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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2024保险合同

随着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也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您正在寻找有关合同的范本吧?也许下面的“保险合同最新通用”正合你意!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最新通用【篇1】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税费或提供正规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账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项目: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优惠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根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别约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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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接触合同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了,如果你不签订合同的话,那你就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参考范文]保险合同范本通用版(10篇),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范本 篇1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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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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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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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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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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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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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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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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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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