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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时到岗检讨书

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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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化肥公司、冶炼厂、新星公司等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委、市政府:[本文转载自网-]
市国资公司《关于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不能办理退休问题的请示》中,提出对已经到龄或超龄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共15人(其中化肥公司5人、新星公司4人、冶炼厂6人)“由市人事劳动局、社保局对上述人员核定待遇、办理手续、足额发放;所需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先行挂账,而后通过强化征缴、实现应收尽收”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妥。其理由如下:
一、养老金挂账,无政策依据。国家《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哪项法规和文件规定,停产半停产企业应缴的养老金可以挂账。因此,养老金挂账一说,没有任何政策依据。若强行挂账,将是违法行为。
二、强化征缴,无资金来源。化肥公司、新星公司、冶炼厂早已停产,其土地、厂房、设备也被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法院查封,已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对其进行强化征缴,只能是纸上谈兵。
鉴于此,我们对上述单位已经到龄未办退休手续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已经到龄未办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手续,可以在社保局审核的基础上由人事劳动局予以审批办理。但鉴于以上人员单位和个人欠费时间较长,个人账户无法记载,退休待遇无法核算,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原来办法暂发生活费。[本文转载自网-]
二、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和个人将所有欠费全部补齐,个人账户全部记满后才能予以核定。但为了社会大局稳定,可以采取以下变通的办法:
1、对上述人员,可以按企业和个人开始欠费的当年的标准,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2、可由上述三个单位中的个人先行垫交,把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补齐后,由社保局按政策规定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补缴;单位欠费部分,可由单位与个人鉴订借款协议,待单位形势好转时归还个人。
3、由市国资公司协调各企业或由市国资公司筹集资金,将上述三个单位人员所欠的养老保险费补交到审批退休之月(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补缴),然后由社保局按政策规定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附:化肥公司、冶炼厂、新星公司到龄未办退休人员欠费情况


新密市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三月三日



关于轴承厂、化肥公司等停产半停产企业已经退休职工未能足额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委、市政府:
市国资公司《关于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已退休职工不能足额享受待遇问题的请示》,提出对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50人(其中轴承厂24人、化肥公司26人)“由市人事劳动局、社保局对上述人员核定待遇、办理手续、足额发放;所需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先行挂账,而后通过强化征缴、实现应收尽收”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妥。其理由如下:
一、养老金挂账,无政策依据。国家《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哪项法规和文件规定,停产半停产企业应缴的养老金可以挂账。因此,养老金挂账一说,没有任何政策依据。若强行挂账,将是违法行为。
二、强化征缴,无资金来源。轴承厂、化肥公司早已停产,其土地、厂房、设备也被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法院查封,已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对其进行强化征缴,只能是纸上谈兵。
按规定,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由企业和个人将所有职工的欠费全部补齐,个人账户全部记满后,才能予以核定。但为了“两会”期间我市社会大局稳定,特就轴承厂、化肥公司的50名已经退休职工但未能足额享受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轴承厂24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可在市国资公司履行还款手续的情况下按原发生活费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核发。经与市国资公司沟通,市国资公司将于20xx年6月份前将轴承厂所有厂房、土地(含原已抵押给市社保局的30亩土地)整体拍卖。拍卖后由市国资公司将截止20xx年底轴承厂所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481.6456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市社保局,然后由社保局完善职工个人账户,接续职工社保手续。
二、化肥公司26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国资公司协调资金,将其所欠的养老保险费补交到审批

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页

退休之月(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补缴),然后由市社保局按政策规定和原发生活费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核发。

附:轴承厂、化肥公司暂发生活费人员情况


新密市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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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各矿山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区动态巡回检查,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科学、依法开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彻底杜绝煤矿越界超层等违法开采行为的发生,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全县煤矿停产整顿期间,通过开展井下拉网式排查,彻底清查非法越界超层开采行为和解决我县部分煤矿图实不符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永久性封堵点和部分临时封堵点的监督管理,彻底杜绝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内容与标准
(一)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全县所有煤矿(包括在建、技改矿井)。整治内容是依法查处煤矿越界超层开采,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以及通过临时封堵点隐瞒越界开采事实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标准
整治工作以现场实测、检查等形式进行,对查实存在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行为的煤炭矿山企业,将按不同情况依照以下两类标准进行整改和处理。
1、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接受依法处罚:
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②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的;
③通过临时封堵点隐瞒越界开采行为的;
④图实不符的。
2、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①属第二次越界开采的;
②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③经核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已枯竭的;
④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改,验收仍不合格或决定关闭的。
三、组织领导和整治步骤
(一) 组织领导
为了圆满完成此次整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局委会决定成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崔和平同志担任,崔喜平、张栋、田军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张博、党振才、仵西强、史红博、丁青有、赵琦。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我县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一切事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县煤炭矿山开采实际现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整治步骤
这次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共分三步同时开展整顿工作:
1、宣传动员。按照局务会议的安排,聘请省、市有关专家对所有煤矿法人代表、生产矿长和总工以及全体矿管干部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危害性;对资源破坏性、掠夺性开采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重要性和整顿工作的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28号文件上来,为开展停产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2、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针对此次县政府对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此项整顿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矿管站牵头,稽查队、测绘队配合,抽调业务骨干,严格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对全县的小煤矿井下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各煤炭矿山企业的生产现状和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等违法问题,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类违法生产。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法定矿区范围,对各矿开采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分类排队造册登记,对存在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依法查

处,对应关闭的矿井逐级报请关闭。全面排查的重点是矿业公司周边存在资源纠纷的小煤矿、井下资源接近枯竭、有越界开采行为的和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以及临危边界的小煤矿。
3、检查验收程序
各煤矿自行整改结束后,在确认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同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煤矿停产整顿验收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验收牵头单位矿管站组织稽查队测绘队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拿出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是否予以放行生产。
4、各煤矿验收放行后,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煤矿企业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整顿成果。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加大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煤矿的监管力度,加强各矿山企业的动态巡查,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从重处罚;对要求停产整顿的,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属第二次越界开采或擅自打开封堵巷道,拒不退回、造成资源破坏的煤矿,坚决上报县政府建议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矿管站负责此项整顿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动态巡查管理,严防各类非法开采行为的发生;同时,检查各矿山企业“四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负责各矿隐患台帐的建立和各项资费的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图纸汇交和“三率”指标的考核工作,督查井下越界巷道是否按要求封堵以及图实是否相否,核查各矿年检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稽查队负责各矿井下永久性封堵巷道和部分临时封堵点是否按要求进行封堵,严防擅自打开永久封堵点以及私自移动封堵位置的违法行为,并对其造册登记,记录在案,切实落实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同时核查2005年越界矿井查处结案情况,对整顿中排查出的越界开采非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测绘队负责对各矿井下开采动态实施监测,并确定其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和图实不符等违法行为,监督其是否存在破坏浪费资源现象,同时配合矿管站、测绘队对越界开采的所有巷道的封堵点,指定具体位置以及检查有擅自移动嫌疑的封堵点的监测。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必须紧密配合,高度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排除阻力和干扰,有效制止煤矿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暴光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的煤矿,认真核查,严肃查处。
2、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放行,谁放行、谁负责”。
3、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阻挠干扰的责任人员要查清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坚决惩处暴力抗法者。
4、矿山企业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委、阻挠下井检查;更不得隐瞒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待。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二、关于发文字号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号”;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4〕1号”。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4〕1号”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三、关于发文概括语1、省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2、各市河务(管理)局。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3、局直各单位。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4、各县河务(管理)局。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5、局属各单位。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6、局属有关单位。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7、机关各部门。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自11月1日起使用。四、关于文件头上网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0)7018、(80)7019。五、关于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问题各单位文件、信函、会场、等需要标识单位名称时要使用规范化全称或简称,字体使用规定的简化字,不要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治理庸懒散问题实施意见


治理庸懒散问题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根据《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庸懒散问题的通知》(纪综[20xx]59号)精神,以及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庸懒散问题治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坚决整治“庸懒散”等不良风气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住重点,确保突出问题有效解决
治理庸懒散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治理工作要以加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为载体,以提高干部队伍执行力、提升机关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突出治理重点,切实解决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切实治理干部履职不力的问题。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正当诉求得以解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切实治理干部作风不实的问题。坚持群众路线,防止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三是切实治理效能不高的问题。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严禁对职权范围的事项和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不落实,不作为。
四是切实治理纪律不严的问题。重点治理纪律涣散、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等问题。严肃查处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玩游戏、炒股、打牌等行为。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庸懒散问题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形成党委(党组)负总责,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及时研究解决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治理庸懒散问题与机关效能建设、行政执法活动、行业作风建设、基层党务公开、处理群众诉求等结合起来,做到有的放矢,务求实效。
(二)加强学习教育。要强化理论学习,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省委书记刘奇葆同志在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有关作风建设和治理庸懒散问题的讲话精神,要求干部围绕“四个特别”,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要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政治纪律教育、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教育,从思想上强化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表率。要强化典型教育,通过深化对杨善洲,王瑛等先进事迹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镇乡、市级各部门要将治理庸懒散问题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督查问责落实。各单位纪委(或纪检组)要在治理庸懒散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违反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规定,履职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庸懒散问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绵竹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庸懒散问题治理工作监督电话
(四)加强宣传报道。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舆论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影响带动和监督促进作用,既要大力宣传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进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也要注重对反面典型的曝光。
各镇乡、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护航经济社会发展”主题活动,认真抓好庸懒散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和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和长效机制。各单位于20xx年10月底前将今年治理工作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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