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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事谅解书范文

经济刑事谅解书范文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 区。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 年 月 日 时许,甲方于 附近用餐,因 ,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耍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以任何方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 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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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证据展示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相互交换证据信息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可以实行证据展示。

第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的情况: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手段的证据等,其展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展示。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拒绝进行展示的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证据展示。

第五条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展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和本规则。不得利用证据展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展示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控辩双方不得利用证据展示所获取的证据信息,授意或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供翻供;不得授意或唆使证人拒证、翻证;不得实施有碍证人、鉴定人等客观公正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案件秘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拟提起公诉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通知律师进行证据展示。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也应当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展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证据展示期间内,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辩护律师又掌握了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的新的证据以及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证据的,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再次进行证据展示。

第九条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才委托律师或声更换律师的,以及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展示的要求。

第十条证据展示以二次为限。第一次证据展示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前完成。第二次证据展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前完成。

人民法院应当在证据展示完成后开庭审理案件。

第十一条证据展示的地点设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进行证据展示的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方便证据展示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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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 键 字: 审判机构 追捕 起诉 制勘 复审 死刑复奏 一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 ,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 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水平。 二 宋代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依据《捕亡令》中的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对符合追捕的人,负有追捕职责的人必须尽职,否则的话将受到处罚。宋代对追捕过程中可实施的措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如果逃犯空手拒捕的不准加害,并对违反者规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执杖拒捕的可以将其杀死,对于罪犯逃走的,捕者在追逐的过程中也可以将其杀死。此外,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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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犯罪嫌疑人姓名) 〔被 公安局(或检察院)羁押在看守所〕涉嫌 (案由) 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①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指控犯罪的意见;□ ③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2.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 ① 代书上诉状,代为提起上诉;□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③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④ 担任被告

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二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3.申诉阶段: ① 会见申诉人和与申诉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③ 代书申诉状,代为提起申诉;□ ④ 担任申诉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申诉人进行辩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甲方委托乙代上述 项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 聘请律师 甲方聘请乙方 (律师姓名)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乙方同意指派 。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情况,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帮助。 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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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事实习报告 一引言(绪论): 实习即实践性的学习,任何一学科的学习都不会摒弃实习这一重要环节,危言耸听一句,死学习,不实习,无异于自我终结。对于创造我们自身这座人生机器而言,我们在学校的封闭式的、灌输式的学习过程最多只能算是在完成了从采购零件到机械性组装的这一毫无创造性的阶段,真正要检验产品成色的好坏,质量的高低,我们则不得不走出中国式的象牙塔似的教学机构,来睁大我们的双眼,活动我们的每一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僵化老死的脑细胞,来自我调整,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的平衡点抑或是相似点,使人生这一机器的各部分形成一个良性的运转,这样的学习才是学和习,这样机器才不是废铁废钢。作为法律中的程序规范性的法律,刑事诉讼本身就带有结合司法实践、抓住社会现状的要求。因此,我所在的淮海工学院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为我们安排了本次的实习经历! 二、实习时间: 201*年4月26日201*年5月14日(正常教学时间10、11、12周) 三、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朱贵珊律师指导) 四、带队教师: 王年生律师 五、实习内容: 我们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实习,属于课程实习,而非毕业实习,主要是为了避免我们陷入学不知用、用不知怎用的学习麻烦,不至于投身法律实践之时,盲人瞎马走夜路,梦里说梦两重虚。经过了近两年的法学知识的被灌输,我们或多或少的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学学习者的那些必不可少的精髓,因此在听说将要走出课堂,深入心目中的那神秘而又神圣的法院、检查院,相信我的其它的同学和我一样,心底都会萌生一股担忧的情愫,但是等多的肯定是那汹涌澎湃的激-情四溢、豪情万丈,莫名的产生一股脑子冲动,面冲汹涌澎湃的大海,大声疾呼: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虽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想,但是我相信在那个时候,我们都会对它投反对票! 法律世界,是充满严肃性和严谨性的世界,一丝一毫的疏忽纰漏就有可能涉及人的最好权利生命权!实习之前,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有时实在是不得要领,方佛面对一条河,一块石头都摸寻不到而只能望河心叹。因此,本次实习是为了更好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顺带更直接客观的接触社会的法律阴暗面,身临其境的发现刑事诉讼法实行中的非常态现象!为我们以后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打下或多或少的基石。以免日后当我们走上社会之时,还和初生的婴儿般那样纯洁,如白纸一样貌似无知,那么只能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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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 白广亮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中国人权状况》

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越重视,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 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 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 人权是个舶来品,而不是个土特产。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种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就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等等。 人权也有许多的代名词,比如法国人讲“公共权利”(les droits publics),英国人说“臣民之权利”(the rights of the subjects),美国叫做“公民权利”(civil rights) 等等。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联合国宣言》第2条写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英国人权学者mg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的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描述是“人权,或称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哪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的授予或取消。”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对这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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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实习报告 一、引言(绪论): 实习即实践性的学习,任何一学科的学习都不会摒弃实习这一重要环节,危言耸听一句,死学习,不实习,无异于自我终结。对于创造我们自身这座人生机器而言,我们在学校的封闭式的、灌输式的学习过程最多只能算是在完成了从采购零件到机械性组装的这一毫无创造性的阶段,真正要检验产品成色的好坏,质量的高低,我们则不得不走出中国式的象牙塔似的教学机构,来睁大我们的双眼,活动我们的每一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僵化老死的脑细胞,来自我调整,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的平衡点抑或是相似点,使人生这一机器的各部分形成一个良性的运转,这样的学习才是学和习,这样机器才不是废铁废钢。作为法律中的程序规范性的法律,刑事诉讼本身就带有结合司法实践、抓住社会现状的要求。因此,我所在的淮海工学院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为我们安排了本次的实习经历! 二、实习时间: 20xx年4月26日20xx年5月14日(正常教学时间10、11、12周) 三、 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朱贵珊律师指导) 四、带队教师: 王年生律师 五、实习内容: 我们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实习,属于课程实习,而非毕业实习,主要是为了避免我们陷入学不知用、用不知怎用的学习麻烦,不至于投身法律实践之时,盲人瞎马走夜路,梦里说梦两重虚。经过了近两年的法学知识的被灌输,我们或多或少的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学学习者的那些必不可少的精髓,因此在听说将要走出课堂,深入心目中的那神秘而又神圣的法院、检查院,相信我的其它的同学和我一样,心底都会萌生一股担忧的情愫,但是等多的肯定是那汹涌澎湃的激-情四溢、豪情万丈,莫名的产生一股脑子冲动,面冲汹涌澎湃的大海,大声疾呼: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虽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想,但是我相信在那个时候,我们都会对它投反对票! 法律世界,是充满严肃性和严谨性的世界,一丝一毫的疏忽纰漏就有可能涉及人的最好权利生命权!实习之前,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有时实在是不得要领,方佛面对一条河,一块石头都摸寻不到而只能望河心叹。因此,本次实习是为了更好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顺带更直接客观的接触社会的法律阴暗面,身临其境的发现刑事诉讼法实行中的非常态现象!为我们以后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打下或多或少的基石。以免日后当我们走上社会之时,还和初生的婴儿般那样纯洁,如白纸一样貌似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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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20xx年关于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一

我们这次案件的情况是这个样子的:××年夏的某一天,被告人a到b家去玩,a开玩笑说:“你怎么不买辆车”。b说:“没钱买,不行,哪天我们去抢一辆车”。a问:“怎么抢啊?”b说:“把司机的手和脚都绑上扔到路边的沟里就可以了”。 ××年××月v日8时,被告人a与××乡××村村民c(外逃)去××市××玩,钱花光,于是被告人a想起了b说的抢车的事情,于是ac两人买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预谋抢一辆出租车。后骗取d驾驶的××牌出租车,要求d送两人回××县,当车行驶到××县××乡××附近时,两人便动手抢劫。被告人a用买来的塑料枪对准d的头部,c试图用买来的胶布捆绑d的手脚。混论中被害人d逃跑,两名被告人后开车逃跑。车后经b转卖以8000元的价格买给了f,扔掉了车上的血衣,车款自用。被抢车价值1。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追回还给被害人。

这次模拟法庭我被分配到了审判组,担任审判员。在第一次的讨论中我深感自己在老师提出的问题上面知识的不足,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去思考,怎么去做,怎么去找出重点并给予回答,这从侧面说明我基本的知识是欠缺的及自身的能力上还是有极大地局限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是需要改进的,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第二次的录像的时候,由于审判人员的人数有限,我只是作为一名观众,但这次除了和前几次一样让我更加了解了一个庭审的过程外,让我对审判组处理一个案子的思路有了点印象。还有让我感兴趣的是法官的服装。这次的模拟法庭对于我个人而言我的知识和分析能力是不够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学习,强化,需要我接触更多的不同种类的案例对自己不断的训练。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也在像××,××的身上看到了很多值得我去学习的地方。这次的模拟法庭就我个人而言是对其比较满意的。

但我更喜欢以这种方式来一次模拟法庭,就像老师之前所说的,单单一个案例其余的问题分别交给审判组,辩护组,公诉组解决但考虑到我们现在的能力还不够所以没有这么做,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因为虽然一开始可能时间会花得多一些但是我觉得这肯定会使我们队整个案情有更大的了解,又因为我们通过了对案情的分析就能够更好的了解一个思维分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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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企业刑事委托合同样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 2、代理申诉、控告 ;

□ 3、申请取保候审 ;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会见犯罪嫌疑人;

□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二) 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二) 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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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 2、代理申诉、控告 ; □ 3、申请取保候审 ;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会见犯罪嫌疑人; □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二) 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二) 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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