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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计生)。

做人有了计划,人生就有了方向。根据企业一个阶段的工作任务,我们就必须尽快写出一份合格的方案。制定方案,可以增强我们的逻辑思维。您知道方案里什么内容对我们帮助最大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计生)”,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计生)

20xx年我市人口计划指标分别是:出生率11.00‰,人口自然增长率6.30‰。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继续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人口计划责任制指标

出生率‰ 自然增长率‰  政策生育率%

禅城区 11.00  6.30 95.00

南海区 11.10  6.40   95.00

顺德区 11.10  6.40  95.00

高明区 11.15  6.45  94.00

三水区 11.00    6.30 95.00

出生人口性别比比上年度明显下降并趋向正常。

其它指标的考核按照《广东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进行考评。

二、工作要求

(一)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不断探索建立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各项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党政一把手对人口计生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权”。不断完善和落实职责明确、操作性强的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按照省的要求和我市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级党政领导、部门挂钩帮扶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措施,促进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积极开展省“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加强孕前型管理,抓好查环查孕和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严格控制政策外出生和政策外多孩出生,为我市建设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计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计生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面加大创新力度,着力构建多层次的利益导向机制和优质服务机制。积极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加大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努力提高征收率,开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新局面。

(五)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加大人口计生宣传力度。坚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新路子。运用市场化、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宣传教育的档次和品位,将新型生育文化宣传融入到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加强村级生育文化宣传环境建设及新闻媒体计生专题栏目建设,大力宣传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增强计生宣传教育的时代性。加强各级计生协会组织建设。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和《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属地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考虑常住人口的协调发展。加强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推进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水平。

(七)加大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通知》和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社会抚养费合法强制征收及住宅小区计生管理的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社会氛围。

(八)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全市计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素质,更好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三查一服务”和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进一步抓好全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医学检查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促进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

(九)加强信息网络的完善与应用,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依托省、市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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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平台,完成覆盖全市各区、镇(街道)、村(居)委四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部门的网络互联。加快与流管等部门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加强人口计生队伍的建设。加快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绩效考评体系,将人口计生队伍建设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加大计生业务的培训力度,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以省、市年终考核和经常性抽查结果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由佛山市人民政府通报各区、镇(街道)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并根据其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对年度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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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组织领导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市计生委主任李建华负总责。市计生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李建华任组长,罗朝金、吴幼章、刘德华、罗进川、龚家保、王锡寿任副组长,曹秦蓉、张益佳、张淑君、彭伟、杨永清、何容琴、青健、游肖华为成员,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行政处理(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由计生局局长负总责,各科、室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市计生委对各区(市)县计生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对各区(市)县计生局及委内各处(室)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计生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乡镇(街道)教科文卫(社会事务)与计生办,并指导监督其按要求落实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市、县两级要制订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计生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市计生委各处(室)、各区(市)县计生局在草拟规范性文件时,市、县两级政法处(科)要进行指导,把好法律法规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逐级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国家计生委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第二胎优育原则、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信访条例、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四川省避孕药具管理办法、人事工作有关条例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

(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经常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机关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要坚持半年一抽查,年终全面考核的办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分解和考核指标

(一)政策法规处

1、负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贯彻周年的报告;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培训面达到95以上。

3、指导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年终检查基层执法文书达标率80以上。

(二)宣传教育处

1、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及全民普法教育工作。全民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面达90以上。

2、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课程中安排一定课时的法规知识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面达95。

(三)规划统计处

1、负责人口规划、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落实及管理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00‰以内,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办理程序,计划生育率达到94。

3、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及时、准确全面;严肃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四)科学技术处

1、组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节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及时率达到90,“三查一治”服务面达到90以上。

2、严格执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与管理工作,确保受术者安全。版权所有

3、负责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及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查处假证明、假手术等违法案件。

(五)财务药具处

1、积极组织开展避孕药具执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药具违纪违法案件。

2、保证免费发放的药具渠道畅通、品种、型号齐全。

(六)办公室

1、切实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档案管理,保证无泄密事件。

2、加强防火防盗和交通管理工作,防止失火、盗窃和交通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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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3、保证机关职工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现象。

(七)监察室

1、督促基层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当年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0。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市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

3、指导基层搞好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并加强检查督促。

(八)人事处

1、负责计生系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落实工作。

2、负责公务员的行政执法和公共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新任职干部任职前的法规教育工作。

(九)区(市)县计生局

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和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组织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财务考核等工作。对执法违法或发生执法过错责任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四、考核办法

(一)对区(市)县的考核,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对处(室)的考核,按委员会考评小组安排进行。各区(市)县计生局每年10月底前向市计生委政法处报送书面总结。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分为10分。由考评小组评出市计生委各处(室)、各区(市)县计生局的得分后,委员会计入业务目标进行总评。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计生委《山东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权限
第五条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
第七条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对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免征社会抚养费批准权;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八条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一孩生育证(卡)的审批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执法责任
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证明、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按照主管和协管的不同责任,分别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生育证的审批管理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核、报批,生育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二)对出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拟定处理、处罚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对其它处(科)提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正确率达98以上。
(三)对出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机关和责任人拟订追究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防止违法大案发生。
(四)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保证落实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行政复议的正确率达90以上。
(六)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第十二条信访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完成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同级信访部门下达的责任指标,无恶性案件发生。
第十三条规划统计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对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合格率达98以上。
(二)负责对计划外生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中统计瞒报、弄虚作假等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率达到90以上。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联合执法。
(三)负责对市(市、区)直单位人员或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四)对辖区内属地管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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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处(科)执法职责:
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监察处(室)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二)负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防止计划生育违纪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二)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审查,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申请生育二胎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三)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调查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违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证审批核发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程序、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二十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实行“七公开”,即法定职责范围公开、生育政策公开、奖励与优惠规定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开、来信来访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公开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跟踪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二孩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对计划生育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和跟踪督查,限期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报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侵害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过错性质和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等,对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责任人,特别是对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者恶性事故、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并执行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党政分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年度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生育审批、二胎社会抚养费及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法处(科)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凡未报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坚持对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纠正,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责任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议。通过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执法机关的评议、社会各界特邀监督员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等多种评议形式,全面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评议的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之中,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每年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对出现因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因计划生育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应当核发生育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而不予核发或者出具的;
(四)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押、强制学习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和名誉权的;
(三)破坏公民房屋、庄稼等财产或者违法将公民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的;
(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收取押金等乱收费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
(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和他人财物的;
(二)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三)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或者其他财物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当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执法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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