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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检讨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凡事都要提前做好准备,这样我们才会有成功的机会。当你的梦想无法完成时,我们都需要对其进行策划并撰写方案,方案就是在一个计划前需要提出的实施方法。怎么样才能写出一份优秀的方案呢?我们的小编特意搜集并整理了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1.0目的

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和业主的利益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

3.0管理和使用办法

3.1银河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房屋出售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一次性征收到位,专户专存,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

3.2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由物业公司代管维修基金,并签订《代管协议》。专户存入南通市商业银行,专款专用。接受银河大厦业主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3.3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3.4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挪用维修基金并造成损失的,必须接受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3.5南通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需要,提出年度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3.6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实施过程中,本着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减少维修基金支出。

定期公示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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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使用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微机使用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微机使用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一、全公司微机及相关外部设备统一归总经办管理和调配。

二、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兼作部门与微机室之间的联络员)协助微机室对本部门微机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指定若干名微机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须报微机室备案,并通过微机室应知应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

三、各部门联络员负责传递经过部门领导签字的微机应用项目开发计划(草案)、增添微机硬软件配置(包括与微机相连的外部设备)的申请表、每季度的耗材申请和领用表以及对公司微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信息。

四、各部门联络员有权对本部门微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也要对因监管不力造成微机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负责,各部门要严格做到四禁四防:禁止从外面带来磁盘或光盘自主安装一些软件,禁止任意修改微机操作系统设置,禁止在微机上运行游戏软件,禁止拆卸或安装任何微机配件。要注意防尘、防湿、防震、防静电。

五、各部门联络员负责对本部门微机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分配和管理,杜绝浪费,要记录耗材发放情况并保管好记录本备查(记录格式见附件一)。

六、任何部门不得把本部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拷贝给外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七、非各部门指定的微机操作人员不得上机操作,有关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配备或更换微机操作员时,须报微机室备案,并通过应知应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

八、各使用微机部门,须经常做好应用程序和数据的备份工作,并注明备份内容和备份日期,妥善保存。

九、微机室将不定期地对各部门的联络员和微机操作员进行应知应会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担任相关工作。

十、公司各部门如需增添微机或其他相关的外部设备需到微机室领取申请表,填写购买理由,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微机室签定意见,由总经办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十一、各微机使用部门,应为本部门内的每台微机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微机外观的清洁,工作环境的整洁。

十二、微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微机操作SOp来使用微机。

十三、微机室将对各部门使用微机情况做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一次,扣联络员100元,扣部门领导100元。人为损坏微机设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赔偿。

小学浮动工资管理使用办法


小学浮动工资管理使用办法

**校区小学浮动工资管理使用办法(讨论稿)

为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加大加快教学改革力度,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劳多得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全体任课教师每人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抽出100元,作为浮动工资。

二 资金分配:浮动工资每人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共计500元,其中350元纳入绩酬计算,150元纳入日常工作。

(一) 绩酬分配

1以期末统测成绩为依据,一至三年级同年级比较,四、五、六年级分别进行同科目比较,分别以最低平均分再降2分为起奖分数,高出起奖分数的数值为得奖分数,任课教师的奖金数为:年级总奖金数除以得奖总分数。即:

年级奖金总数[网文章-找文章,到网]

年级得奖总分数×任课教师得奖分数=个人应得奖金数。

(注:主科带副科教师,计算绩酬时,主科占80%,副科占20%。)

2小学一、二、三年级,因几位教师所任班级的学生数不等,悬殊过大,所以造成教师工作量不等,付出的劳动不同,因此在计算教师绩酬时,在期末统测的平均成绩上,另外加上适当的照顾分数。具体方法:

以一、二、三年级的总人数及各年级的班数计算出各自的班学生平均数,以各班中最低人数为基础在平均数范围内,每多1人加0.2分平均人数以上每多1人加0.3分,分别计算出各班的应照顾分数,此分数与实际统测成绩之和作为计算绩酬时的成绩,具体计算办法,执行前面的绩酬分配方案。

3由于特殊情况三年级的任课教师所担任的科目不同,计算绩酬时,**三一与**三二班比较,岳花与史陈的三年级比较,分别计算绩酬。

4幼儿园〔指史陈、岳花两处〕的任课教师,能测评成绩则按成绩计算绩酬,如不能测评时则根据该教师平时工作情况及实绩由校区评定绩酬。

(二)日常工作计奖分配

1、日常工作所列计分项目分为:班级巩固率、班主任工作、教案、听课、作业、卫生、县级公开课、安全稳定工作、考勤等项。

2、日常各项工作分值分配

1〕班级巩固率:分值为5分,按期初核查人数与期末参考人数连续进行比较,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玩为止。

2〕班主任工作:班主任最高分值为10分,其他科任课教师分值8为分,每学期末依据班级巩固率、安全稳定、卫生三项,对各小学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工作进行评比。

3〕教案、作业、听课分值为5分。每学期校区由两人以上对每校各班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别计分。

4〕卫生评比:总计10分,不定期对各班卫生进行检查,依据《卫生管理制度》评定。

5〕县、市级公开课:县级公开课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分、3分、2分;市级公开课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分、8分、6分。校级公开课不分等级,每次每课计2分。县、市级论文获奖者分别另加2分、5分。本项得分可累计计算。

6〕安全稳定工作:分值5分,采取一票否决法,凡有恶性事件或影响较坏的事件发生,该班全体教师不得分。

7〕考勤依据《小学考勤制度》评定采用倒扣分方法。

3、日常工作得奖计算

全体参评教师的浮动工资数除以全体参评教师的计奖分数再分别乘以每个教师的计奖分值即为每个教师的得奖数。

三本办法由校区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执行。

**校区

20xx年10月

物业公司工作服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工作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形象,统一着装,对司服,工作服制作,发放,领用,穿着,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服,工作服,面料,颜色,样式,发放,领用,穿着标准执行公司CI标识体系,由董事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司服,工作服的制定,着装管理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制作,发放

第五条:管理人员司服,依据各人体形量体定做,不回收,如有离开公司或调出本管理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穿用不满一年者,按全额交纳服装工本费;

(二):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70交纳服装工本费;

(三):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50交纳服装工本费;

(四):穿用满三年,不用再交纳服装工本费。

第六条:员工工作服,依据公司CI表识体系,按岗位服装要求,分大,中,小规格制作,如遇辞职或被辞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工作服穿着前按成本价交纳工作服费;

(二):春秋工作服使用期二年,员工使用期满一年时,退还费用的50,满二年时再退还50:

(1)安全护卫队员:

春秋上装2件,长裤2条,长袖衬衫件,领带2条,另配短袖衬衫2件(夏天用)

(2):其他员工:

春秋上装2件,长裤2条,另配短袖衬衫或T袖衫2件(夏天用)

(三):冬季工作服使用期三年,员工使用期满一年时退还33,使用期满二年时再退还33,使用期满三年时再退还34。

(!)安全护卫队员:上装_____件,长裤____条。

(2):其他员工:上装______件,长裤_____条。

(四):辞退或被辞退,提前离开时,未到应退工作服时不予退还工作服费,但经公司批准可拆价处理给新聘用之相同岗位的员工,但必须适宜穿着,新进人员同意,公司按协商价按年限返还新聘用员工。

(五):返还的工作服费用,在当年物业经营费用中列支。

(六):防寒大衣,雨衣,雨靴统一添置,集中保管,需要时领用。

第七条:司服,工作服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必须及时向公司办理报失手续,并自费以成本价重新定制,仍按原使用期限执行返还工作费。

第三章领用,穿用

第八条:司服的发放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经人力资源岗位核查后,由董事长办公室发放。

第九条:新入公司的员工在通过试用期签定佣工协议后,依第八条向董事长办公室申请制作,领用。

第十条:上班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带工作牌和司徽,违反者,按《员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按规定着装,做到保持整齐洁净,不得露胸或披挂,衬衫必须束于裤腰或裙内,男士不得将领带拉开。

第十二条:司服着装时间为每周除周末之外的正常上班时间,遇周末可穿休闲服装,加班也可不穿司服。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深入一线参加劳动,可视情况不穿司服,但必须佩带司徽和工作牌。

第十四条:员工在设施设备维修,油污较多的情况下,可着装旧工作服或自备服装或特殊作业劳动时,也视情况可不着装工作服,但必须佩带司徽和工作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物业公司研定,报董事会审批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公司负责解释,检查,考核,同时接受董事会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2页

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

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维护

第二十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

(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

(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

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

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3%o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至20xx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不履行合同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

第三十三条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

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组织办法、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物业管理中心人员岗位竞聘办法


物业管理中心人员岗位竞聘办法

物业管理中心人员岗位竞聘办法
一、岗位竞聘目的
为了提高物管中心的工作效率,加强物管中心人才的竞争机制,结合物管中心的实际情况及工作人员自身特点,物管中心将开始新一轮的人员岗位竞聘工作。目的是为企业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效果,尤其是通过岗位竞聘不但为物管中心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良好实践机会,同时也为物管中心的平稳转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物管中心部门设置
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为避免机构臃肿给管理带来的不便,根据物管中心后勤服务项目的范围及针对的服务对象和对外经营的情况,现将物管中心机构设置为三部一室,即办公室、工程部、综合部、经营发展部和旅行社。
三、部门管辖范围
1.办公室
管理范围:公文处理、人事管理、安全保卫及园区交通管理、驾驶员管理、分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工程部
管理范围:分部办公楼的工程维修工作、分部家属区的工程维修工作及绿化管养、维护工作、新迎小区和云津市场住宅区的工程维修工作、分部住宅区域卫生工作。
3.综合部
管理范围:分部办公楼卫生、收发及会议室管理工作、分部中餐管理工作、物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医务室管理工作。
4.经营发展部
管理范围:铺面出租、招待所管理、文化用品经营部管理、其它经营项目。
5.旅行社
管理范围:旅行社日常管理及经营业务。
四、各部门人员编制 共计13名
1、办公室:主管1名、驾驶员1名、保安管理员兼驾驶员1名
2、综合部:主管1名、会计1名、出纳1名、医务室人员1名
3、经营发展部:主管1名、招待所人员1名、文化用品经营部人员1名
4、工程部:主管1名、工程人员1名
5、旅行社:主管1名
五、岗位竞聘条件及范围
1、符合应聘条件的园部及分部工作人员。
2、竞聘条件(参与竞聘人员年龄均要求在45岁以下,不含45岁)
(一)办公室:
(1)办公室主管: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长时间的办公室工作经历,沟通、协调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公文处理能力。
(2)驾驶员: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持有驾驶b照,具有5年以上驾龄,熟悉汽车维修和护理,吃苦耐劳,能适应经常出差。
(3)保安管理员兼驾驶员: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保卫安全业务,熟悉内保及安全消防业务,沟通、协调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
(二)综合部
(1)主管: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沟通、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及管理能力,熟悉一定的医务知识,持有会计资格证,工作责任心强。
(2)会计: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 5年以上的从业经验,持有会计资格证,动手能力强。业务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3)出纳: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该行业的相关资格证书,从业经验5年以上,实作能力强。业务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4)医务室人员: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一般的药物知识及医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持有从事该行业的相关资格证,工作责任心强,动手能力强。
(三)经营发展部
(1)主管: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对外经营业务,协调、沟通能力强,具有一定的人际关系网,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经营方针和经营思路,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和经营。业务能力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招待所管理员: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接待业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
(3)文化经营部人员: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零售商品销售能力及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
(四)工程部
(1)主管:年龄4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工程管理人员: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动手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
(五)旅行社主管: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旅行社业务,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熟悉旅游行业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沟通、协调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
以上欲参与竞聘的人员在了解竞聘岗位要求、细则后,请于三日内按拟竞聘岗位写出拟职计划书,通过物业中心评议后确定岗位。
**昆明分部物业管理中心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xx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xx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正确、规范地悬挂国旗既是维护国家尊严,又是基层组织形象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各地各相关单位通过悬挂国旗,增强了公民的国家观念,培养了爱国主义精神,激发了共产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和干部群众脱贫奔小康的信心和决心。但一些单位(部门)、人民团体存在升挂国旗时间、程序和方法等不规范以及所挂国旗褪色、污损、破损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旗尊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分别做好本辖区或本行业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全日制学校应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教基〔1990〕xx号)要求,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学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提倡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庆日期间,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提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生活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升挂国旗仪式或在重大节庆日期间升挂国旗。为确保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全县升挂国旗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管理。

四、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五、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在进行办公用房场所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完成国旗升挂台(杆)的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标准的国旗升挂台(杆)并配齐配套设施。

六、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xx年x月x日前对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格国旗。县教育局要对学校的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适时进行抽查,对发现国旗升挂不规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

八、被更换的不合格国旗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100号)要求,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其他由所属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统一回收,回收后交至县政府办公室集中放置,再行处理。

九、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旗法》。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和学习,县司法局、普法办应将《国旗法》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普法计划和五年普法规划,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引导全县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和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市场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及其它物业管理单位(统称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需求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未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收费。
非住宅小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与监督。物价部门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晋中央或省级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直接管理
或委托属地管理;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各地、市物价局部门确定。
第四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与住户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单位实际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和成本为基础,以有关政策规定为根据,以当地同时同等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和成本为尺度,充分考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物业管理的发展需要。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和调价程序是:
(一)物业管理单位向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提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中请报告,并附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拟定收费标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申请报告要详述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及各项成本费用和企业盈亏情况。
(二)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详细审查核实,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履行有关定价、调价手续。
(三)物业管理单位收到物价部门的定价、调价文件后要通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向业主公布。
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协商议定后填列备案表,向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其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它相关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除工资及福利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甲和正常运行。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场地、公共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清洗公共水池、水塔和清运拉圾等。
(三)设专职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花木、绿地浇水、施肥、修剪,进行维护管理。
(五)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依服务对象不同实行差别利润率,由有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制定。为了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档次,根据管理规模、服务档次和服务对象,在条件具备的地、市、县住宅小区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等级,并核发收费等级证书。收费等级分为二类四级。A类为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B类为高级公寓、别墅等高等级建筑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搂。一级为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优秀示范住宅小区证书者;二级为获得全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三级为获得地市级优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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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四级为获得县(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A类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参照等级收费幅度制定具体收费标准,B类由物业管理单位在规定等收费幅度内制定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A类与B类等级之外的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在具体核算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参照等级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包括A类、B类)标准的要经省物价部门审核并备案。等级收费控制幅度由各地市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和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的自办供暖供热价格和自来水加压、电梯服务收费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核实成本、费用制定和审批,但必须剔除已进入综合服务费成本部分,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小区内没有固定停车场、车栅、车位,按规定没专人负责保管住(用)户汽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的,由物价部门批准并核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小区外机动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收取进门费,但进入车辆必须遵守小区内交通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非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及营业用房综合服务费标准可高于小区内住宅用房收费标准,但办公用房不得超过住宅用房的100%,营业用房不得超过住宅用房的200%。住宅小区内尚未出售的空置物业也应合理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三条公众代办性(不包括安装中请代办)服务收费,属于公用事业、环卫、治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的,须经物价部门认可后方可收费,并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包括物业管理单位的代收代办服务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收,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拒付。住宅小区内水、电、煤气必须没表到住户。水费、电费煤气费、集中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由收费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不得另加小区内损耗和人工费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的,应经物价部门批准,以国家规定价格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损耗由收费单位负担并向物价管理单位缴纳代收服务费用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单位办公用部分水费、电费、煤气费、集中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属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缴代付的公共代办性服务收费,包括住户房屋设备安装、维修、装饰和家电修理等申请代办,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收费,但不委托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修缮资金,在房屋销售时按建筑面积销售价的1—3%,由房屋出售人交纳2/3,购房人交纳1/3,在房屋销售时,由出售人代收并及时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进行产权登记时,由代收人统缴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代管,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时将本息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并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销售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筹集比例、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根掘具体条件规定。公房出售后的房屋修缮资金筹集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8]23号文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证制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购领《物业管理交费登记册》,在详细登记应收服务项目和标准后交住(用)户保管。每次收费如实填写,并由住(用)户签字、盖章备查。《物业管理交费登记册》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购房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交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所签合同予以追究缴。物价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因收缴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发生争议,应首先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也可通过仲载和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公布。
(二)除特约服务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住(用)/户意愿,提前(跨季)预收物业管理费用。
(三)物业管理单位除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和长期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
(四)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经住(用)户同意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小区内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
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和手续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半年或一年)向住(用)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住(用)户
的监督。
第十八条住宅区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规章、章程和管理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单位交纳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对住宅区实行服务并按规定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收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单位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物业管理交费登记手册和不参加收费年度审验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坑害住(用)户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

物业企业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物业企业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1.0指导思想

根据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拟对公司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进行调整,以改变模式化的奖项设置。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按公司价值观为导向,尝试设立新的员工奖励办法并在实际运作中逐步调整完善,形成具有鲜明.net特征、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员工奖励办法,作为公司考核激励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总体要求

奖励办法要能够激发员工奋发向上,体现公司理念,明确价值导向,认同员工价值,提升公司凝聚力。

3.0设置原则

3.1细化原则。奖项设置各有侧重,取向明确,既提倡德才兼备,也鼓励学有专长,避免“贪大求全”。

3.2绩效原则。讲求结果导向,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3.3量化原则。增加量化指标的比重,尽可能减少非量化、模糊性评价指标。

3.4榜样原则。奖项的设置及评选要突出优异,名实相符,要有明确的激励和榜样作用。在评选中不设硬性的名额指标。

4.0奖项设置

奖项的设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4.1综合类是对员工认同公司理念、服务公司、爱岗敬业、与公司荣辱与共的褒奖;体现公司对员工个人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在年度工作中,完成任务优异的团队和员工的奖励。设:荣誉员工奖,总经理奖,优秀员工奖,年度杰出团队奖,年度杰出经理奖。(其中,荣誉员工奖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4.2专项荣誉类主要是为对公司发展做鎏厥夤毕椎脑惫さ慕崩I瑁禾厥夤毕捉保窆ち浣薄?/p>

5.0奖项说明

5.1荣誉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此奖项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5.1.1入司工作年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5.1.2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年度单项奖的。

5.1.3认同公司理念,在维护公司利益与声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5.1.4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对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1.5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品德高尚,团结同志。

5.2总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中五项的公司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2.1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评优秀的。

5.2.2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业务娴熟。

5.2.3认同公司理念,模范执行员工守则,品德高尚,廉洁奉公。

5.2.4全年出满勤。

5.2.5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荣誉或奖励的。

5.2.6以公司利益为己任,通过各种措施,为公司创造效益20万元(含)以上者。

5.2.7努力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及经验,善于思考,强化管理,有创新意识,对原有的制度、流程提出重大改进意见,提高效率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2.8除以上6条外,如有出色完成公司重大或特殊任务有功绩者,评选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总经理特许并报董事会批准,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5.3特殊贡献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3.1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区、市级政府以上荣誉或奖励的。

5.3.2有创新意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提供有效信息,并为公司采纳且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公司防止或减少了重大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5.3.3以司为家,厉行节约,在工作中想方设法为公司节约开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者。

5.3.4业务娴熟,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公司增创效益在2万元(含)以上者。

5.3.5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

5.3.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服务工龄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4.1在公司工作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5.4.2尽心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4.3有良好的工作业绩,获得过公司奖励的。

5.4.4关心集体,爱护团队,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并做出成绩的。

5.5年度杰出团队奖:参加此奖项评比必须具备的条件

5.5.1超额完成部门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业绩显著。

5.5.2有

物业企业员工奖励实施办法第2页

高度的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强,能团结协作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注重工作效率,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

5.5.3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团队有良好职业素质的。

5.5.4团队学习气氛浓厚,创新意识强,注意吸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并融会应用于工作中,有过硬业务水平的。

5.5.5消防安全意识强,能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5.6年度杰出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四项者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6.1工作认真积极,卓有成效,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含)以上的。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

5.6.2在工作中,锐意改革,积极创新,为公司创造明显效益的。

5.6.3部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制度一丝不苟,部门员工认同度高,团队凝聚力强。

5.6.4有高度的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好。

5.6.5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廉洁奉公。

5.7优秀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参加此奖项评比)

5.7.1完成工作指标,业务水平高,获得公司上下一致认同的。

5.7.2遵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目标考评优秀。

5.7.3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5.7.4团结同志,相互协作,且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

5.7.5厉行节约,维护公司利益。

6.0评选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部门推荐评审组初评张榜公示群众评议

评审组审定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公布结果

7.0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除特殊贡献奖之外的其他奖项的评比:

7.1入司时间未满一年的。

7.2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

7.3病事假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

7.4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7.5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的。

8.0奖励标准

8.1荣誉员工奖:

8.1.1授予公司终生员工。

8.1.2公司为其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累计保费1万元)。

8.1.3受奖当年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外旅游一次(地点公司确定)。

8.1.4受奖当年晋升一级工资。

8.2总经理奖:

8.2.1奖金3000元。

8.2.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3特殊贡献奖:

8.3.1根据贡献额,酌情给予提成奖励。

8.3.2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内旅游(地点由公司确定)。

8.4服务工龄奖:

8.4.1晋升一级工资。

8.5年度杰出团队奖:

8.5.1每人奖励300元。

8.5.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6年度杰出经理奖:

8.6.1安排境内旅游一次(地点由公司确定)。

8.6.2安排与工作相关的带薪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内)

8.7优秀员工奖:

8.7.1奖金600元。此外,对自费参加物业相关专业培训的员工,按培训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8.7.2获奖的员工和集体,除以上奖励之外,公司可根据事迹推荐其参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红旗手,青年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9.0表彰形式

9.1在全年总结表彰会上授奖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9.2对于获得“荣誉员工奖”和“董事长奖”的员工,其事迹和照片将陈列于公司荣誉室。

9.3以“银河精英荣誉榜”的形式给予公开表彰。

10.0荣誉员工的解除

10.1荣誉员工是公司的终生员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其荣誉员工称号。

10.1.1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10.1.2贪污受贿,被举报查实的。

10.1.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10.1.4纪律散漫,屡次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10.2解除程序。

董事长办公室提出动议评审委员会复查张榜公示

群众评议评审组审定董事长审批公布结果

荣誉员工的考核。按荣誉员工考核表(另行下发)每年进行一次,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检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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