建设。今后集团公司住宅建设单位依靠自身良好的品牌优势、过硬施工质量优势的口碑优势,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拓展发展空间。涉及集团公司范围的用地、配套等事项,均按国家商品房开发有关规定执行,特别是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按市场化运作。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化,现有住宅区的物业服务逐步推向市场。

(二)针对职工的住房多样化需求并结合当前形势, 凡2008年底已建立住房补贴档案且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无论是否购买集团公司成本价集资住房,均可按程序申请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后,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今后住房问题靠市场化解决。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导向,逐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三、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有效渠道,修订完善《阳煤集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承租对象与准入条件、申请审核与轮候退出机制、建设标准与日常管理等内容,并针对保障对象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租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掌握的贫特困户情况,由管理中心向发展计划部申列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资金由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集团公司配套补贴解决,建成后公开安置。

(二)公租房来源:企业出资兴建、未发售住房改变产权性质、改造集团公司各单位腾退出的集体宿舍、回购已出售面积未达标的一居室住房。

(三)对现有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全面清查,对照《公租房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腾退、轮候安置、租金调整等。

(四)公租房准入条件

1.廉租房准入条件:经阳煤集团工会认定的本年度贫困职工家庭及特殊困难职工家庭。

2.公租房准入条件:月人均收入在本年度贫困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两倍以下的低收入职工家庭以及工残职工和工亡家属中的特殊困难户。

(五)公租房轮候退出制

实行公租房申请轮候制,轮候期为1年,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负责收集上报申请人资料。符合承租条件的并成功申请公租房人员,应与房地产管理中心、本人工作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中心、承租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每年复核承租人资格,不符合承租条件以及房屋需整修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承租人应及时腾退住房,解除租赁合同。

四、存量住房处置

2014年底已建成(含续建)未发售住房近1500套(一矿400套、二矿700套、新派400套),除预留部分用于安置历年自建房拆迁户外,采取打破发售区域限制,统一公开发布房源信息资源,按照阳煤集团现行住房分配政策公开发售,引导职工更大范围的选购适宜住房。通过有效降低住房空置率,加快存量资产变现、提高资金周转率。

五、开办住房转户业务

(一)转户范围及条件

为满足集团公司职工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住房管理秩序,对交付期满5年、住户自愿申请转户的已售住房开办住房转户业务,并且房屋受让方必须是符合阳煤集团住房分配条件的无房户。

(二)转户程序

1.住户申请办理住房转户,需持住房合同、转、受让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受让方房主工作单位证明(离退休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证),向房屋所在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填写《阳煤集团职工住房转户申请审批表》。

2.转、受让双方持《阳煤集团职工住房转户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房屋信息服务中心办理住房转让。凡通过办理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还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3.住房转让手续经房屋信息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转、受让双方须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转让公证。

4.房屋信息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及公证处出具的《住房转让公证书》为双方办理转户手续,待转、受让双方交清各项费用后,即可领取变更后的住房合同书。

(三)收费标准

1.住房转户费:转让方需依据房屋建筑面积缴纳转户费,转户费分段收费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转让方转户费

100㎡以下5000元

100㎡(含)-150㎡6000元

150㎡(含)以上7000元

转、受让双方进行房屋互换的,住房转户费按照5000元收取。

2.住房合同工本费:受让方交纳工本费50元。

(四)其他规定

转让方办理住房转让后不得申购阳煤集团成本价集资住房,凡转户后有改善居住条件需求的,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根据阳煤集团公租房需求,对部分一居室住户,其住房按当期现住房价格核减折旧回购腾退后,可再次申请集团公司住房。

引进人才住房销售实施方案


引进人才住房销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引进人才有关政策,切实解决近几年来引进、招录(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住房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闲置国有房屋中拿出一部分房源限价销售。

一、申购对象及条件

(一)引进、招录(聘)、调入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在岗职工。在2016年3月1日前引进、招录(聘)、调入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在县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安置政策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正式职工。

(二)县内规模及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受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创新创业人才,在县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安置政策且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以上申购对象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

二、销售房源情况

(一)县城。尚品花园、华西苑、万众二期等住宅小区,面积以80㎡/套为主,部分6楼带阁楼的110—150㎡/套不等(产权面积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乡镇。竹园镇、沙州镇、青溪镇、木鱼镇、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7个镇的安居房小区,面积以80㎡/套为主(产权面积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销售价格

(一)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县城销售价格为2100元/㎡,青溪镇销售价格为1600元/㎡,竹园镇(梁沙坝)、沙州镇、木鱼镇销售价格为1400元/㎡,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销售价格为1200元/㎡。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县城销售价格为2400元/㎡,青溪镇销售价格为1700元/㎡,竹园镇(梁沙坝)、沙州镇、木鱼镇销售价格为1500元/㎡,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销售价格为1300元/㎡。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县城销售价格为2500元/㎡,青溪镇销售价格为1800元/㎡,竹园镇(梁沙坝)、沙州镇、木鱼镇销售价格为1600元/㎡,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销售价格为1400元/㎡。

以上销售价格实行楼层差,其中:一楼和顶楼分别下浮50元/㎡;阁楼执行顶楼价格标准,优惠10%的面积进行结算。

四、申购审批程序

(一)申购所需材料

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原件1份);

4.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招录(聘)、调动等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出具主管部门或单位引进招录聘用等相关文件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县内规模及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受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创新创业人才需出具任职文件和表彰文件,由县经济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签字审核(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提供相关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二)审批及销售程序

1.申购报名。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16日,由申购人在中国**网上下载或到县恒兴国投公司领取《安居房申购表》,申购人据实填写《安居房申购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所需资料到县恒兴国投公司报名登记和初审。

2.资格审批。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23日,由县恒兴国投公司将申购人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住保办审查,然后统一报县国资局,由县国资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审核无异议的给予确认。

3.销售方式。本次销售安居房房源有限,实行提供房源内售完为止的原则。具体销售选房方式根据申购报名人数和资格审查情况决定,其相关办法另行制定。选房或摇号时间拟定在3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合同签订及缴款。确定房号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购人根据房号确认书与县恒兴国投公司签订安居房销售合同,交纳购房款,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交20%及以上的首付款,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缴清剩余购房款;购房款缴清后,县恒兴国投公司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

5.产权过户。购房人持销售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纳税证明等有效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管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五、其他规定

(一)此次销售的房屋属安居房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及房产办证、土地办证等按照国家安居房相关政策执行,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每户限购安居房一套。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分别持有户口簿的,经过核实,合并为一户予以确认。

(三)此次住房销售工作结束后,该方案自行终止执行。

(四)该方案由县国资局和县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讨会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讨会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讨会方案

为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正确运用政策法规,规范行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销售水平,特制订会议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xx]18号)、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xx]2503号)为指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为学习内容,以掌握政策、法规为重点,保证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设、销售人员的素质。

二、会议活动安排

(一)时间:

20xx年10月日至日,共天时间。

(二)地点:

待选

(三)参加人员:

1、**市管辖区内各经济适用住房行政管理人员;

2、开发企业负责人1名和主管建设、销售副总各1名。

(四)会议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政策;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程序;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共分四个课时(时间及研讨安排详见附表)。

三、组织领导版权所有

为加强组织,本次活动设“会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会议各项事宜的决策,组长:,副组长:。下设“研讨组”和“会议服务组(一)研讨组。主要职责:根据研讨内容,完善研讨资料,制订研讨方案。和与会同志进行研讨。组长:。

(二)会议服务组。主要职责:1、负责接受报名、收取会务费、发放研讨资料等会议前期准备工作;2、协调会议地宾馆,做好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的生活保障工作①根据报名情况安排住宿房间②安排好与会人员的就餐事宜③做好与会人员的安全工作;3、做好研讨活动中的服务及协调工作①会场布置②会场摄影③协调宾馆搞好会场服务;3、组织好会外活动,做好会外出行交通及会外活动安全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食宿安排

由会议地宾馆具体安排食宿,视宾馆房间情况和报名情况,由会议服务组安排与会人员入住标准间或三人间。早餐安排自助餐,中、晚餐可实行包桌方式安排饭菜。

五、会场安排

1、悬挂横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研讨会”。

2、制作领导座签。

3、现场摄影,留取图片资料。

六、要求

各组成员要从思想上重视这次活动的开展,听从指挥,各负其责,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利召开。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x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xx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并保障办字[xx]第xx号)、《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通知》(xx政办发[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多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二、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㈠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具有本市东曲、西曲、桃园三个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川东社区、青年路社区、义学路社区、建设路社区、新村街社区、铁磨沟社区、汾西苑社区、西曲社区、迎宾社区、滨北社区、矾石沟社区、桃园社区、当中街社区、千佛路社区、青山路社区、腾飞路社区十六个社区的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在十六个社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

2、收入条件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620元/人/月。

3、住房条件认定。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4、其他条件认定。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房屋征收拆迁享受货币补偿安置、房改中享受购房补贴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出售过房产,但到申请之日已满5年。

㈡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工作程序

1、申请人凭户口薄、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xx市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的家庭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户,在原申报社区申请;

3、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再审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一并报市住建局;

5、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房地局等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户籍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6、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对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未被列入保障范围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7、市住建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规定,现将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市住建局主管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和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车辆信息审核工作。

五、审核时间安排

今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从x月x日开始,至x月x日结束,分个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社区受理初审阶段(x月xx日—x月xx日)

各街办、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阶段:街办再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

3、部门联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市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房地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和其它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房地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住建局将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与相关信息,报xx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相关信息的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社区同时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回街办重新审核;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街办重新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列为保障对象。

4、保障阶段(xx月x日—x月x日)

各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由住建局按照程序和要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需要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分别予以保障。由市住建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归档。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民本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审核登记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2、严格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严肃落实公示制度,严把工作环节,履行规定程序。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凡发现故意瞒报实际情况的家庭,根据(x政办发[xx]x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租金,5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肃工作纪律。在申请审核登记工作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完善镇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关于完善镇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完善镇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完善镇政务公开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亲民爱民的形象,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古山提供有力保证。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上级明确规定要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对外公开的内容1、上级政府有关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2、镇机关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人姓名、机关干部照片、工作分工、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3、本年度镇政府的创业承诺内容;4、各职能办公室的办事程序、服务事项的依据、要求、时限、结果,办事人员的责任及监督投诉途径等;5、本年度镇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债权、债务、集中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经济活动;6、重大工程项目以及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7、各派出所站所的办事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8、土地征用和宅基地的审批程序;9、群众举报问题的办理结果等。(二)对内公开事项1、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3、机关干部考核、交流、奖惩、培训、晋升晋级、工资福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4、目标考核结果;5、其它热点问题。三、政务公开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机关工作职责及办事人员职能、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及办事纪律等长期固定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点题的形式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具体形式有:1、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在镇政府一楼设立两块永久性公开栏,一块是创业承诺栏,列出镇政府本年度的创业承诺内容,随时间和进度的变化而更变。一块是计划生育公开栏,对四个管理处的计生率等内容进行公开,并每月进行排名。在二楼设立专栏,以各时段不同的工作主题为内容。各管理处也要相应设置政务公开栏、意见箱,方便群众办事及投诉。2、通过“365”窗口公开。把各条线的办事职能集中到“365”窗口,把办事项目流程图和“365”窗口的具体办理项目、各项目所需材料等向群众公开。3、在因特网上公开。在因特网上设立镇政府网站,并开通网上举报,以实现信息容量更大、面对范围更广、方式更便捷的政务公开。4、会议通报。不定期召开镇班子会议或机关干部大会,通报干部群众关心的有关事项。关于完善镇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制度完善月”活动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制度完善月”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中支《通知》要求,为切实有效开展“制度完善月”活动,通过支行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活动目的,提高思想认识
“制度先行、内控优先”。开展“制度完善月”活动,针对上一年度各类内外部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支行内控制度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一次集中检讨、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促进内控制度集中修订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设机制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内控制度的制约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
支行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对本行的内控制度建设工作负总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制度完善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本单位及时、全面地完成“制度完善月”活动。
支行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牵头职责,做好活动的具体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工作,及时上传下达,反馈工作情况。
支行各业务部门作为活动开展的主要对象,要针对去年各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不断增强内控意识和深化内控制度建设,认真梳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缺项和漏项,修订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 )层级负责、协调互动、广泛参与,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制度完善月”活动开展好。
三、步骤与方法
3月3—5日,活动启动。召开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制度完善月”活动工作,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迅速启动“制度完善月”活动。
3月5—10日,梳理排查阶段。针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股室对本部门的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检讨,查找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缺项和漏项,确保内控制度全面、及时、有效和合理,并及时报送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月10日,情况汇报。向中支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汇报制度建设梳理情况。
3月11—20日,修订完善阶段。按照“一个业务品种、一套业务流程、一套规章制度”的原则,修订完善制度,着力提高内控制度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3月20日,情况汇报。向中支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汇报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3月21—30日,制度评审阶段。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听取各股室内控制度修订完善情况的汇报,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风险点管理等方面,按照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合理性的要求,对各股室修订后的内控制度进行认真评审。
3月30日,情况汇报。向中支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汇报修订制度评审情况。
3月31日—4月10日,补充完善汇编总结阶段。通过认真评审,进一步查漏补缺,实现制度对所有部门、所有岗位、所有环节的全面覆盖,不留风险防范的死角。将审定后汇编成20xx年版的全行性内控制度,上报中支备案,下发全行执行。全面总结本单位“制度完善月”活动的开展情况、经验和成效及工作建议,形成专题报告。
4月10日,总结汇报。将支行“制度完善月”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上报中支内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制度完善的长效机制
树立制度持续改进的理念,加强制度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除了在每年3月份集中对各项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外,加强制度的动态管理,定期对各项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和检讨,根据人民银行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新理念、新要求,适时地修订和完善,积极构建内控制度集中修订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制度建设长效机制。
根据新版全行性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动态管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行领导要按季对分管部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至少要每月检查一次。所有监督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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