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书
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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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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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 查看全文>>>
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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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典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典人): _____________
合同约订履行地点: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典当合同:
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 台 。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
二、典当金额:人民币_____万元整 。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整。
三、典当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典当费用:月利率:_____‰ 月综合费率:_____‰ 合计:_____‰ 。
五、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典当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4.绝当物品估价不足3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3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___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
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典当金额的‰增收滞纳金。 8.随车手续:__________,由乙方保存。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
查看全文>>>───────────────┤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自 年 月 日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年 月 日│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查看全文>>>;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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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保险 │费率(│ 基本│保险费│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险费│ 小计│ │ ┃ ┠───┼─────┼───┼───┼───┼─────┼─────┨ ┃ │ │ │ │ │ │ ┃第 ┠─┬─┴─────┼───┴───┴───┼─────┼─────┨ ┃ │ 险别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 │ │ │保险费) │ ┃ ┃ ├───────┼───────────┼─────┼─────┨联 ┃ │全车盗抢险│ │ │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 │ ┃被 ┃ │责任├────┼───────────┼─────┼─────┨ 查看全文>>>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汽车说明
甲方出卖的是一辆全新轿车(颜色: ),该车辆由甲方在 专营店售出。发动机编号为
号;车驾编号为 号。
第二条:车辆价款
车辆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not;元)
第三条:定金、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确认购买此款车的意向后,需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元)本合同定金为担保履约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抵作车辆价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
2.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验收车辆后,须一次性付清购车价款。
第四条:车辆降价补偿
本合同订立后,在xx年 月 日前,此款车在 专营店的售出价,如出现低于此次购车价人民币: 元时,甲方将现金补偿乙方全部降价差额。
第五条:质量约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并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
查看全文>>>机动车辆的燃料指标,合理分配给乙方购买。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交纳任务,负担车辆的维修费,配件、燃料、养路费、税金及车检费、保险费。 2.爱护车辆,适时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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