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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工作情况的说明。

为了将自己的能力尽可能的发挥出来,我们要制定一份工作计划了。写工作计划一定要有谨慎的逻辑,严密的科学性和方案可实施性。你还在苦苦思索如何写好工作计划吗?我们的小编特意搜集并整理了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工作情况的说明,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工作情况的说明

(20xx年11月5日)

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将在自治区率先推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现将前期工作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我区被确定实施奖励扶助试点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给予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政府副区长为组长,区计生局、财政局、纪检委、宣传部、公安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工作顺利开展。各苏木乡镇、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传单和乡镇人口学校等宣传手段,多形式、全方位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奖励对象资格认定条件等进行大力宣传,使利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了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浓厚氛围,为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认真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
按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区严格按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对11个苏木乡镇作了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截止20xx年10月1日,全区共有191户、228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其中男性146人,女性82人。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共有8户、14人,其中男性9人,女性5人;现存一个子女的共有170户、195人,其中男性126人,女性69人;现有两个女孩的共有11户、19人,其中男性11人,女性8人。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计算,所需奖励扶助资金13.68万元。
我区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参考其它省市的有关做法,制定了《九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实施奖励扶助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按照《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经过“一申请,二公示,三审核”选择的方法,严格把关,最终确定了228人为奖励扶助对象。
三、建立资金发放制度,强化信息管理
为了把奖励扶助资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及时、足额发放到农牧民手中,我区建立了“四权鼎立”的工作机制,即资格确认权、资金管理权、资金发放权、检查监督权。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由区、乡、村计生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由计生局统一协调建设银行发放,检查监督由纪律检查部门负责。
为了对奖励扶助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约束,我区制定了《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保证奖励扶助资金能够如期、足额到位,杜绝资金在管理中出现问题。同时,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对奖励扶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还将每年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为了准确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信息以及奖励扶助对象的进入和退出情况,我区建立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将申请表、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对已亡故及新进入的人员及时变更,逐步使此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在市政府和市计生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前一阶段紧张有序的准备工作,今天,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试点)正式启动了。我相信,此项工作的开展将切实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过去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精神上得到鼓励,生活上得到保障,从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新形势下作好计生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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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转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11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xx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xxxx”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5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三)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河东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

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转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11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xx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xxxx”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

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5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

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河东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协调小

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

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工作情况的汇报


实施村民自治提高村为主比例

我区有两个乡,21个行政村,20xx年年末总人口数为60110人,已婚育龄妇女11086人,两个乡20xx年总出生为696人,其中,计划内出生为659人,计划生育率为94.7%,计划外出生37人,计划外出生涉及到13人行政村,村为主比例只有38%,距我市的村为主指标相差甚远,严重影响了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就如何实施村民自治,提高村为主比例,谈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实施村民自治,必须抓好六个环节
(一)健全自治网络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村“两委”的计生工作职责和任务;配齐配强村计生专干,并纳入村干部管理,建议将其工资统筹到区,实行存折发放;加强组级指导员的聘任与培训;建立健全的村计生协会;建立党员、团员、计生协会会员“三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团支部、妇联会和计生协会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治网络。
(二)完善自治章程
乡里派出专业工作队,协助各行政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本着既合乎法律法规又合乎村情民意,既能起约束作用又具有可操作性,既规定村民的义务又赋予村民以权利,既有刚性制约措施又体现利益导向,既约束村干部又约束村民等五项原则,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拟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对村民如何管理计划生育事务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享受计划生育权益,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把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协会理事、会员小组长,同时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地方张贴,广泛征求意见,使章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育龄群众的意愿。体现干群平等和制约、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一定要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做到体现民意,依法建章、依章立约、依约定规、依规理事。
(三)探索自治途径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还权于民。按照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的原则,把计划生育的四项民主权利交给群众。
(一)选举权。结合目前推行的人事制度改革,由村民直接选举村计生专干,改变以往计生专干由村支部书记指派的做法,做到“村里的‘官’村民选”,民选的官为民服务。
(二)决策权。村“两委”在研究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生育指标发放等工作时,吸收计生协会会长和村民代表参加;在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过程中,通过村民会议制度,让村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决策。
(三)管理权。村“两委”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计生工作汇报,审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讨论决定本村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做到“村”里的事村民管。
(四)监督权。健全村民议事制度,设立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对《生育证》发放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实行公开,并落实群众评议和差错追究制度,从而有效加强群众监督,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感。
(四)实行合同化管理
以村委会为主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分别同育龄群众签订4个管理服务合同。
1、以管好育龄家庭为目的,与广大育龄家庭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规定育龄家庭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对违约的家庭除按政策法规处罚外,村委会还将按照《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具体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如减少集体福利的配额等。
2、以管好未婚青年为目的,与18周岁以上未婚育龄青年签订《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合同书》。明确规定未婚青年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方面受教育的权利和加强自律,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做到不早婚早育、政策外生育的义务。
3、以管好已婚育龄妇女为目的,与四大手术对象签订《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意愿书》。要在育龄群众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指导育龄群众签订《知情选择合同书》,尊重育龄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权益,提高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
4、以管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为目的,与流出人口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有效地提高育龄群众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一定要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愿性,我们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的带着作用,按照自愿结合,便于活动的原则,指导各村委在孕检对象中建立监督联系小组。每4名孕检对象组成一个小组,由1名会员任组长,带动小组成员共同学习,一同孕检,相互监督,相互教育,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的工作的局面。
为提高合同的有效性,村委会作为甲方认真履行合同,尽心尽责提供服务。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系列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要积极开展“三结合”帮扶活动,对计生困难户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三是要积极兑现优惠奖励措施。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带动群众增强遵守合同的自觉性。
在推行合同化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合同双方一视同仁,对违约方不管是村委会还是育龄群众,都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通过实施合同管理,提高育龄群众的自治意识,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五)实行政务公开
在推行计生村民自治过程中,坚持实行计生政务公开,坚持计生大事民主决策。各村要设立政务公开栏,对生育证办理、流动人口管理、优先优惠政策落实、三结合帮扶、社会抚养费征管用、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村干部及子女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等方面的情况每月公开一次,使广大村民了解本村的各种计生情况;设立监督意见箱,收集村民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处理结果。群众看到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增强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发展。
(六)是强化自治功能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充分调动村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一定要注重发挥计生协会的独特优势,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利用宣传品入户、相互帮教、文艺演唱等多种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基本国策,歌颂计划生育,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广泛开展评选文明幸福家庭、优秀计生协会会员、群众满意的计生干部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人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发挥村级各种服务组织的作用,采取“手拉手、一帮一”等形式,深入开展婚育、致富一条龙服务。
二、实行村民自治,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变政府包揽一切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做法,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1、尊重群众意愿,改革现行管理制度。要主动顺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新形势,积极简政放权,要进行五项改革,即改考核打分制为分类考评制,将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明确到村、任务分解到村、考核奖惩到村,实行考评结合,分类指导,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搞好村民自治,提高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上;指导群众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办法;改单纯查环查孕为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三查一治”,着力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改手工统计资料为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乡、村切实充分发挥信息引导作用;改宣传教育单一模式为灵活多样,突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个性化、温馨化和知识化。
2、贴近群众需求,全面深化优质服务。组织乡计生工作人员深入村组、深入群众,广泛开展以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健康为重点的“零距离”服务,做到“八到家八落实”,即到新婚夫妇家,落实生育计划;到孕妇家,落实孕期保健措施;到产妇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到独生子女家,落实优惠政策;到不孕妇女家,落实治疗措施;到流动育龄人员家,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到重点户家,落实节育措施;到计生困难户家,落实帮扶措施。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盲目服务向按需服务转变,由单纯避孕节育服务向生殖健康全程服务转变,由单纯的生育服务向生育、生产、生活综合服务转变。通过深化优质服务,增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内在活力。
3、适应自治需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乡里要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协调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建立计划生育工作联合办公、信息交流等制度;突出群众工作特点,进一步加强乡村计生协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集奖励、优先、优惠、扶持和保障于一体的利益导向体系,对领证独生子女户5元/每月奖励费存折发放到户、对独生子女和纯二女计生户子女在入学、就医、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实行优先优惠,对考上大学的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对达到村民自治标准的村,还给予资金和项目奖励;对没有实现村民自治的行政村除实行“一票否决”、纳入重点管理外,还要扣发村支书、主任和村计生专干全年基本工资的20%,健全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此外,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乡财政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实行村民自治,不仅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治本之策,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境界,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党支部是领导,村民是主体,“四项民主”是根本途径,“三自”活动是重要功能,计生协会是组织载体,政府转变职能是关键。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拓宽工作思路,整合计划生育各个方面的力量,形成政府指导,村委为主,协会参与,群众自治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新机制,有力推进我乡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上水平、上台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作为计生工作中的一项新举措,需要探索的问题很多,今后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我们将继续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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