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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学生晨训演讲稿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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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换和流通,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古代东方较为典型的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印度法、伊斯兰法、俄罗斯法和中国法为代表,并以其中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为探索对象,展开论述。



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古代东方民法都作了规定。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中的主干。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中的表现,并以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所有制为首任。古代东方民法中的所有权主要含有土地、奴隶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部分。

农业是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土地是那时的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古代东方民法特别重视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由于古代东方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国有制,所以古代东方各民法都强调对土地国有权的保护。楔形文学民法把大多数土地确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没有所有权,也不可买卖。《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如果自由民买了他们的土地,也要“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银价,田园房屋归还原主”(1)。希伯来民法则规定,土地所有权皆为国有权,没有私有权,至少在前期是如此。最高统治者摩西曾向他的臣民宣称:“土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还有,印度、伊斯兰、俄罗斯和中国民法也都把大多或全部土地规定为国有。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有些古代东方民法还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不过,由于古代东方各国的情况不同,确认土地私有权的时间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楔形文字民法在承认大量土地为国有的同时,也认可少量私有土地的存在,土地所有人可买卖、遗赠自己的土地。《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3)印度也在奴隶制时期就有私有土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可由其继承人继承。《政事论》规定:国王赠给祭官、国师等人的土地得“由其继承人世袭”(4)。中国则在春秋后期才出现土地私有权。鲁国于公元前五九四年实行的“初税亩”,首次确认了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在古代东方,奴隶虽是人,但他们却没有也不可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他们不具有主体资格,处在客体地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与物、畜等没有多大区别。在奴隶制时期,奴隶没有独立人格,完全依附于主人,被当作会说话的财产,可以被买卖、屠杀。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以后,社会中仍“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5),其中就包括奴隶所有权。

奴隶私有权是古代东方奴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其中又突出表现在它们可被主人买卖,且有法律明文规定。楔形文字民法把奴婢与牛等牲畜列在一起,同作为交换对象。《俾拉拉马法典》说:自由民可以“购买奴、婢、牛或任何其他物品。”(6)希伯来民法也允许这种买卖。《新旧约全书·利末记》记载说:“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周的国中买”。印度民法同样承认这种买卖。《政事论》说:奴隶可以被“出卖和抵押”。(7)俄国到了十二世纪还规定可以用钱买奴隶.。《摩诺马赫法规》明示:可以用“半格里夫纳的身价购买霍洛普”。(8)中国在唐时不仅许可买卖奴婢,还对这种买卖提出了立约的要求。“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9)

除此以外,古代东方民法还确认和保护大牲畜和房屋等所有权。如牛、马等大牲畜是生产劳动和的重要工具,对社会的发展和国防都有很大关系,古代东方民法竭力保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以发挥它们的作用。楔形文字法已很注意对牛、马的保护,凡非法占有的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俾拉拉马法典》规定:非法占有“亡牛或亡驴,不以之送至埃什嫩那,而留之于自己的家,如过七日或一月,则王宫当按司法程序索取其赃物。”(10)希伯来民法也维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看守人没尽应有职责而致性畜被偷的要负赔偿责任。“牲畜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主”。(11)其它古代东方国家的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债权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债是指依照法律或契约的约定以及由损害原因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时规定的内容来看,债权中的内容以有关契约和损害赔偿为多。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那时的契约有不少种类,较为常见的有买卖、租赁、承揽、借贷、互易和人身雇佣契约等。在早期民法中,口头承诺是较为广泛的缔约方式。如希伯来人订约“不必用文字为之”,只需“由口头表示其合致的意思而成立”(12)。到了中、后期,东方民法越来越重视和强调书面契约的作用和地位。俄国的一六五五年法令规定,法官不得受理关于没有书面文件的借贷、寄托和使用借货契约的申诉。(13)中国在唐代以后,使用书面契约的范围更为广泛。(14)

古代东方民法对订立契约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有的还明言需有证人在场。楔形文字法要求,在签订贵重物品的契约时,须有证人在场作证。《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如果将银、金或不论

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15)印度民法还提出证人数。《那罗陀法论》说:“证人应不少于三人,应是无可指责的、诚实的和心地纯洁的”,“没有署名证人(是无效的)。”(16)

契约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约,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各民法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以违约责任也不完全不同。俄罗斯民法曾要求违约人承担退贷责任。《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果买的马不合契约要求,“患有寄生虫或伤残,买主提出退还,允许取回自己付出的贷款。”(17)伊斯兰民法则把违约确认为一种叛逆行为。穆罕默德曾说:毁约是“叛逆者的一种品行。”(18)中国法则常把民事与刑事制裁方式同时适用于违约人,他们要受到两种处罚。唐、宋时都规定,违约者要被科以笞、杖等刑并进行赔偿。(19)

在古代东方,当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并造成损失后,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有进行赔偿的义务。赔偿的幅度与造成损害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常,损害的程度越严重,赔偿的数额也越大,反之则小。俄罗斯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雅罗斯拉夫法典》指出:杀死人的,应赔偿“四十格里夫纳”;用棍棒、剑背等凶器殴打、砍砸他人的,应赔偿“十二格里夫纳”,欧打他人致使流血或出现青紫伤的,只须赔偿“三格里夫纳”。(20)中国民法的规定也不例外。唐代时规定:凡是“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都要“各偿所损”。(21)

如果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不赔偿。有些古代东方国家是这样认定的。楔形文字民法把雷击作为一种不可抗抿的原因,由它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不予赔偿。《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可“免其责任”(22)。印度民法则把盗贼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规定当事人只要及时报告他们造成的损失,也可不负赔偿之责。《摩奴法论》说:“牧人不应赔偿被盗贼公开抢走的牲畜,只要他适时适地向自己的主人报告。”(23)

三、继承权

古代东方的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等,此外只涉述财产继承。因此,这里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男性继承人是遗产的主要继承人,死者的儿子又是主要的男性继承人,他们可继承绝大部分遗产。其中,有的民法规定诸子平分遗产。楔形文字、伊斯兰和中国都曾如此规定。《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父之财产应由第一妻之子及第二妻之子平均分配之。”(24)伊斯兰民法也是这样规定,而且“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25)中国虽在奴隶制时期实行过“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但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便逐渐改为诸子平分。唐代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26)但是,有的民法则规定长子具有继承遗产的优先权,可得到比其他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份额。希伯来法认为,不论妻子好恶,只要是她们所生的长子,就可多得一份遗产额。“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也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27)印度民法也规定长子的继承权优于他的弟弟们。《政事论》说:在父亲的遗产中,“车辇和首饰是长子的份额;床和坐毡、盛饭的铜盘是中间儿子的份额;黑色的谷物和铁器、屋内家具和牛车是幼儿的份额。”(28)

女儿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合法的继承人,得到部分遗产。不过,古代东方各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较严,有的则较宽。楔形文字民法特别优待女僧侣,规定她们可成为一个合法的继承人。《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女性僧侣“亦如一继承人”。(29)印度民法规定,在无儿子及近亲的情况下,婚生女儿也可继承遗产。《政事论》说:“(在无儿子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结婚所生的女儿也可以”继承遗产。(30)俄罗斯民法告诉人们,未出嫁的女儿可部分继承父母的遗产。《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死者家中尚有未出嫁的女儿,那么,给她一部分。”(31)中国在唐以后对女儿的继承权作了规定,基本内容是:在户绝又无立继、断绝子孙时,未出嫁女儿可得全部遗产;也是在户绝情况下,尽孝的出嫁女可得部分遗产。(33)

当遗产无人继承时,收归国家所有。印度民法确认,国家可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但婆罗门的例外。《摩奴法论》说:“婆罗门的财产永远不得由国王没收,以上是常情;其他种姓的无继承人的财产国王应该没收。”(34)俄罗斯民法也有此类规定。《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斯麦尔德死亡,又无子女,“那么,遗产归王公所有。”(35)中国民法也能体现这一精神。宋代时曾规定:户绝者的遗产,除三分之一给出嫁女外,“其余并入官”。(36)



古代东、西方民法是世界古代民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但它们各有自己的辉煌时期,内容也有不同之处。经过比较,既能看到它们的区别,也能反映出古代东方民法的一些特点。

从时间的先后来看,东方民法率先发展,独领风骚;西方民法则后来居上,赶超东方,界线在六世纪前后。六世纪前,东方民法已非常发展,西方民法相对比较落后,以《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表法》为例,尽管两者已有十三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差距。《汉穆拉比法典》中有关民法的内容有近一百七十条,占法条总数的五分之三,而《十二表法》仅有二十五条,只占四分之一有余,前者在法条数和所占比例方面已优于后者。不仅如此,前者在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也领先数步,以债权为征。前者规定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租赁、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许多种,而且每种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如租赁契约的对象包括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牲畜等;还有,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很全面,仅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就包含有故意、过失及无故意过失等数种,损害物的种类也很多,有建筑的、农作物、交通工具、牲畜、

人体器官等大类,真可谓是周全。后者对债权的规定却十分单薄,契约仅有借贷和买卖两种,损害赔偿物也只有房屋、木料、农作物和牲畜。有些外国的古代东方史专家把这两者作了比较后,也认为前者胜于后者。前苏联的贾可诺夫、马加辛涅尔在他们译注的《巴比伦皇帝汉穆拉比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一书中说:“汉穆拉比法典》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调整私法关系方面所反映的奴隶制社会关系发展水平,比许多较晚的古东方立法所反映的要高一些,而且从一系列范畴拟制的精密程度来看,大大超过了奴隶制西方如《十二铜表法》这类文献”。(37)此话中很中肯。此外,《汉穆拉比法典》还对西方立法产生过影响。它通过赫梯、亚述传到西方,影响到希腊的立法。(38)

在六世纪以前,古代东方并非仅楔形文字民法一枝独秀,中国和印度民法也有相当发展。中国西周时的民法不比《汉穆拉比法典》的逊色。以契约为例。西周已提出债的概念,强调它由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组成,有纠纷可拿契约到官府解决。“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39)契约种类也有交换、买卖、租赁、借贷、委托保管等,与《汉穆拉比法典》相比,虽少了雇佣和合伙两种,但在已有的契约中,却有比它先进的地方。比如借贷契约,西周时已设有泉府一职专管官贷,起了类似以后银行的作用,但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只有一种模糊起端,十分原始。故有学者把它们比较后作了以下的结论:将《汉穆拉比法典》与西周民事法律规范作一比较,不难看出,“在有关所有权和权的规范方面,在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在契约法的发达方面,它都没有高出西周的民事法律律规范。”何况中国民法在西周后还有进一步的发展。印度民法在当时也非落伍者。从《摩奴法论》和《政事论》的规定来看,在许多方面要比《汉穆拉比法典》强。比如,在所有权方面,《政事论》把国有土地划分为三类,并对这些土地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比《汉穆拉比法典》的精细;在债权方面,《摩奴法论》对签约的条件作了不少规定,特别列举了一些违法立约的行为,对契约的订立及履行都极为有利,这也为《汉穆拉比法典》所不及;在继承权方面,《摩奴法论》和《政事论》都承认代位继承,使继承制度更为完善,也高于《汉穆拉比法典》一层。可见,在六世纪前,东方民法的整体水平均先进于西方。

问及其中原因,最直接的莫过于当时东方商品经济的发展。两河流域、中国和印度等一些东方国家很早就进入文明时代,社会生产发展较快,商品经济比当时的西方发达。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已成为两河流域的一个大国,并维持了几个世纪的统一。它的经济十分繁荣,首都巴比伦城在西亚乃至地中海地区都属一个著名的世界性商业城市,各国商人云集,集市往往一、二个月不散。中国在夏商时,商品交换已有一定规模。夏时已有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市”。《易经·系辞下》说:“日中为市”。商朝的商品交换有发展,“市”也有所增加。“殷君善治宫室,大者百里,中有九市”。(41)到了西周,商品交换的规模更大,以致每个城市都设有“市”。“左祖右社,面朝后市”。(42)而且,交易量也很大,每天要集中进行三次。“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43)春秋、战国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商品交换更有长足的进步,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的景象。(44)再来看看印度。早在公元前二十五到十七世纪,它就与两河流域有频繁的大规模的贸易往来,交换商品包括金属、农产品、珠宝首饰、棉织品等许多大类。到了孔雀王朝时期,这种贸易更有扩大,形成了西至海湾地区、西亚、埃及,东至缅甸、锡兰、中国的贸易网络。(45)有这种较为发展的商品经济为基础,古代东方的民法自然也相应发展起来。与东方国家相比,西方国家踏进文明的门槛,少则晚于几个世纪,多则十几个世纪,社会经济和商品交换也不及东方的发展,民法自然落后于东方了。

到了公元六世纪,原东、西方民法的格局被打破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西方民法异军突起,赶到东方民法前面。与当时的东方民法相比,罗马法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民法结构更合理,内容更系统。从《法学总论》(亦称《法学阶梯》)(46)来看,由人法、物法和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等的法律;物法是关于权利客体的物、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继承和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种类、担保、程序和审判员职权等方面的法律。除诉讼法外,这一结构在许多方面与近、现代民法典的结构相近,比较合理。还有,这些有关财产和人身方面法律内容全都依序排列在一起,十分系统。它不愧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47)相比之下,东方民法的内容还是散布在宗教经典、综合性法典、单行法规等之中,其结构无从谈起,内容也缺乏系统性,明显不如西方。二是民法规定的私有程度高,调整的范围广。与东方民法相比,罗马法还具有私有程度高和调整范围广的特点。如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人们可以有无限私有权。但是,在东方由于大量的土地为国有,人们在使用土地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所有权受到限制。只有私有土地才具有无限的私有权,这在东方不多。又如,罗马法对订立契约的限制很少,所涉范围十分广泛。但是,东方有些国家实行专卖制度,许多商品不可自由买卖,中国的茶、盐、铁等都在禁卖之内,这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也就相对狭窄了。民法被称为是私法,调整对象是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它的私有程度和调整范围与民法的发达程度关系甚大,私有程度越高,调整范围越广,民法也就越发达,反之则较落后。罗马法又显胜一筹。

有多种原因促使东、西方民法原有格局发生了变化,但最为重要还是以下两点。第一,罗马的经济和商品交换都有过极

盛时期。在三世纪前,罗马对世界的征服,使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与此同时,它的经济也大发展,贸易遍及三洲,连中国也卷入这一贸易圈,有人还用上了罗马的商品。《汉乐府·羽林郎》说:有的妇女“耳后大秦珠”,此处“大秦”即为罗马。与这样的贸易规模相比,东方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以罗马的经济为依托,罗马法迅速崛起。公元三世纪末草拟了《格里哥法典》和《格尔摩格尼安法典》,五世纪颁布了狄奥多西法典。到了六世纪的查士丁尼安统治时期,总汇了以往罗马的法律和著作,编纂成《查士丁尼安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以后又将新敕令集成为《查士丁尼安新律》。十二世纪时,把以上四个部分统称为《民法大全》(亦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它的产生不仅标志着罗马法已达到完备的阶段,还把世界民法水平推到一个新的顶点。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48)第二,罗马的法学家对民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罗马涌现过一批享有盛名的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有五位,他们是盖尤斯(Gaius)、伯比尼安(papinianus)、保罗(pwulus)、乌尔比安(Ulpianus)和莫迪斯蒂努斯(Modestinus)。他们对法律特别是民法进行了较深的研究,撰写了许多著作和论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受到罗马统治者的尊崇,他们的论述具有权威性,象法律一样有效。民法与法学紧密结合在一起,互为相长,民法乘势大发展。他们的成果还为后人接受,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成了查士丁尼安《法学阶梯》的蓝本。与此同时,东方国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感兴趣的是。法学家的主要研究对象也是刑法,不是民法,以致象唐代的法学家们那样在总结前人刑法学的基础上,又更上一层楼,撰编了《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那样闻名遐迩的刑法典。

古代西方民法的发展不平衡,罗马法是其中的优秀者,一些晚于它产生的民法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如它,法兰克王国民法是其中之一。法兰克王国建立于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此时的法律还只是习惯法,以后虽有发展,但总的来说,债权法不发达,远不如罗马法。(49)

经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古代东、西方民法各有自己的全盛时期,从时间上来看,东方在前,西方在后,它们平分世界古代民法的秋色。因此,切不可贸然地抬高一方,压低另一方,而应具体分析,客观评说。

注释:

(1)(3)(6)(10)(15)(22)(24)(29)《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14、25、32、44页。

(2)(11)(27)《新旧约全书》,圣公会印发,1940年版,第93、150、238页。

(4)(7)(16)(28)(30)《古印度帝国时代史料选辑》,商务印术馆,1989年版,第41、43、47、49、11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页。

(8)(17)(20)(31)(35)《<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2、114、124页。

(9)《唐律疏议·户婚》“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疏议”。

(12)《希伯来法系被期立法之基本精神》,《法学丛刊》第二卷,第七、八期合刊,1934年5月15日,第23页。

(13)《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上册,中国人大出版社,1956年版,第116页。

(14)(33)参见:《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119页。

(18)《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1年版,第72页。

(19)《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宋刑统·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门。

(21)《唐律疏议·厩库》“官私畜损食物”条。

(23)(34)《摩奴法论》,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190页。

(25)《古兰经》,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26)《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

(36)《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门。

(37)《巴比伦皇帝哈谟拉比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中国人大出版社,1954年版,第96页。

(38)参见:《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39)《周礼·秋官·朝士》

(40)《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8页。

(41)《太平御览》卷八二七。

(42)《周礼·考工记·匠人》。

(43)《周礼·地官·司市》。

(44)参见:《中华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

(45)参见:《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8、91-92页。

(46)《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卷,第454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

(49)参见:《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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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东方魂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朋友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铸造东方魂》。 2004年12月31日 ,在北京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总经理王铁军庄重地宣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研制成功。 这是中国油气软件发展史上一个重大的事件。这是***公司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自豪、喜悦,洋溢在每一个人的脸上。然而,两年前,当国际同行不再向我们出售Ω升级软件时,我们更加深刻体会到:国际市场上真正的强者,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产品。 2003年1月,集团公司1.4亿元,正式立项研发******软件。 一般来说,同等规模的软件产品,社会企业至少需要300人的科技团队,3-5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而开发****这样一个规模宏大的油气软件,尚无前例,规模宏大,相关技术贮备不足,且无经验可循。这一切的困难都摆在了我们眼前。 可项目还未开始,集团公司领导问:“2005年初能不能完成?” ***知道,这不是征求意见,分明就是一道死命令! 只能冲锋,无路可退,思来想去,****索性来他个语惊四座:“完不成,我从11楼跳下去。” 以性命担保,话虽戏言,勇气惊人。****,物探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党员领导干部、技术专家,****软件研发的领军人物,在他看来这副担子,自己不挑谁挑?尽管沉掂掂,但他觉得责无旁贷。 两年后,*****没有跳楼,却沉着、稳健地踏上了北京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的讲台,口若悬河,介绍****系统的强大功能。 这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专业、高标准的软件研发项目,这是一次动员大批科技人才的科技攻关会战。在两年的研发中,200多名科技人员和党员技术干部为此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孜孜不倦的努力。 研发初期,工作纷繁,问题不断。事实上,当时我们只知道****的大概轮廓,怎么做,如何做,却一片迷茫。愁绪在每一个人的脸上延伸。 此时,公司高层伸出了有力的臂膀。在与一家外国公司谈三维可视化的合作时,我们发现,这家公司该项技术一般,而在数据平台管理系统上独树一帜,决定延长谈判时间,更改合作意向。 临时改变合作内容,这在商务洽谈中是一大禁忌。但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就在谈判桌上,电话直接打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当即拍板:“技术的问题你们负责,其他事情我们来做”。这样的时刻,做出这样的决定,显示的是决心和毅力,需要的是气魄和胸襟。合作的成功,确定了***的总体方向,思路越来越清晰,道路越走越光明。 打造核心优势,铸造企业脊梁。只要项目需要,公司一路开绿灯,这是对企业领导者勇气、决心和魄力的考验。走“联合,开放”的软件之路,两年中,项目组广纳英才,先后与20多个研究单位展开合作,成功引进了60余名高级专才。建立了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形成了尊重知识、激发潜能的智力格局,塑造了一个团结向上,奋发进取的精英团队。这一切,都奠定了走向胜利的基石。 可是在研发平台搭建起来以后,项目组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 一般的软件编写长度是几万行,知名的大型软件不过40万行,而****的编写总长度却高达700多万行。如果将一般的通用软件比喻为简单的加减算术题,那么****的工作总量则不亚于破解“歌德巴赫猜想”。 海量的程序编写,多平台并行开发,需要的是团结协作的集体,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态度。项目组把这所有的一切,熔成一炉,化作铁水,铸成引掣,推动着*****向着胜利的方向航行。 科技攻关志在必得。包括数十名公司专家、科技带头人在内的近200名科研骨干投入***软件的研发中。研发人员胸怀“不做出国际一流软件,誓不罢休”的信念,全身心投入紧张的研究工作。从那时起,窗外的寒暑交替,节日气氛都统统淡出了研发人员的视线,挥之不去的是***、国际一流、一体化等关键词,相伴的是彻夜不息的灯光和浩如烟海的各种资料,而留下的是在科技高峰上艰难攀登的足迹与汗水。 这是对党员技术干部的一次严峻考验。项目研发骨干、共产党员***,为了确保GRISYS/pC拥有优异的交互功能,他通宵达旦、废寝忘食,认真研究分析WINDOWS操作系统,剖析了主流处理软件的系统构架和要素,最终有效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难题。 数据平台是整个系统中最关键最困难的环节,共产党员、项目长***,全身心地投入项目研发。多少个夜色深沉的夜晚,相伴的是不灭的灯光,闪动的是万千的数据,心怀的是***项目。此时,他的妻子也在项目组里加班加点,孩子才两岁半,正需要父母呵护和关爱,可为了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项目研发,小两口专门雇人照看孩子。每天,当他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的时候,儿子已经孤独一人进入睡梦中。一个个技术难关攻克下来,***却已头发苍白。30几岁,盛年已白发,体现的是一种精神,看到是一种责任,感动的是一种付出。 共产党员***是解释一体化项目组的技术员。爱人在北京上班,父母身体不好。一个弱小的女同志,肩挑家庭工作两负重担,日常没有半点闲暇。刚刚生完孩子,产假没歇够,就投入到了工作中。为了节省时间她把家搬到了城区的一个破旧的房子里,就是为了有更多的时间加班。有一次加班后回家,看见孩子从沙发上摔了下来,头被磕破了,鲜血直流。高慧欣吓蒙了,心疼坏了,不停地责怪自己。但第二天,她照常工作,常照加班。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进入项目系统集成阶段,项目组开展了100天倒计时活动。开发人员不分节假日,

加班加点工作,以百米冲刺的精神发起了最后冲击。为了验证****系统的效果,应用测试组,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使用国外主流软件与****系统进行对比测试。反复印证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直到找出产生问题的的根本原因。应用测试组从11月中旬成立,仅用1个半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测试任务。 为了确保项目高质量如期完成,党组织挑起来了后勤的重担。谁家住房有问题,谁家老人病了,谁家妻子工作没解决,甚至于谁家下水道堵塞,事无俱细,都由党组织出面解决。一段时间,从研究院到公司二号院晚上治安不好,单位领导就专门安排车辆接送。每当晚上加班时,又送上丰盛的夜宵犒劳大家。这一切一切的体贴和关怀感动着每一位研究人员,大家把激励转化为动力全身心投入项目研发中,确保了项目如期完成。 ***成功问世,这是200多名科技人员的智慧结晶,是公司广大科技人员忠诚企业、奉献石油的最好诠释。 ***,结束了中国石油没有***软件的历史,筑起了***公司蓬勃发展的脊梁。 自豪吧,因为我们的科技精英拥有问鼎世界科技前沿的勇气。 骄傲吧,因为我们公司拥有热爱企业、团结进取的科技精英。

铸造东方魂演讲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朋友们: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铸造东方魂》。2004年12月31日 ,在北京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总经理王铁军庄重地宣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研制成功。这是中国油气软件发展史上一个重大的事件。这是***公司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自豪、喜悦,洋溢在每一个人的脸上。然而,两年前,当国际同行不再向我们出售Ω升级软件时,我们更加深刻体会到:国际市场上真正的强者,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产品。2003年1月,集团公司投资1.4亿元,正式立项研发******软件。一般来说,同等规模的软件产品,社会企业至少需要300人的科技团队,3-5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而开发****这样一个规模宏大的油气软件,尚无前例,规模宏大,相关技术贮备不足,且无经验可循。这一切的困难都摆在了我们眼前。可项目还未开始,集团公司领导问:“2005年初能不能完成?” ***知道,这不是征求意见,分明就是一道死命令!只能冲锋,无路可退,思来想去,****索性来他个语惊四座:“完不成,我从11楼跳下去。” 以性命担保,话虽戏言,勇气惊人。****,物探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党员领导干部、技术专家,****软件研发的领军人物,在他看来这副担子,自己不挑谁挑?尽管沉掂掂,但他觉得责无旁贷。两年后,*****没有跳楼,却沉着、稳健地踏上了北京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的讲台,口若悬河,介绍****系统的强大功能。这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专业、高标准的软件研发项目,这是一次动员大批科技人才的科技攻关会战。在两年的研发中,200多名科技人员和党员技术干部为此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孜孜不倦的努力。 研发初期,工作纷繁,问题不断。事实上,当时我们只知道****的大概轮廓,怎么做,如何做,却一片迷茫。愁绪在每一个人的脸上延伸。此时,公司高层伸出了有力的臂膀。在与一家外国公司谈三维可视化的合作时,我们发现,这家公司该项技术一般,而在数据平台管理系统上独树一帜,决定延长谈判时间,更改合作意向。临时改变合作内容,这在商务洽谈中是一大禁忌。但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就在谈判桌上,电话直接打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当即拍板:“技术的问题你们负责,其他事情我们来做”。这样的时刻,做出这样的决定,显示的是决心和毅力,需要的是气魄和胸襟。合作的成功,确定了***的总体方向,思路越来越清晰,道路越走越光明。打造核心优势,铸造企业脊梁。只要项目需要,公司一路开绿灯,这是对企业领导者勇气、决心和魄力的考验。走“联合,开放”的软件之路,两年中,项目组广纳英才,先后与20多个研究单位展开合作,成功引进了60余名高级专才。建立了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形成了尊重知识、激发潜能的智力格局,塑造了一个团结向上,奋发进取的精英团队。这一切,都奠定了走向胜利的基石。 可是在研发平台搭建起来以后,项目组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 一般的软件编写长度是几万行,知名的大型软件不过40万行,而****的编写总长度却高达700多万行。如果将一般的通用软件比喻为简单的加减算术题,那么****的工作总量则不亚于破解“歌德巴赫猜想”。海量的程序编写,多平台并行开发,需要的是团结协作的集体,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态度。项目组把这所有的一切,熔成一炉,化作铁水,铸成引掣,推动着*****向着胜利的方向航行。科技攻关志在必得。包括数十名公司专家、科技带头人在内的近200名科研骨干投入***软件的研发中。研发人员胸怀“不做出国际一流软件,誓不罢休”的信念,全身心投入紧张的研究工作。从那时起,窗外的寒暑交替,节日气氛都统统淡出了研发人员的视线,挥之不去的是***、国际一流、一体化等关键词,相伴的是彻夜不息的灯光和浩如烟海的各种资料,而留下的是在科技高峰上艰难攀登的足迹与汗水。这是对党员技术干部的一次严峻考验。项目研发骨干、共产党员***,为了确保GRISYS/pC拥有优异的交互功能,他通宵达旦、废寝忘食,认真研究分析WINDOWS操作系统,剖析了主流处理软件的系统构架和要素,最终有效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难题。数据平台是整个系统中最关键最困难的环节,共产党员、项目长***,全身心地投入项目研发。多少个夜色深沉的夜晚,相伴的是不灭的灯光,闪动的是万千的数据,心怀的是***项目。此时,他的妻子也在项目组里加班加点,孩子才两岁半,正需要父母呵护和关爱,可为了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项目研发,小两口专门雇人照看孩子。每天,当他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的时候,儿子已经孤独一人进入睡梦中。一个个技术难关攻克下来,***却已头发苍白。30几岁,盛年已白发,体现的是一种精神,看到是一种责任,感动的是一种付出。共产党员***是解释一体化项目组的技术员。爱人在北京上班,父母身体不好。一个弱小的女同志,肩挑家庭工作两负重担,日常没有半点闲暇。刚刚生完孩子,产假没歇够,就投入到了工作中。为了节省时间她把家搬到了城区的一个破旧的房子里,就是为了有更多的时间加班。有一次加班后回家,看见孩子从沙发上摔了下来,头被磕破了,鲜血直流。高慧欣吓蒙了,心疼坏了,不停地责怪自己。但第二天,她照常工作,常照加班。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进入项目系统集成阶段,项目组开展了100天倒计时活动。开发人员不分节假日,加班加点工作,以百米冲刺的精神发起了最后冲击。为了验证****系统的效果,应用测试组,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使用国外主流软件与****系统进行对比测试。反复印证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直到找出产生问题的的根本原因。应用测试组从11月中旬成立,仅用1个半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测试任务。为了确保项目高质量如期完成,党组织挑起来了后勤的重担。谁家住房有问题,谁家老人病了,谁家妻子工作没解决,甚至于谁家下水道堵塞,事无俱细,都由党组织出面解决。一段时间,从研究院到公司二号院晚上治安不好,单位领导就专门安排车辆接送。每当晚上加班时,又送上丰盛的夜宵犒劳大家。这一切一切的体贴和关怀感动着每一位研究人员,大家把激励转化为动力全身心投入项目研发中,确保了项目如期完成。
***成功问世,这是200多名科技人员的智慧结晶,是公司广大科技人员忠诚企业、奉献石油的最好诠释。***,结束了中国石油没有***软件的历史,筑起了***公司蓬勃发展的脊梁。自豪吧,因为我们的科技精英拥有问鼎世界科技前沿的勇气。骄傲吧,因为我们公司拥有热爱企业、团结进取的科技精英。
铸造东方魂

祖国是东方的明珠


滔滔的江水,滚滚的黄河,连绵不断的山路,都属于我们伟大的祖国。祖国的山川雄奇,祖国的河水秀逸,祖国的胸怀无比广阔.

当侵略者的铁碲践踏我们美丽山河的时候,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脸上流着泪,心中淌着血。为了心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祖国,他们在黑暗中摸索,在屈辱中抗争.

闻一多拍案而起,横眉冷对暗杀者的手枪;吉鸿昌高挂写有“我是中国人”标语的木牌,走在一片蓝眼睛、黄头发的洋人之中;张学良,杨虎城将军为了挽救民族危亡,毅然发动了西安事变……

英雄长已矣!古往今来,一曲曲悲歌,一个个惊天动地泣鬼神的故事,都讲述一个简单而朴素的信念,祖国在我心中.

正是这千千万万的赤子,才撑起了我们民族的脊梁,祖国的希望;正是他们,在自己的“今天”,用满腔的热血,谱写了无愧于时代的《义勇军进行曲》,才使得我们今天的共和国国歌响彻神州,那么气势磅礴,那么雄壮嘹亮。

再翻开五千年的历史,我发现祖国的生命精髓长城——那道伤痕,记载了多少沧桑,又表现得如此顽强,那是一种标识,更是一种力量,一种精神,一种向往!长江——那是祖国的脉搏吧!跳跃着永不枯竭的悸动,挥洒着无边无际的情伤。黄河——那是祖国的血液,沸腾着、沸腾着,奔涌着,奔涌着,无力不摧,昂着向前,何等的自信和骄傲啊!五岳——那是你的手掌,指着苍凉的天,戳着悲怆的地,怒斥着丑陋的奸佞……

耻辱和不幸已经成为过去,中华民族迎来了新的辉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耕耘下,无论军事、科技、政治、体育,我们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刚刚结束的雅典奥运会上,体育健儿凭借自己的“十年磨剑”,使中国首度跃身体育强国之列。五星红旗一次次高高飘扬在雅典的上空,雄浑激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让无数的华夏儿女心潮澎湃,热泪盈眶。

“祖国在我心中”,简简单单的六个字,道尽了多少中华儿女的心声。正是因为有这样一颗中国心,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奥运健儿奋勇拼搏,屡创辉煌,而每一个炎黄子孙看到迎风飘扬的五星红旗都会热血沸腾,壮志激昂。

我们现在的幸福生活是革命烈士的血换来的,看到胸前飘飘扬扬的红领巾,在我心里,便有了这样一条信念,祖国就是妈妈,国家重于小家,长大后用双手把她建设的更强大。

祖国有广阔的疆土,有辉煌的历史,有漫山遍野的宝藏,有山川五岳秀丽的风光。思想的野马在奔驰,我用我的心描绘着祖国妈妈,她飘散的长发是千百条悠然流贯的河川,她硬朗而峭拔的脊梁是连绵不断的山峰,而她明亮的眼睛则是洞庭的水,西湖的波吧!

祖国是东方的明珠,是亚洲腾飞的巨龙,是远方地平线上初升的太阳。祖国在你心中,在我心中,在我们大家心中!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 金朝入主中原的进程,正处于中华大地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的高潮时期。它与两宋及辽、西夏互相对峙又频繁交往的历史氛围,造就了金朝诉讼审判制度的多元制特色。
一、诉讼制度

金朝诉讼制度,大体沿袭唐辽宋旧制,受女真传统习惯影响,也有一些颇具特色的新规定。金代案件起诉的方式分为官吏纠举、告诉和投案自首三种。官吏纠举,指监察官及其他官吏对犯罪案件的弹劾、检举。金代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纠举和弹劾官吏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又称"宪台",是"察官吏非违,正下民冤枉"的法纪监察机关。其组织机构大体仿效唐制,而规模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金史》卷五五《百官一》)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执行其职务。随着金王朝中央集权的加强,朝廷对监察机关的建设越来越重视。御史台的职权不断明确和扩大。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大夫肖玉:"朕将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赇,卿宜专纠劾,细务非所责也。"

(《金史》卷七六《肖玉传》)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敕御史台检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当,皆举劾之";后又诏御史台:"卿等所劾,诸局行移稽缓,及缓于赴局者耳,此细事也。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若止理细务而略其大者,将治卿等罪矣。"(《金史》卷七《世宗上》)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罪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又谓宰臣:"监察专任纠弹。宗州节度使阿思懑初之官,途中侵扰百姓,到官举动皆违法度。完颜守能为招讨使,贪冒狼籍。凡达官贵人皆未尝举劾。斡睹只群牧副使(从六品职,掌检校群牧畜养蕃息之事)仆散那也取部人球杖两枝,即便弹奏。自今,监察御史职事修举,然后迁除。不举职者,大则降罚,小则决责,仍不得去职。"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贞

四年(1216年),宣宗采纳尚书右丞相术虎高琪建议,敕定:"凡监察有失纠弹者从本法。若人使入国,私通言语,说知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的杖。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论赎,余止坐专差者,任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有漏察之事应的决者,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兴定元年(1218年)宣宗修定"监察御史失察法";兴定五年(1221年)又"更定监察御史违犯的决法",使御史失职违法的责任制度化。

有金一代,监察官因违法失职而受到处罚的案件,不乏其例。例如,大定年间,御史大夫(从二品)张汝霖"坐失纠举,降授棣州防御使(从四品)"。监察御史董师中漏察大名总管承安二年(1197年),章宗"敕御史台纠察谄佞趋走有实迹者,"(
《金史》卷一0《章宗二》)等等。 

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在金代备受朝廷的宠信和倚重,被视为"天子耳目",赋予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的重任,是统治者控制各级官吏和整饬吏治的主要工具。因此,金朝廷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管理及其自身的建设,发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法令和诏制,建立起一套颇为严密的考核、赏罚制度,形成对监察机关严格管理、监督的机制。其中明确规定了监察官在执行职务中的法律责任。如天德三年(1155年),海陵王谓御史大夫赵资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闻有所弹劾,朕甚不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当举劾,无惮权贵"。(
《金史》卷六《海陵王纪》)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年)"制纠忽剌不公事,及忽剌以罪诛,世宗怒曰:"监察出使郡县,职在弹纠,忽剌亲贵,尤当用意,乃徇不以闻,削官一阶"。⑦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武器署丞奕、直长骨 
受赃案,被罚俸一月。世宗斥责梁襄等:"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⑧

另一方面,由于朝廷的恩宠和法律的保障,在金代也不乏忠于职守,不畏权势的监察官。如海陵王视为"忠直之臣"的御史大夫高桢,长期主持御史台政务,"弹劾无所避,每进对,必以区别流品进善退恶为言"。尽管"当路者忌之",⑨每欲中伤陷害,但也无可奈何。在宣宗时,甚至出现了敢于弹劾皇子的监察御史。兴定初年,程震任监察御史,"弹劾无所挠"。时皇子完颜守纯封荆王,任宰相,因纵容家奴侵扰百姓,被程震"以法劾之"。程震上奏宣宗的弹劾状指出:"荆王以陛下之子,任天下之重,不能上赞君父,同济艰难,顾乃专恃权势,蔑弃典礼,开纳货赂,进退官吏。纵令奴隶侵渔细民,名为和市,其实胁取。诸所不法不可枚举。陛下不能正家,而欲正天下,难矣。"将皇子违法乱纪的危害性,提到齐家治国的高度,使宣宗深为震动。于是,宣宗下诏切责皇子不法,并令"出内府银以偿物直,杖大奴尤不法者数人"。⑩通过补偿百姓物质损失,惩罚不法恶奴,以挽回不良影响。

金朝前期没有建立常设性的地方监察机关。地方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事务,通常由中央派遣御史台官员前往各地办理。由于人手和地域的限制,地方监察工作难以开展。大定十七年(1177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审议后认为"久恐滋弊",未予采纳。直到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章宗诏曰"朕初即位,忧劳万民,每念刑狱未平,农桑未勉,吏或不循法度,以隳吾治。朝廷遣使廉问,事难周悉。惟提刑劝农采访之官,自古有之。今分九路专设是职,尔其尽心,往懋乃事。"(11)正式创设提刑司。不久,章宗又"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儿知法各一人",(12)提刑司的组织机构初具规模。金代提刑司大体仿效宋制,设于路一级官署,具有中央派出

机构的性质。但并非各路均置,而是若干路合设一提刑司,计有九个提刑司。

提刑司"专纠察黜陟,号为外台",(13)其职权颇为广泛。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初定"提刑司所掌三十二条",明昌三年又定"提刑司条制"8其具体内容虽然史佚其详,但从其它史料可知,纠举、查究地方官吏渎职违法行为乃是其主要职权之一。如承安二年章宗诏:"比以军须、随路赋调,司县不度缓急,促期征敛,使民费及数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其令提刑司究察之。"(14)

承安四年,章宗改提刑司为按察使司,进一步扩大地方监察机关的机构和职权。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员,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与副使、签事更出巡案。"(15)如承安五年,刑部员外郎马复奏:"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章宗"诏令按察司纠劾黜之"(16)等。
按察司官员渎职违法,亦须负法律责任。章宗泰和四年诏:"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仍勒停。若事涉私曲,各从本法。"(17)
泰和八年,诸路按察使司改称按察转运司,成为地方上权力最重的官署,既是执法机关,又握有财政经济大权。贞 
三年(1215年)宣宗诏罢按察转运司。从此,金朝没有再设立专职地方监察机关。地方监察事务,由朝廷派遣监察御史办理。

金代重视地方监察机构的建置,赋予其纠劾、检控官吏渎职犯罪的重任,在深层次上,主要是少数民族统治者置身广袤的中华大地,面对具有较高文明程度的华夏各族人民,深感力不从心,基于强化地方监控的需要而为之;当然,也有肃清官常,惩治奸邪贪秽,以维护地方安定的目的。其后,蒙元统治者报着同样心态,对地方监察官格外倚重,在各地分设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使司,编织了一道道严密的监控网络。 

此外,金朝对负有纠举职责的官吏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世宗曾诏令:"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18)以促使各级官吏认真履行纠举、监督上级官长的职责。

在封建时代,皇帝对可能危及皇权,觊觎皇位的诸王防范甚严。金朝在各亲王府设置傅、府尉、长史等属官,职司管理王府事务,监视亲王及其家人的活动,纠举其违法犯罪行为等。大定十二年,世宗召见诸王府长史谕之曰:"朕选汝等,正欲劝导诸王,使之为善。如诸王所为有所未善,当力陈之,尚或不从,则具某日行某事以奏。若阿意不言,朕惟汝罪。"(19)明昌元年章宗又敕定"亲王家人有犯,其长史,府椽失察、故纵罪",(20)以防止亲王府属官与亲王及其家人相勾结,共谋不轨。明昌六年,章宗处死世宗长子、镐王永中及其二子案,就是由镐王府属官傅、府尉等纠举永中第四子阿离合懑"因防禁严密,语涉不道"(21)而提起诉讼的。在审理过程中,进而牵涉到永中及其第二子神徒门,发现他们亦有"不逊"、"怨谤"之辞。章宗遂据此赐永中死,将阿离合懑和神徒门弃市。
另一方面,金代监察官及有关官吏因纠举失职、违法,而受到处罚的事例,亦屡见不鲜。

告诉,即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发而提起诉讼。金律对告诉权的限制较少。一是不适用亲属相容隐的原则。自汉以降,华夏历代王朝的法律基于儒家伦常观念,均规定有亲属相为隐的诉讼原则,凡一定范围的亲属,犯罪非谋反、谋大逆、谋叛时,得互相容隐,告者反而有罪。金律则不然,听任亲属之间互相告发的行为。如大定年间,大兴府(今北京市)民赵无事"带酒乱言,"法当死,其父赵千捕之而告官府。赵千"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世宗赞许:"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赵无事)死一等。"(22)若依唐宋律典之规定,赵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23)据此,父告子乃为告期亲卑幼,应杖六十。

二是金朝对中原王朝自古以来禁止奴婢告发主人的峻令,弃置不行,听任以至纵容奴婢告主,并经常依据奴婢的告发而大兴狱讼。故有金一代,奴婢告主的事件层出不穷,上自亲王,下至黎庶,因被家奴告发而陷于囹圄,以致丢官卸爵,身首异处者,不乏其人。

太宗时,卫州汲县(今河南汲县)人陈光的家奴"谋良不可",告发陈光与贼杀人,致使陈光"系狱,榜掠不胜,因自诬服"。(24)后因其子陈颜自请代父死的孝行感动了官府,才获得赦免。海陵王时,昭义军节度使肖仲宣家奴"告其主怨谤""。(25)因肖仲宣政绩颇佳,深得海陵王信任,才免于缧绁之辱。海陵王之弟,西京留守完颜衮(又名蒲家)素为其兄猜忌,"尝召日者问休咎。家奴喝里知海陵疑蒲家,乃上变告之,言与(西京兵马总管)谟卢瓦等谋反,尝召日者问天命",(26)经御史台和刑部会同审理,查无实据。但海陵王仍遣使臣拘捕蒲家等至中都,斩之于市。梁王兀术之子完颜亨(又名孛迭),封芮王,历任中京、东京留守,先后两次被家奴告发,最终冤死狱中。第一次是家奴梁遵告完颜亨与卫士符公弼谋反。虽经有关部门"考验无状",却使完颜亨遭到海陵王深深的猜疑。第二次是家奴六斤与完颜亨侍婢私通,事泄遭训斥,遂怀恨于心,总想伺机"告亨谋逆"。后果然借故"诬亨欲因间剌海陵",(27)致使完颜亨被捕下狱,不久惨死狱中。参知政事韩 
的家奴告其主"以马资送叛人出境"。有司考之无状,以该奴归还韩  。韩 
待之如初,曰:"奴诬主人以罪,求为良耳,何足怪哉"。(28)大定时,海陵王之侄、应国公完颜和尚召日者妄卜休咎。日者李端称其"当为天子",司天张友直亦云其"当大贵"。(29)此事经家奴李添寿向朝廷告发后,完颜和尚等伏诛。章宗时,镐王永中的家奴德哥检举其主尝与侍妾言:"我得天下,子为大王,以尔为妃",(30)导致永中被朝廷赐死。此外,金律亦不禁妾告正室。如天德四年,平章政事徒单恭之妾忽挞,告正室、太祖长公主兀鲁"语涉怨望"。海陵王遂杀兀鲁而杖罢其夫。

金朝律

令不禁奴婢告主和卑幼告尊长的规定,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颇具特色。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君臣、父子无狱讼"(31)的教条。秦律设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之制。(32)汉律本于儒家伦常观念,创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告尊长乃"干名犯义"行为。《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之"斗讼律"更明确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疏议》曰:"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大元通制》亦载:"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诸奴婢诬告其主者处死,本主求免者,听减一等";"诸教令……奴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33)明清律典均将卑幼告尊长,奴婢告主列入"干名犯义"门:"诸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34)《大清律例》所附"条例",还对奴婢告主的处罚,作了具体的补充性规定:"凡奴仆首告家主者,虽所告皆实,亦必将首告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凡旗下家奴告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35)

可见,中国古代几乎所有王朝的法律,从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和等级特权出发,都禁止卑幼告尊长和奴婢告主,惟有金律例外。究其原因,在深层次上,是女真游牧部族人际关系相对平等的传统,与中原法律基于儒家的伦常观念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相碰撞的结果。在女真人占居统治地位的背景下,传统势力冲破了同居相隐原则编织限制家族成员之间告诉权的罗网。而更直接的原因则是金朝当权者出于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现实考虑。金王朝长期处于同南宋、西夏等国对峙的国际环境,战乱频仍,政局动荡。统治集团内部派系林立,权力倾轧剧烈,仅在位皇帝就有三人被政敌谋杀。故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时时注视政敌的动向,防范其不轨活动。尤其是金朝皇帝继位秩序不正常。金代共历十帝,其中兄终弟(含堂弟)及者凡四帝,叔侄相继者二帝,其余四帝亦多未遵循中原传统的嫡长继承制。海陵王、世宗、宣帝三帝还是通过政变或利用政变后的混乱局面上台的。"法统"不正使最高统治者对谋反、叛逆言行极为敏感,为消除一切可能危及皇权的隐患煞费苦心。 鼓励告奸是防止皇权旁落,消弥反叛,巩固帝位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家奴与其主人朝夕相处,对主人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听任和利用家奴检举、告发主人违法不轨行为,无疑有助于及时打击犯罪活动,防范反对派势力的不轨图谋。此外,金朝还实行"保伍连坐法",强制邻里告奸。如泰和六年(1206年),章宗"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36)

当然,金也同历代一样,对告诉失实(诉妄)及诬告者,亦给予处罚。如海陵王时,左宣徽使(正三品职)许霖之子与应国公完颜和尚发生纠纷。许霖父子被殴辱后诉于朝廷,使对方受罚。但许霖亦因"所诉有妄,笞二十"。(37)芮王完颜亨被家奴梁遵诬告谋反一案,经朝廷"考验无状,遵坐诛"(38)。大定二年(1162年),军士术里古等告同判大宗正事(从二品职)完颜谋衍之子斜哥"寄书其父谋反,并以其书上之"。世宗览书曰:"此诬也,止讯告者"(39)。经审理,果真为诬告,术里古伏诛。

投案自首,指刑事犯罪人和民事被告向官府自动投案,自我举发或托人代为自首。自首通常会受到减免刑罚的优待。如大定十年(1170年),河中府(今山西运城)民张锦为父报仇杀人,法当死。张锦犯案后主动向官府自首。此案经尚书省奏报皇帝后,世宗裁决:"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40)

金代诉讼案件,一般归案发地官府管辖。但有的案件则须由被告原籍地官府受理。如章宗泰和年间,大兴府(今北京府)民靳向中都警巡院诉涞水人魏廷实为奴,及妄诉殴詈案。经查证,原被告的祖辈确有主奴关系,但早在数十年前已放良。于是警巡院驳回了靳
之诉求,并告之,若再行起诉,"法当诉于本贯",即被告魏廷实原籍涞水县。后此案因诉讼程序不合法,及有关官员恃权枉判,引起中央御史台的干预,最终在皇帝过问下才得以解决。

然而,凡涉及六品以上官的诉讼案件,任何官署皆不得擅断和处罚,须奏闻皇帝而后决。如大定年间,平章政事乌古论元忠奉诏提控元妃李氏葬礼事务。"都水监丞高杲寿治道路不如式,元忠不奏,决之四十。"监察御史张景仁劾奏元忠"辄断六品官,无人臣礼。"世宗对此予以嘉许:"卿劾奏甚当",并令左宣徽使蒲察鼎寿传诏戒敕元忠曰:"监丞六品,有罪闻奏,今乃一切趋办,擅决六品官,法当如是耶?御史在尊朝廷,汝当自咎,勿复再!"(41)
二、审判制度
(一)《州县官听讼条约》
金代州县官权力较重,各类诉讼案件,"州县官各许专决"(42)。这就使州县官得以舍法而任意,操纵地方司法。

有金一代,州官审理狱讼而自行杖杀人犯的案例,俯拾即是。如大定年间,磁州(今河北滋县)"素多盗,既获而款伏者,审录官或不时至,系者多以杖杀,或死狱中。"(43)杨伯仁任滨州(今山东滨县)刺史时,"郡俗有遣奴出亡,捕之以规赏者,伯仁至,责其主而杖杀其奴,如是者数辈,其弊遂止。"(44)淄州(今山东淄博市)"剧盗刘奇久为民患,一日捕获,方讯鞫,闻赦将至",负责审理此案的同知军州事石抹元"亟命杖杀之,阖郡称快。"(45)滥施刑讯逼供,苦打成招,造成冤狱者,亦不乏其例。

海陵王时,某地以"党人相结欲反"为由,收捕田赡等下狱,"且远捕四方党与,每得一人,先漆其面赴讯,使不相识,榜掠万状"(46),田赡等皆死狱中。兀术之子、广宁府尹完颜亨被家奴诬告

而入狱。"与其家奴并加榜掠,皆不伏"。海陵王遂派人将其残杀于囚所。"亨比至死,不胜痛楚,声达于外。"海陵闻亨死,佯为泣下,遣人谕其母曰:"尔子所犯法,当考掠,不意饮水致死"(47)。可见金律规定有刑讯拷掠制度。大定年间,亲军百人长完颜阿思钵非值日带刀入宫,其夜入左藏库,杀都监郭良臣,盗取金珠。点检司逮捕嫌疑者八人,"掠笞三人死,五人者自诬,其赃不可得"。后真凶销赃时被查获,伏诛。世宗指出:"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点检司不以情求之乎!"(48)并敕令抚恤刑讯中的冤死者和诬服者,还亡羊补牢,禁止护卫亲军非值日,不得带刀入宫。

世宗时,一老妪与其儿媳憩道旁,儿媳与所私相从亡去。有人告知老妪其媳去向,老妪遂报告伍长并一道追寻。恰好"有男子私杀牛,手持血刃,望见伍长,意其捕己,即走避之。妪与伍长疑是杀其妇也,捕送县,不胜楚毒,遂诬服。"后老妪"得其妇于所私者"(49),此冤狱才真相大白。

承安五年,翰林修撰杨庭秀向朝廷奏报了地方司法的黑暗状况:"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鉴于此,章宗敕令订立《州县官听讼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50),将州县官的司法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这不仅使州县官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时有章可循,也为监察机关纠举州县官违法渎职提供了依据。

到金末宣宗南渡后,地方司法秩序又陷于混乱。正大二年(1225年),谏官陈规奏报哀宗:"今河南一路便宜、行院、帅府、从宜凡二十处,陕西行尚书省二、帅府五,皆得便宜杀人,冤狱在此不在州县。"(51)
(二)大理寺审判案件的期限。

金律限定:大理寺断狱,"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52)但实际上大理寺并未认真遵守此项制度,虽然"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办案拖沓,"以致事多滞留"。大定十七年,世宗曾就此问题追究宰臣的责任:"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并敕令尚书省:"凡法寺断轻重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53)以期提高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
三、判决的执行
(一)笞杖刑的执行

笞杖刑虽较轻,但属于身体刑,并带有耻辱刑的性质。故有一定身份地位者,往往通过以钱财赎刑等途径规避体罚的实际执行。为此,金律对于某些贵族官僚犯罪案件,在判处笞杖刑时,特别附加了"的决"的规定,要求必须实际执行,不得赎免。如大理寺受理的案件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违者有罚,"法官但犯皆的决"另一项诏制规定:"职官犯故违圣旨,徒年、杖数并的决。"(54)不过,世大宗对贵族官僚颇为优容,职官犯罪大多可以赎免,附加"的决"之例,尚不多见。"定间,监察坐罪大抵收赎,或至夺俸,则外降而已,间有的决者皆有为而然也。"(55)明昌四年,拱卫直指挥使纥石烈执中,因"监酒官移刺保迎谒后时,饮以酒,酒味薄",将移刺保殴伤,被"的决五十"。(56)泰和六年,章宗针对地方官吏查缉私盐不力,致使各地私煮盗贩者成党,国家盐课收入大量流失,敕令加重地方官的缉私责任。"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特别是专司缉私职责的"巡捕官但犯则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57)

到金末宣宗时,国势日蹙,对职官犯罪的处罚日渐加重,通常都规定"的决"。时任参知政事的张行信曾提到:"今法,职官论罪,多从的决";并上疏宣宗,对当时"监察御史多被的决"的状况表示异议,认为"无问事之大小,情之轻重,一概的决"(58),太过分了。
宣宗贞 
四年(1216年)诏定:"若人使入国,私通言语,说知本国事情;宿卫、近待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的杖";监察官"若任内有漏察之事应的决者,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59)
法杖仍有一定的规格。章宗明昌四年(1193年)颁行的《铜杖式》,明确限定了法杖的尺寸、厚薄,并向地方官署颁发了标准式样。

施刑的部位,金初罪无轻重悉笞背,熙宗时改为臀、背分决,海陵王又"以脊近心腹",禁止杖背。但实际上,地方官往往不遵法式,任情立威,随意使用大杖,甚至置铁刃于杖端行刑,多致人死。
(二)徒刑的执行

金代徒刑判决的执行,通常要附加决杖,如徒五年加杖二百,徒四年加杖一百八十等。"杖无大小,止以荆决臀。"(60)决杖之后,即将徒囚投入强制劳作。管理徒囚的官署叫作院或都作院。作院设作院使和作院副使,"掌监造军器,兼管徒囚,判院事",设牢长掌"监管囚徒及差设牢子。"(61)牢长和牢子是具体管理徒囚居作的人员。地方徒囚"拘役之处,逐州有之,曰都作院"(62)。"随府节镇(都)作院使副,并以军器(库)使副兼之"(63)。可见,金代徒囚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兵器制作。"所徒之人,或使之磨甲,或使之土工,无所不可。脚腕以铁为镣,镰锁之。罪轻者用一,罪重者用二,朝纵暮收,年限满日则逐之,使不得依旧为百姓。"(11)
此外,金朝对某些特殊身份的徒罪犯人,如妇女及"家无兼丁"者,实行以杖代徒,即用决杖代替徒刑居作。
(三)死刑的执行

金代死刑判决的执行,仍实行秋冬行刑等适时行刑制度。世宗大定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金史》卷四五《刑志》)在死刑执行程序上,仍沿用华夏王朝传统的复奏制度。即死刑判决核准后,须反复奏闻皇帝才能执行。如承安元年,章宗敕尚书省:"刑狱虽已奏行,其间恐有疑枉,其再议以闻。人命至重,不可不慎也。"(②《金史》卷一0《章宗二》) 
四、监狱管理制度


金初拘押人犯的场所比较简陋:"其狱,掘地数丈,置囚于其中。"(《历代小史》卷六二《金志》) 太宗时,宗翰(即粘罕)专权,下令"诸州县置地牢,深三丈,分三层,死罪居下层,流徒罪居中层,笞杖罪居上层。外起夹城,并以壕沟重围。"(《大金国志·太宗纪》)金代监狱的主要功能,并非执行刑罚的场所,而是临时拘押人犯的地方。其监管的人员,不少是未决人犯或已决而待执行的罪囚。

金入主中原建立比较稳定的统治后,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设置了较为正规的监狱。中央监狱设于御史台,由御史大夫的属官狱丞(从九品职)管理。如世宗时,将陵县(今山东德州市)主簿高德温"大收税户米,逮御史狱。"(《金史》卷一0七《高汝砺传》)

地方监狱设于各京府、节镇、州县。提控狱囚的职官为司狱。诸京留守司和诸节镇的司狱为正八品职,而其余官署的司狱为正九品职。司狱的属吏有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狱二人。典狱掌"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其下有狱子具体执行"防守罪囚"事务。为了加强监狱管理,大定十一年,世宗诏令:"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金史》卷七《世宗上》)

监狱管理立法也日渐完善。泰和元年,朝廷将建国以来的狱政管理法令加以整理,汇编成《狱官令》一百零六条,列入《泰和律令》予以颁行。此外,金朝还沿袭华夏历代王朝传统的"录囚"之制,随时派遣审录官巡视各地监狱,讯察狱囚,平反冤案,决遣淹滞,施行宽赦,借以标榜仁政。世宗大定十二年制:"禁审录官以宴饮废公务"(
《金史》卷八《世宗中》);大定十七年诏:"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事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金史》卷四五《刑志》)章宗泰和四年,"以久旱……遣使审系囚,理冤狱。"(《金史》卷一二《章宗四》)宣宗贞 
四年敕令"参知政事李革审决京师冤狱";兴定二年(1218年)"诏诸郡录囚官,凡坐军期者皆奏谳";兴定四年又"敕有司阅狱,杂犯死罪以下皆释之。"(《金史》卷一六《宣宗下》)

①《金史》卷八《世宗中》
②《金史》卷七三《守能传》
③《金史》卷五四《选举四》
④《金史》卷一0六《术虎高琪传》
⑤《金史》卷一六《宣宗下》
⑥⑧《金史》卷四五《刑志》
⑦《金史》卷九五《董师中传》
⑨《金史》卷八四《高桢传》
⑩《金史》卷一一0《程震传》
(11)《金史》卷七三《宗雄传》
(12)(20)《金史》卷九《章宗一》
(14)(17)《金史》卷一二《章宗四》
(13)《金史》卷九八《完颜匡传》
(15)《金史》卷五七《百官三》
(16)《金史》卷四五《刑志》
(18)(19)《金史》卷八《世宗中》
(21)《金史》卷八五《永中传》
(22)《金史》卷四五《刑志》
(23)《唐律疏议》卷二四、《宋刑统》卷二四
(24)《金史》卷一二七《孝友传》
(25)《金史》卷六《海陵王纪》
(26)《金史》卷七六《完颜衮传》
(27)《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
(28)《金史》卷一二五《韩 传》
(29)《金史》卷七六《完颜襄传》
(30)《金史》卷八五《世宗诸子传》
(31)《国语·周语》
(32)《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33)《元史》卷一四六《志》 
(34)《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
(35)《大清律例·刑律》
(36)《金史》卷四六《食货一》
(37)《金史》卷七六《完颜襄传》
(38)《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
(39)《金史》卷七《世宗上》
(40)《金史》卷四五《刑志》
(41)《金史》卷八四《张景仁传》
(42)《历代小史》卷六二《金志》
(43)《金史》卷九六《黄久约传》 
(44)《金史》卷一二五《杨伯仁传》
(45)《金史》卷一二八《石抹元传》
(46)刘祁《归潜志》卷一0
(47)《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
(48)《金史》卷八八《移刺道传》
(49)《金史》卷八五《永功传》 
(50)(52)(53)《金史》卷四五《刑志》
(51)《金史》卷一0九《陈规传》
(54)(55)(58)《金史》卷一七《张行信传》
(56)《金史》卷一三二《纥石烈执中传》
(57)《金史》卷四九《食货四》
(59)《金史》卷一0六《术虎高琪传》
(60)(62)(11)《历代小史》卷六二《金志》 
(61)(63)《金史》卷五七《百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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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俞敏洪演讲


各位同学、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许校长给我这么崇高的荣誉,谈一谈我在北大的体会。
可以说,北大是改变了我一生的地方,是提升了我自己的地方,使我从一个农村孩子最后走向了世界的地方。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北大,肯定就没有我的今天。北大给我留下了一连串美好的回忆,大概也留下了一连串的痛苦。正是在美好和痛苦中间,在挫折、挣扎和进步中间,最后找到了自我,开始为自己、为家庭、为社会能做一点事情。
学生生活是非常美好的,有很多美好的回忆。我还记得我们班有一个男生,每天都在女生的宿舍楼下拉小提琴,希望能够引起女生的注意,结果后来被女生扔了水瓶子。我还记得我自己为了吸引女生的注意,每到寒假和暑假都帮着女生扛包。后来我发现那个女生有男朋友,我就问她为什么还要让我扛包,她说为了让男朋友休息一下。我也记得刚进北大的时候我不会讲普通话,全班同学第一次开班会的时候互相介绍,我站起来自我介绍了一番,结果我们的班长站起来跟我说:“俞敏洪你能不能不讲日语?”我后来用了整整一年时间,拿着收音机在北大的树林中模仿广播台的播音,但是到今天普通话还依然讲得不好。
人的进步可能是一辈子的事情。在北大是我们生活的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有很多事情特别让人感动。比如说,我们很有幸见过朱光潜教授。在他最后的日子里,是我们班的同学每天轮流推着轮椅在北大里陪他一起散步。每当我推着轮椅的时候,我心中就充满了对朱光潜教授的崇拜,一种神圣感油然而生。所以,我在大学看书最多的领域是美学。因为他写了一本《西方美学史》,是我进大学以后读的第二本书。
为什么是第二本呢?因为第一本是这样来的,我进北大以后走进宿舍,我有个同学已经在宿舍。那个同学躺在床上看一本书,叫做《第三帝国的兴亡》。所以我就问了他一句话,我说:“在大学还要读这种书吗?”他把书从眼睛上拿开,看了我一眼,没理我,继续读他的书。这一眼一直留在我心中。我知道进了北大不仅仅是来学专业的,要读大量大量的书。你才能够有资格把自己叫做北大的学生。所以我在北大读的第一本书就是《第三帝国的兴亡》,而且读了三遍。后来我就去找这个同学,我说:“咱们聊聊《第三帝国的兴亡》”,他说:“我已经忘了。”
我也记得我的导师李赋宁教授,原来是北大英语系的主任,他给我们上《新概念英语》第四册的时候,每次都把板书写得非常的完整,非常的美丽。永远都是从黑板的左上角写起,等到下课铃响起的时候,刚好写到右下角结束。我还记得我的英国文学史的老师罗经国教授,我在北大最后一年由于心情不好,导致考试不及格。我找到罗教授说:“这门课如果我不及格就毕不了业。”,罗教授说:“我可以给你一个及格的分数,但是请你记住了,未来你一定要做出值得我给你分数的事业。”所以,北大老师的宽容、学识、奔放、自由,让我们真正能够成为北大的学生,真正能够得到北大的精神。当我听说许智宏校长对学生唱《隐形的翅膀》的时候,我打开视频,感动得热泪盈眶。因为我觉得北大的校长就应该是这样的。
谢谢大家!谢谢!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古代东方民法探略》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新东方学生晨训演讲稿”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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